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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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境保护法规选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编本书选编了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24个有地方立法权城市的地方性环保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计298件。 -
民法郭明瑞主编本书是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的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之一,由我国著名中青年学者共同编写。根据成人特点,每章均由具体地案例引出。文,分为学习提示、内容小结、思考与练习等几部分,深人浅出地阐述了民法总则、物权、债权、人身权及民事责任的基本原理与基本制度。全书以权利意识为核心,以培养学员运用民法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线重点突出、资料详实,是一本很好的民法教科书。 -
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周林,李明山主编“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从旁观者看,可能是一种可叹的孤独,而从当事者看,也许正是“唯我独尊”。而要真正产生有学术水平的研究成果,研究者往往是既重视史实,又重视现实并带有超前性,即前鉴于古人,后不让于来者。至少,包括WIPO知识产权教程、Geller及Nimmer等人的版权法在内的一批庶几可立于世的专著,是绝无“唯我独尊”式的孤独。 摆在我们面前的这份史料,初看也许会给人一个问号:在因特网时代,它不显得多余吗? 正如80年代有关“信息社会”论的热,是由计算机广泛应用带动起来的,目前,“知识经济”论之热,则是由计算机网络及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带动起来的。当人们谈及,传统的农业经济及工业经济的特点是有形资产起决定作用,而知识经济则是无形资产起决定作用时,均会想到:知 识产权恰恰是无形资产的重要(或最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经济中,商品生产“隐形化”。事实上,网络环境还使商品流通的一部分,也“隐形也”。例如,通过网络出售软件、多媒体、数据库等等,均已与传统的市场上出售有形磁盘、光盘等销售活动大相径庭了。知识经济必然、而且已经带来知识产权保护上全新的问题。而这些新问题,又集中在网络的应用上。 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是“专有性”。而网络上的知识、信息则多是公开、公知、公用的,极难被权利人控制。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是“地域性”。而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上述第一对矛盾,引出了知识产权领域最新的实体法问题。在国际上,有的理论家提出以“淡化”、“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缓解专有性与公开、公用的矛盾。具有代表性的是日本法学家中山信弘。而更多的学者,乃至国际公约,则主张以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专有性来解决这一矛盾。最典型的例子就是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两个新的版权条约。其中增加了一大批受保护的客体,增列了一大批过去不属于专有权的受保护权利。而美国、欧盟国家均已准备在1998年到1999年,即进入21世纪之前,修订本国知识产权法,使之符合新条约的要求。此外,在商标保护方面,强化专有性的趋势则表现为将驰名商标脱离商品及服务而加以保护。这种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的趋势,应当说对发展中国家未必有利。但目前尚没有发展中国家表示出“坚决抵制”。主要原因是:在知识经济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是抵制不了的。发展中国家应及早研究对策。上述第二对矛盾,引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中最新的程序法问题,亦即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如何选择诉讼地及适用法律的问题。过去,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为诉讼地、并适用诉讼地(法院所在地)法律。但网络上的侵权人,往往难以确认其在何处;在实践中,侵权复制品只要一上了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这种状况,主要是由网络的无国界性决定的。曾有人提议采取技术措施,限制网络传输的无国界性,以解决上述矛盾。但在实践中,困难极大,或根本做不到。于是更多的学者,更多的国家及地区,实际上正通过加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进程,即通过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来解决这一矛盾。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就要有个共同的标准。多少年来,已确认的专有权,一般不可能再被撤销。于是,保护面广、强度高的发达国家法律,在大多数国际谈判场合,实际被当成了“一体化”的标准。发展中国家虽然并不情愿,却又阻挡不住。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时所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就是违背发展中国家意愿、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又不得不被广大发展中国家接受的典型一例。看来在这一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也应及早研究对策。 而研究对策的前提,是我们应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知识产权的特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含义,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及难点问题。 在哲学上,20世纪初列宁与“经验批判主义”的论战结果,使得60年代“基本粒子”的物理学理论,并没有再度产生出“物质不见了”的较广泛的回声。而一切作品均可以“数字化”为“基本粒子”的现实,则在版权领域实实在在地产生出与世纪初理论家们面对所谓“以太”而产生的“重大发现”。这再次向人们展示出了解历史的必要性。因为从这个角度出发而推出的“弱化”理论,与中山信弘等人的理论完全不同。即使人们不愿苟同中山先生的理论,也很难否认其理论多少有点新意,算是“一家之言”。而由数字技术推出的“弱化”,则是历史上已在哲学界及版权界均被多次否定的旧论的重复,只是缺乏历史知识的论者自己不知而已。 在使更多的研究者乃至实际工作者少走弯路方面,史料将显示出自己的价值。因此,这本版权史料的收集、整理者的工作,将被证明具有不可否认的价值。 -
国际商业交易法概要(美)拉尔夫·H.福尔瑟姆(Ralph H.Folsom),(美)迈克尔·华莱士·戈登(Michael Wallace Gordon),(美)约翰·A·斯潘格尔(John A. Spanogle)著;编辑推荐:第四版《国际商业交易法概要》是由三位合作者在前两版作者的基础上写成的。……我们新增了国际货物贸易、在非市场经济国家做生竟、在发展中国家做生意和进出口法规几章。特别强调了由美国认可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这一最新版本已经得到实质性的改变,反映了自1988年以来的变化,包括《单一欧洲法令》、《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案》、非市场经济的改变以及在西半球根据《美国自由贸易协定》和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所做的创始工作向更大的经济一体化发展。 -
行政复议法论皮纯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复议法》的颁布与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有助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复议法》不仅仅使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法的位阶上由行政法规调整上升为法律调整,加大了权威性,而且在内容上比原来的(行政复议条例》也有较大的突破。一、把某些规范性文件纳入到行政复议范围,使复议范围由具体行政行为扩大到抽象行政行为。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在起草过程中,坚持行政复议传统范围的同志认为,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虽有必要,但目前条件尚不成熟,否则会引发大量案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现有复议人员少,难以承担;同时还会涉及行政赔偿、复议处理权限、程序等新问题,因此暂时以维持原复议范围为宜。但是,大多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专家教授认为,行政复议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审查范围应当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其理由为:1.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源头,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正本清源;2.抽象行政行为虽有内部监督机制,但未能发挥作用,必须把行政复议与相对人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启动起来,才能发生效力;3.有些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乱发文件擅自规定乱收费、乱罚款屡见不鲜,备案审查制度等于虚设;4.规范性文件比具体行政行为影响面更大,如不及时妥善解决,将严重影响政府形象,导致不安定因素;5.至于纳入抽象行政行为复议后产生新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因此《行政复议法》第7条作了肯定性规定。二、国务院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把原来国务院不出面受理复议申请,改为有选择的由国务院作最终裁决,比原来进了一步。有人在起草行政复议法过程中坚持传统做法,认为省、部级层次较高,工作人员素质也较高,应当相信这一级行政机关能够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此主张对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复议为宜,国务院出面复议会陷入复议案件工作中。但是大多数同志认为国务院应当出面受理复议,其理由为:1.行政复议是政府的职责,国务院应当行使复议职权,符合行政法治的统一要求;2.国务院各部门、省级政府自己复议自己处理的纠纷,不符合“自然公正”原则,自己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很难纠正错误,实现公正原则,也达不到行政复议法立法宗旨,无法监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职权,很难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从实践来看,省、部级处理发生争议的案件极少,国务院出面受理复议案件不会不胜其烦,到法院应诉也不会多。因此第14条作了规定,肯定了省、部级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后仍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人民法院诉讼和国务院复议,但选择了国务院复议即为终局复议,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三、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及复议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强了对行政复议行为的监督。设立了法律责任专章共5条,分别就行政复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包括:1.行政复议机关违法的行政处分;2.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行政处分、刑事责任;3.被申请人违法或不作为的行政处分、刑事责任;4.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的行政处分;5.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职责等,以利于《行政复议法》的贯彻执行。总之,《行政复议法》是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八年多来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它将对我国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预防和纠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挥重要作用,意义十分深远。为了做好这部法律的解释、宣传工作,帮助广大干部和群众深入理解、掌握行政复议法的精神,并正确加以运用,我们编写了这本《行政复议法论》。本书分四篇:条文释义篇,理论篇,实务篇,案例篇,并附有法律文件,力图以深入浅出的阐释与论述,引导读者准确地理解条文的原意,掌握立法的精神,把握行政复议的基本理论和实务的运作。 -
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杨学海著众所周知,不管是辩护词还是代理词,其表述的意见和观点,基本上都不是当时诉讼参与人取得共识的意见和观点,相反,大都是对方或者法官、检察官反对的意见和观点。现在时间已经过了多少年,有很多问题上级法院已有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意见,是非功过已经有了定论。即使如此,作为认识问题也应该允许人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我诚心欢迎各方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提出不同意见,以便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当律师十年来,平均每年办理60多个诉讼案件,担任七、八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一直处于超负荷状态,所以撰写辩扩词、代理词基本上都是一气呵成,多数用半天时间、少数用一天时间,超过一天时间的极少。因此很少有推敲的时间,更没有引经据典的功夫,完全是急于实战的产物:激情有余,而文字功夫不足。杨学海,1936年12月生于河北省顺平县,196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时志愿报名到新疆工作。1988年2月被评为副编审。1988年10月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一专试取得律师资格、随后调乌鲁木齐市第一律师事务所(现更名为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1992年被评为二级律师,1996年被评为一级律师。1996年被评为乌鲁木齐第一届优秀律师,1997年被评为新疆自治区优秀律师。现为乌鲁木齐律师协会副会长。11年来,杨学海律师共办理了刑、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诉讼案件665件,其中胜诉和比较满意的520余件,通过上诉和申诉而胜诉和比较满意的51件,进行无罪辩护成功的13件,代理民事、经济诉讼被告人胜诉和不承担法律责任的18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75家(年);为当事人挽回和减少、避免经济损失8600万余元。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学考试复习指南杨素娟编著严格依照最新自学考试大纲组织专家编写。 -
劳动法论董保华著暂缺简介... -
英汉汉英民事诉讼(仲裁)分类法律词语三用手册魏焕华,洪小眉编著魏焕华,一九五零年毕业于中央大学(现南京大学)法律系,先在南京市工作,五一年调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任法官十余年、大学英语教师八年。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后,出任特邀律师、《浙江法学》杂志编辑、法学副教授,先后担任浙江省服装、纺织、化工等多家进出口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理过一大批涉外诉讼及仲裁案件,面对艰难复杂的挑战,为许多当事人向境外厂商讨回了公道。历年来曾发表论文三十余篇,有专著译著七本出版问世。现为南开大学法学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浙江省法学会法律咨询委员、浙江省企业家协会法律咨询委员、浙江杭州法联律师事务所顾问。随着国际交往日益频繁,英语已成为新世纪的律师、法官和法律工作者不可或缺的工具。本书以我国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继承法、涉外仲裁规则、涉外经济合同法等常用法律为基础,采用分类、英汉、汉英三种检词方式,为读者提供了一本方便实用别开生面的工具书。分类词语按各法内容排列,英汉、汉英分别以英语及汉语拼音字母次序排列,因此读者既可按实际工作阶段顺着法条内容找到所需词语,也以按英文或拼音字母次序找到对应译文。三种用法互为参照可收到事半功倍、触类旁通的效果。全书文字规范,切合实用,对少数容易读错的英语还附有音标。全书共收入分类词语2285条,英汉词语5700余条,汉英词语4500余条。附录中收集了大量涉外司法文书格式及实例以供参考。本手册适合律师、法官及法律院校师生、翻译人员常备使用。 -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修改与制作周道鸾主编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诉讼文书修改领导小组组长祝铭山任顾问,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任主编。为了配合修订样式的贯彻,执行,参加文书样式修改小组的同志撰写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修改与制作》这本小册子。全书共分绪论,第一审判程序刑事裁判文书,第二审程序刑事裁判文书,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裁判文书,审判督程序刑事裁判文书,执行程序刑事裁判文书,决定、命令和布告以及其他诉讼文书,共8章38节。本书根据诉讼文书的特征,探讨了制作刑事诉讼文书的规律,着重就为什么要对试行样式中的刑事部分进行修订,修订后每一种文书的概念、制作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同试行样式相比较作了哪些修改和补充,为什么要做这些修改和补充,特别是根据每一种文书的特点,应当如何进行制作,以及制作时应当注意的问题等,都密切结合审判实践,作了比较系统、全面的论述。本书具有内容新颖、适用性、权威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