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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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仲裁员修炼张亚本书结合了作者工作中了解的仲裁发展的来龙去脉,试图从历史古典古籍中以作者个人的视角挖掘仲裁的点滴,开阔视野,即本书第一章、第二章详述的关于仲裁员的历史胸怀,关于职业的发展,路径的选择。第三章的重点内容是如何成为合格的律师仲裁员?也是本书的重点,旨在给律师仲裁员同仁一点人生思考。思想决定行为,摸爬滚打,阅人无数是律师执业的险途,是律师仲裁员最出色的角色补强,实践出真知,唯有认真想过干过无数才有对职业的一份强烈挚爱。将办案过程中同行老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心得体会融汇在案例故事创作中是本书意图突破常规之处;本书第四章和第五章围绕理论联系实际,提炼将法律知识、逻辑和经验运用于仲裁工作中的技巧,结合案例母本,不断努力,力争每一个故事案例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经得起检验的。 -
贪污渎职犯罪司法认定魏红本书以新农村建设中发生的贪污渎职犯罪案件为研究对象,旨在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农村贪污渎职犯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结合刑法理论与最新司法解释进行分析,提出认定意见,为预防与抑制发生在此领域的贪污渎职犯罪提出积极性建议,为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本书不仅能够为公、检、法、司等实务部门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借鉴,同时也是法学专业在校本科学生与研究生的学习参考书籍。 -
贵州蓝皮书吴大华本报告立足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的资料,关注贵州省法治建设和依法治省的重大举措,全面反映2022年贵州省法治发展的进程, 深入解读其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对贵州省今后的法治发展形势予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 国务院于2022年1月18日印发《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本报告认为,2023年贵州法治建设,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奋力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为贵州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建设“四区一高地”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一是要更强力度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二是建立以企业家获得感为导向的营商环境制度,护航做优“贵人服务”品牌;三是强化“塑形”“铸魂”,法治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发展;四是持续探索,为建好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五是健全生态文明法治保障机制,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六是奋力大提质,促旅游业全面复苏;七是进一步树牢开放发展理念,创新体制机制,助力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 -
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海洋法律体系研究全小莲波斯湾是阿拉伯海西北伸入亚洲大陆的一个海湾,介于伊朗高原和阿拉伯半岛之间,通过霍尔木兹海峡与阿拉伯海相连,是印度洋西北部半封闭的海湾。霍尔木兹海峡因扼守波斯湾石油海上运输的出口而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海湾及其周围100千米范围内,是一条巨大的石油带,这里蕴藏着占世界石油总储量一半以上的石油。 本书是作者研究波斯湾沿岸国家法律制度的第一本,研究的是伊朗、伊拉克、科威特等3国的海洋法律体系,与本次申报的另外一个选题沙特阿拉伯、巴林、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属于波斯湾国家海洋法律制度的销体系。这三个国家在波斯湾地区的影响力最大,海洋主张比较激进,海洋争端相对较多,是海洋法研究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本书旨在摸排三国海洋法律体系的基本情况,为中国了解和掌握波斯湾国家海洋法律体系提供一些准确、详细的信息和有益的帮助。 -
制度与机理谢佑平,陈玺司法不仅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程序性,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党派等政治因素的影响而具有政治性。司法的政治性从根本上讲是由其法律实施的属性所决定。司法的政治性与中立性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与紧张关系,集中表现在司法构成、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等方面。在司法中讲政治不仅要避免片面强调司法的职业性和专业性,而且应注重遵循司法规律与履行政治职能相结合,运用司法的方式解决政治争议,防止讲政治的“庸俗化”。政治体制的阶级属性、国家属性和民族属性决定了司法体制的本质、类型和特征。西方各国的司法体制在法治观念和分权学说的影响下形成了各自的特征,深刻影响着司法官员的职业化管理、司法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效果的实现。与之不同,我国政法体制在党的领导下形成了“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在司法主体、司法依据和司法效果等方面展现出独特的实践特点。从历史角度考察司法与政治的关系不难看出,司法权逐渐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成为一支独立的国家权力以应对利益冲突与社会纠纷。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在目的和要求上的冲突,最根本的方式是通过法律实现政治控权,将政治权力纳入法治轨道,进而完成政治法治化的改革目标。域外国家在司法制度与政治制度的相互作用与发展中逐渐形成各自稳定的法治模式。这启示我们,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法治理念是构建具体司法制度的指导思想,更加强调立法权与行政权对于司法权的积极配合与有效保障作用,并将司法权的重心逐渐向审判权倾斜。司法超脱运行旨在应对风险社会带来的现实挑战。超脱后的司法表现出明显的社会面向、实用考量与功利计算的特点,调适着传统司法结构与现代司法需求之间的张力。然而,超脱运行不仅具有“相对性”,而且受制于司法的运行论规律和生成论规律。这意味着,司法相对超脱运行不得违背或曲解法律规范的固有内涵,杜绝偏私和不公的理念或方式,禁止滥用职权或越权裁判,避免职能与功能的扩张和错位。同时,还须以社会存在的实际情况为前提条件,注重与司法政治的功能性融合,从而在司法框架内谋求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司法职业化不仅体现在专业性和伦理性方面,还需要辅之以配套的保障性制度,主要包括法官任职保障制度、监督制度、资格罢免制度和责任豁免制度。司法回应民意是民主社会的必然要求,但社会舆论在经过媒体报道之后,仍然潜藏着干扰独立公正司法的可能性。为此,当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追究涉事新闻媒体的责任时,也需要明确其享有的抗辩事由,以便厘清争议事项是否实质性影响法官裁判,以及对涉案当事人人格权利造成现实的紧迫危害。另外,控制审理程序往往涉及司法成本与效益的考量,这不仅体现在更改审判地点和延期审理等诉讼技术方面,也与如何确保陪审制度发挥应有价值密切相关。司法吸收民意代表参与需要提前考察陪审员适格问题,如果其决策依据被新闻事实所“污染”,应赋予诉讼参加人申请上诉救济的权利。经济分析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所提出的理论假说为我们分析司法超脱运行提供了“坐标系”的参考方法,转变此前的“往后看”为“向前看”,以及有助于通过理性选择、成本—收益计算等形成追求经济效率结果的裁判思路。司法在与社会的互动中逐渐产生了控制社会的运行逻辑,通过实施法律规则引起社会成员行为模式的变化,进而解决各种利益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局面,借助法律制裁和落实司法责任控制违法行为并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这种控制社会的品质和效用具体由司法机关承担,并体现为一种实用主义的司法哲学和裁判活动。我国司法回应政治的方式首先表现在两者间的三重逻辑关系:宏观上司法的法律性与政治性之间的内在张力,进一步具象化为司法专业化与政治大众化的冲突与协调,并蕴含在中国人民司法的法律传统中。中观上政法体制的形成历史及其动态运作过程。微观上以人民陪审制为代表的诸项诉讼制度的实际运作。其次,根据《法官法》相关规定和法律知识的固有特征,我国法官需要掌握与其自身职业定位及职能相匹配的专业素养与裁判技术。通过运用证据规则并凭借经验质感认定案件事实,围绕探求立法文本的规范意思来选取恰当的解释方法,最终实现事实、法律(规范)、公正价值在司法实践层面的统一。最后,人民法院在重大案件中应坚持党的领导,践行司法为民的政治原则,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从我国政法互动的历史逻辑和经验基础来看,人民法院已然展现出一种服务大局的司法姿态,形成了以执政党为主导推进建构法治的中国模式。司法过度政治化带来的最大弊端是容易造成司法权与行政权在功能层面上的紊乱,导致司法权无法发挥控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的作用。为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着力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实现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型,在纠纷解决与权益保护的同时,借助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和推行司法治理,以期将法律规范中蕴含的公正价值推广到社会(和国家)层面。除区分抽象性司法解释和指导性司法判例在定位、功能及条件等方面的适用差异之外,在司法裁判中还反映出以一种后果主义的论证方式追求社会效果的价值取向。作为司法领域的公共政策,制定刑事政策需要考虑合法性因素和意识形态因素。刑事政策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维持社会秩序以及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功能。除充分发挥吸纳民意与裁判指引的初始作用外,刑事政策还作为一种独立的手段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司法政治性与司法专业性之间的冲突集中表现为司法行政化现象。大致包括上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异化的纵向行政化问题和法院审判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混合的横向行政化问题。因此,解决司法政治性与专业性之冲突、实现司法的“去行政化”的根本途径在于,遵循司法运行的客观规律,完善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调整职权分配。考虑到司法场域自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及对话方式,同时,民意对于提高司法的透明度与公正性也起到难以替代的作用,因此,以“诉讼内外的时间界限”和“知识/身份的专业性”为标准,本书有选择性地依次分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新闻媒体监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诉讼期限制度,最终认为,司法应发挥制度特点以便提供一种理性论辩的机会和平台,通过发挥程序内救济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吸纳民意。司法职业从属于社会分工的大背景、大环境,对于司法队伍的建设也同样需要区分不同的种类而有序展开。通过分流“事”而选择“人”,在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牵引下,探索符合职业特点的分类(离)管理模式;同时,优化、提高员额法官的薪酬结构及福利待遇,完善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司法责任个体化不仅符合职业化发展的外在趋势,也是司法改革的内在要求。法官违法审判责任包括“故意违法责任”和“过失错案责任”两种类型,在追责过程中体现出“主客观相一致”的判定逻辑。然而,这种追责思路在实践中却被异化为“错案结果责任”的现象表明,有必要改采以“行为违法”作为追责依据。同时,肯定法官的相对豁免权及免责事由,并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框架下整体性地构建惩戒、追责、免责的规范体系。此外,考虑将法官职业伦理责任作为第三种责任类型,并探索其适用的可能情形。 -
司法智库李峰本书为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主编的司法制度研究文集,从学术界与实务界互动的角度,建设一个卓有成效的交流阵地,旨在研究司法前沿问题,推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促进理论创新与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学术、司法政策与实务水平。本书设立“理论探索”“制度分析”“实务研究”“博士生论坛”“比较法研究”“域外文献”7个栏目,共收录论文十余篇。其中对域内外法律文献资料、司法案例资料等方面进行的理论分析、评论、翻译等研究,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法律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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