书籍详情
民事行政证据法律分解适用集成
作者:马原主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10-01
ISBN:9787801616029
定价:¥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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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原则的确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为此,国家立法机关相继公布施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发布了数量可观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我国还缔结或参加了许多国际公约。由于上述法律规范门类广、层次多、数量大,且立改废较频繁,给广大法律工作者在检索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时带来诸多不便。有鉴于此,我们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编写了这套《常用法律分解适用集成系列》。这套书打破以往法律汇编类图书的罗列形式,采取分类编纂方法,即以常用法律为主干,按照法条之间的逻辑联系,分解组合成若干具体的法律问题,将涉及该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以及立法说明等都集中编排在一起,使读者能够在该问题中迅捷查检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所有法律的具体规定。如此,使纷繁浩大的法律条文形成互相联系、有机结合和方便适用的整体。(一)《常用法律分解适用集成系列》第一辑包括:《刑法分解适用集成》、《刑事诉讼法分解适用集成》、《合同法分解适用集成》、《民事诉讼法分解适用集成》、《劳动法分解适用集成》、《房地产法分解适用集成》、《知识产权法分解适用集成》等7种,已自2000年2月起出版,并自2003年3月起陆续出版新编本。(二)《常用法律分解适用集成系列》第二辑包括:《民法通则分解适用集成》、《金融法分解适用集成》、《损害赔偿法分解适用集成》、《婚姻法继承法分解适用集成》、《民事行政执行法律分解适用集成》、《国家赔偿法分解适用集成》、《担保法分解适用集成》、《票据法分解适用集成》、《行政诉讼法分解适用集成》等9种,已自2001年5月起陆续出版。(三)《常用法律分解适用集成系列》第三辑包括:《公司法分解适用集成》、《保险法分解适用集成》、《民事行政证据法律分解适用集成》、《破产法分解适用集成》、《建筑法分解适用集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解适用集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分解适用集成》、《著作权法分解适用集成》、《商标法分解适用集成》、《专利法分解适用集成》、《司法鉴定法律分解适用集成》、《经济犯罪惩治法律分解适用集成》等12种,自2003年3月起陆续出版。二、《民事行政证据法律分解适用集成》以三大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内容及其配套规定为经,以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为纬,进行全面系统的分解适用集成。全书分民事诉讼证据、仲裁证据、行政诉讼证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证据规范、港、澳、台证据规范,共计5章,15类。三、本书所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全文和节录两种方式。数个问题涉及同一文件(或同一法律条文)的,为减少前后查找翻阅不便,按其类别做适当的重复收录;所收文件不宜分解的,与所涉较主要的问题编排在一起,较次要的问题也涉及的,采取“参见”的方法。四、本书的编排尽可能地考虑到减少重复和便利查检,但囿于编写者水平,书中可能存在各种疏漏,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集成’在手,别无他求”,是本书的编写宗旨。希望本书能成为广大读者常用案头法律工具书和方便查询、准确适用法律的良师益友。
作者简介
马原,女,中国法官协会常务副会长,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学历。早年在北京大学任教;后历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庭长。出版《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中国民法教程》、《民事审判的理论与实务》、《新婚姻法与三大司法解释实务丛书》、《房地产案件新问题与判解研究》、《民事审判实务》等民商法法著作十多种。
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证据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一)书证.物证
(二)视听资料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
(七)公证证明的证据
二.当事人举证
(一)提起民事诉讼时的证据要求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三)人民法院的举证指导
(四)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五)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六)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七)自认规则
(八)免证事实
(九)当事人举证的基本要求
(十)当事人提供域外证据的特殊要求
(十一)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的特殊要求
(十二)当事人提交证据时的相关手续
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
(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
(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四)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书证的要求
(五)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物证的要求
(六)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的要求
(七)当事人申请鉴定和重新鉴定
(八)人民法院对鉴定书的审查
(九)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
(十)人民法院摘录有关文件及材料
四.证据保全
(一)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和期限
(二)证据保全的方法
(三)海事证据保全
(四)诉前证据保全
五.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一)举证期限的一般规定
(二)举证期限的延长
(三)开庭审理前的证据交换
(四)证据交换的时间
(五)证据交换的要求
(六)再次交换证据
(七)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中提交新的证据
(八)再审程序中提交新的证据
(九)提交新证据后人民法院的处理
六.质证
(一)质证的一般规定
(二)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三)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
(四)质证的对象
(五)质证的顺序
(六)多个诉讼请求的案件的质证
(七)证人出庭作证
(八)鉴定人出庭作证
(九)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询问
(十)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
(十一)质证笔录
七.证据的审核认定
(一)证明要求
(二)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
(三)对单一证据的审查认定
(四)对案件全部证据的审查认定
(五)调解或和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自认
(六)非法证据的排除
(七)补强证据规则
(八)对证据证明力的确认
(九)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确认
(十)对相反证据和反驳证据证明力的确认
(十一)“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十二)事实自认和证据认可的效力
(十三)拒不提供证据时的推定
(十四)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
(十五)最佳证据规则
(十六)对证人证言的审核认定
(十七)心证公开
(十八)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十九)简易程序中证据规则的适用
(八)涉外.涉港台证据调取
(九)民事诉讼证据调取
第二章 仲裁证据
第三章 行政诉讼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与举证期限
(一)被告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
(二)被告在一审程序中补充证据的条件
(三)被告在诉讼中收集证据的限制
(四)原告起诉时的举证责任
(五)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六)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举证
(七)原告与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八)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举证的告知
(九)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举证
三.提供证据的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要求
(二)提供物证要求
(三)提供视听资料的要求
(四)提供证人证言的要求
(五)提供鉴定结论的要求
(六)提供现场笔录的要求
(七)提供在境外与港澳台形成的证据的要求
(八)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要求
(九)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
(十)提交证据材料的有关手续
(十一)开庭前对证据的出示或交换
四.调取和保全证据
(一)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
(二)原告或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和程序
(三)人民法院对调取证据申请的处理
(四)人民法院异地调取证据时的委托
(五)证据保全
(六)鉴定与重新鉴定
(七)当事人不提出鉴定申请的法律后果
(八)人民法院对鉴定书的审查
(九)勘验现场
五.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一)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条件
(二)对公开质证的限制
(三)对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的质证或出示
(四)质证的内容和方式
(五)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质证的要求
(六)证人出庭作证
(七)鉴定人出庭
(八)专业人员的出庭与对质
(九)质证规则
(十)第二审程序中的质证
(十一)再审程序中的质证
(十二)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保护
(十三)作伪证或妨害作证的法律责任
六.证据的审核认定
(一)证明要求
(二)对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证据的一般要求
(三)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四)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五)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
(六)对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排除
(七)原告所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拒不提供的证据的效力
(八)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情形
(九)与行政得议程序相关的证据的效力
(十)不采纳被告提供的鉴定结论的情形
(十一)证据效力的认定规则
(十二)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
(十三)当事人自认
(十四)司法认知和推定
(十五)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则
(十六)司法裁判与仲裁裁决文书的证明效力
(十七)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十八)认定证据的程序
(十九)对认定证据错误的纠正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证据规范
第五章 港.澳.台证据规范
常用证据法法律规范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一)书证.物证
(二)视听资料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
(七)公证证明的证据
二.当事人举证
(一)提起民事诉讼时的证据要求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三)人民法院的举证指导
(四)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五)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六)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七)自认规则
(八)免证事实
(九)当事人举证的基本要求
(十)当事人提供域外证据的特殊要求
(十一)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的特殊要求
(十二)当事人提交证据时的相关手续
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
(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
(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四)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书证的要求
(五)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物证的要求
(六)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的要求
(七)当事人申请鉴定和重新鉴定
(八)人民法院对鉴定书的审查
(九)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
(十)人民法院摘录有关文件及材料
四.证据保全
(一)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和期限
(二)证据保全的方法
(三)海事证据保全
(四)诉前证据保全
五.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一)举证期限的一般规定
(二)举证期限的延长
(三)开庭审理前的证据交换
(四)证据交换的时间
(五)证据交换的要求
(六)再次交换证据
(七)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中提交新的证据
(八)再审程序中提交新的证据
(九)提交新证据后人民法院的处理
六.质证
(一)质证的一般规定
(二)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三)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
(四)质证的对象
(五)质证的顺序
(六)多个诉讼请求的案件的质证
(七)证人出庭作证
(八)鉴定人出庭作证
(九)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询问
(十)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
(十一)质证笔录
七.证据的审核认定
(一)证明要求
(二)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
(三)对单一证据的审查认定
(四)对案件全部证据的审查认定
(五)调解或和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自认
(六)非法证据的排除
(七)补强证据规则
(八)对证据证明力的确认
(九)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确认
(十)对相反证据和反驳证据证明力的确认
(十一)“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十二)事实自认和证据认可的效力
(十三)拒不提供证据时的推定
(十四)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
(十五)最佳证据规则
(十六)对证人证言的审核认定
(十七)心证公开
(十八)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十九)简易程序中证据规则的适用
(八)涉外.涉港台证据调取
(九)民事诉讼证据调取
第二章 仲裁证据
第三章 行政诉讼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与举证期限
(一)被告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
(二)被告在一审程序中补充证据的条件
(三)被告在诉讼中收集证据的限制
(四)原告起诉时的举证责任
(五)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六)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举证
(七)原告与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八)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举证的告知
(九)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举证
三.提供证据的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要求
(二)提供物证要求
(三)提供视听资料的要求
(四)提供证人证言的要求
(五)提供鉴定结论的要求
(六)提供现场笔录的要求
(七)提供在境外与港澳台形成的证据的要求
(八)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要求
(九)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
(十)提交证据材料的有关手续
(十一)开庭前对证据的出示或交换
四.调取和保全证据
(一)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
(二)原告或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和程序
(三)人民法院对调取证据申请的处理
(四)人民法院异地调取证据时的委托
(五)证据保全
(六)鉴定与重新鉴定
(七)当事人不提出鉴定申请的法律后果
(八)人民法院对鉴定书的审查
(九)勘验现场
五.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一)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条件
(二)对公开质证的限制
(三)对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的质证或出示
(四)质证的内容和方式
(五)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质证的要求
(六)证人出庭作证
(七)鉴定人出庭
(八)专业人员的出庭与对质
(九)质证规则
(十)第二审程序中的质证
(十一)再审程序中的质证
(十二)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保护
(十三)作伪证或妨害作证的法律责任
六.证据的审核认定
(一)证明要求
(二)对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证据的一般要求
(三)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四)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五)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
(六)对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排除
(七)原告所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拒不提供的证据的效力
(八)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情形
(九)与行政得议程序相关的证据的效力
(十)不采纳被告提供的鉴定结论的情形
(十一)证据效力的认定规则
(十二)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
(十三)当事人自认
(十四)司法认知和推定
(十五)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则
(十六)司法裁判与仲裁裁决文书的证明效力
(十七)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十八)认定证据的程序
(十九)对认定证据错误的纠正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证据规范
第五章 港.澳.台证据规范
常用证据法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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