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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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日本刑法周振杰暂缺简介... -
法治蓝皮书莫纪宏,田禾,吕艳滨,王小梅“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21(2023)》全面归纳了2022年中国在人民法治、市场法治、平安法治、生态法治、监督法治、数字法治等领域取得的成就,并对2023年法治发展进行了预测。本卷法治蓝皮书还专题研究了人权保障、金融稳定、综合执法、资本监管等法治问题。本卷法治蓝皮书继续推出中国政府透明度、中国司法透明度、中国检务透明度、中国公安法治等系列年度指数报告,并以“境外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规则与澳门的衔接”为主题推出两篇涉外法治报告,围绕中国法院诉讼费用退费机制完善、苏州法院“执破融合”机制改革、江北“放管服”改革推出三篇法治国情调研报告。 -
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民事分割案件秦志刚 著在内容上,本书由公有房屋和产权房屋两篇章组成。第一篇“公房篇”共分为十二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探讨公房的概念、性质以及公房的权利人等问题,该章是公房基础性、原则性问题的介绍,了解第一章内容是解决公房纠纷的前提。第二章和第三章围绕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两类权利人讨论,尤其是认定同住人是征收利益分割案件的焦点问题,该章从户口、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他处是否有房以及居住困难标准四个角度分别讨论。第四章主要讨论家庭内部协议的效力,存在有效的分割协议时如何分割,以及哪些类型的协议会被法院认定有效。第五章围绕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的原则和方法,以及特殊情况下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分割的问题。第六章至第十章围绕未成年人权利、离婚后对征收的影响、知青及知青子女的权利、认定居住困难人员的权利以及公房内非居住面积如何补偿等问题,分别进行了具体讨论。第十一章主要围绕诉讼程序问题的几大问题展开,尤其是如何保全、未取得大产证或者未签订结算单等情况下暂不能起诉等。第十二章是补充公房纠纷中的一些特殊案例,以确保本书内容的完整性。第二篇“私房篇”主要围绕私房讨论,由于私房产权属于产权人,征收补偿利益实行产权平移原则,由产权人享有。因此,本篇主要针对私房征收中争议较大、咨询较多的七大问题展开分析。 -
走私犯罪司法认定陈鹿林本书立足于司法实务,综合法律适用、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三个维度,分章阐述走私犯罪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第二、第三、第四章对犯罪客观方面进行了研究,分别为“走私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通关走私”“绕关走私”。各个具体走私罪名最大区别在于犯罪对象,通过专设“走私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一章,一方面从整体上论证走私犯罪对象的内涵、类型以及不同对象的竞合关系,另一方面也分析不同走私对象及其数额各自的认定思路。而通关走私和绕关走私是司法实践中两种基本走私方式,二者在走私手法、案件特征、证据结构、事实认定思路、常见疑难问题等方面都有各自特征。区分以上两种走私方式并进行分别研究,更贴近司法实务。在具体分析时,既探讨二者个性问题,如通关走私中常见的单位犯罪、绕关走私中疑难的财物处置;也探讨共性问题,如行为定性、犯罪数额的认定、犯罪既未遂等。但即便是共性问题,两类走私的侧重点、解决思路也各不相同。“走私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一章探讨犯罪数额一般性认定思路,而第三、第四章则分别结合“通关走私”和“绕关走私”各自特点分析犯罪数额认定的一些特有问题。其次,第五章对犯罪主观方面进行了研究,阐述“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审查判断”,详细分析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主观明知的推定与综合判断、概括故意与认识错误的处理等问题。第六章证据部分,围绕事实认定与证据审查阐述走私罪的司法认定。第六章结合走私案件特有证据结构,分析走私犯罪各类常见证据(如走私的货物、海关核税证明书、电子数据、境外证据等)的审查应用,探讨如何审查走私案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而服务于走私犯罪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司法认定。除上述问题外,走私案件自首的认定、间接走私、涉税走私违法所得、涉走私类洗钱犯罪、案件管辖等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疑难问题,与走私犯罪司法认定息息相关,这些问题在第七章逐一进行论述,在分析相关问题的基础上书中也提出了一些立法完善的建议。 -
法治蓝皮书陈国平,田禾,吕艳滨,胡昌明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推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强大动力,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现实需要。目前,中国法院全面推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为更好总结智慧法院建设经验、聚焦问题所在、推广宣传应用、客观评估成效,我们在从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研究法院信息化的工作发展、前沿科技,并从实证的角度剖析实践中面临的各种问题,以科学的指标体系对信息化工作进行综合评估。 -
上市公司差异化表决权法律制度研究蒋传光,张赫曦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作为突破传统“一股一票”表决权架构的特殊股权安排,自诞生起便备受争议。如何平衡特别表决权持有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防止特别表决权持有人滥用超额表决权,成为约束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焦点。本书就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是否破坏了上市公司有效治理结构、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正当性基础为何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应当如何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范相协调作出了构想,以期我国能够建立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的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尽可能实现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上市公司中股东之间的利益均衡。 -
律师仲裁员修炼张亚本书结合了作者工作中了解的仲裁发展的来龙去脉,试图从历史古典古籍中以作者个人的视角挖掘仲裁的点滴,开阔视野,即本书第一章、第二章详述的关于仲裁员的历史胸怀,关于职业的发展,路径的选择。第三章的重点内容是如何成为合格的律师仲裁员?也是本书的重点,旨在给律师仲裁员同仁一点人生思考。思想决定行为,摸爬滚打,阅人无数是律师执业的险途,是律师仲裁员最出色的角色补强,实践出真知,唯有认真想过干过无数才有对职业的一份强烈挚爱。将办案过程中同行老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心得体会融汇在案例故事创作中是本书意图突破常规之处;本书第四章和第五章围绕理论联系实际,提炼将法律知识、逻辑和经验运用于仲裁工作中的技巧,结合案例母本,不断努力,力争每一个故事案例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经得起检验的。 -
网络安全法治保障研究郑文阳2016年我国出台了《网络安全法》,开启了网络安全的法治体系建设。本书正式对近年来我国网络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建设的专题研究。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 新时代的网络安全概述,介绍了:网络安全的概念解析,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的网络安全。 第二章 网络安全法治保障的正当性基础,论述了网络安全法治保障的价值优化,网络安全法治保障的时代演化。 第三章 我国网络安全立法的实践探索,论述了网络安全立法的发展演变,网络安全的立法现状评估,网络安全立法的有益经验。 第四章 我国网络安全面临的现实困境检视,论述了网络安全立法领域的困境,网络安全执法领域的困境,网络安全技术领域的困境。 第五章 宏观层面网络安全法治保障的治理途径。 第六章 微观层面网络安全法治保障的优化方案,论述了完善网络安全执法体制,健全网络安全参与制度,强化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优化网络安全实名登记制度。 -
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海洋法律体系研究全小莲波斯湾是阿拉伯海西北伸入亚洲大陆的一个海湾,介于伊朗高原和阿拉伯半岛之间,通过霍尔木兹海峡与阿拉伯海相连,是印度洋西北部半封闭的海湾。霍尔木兹海峡因扼守波斯湾石油海上运输的出口而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海湾及其周围100千米范围内,是一条巨大的石油带,这里蕴藏着占世界石油总储量一半以上的石油。 本书是作者研究波斯湾沿岸国家法律制度的第一本,研究的是伊朗、伊拉克、科威特等3国的海洋法律体系,与本次申报的另外一个选题沙特阿拉伯、巴林、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属于波斯湾国家海洋法律制度的销体系。这三个国家在波斯湾地区的影响力最大,海洋主张比较激进,海洋争端相对较多,是海洋法研究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本书旨在摸排三国海洋法律体系的基本情况,为中国了解和掌握波斯湾国家海洋法律体系提供一些准确、详细的信息和有益的帮助。 -
制度与机理谢佑平,陈玺司法不仅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程序性,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党派等政治因素的影响而具有政治性。司法的政治性从根本上讲是由其法律实施的属性所决定。司法的政治性与中立性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与紧张关系,集中表现在司法构成、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等方面。在司法中讲政治不仅要避免片面强调司法的职业性和专业性,而且应注重遵循司法规律与履行政治职能相结合,运用司法的方式解决政治争议,防止讲政治的“庸俗化”。政治体制的阶级属性、国家属性和民族属性决定了司法体制的本质、类型和特征。西方各国的司法体制在法治观念和分权学说的影响下形成了各自的特征,深刻影响着司法官员的职业化管理、司法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效果的实现。与之不同,我国政法体制在党的领导下形成了“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在司法主体、司法依据和司法效果等方面展现出独特的实践特点。从历史角度考察司法与政治的关系不难看出,司法权逐渐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成为一支独立的国家权力以应对利益冲突与社会纠纷。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在目的和要求上的冲突,最根本的方式是通过法律实现政治控权,将政治权力纳入法治轨道,进而完成政治法治化的改革目标。域外国家在司法制度与政治制度的相互作用与发展中逐渐形成各自稳定的法治模式。这启示我们,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法治理念是构建具体司法制度的指导思想,更加强调立法权与行政权对于司法权的积极配合与有效保障作用,并将司法权的重心逐渐向审判权倾斜。司法超脱运行旨在应对风险社会带来的现实挑战。超脱后的司法表现出明显的社会面向、实用考量与功利计算的特点,调适着传统司法结构与现代司法需求之间的张力。然而,超脱运行不仅具有“相对性”,而且受制于司法的运行论规律和生成论规律。这意味着,司法相对超脱运行不得违背或曲解法律规范的固有内涵,杜绝偏私和不公的理念或方式,禁止滥用职权或越权裁判,避免职能与功能的扩张和错位。同时,还须以社会存在的实际情况为前提条件,注重与司法政治的功能性融合,从而在司法框架内谋求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司法职业化不仅体现在专业性和伦理性方面,还需要辅之以配套的保障性制度,主要包括法官任职保障制度、监督制度、资格罢免制度和责任豁免制度。司法回应民意是民主社会的必然要求,但社会舆论在经过媒体报道之后,仍然潜藏着干扰独立公正司法的可能性。为此,当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追究涉事新闻媒体的责任时,也需要明确其享有的抗辩事由,以便厘清争议事项是否实质性影响法官裁判,以及对涉案当事人人格权利造成现实的紧迫危害。另外,控制审理程序往往涉及司法成本与效益的考量,这不仅体现在更改审判地点和延期审理等诉讼技术方面,也与如何确保陪审制度发挥应有价值密切相关。司法吸收民意代表参与需要提前考察陪审员适格问题,如果其决策依据被新闻事实所“污染”,应赋予诉讼参加人申请上诉救济的权利。经济分析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所提出的理论假说为我们分析司法超脱运行提供了“坐标系”的参考方法,转变此前的“往后看”为“向前看”,以及有助于通过理性选择、成本—收益计算等形成追求经济效率结果的裁判思路。司法在与社会的互动中逐渐产生了控制社会的运行逻辑,通过实施法律规则引起社会成员行为模式的变化,进而解决各种利益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局面,借助法律制裁和落实司法责任控制违法行为并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这种控制社会的品质和效用具体由司法机关承担,并体现为一种实用主义的司法哲学和裁判活动。我国司法回应政治的方式首先表现在两者间的三重逻辑关系:宏观上司法的法律性与政治性之间的内在张力,进一步具象化为司法专业化与政治大众化的冲突与协调,并蕴含在中国人民司法的法律传统中。中观上政法体制的形成历史及其动态运作过程。微观上以人民陪审制为代表的诸项诉讼制度的实际运作。其次,根据《法官法》相关规定和法律知识的固有特征,我国法官需要掌握与其自身职业定位及职能相匹配的专业素养与裁判技术。通过运用证据规则并凭借经验质感认定案件事实,围绕探求立法文本的规范意思来选取恰当的解释方法,最终实现事实、法律(规范)、公正价值在司法实践层面的统一。最后,人民法院在重大案件中应坚持党的领导,践行司法为民的政治原则,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从我国政法互动的历史逻辑和经验基础来看,人民法院已然展现出一种服务大局的司法姿态,形成了以执政党为主导推进建构法治的中国模式。司法过度政治化带来的最大弊端是容易造成司法权与行政权在功能层面上的紊乱,导致司法权无法发挥控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的作用。为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着力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实现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型,在纠纷解决与权益保护的同时,借助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和推行司法治理,以期将法律规范中蕴含的公正价值推广到社会(和国家)层面。除区分抽象性司法解释和指导性司法判例在定位、功能及条件等方面的适用差异之外,在司法裁判中还反映出以一种后果主义的论证方式追求社会效果的价值取向。作为司法领域的公共政策,制定刑事政策需要考虑合法性因素和意识形态因素。刑事政策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维持社会秩序以及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功能。除充分发挥吸纳民意与裁判指引的初始作用外,刑事政策还作为一种独立的手段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司法政治性与司法专业性之间的冲突集中表现为司法行政化现象。大致包括上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异化的纵向行政化问题和法院审判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混合的横向行政化问题。因此,解决司法政治性与专业性之冲突、实现司法的“去行政化”的根本途径在于,遵循司法运行的客观规律,完善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调整职权分配。考虑到司法场域自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及对话方式,同时,民意对于提高司法的透明度与公正性也起到难以替代的作用,因此,以“诉讼内外的时间界限”和“知识/身份的专业性”为标准,本书有选择性地依次分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新闻媒体监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诉讼期限制度,最终认为,司法应发挥制度特点以便提供一种理性论辩的机会和平台,通过发挥程序内救济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吸纳民意。司法职业从属于社会分工的大背景、大环境,对于司法队伍的建设也同样需要区分不同的种类而有序展开。通过分流“事”而选择“人”,在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牵引下,探索符合职业特点的分类(离)管理模式;同时,优化、提高员额法官的薪酬结构及福利待遇,完善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司法责任个体化不仅符合职业化发展的外在趋势,也是司法改革的内在要求。法官违法审判责任包括“故意违法责任”和“过失错案责任”两种类型,在追责过程中体现出“主客观相一致”的判定逻辑。然而,这种追责思路在实践中却被异化为“错案结果责任”的现象表明,有必要改采以“行为违法”作为追责依据。同时,肯定法官的相对豁免权及免责事由,并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框架下整体性地构建惩戒、追责、免责的规范体系。此外,考虑将法官职业伦理责任作为第三种责任类型,并探索其适用的可能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