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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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国际法治理研究焦园博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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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企业反垄断救济新论赫伯特,霍温坎普本书体系化地收录了赫伯特·霍温坎普教授近年来独立发表的与互联网平台企业反垄断相关的文章,正文包括四篇重磅级的学术论文。第一篇《反垄断与平台垄断》是霍温坎普教授近年来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垄断问题研究成果的集大成之作。作者通过缜密分析,强有力地回击了美国反垄断法学术界目前风头正盛的“互联网企业拆分说”,并提出了新的平台垄断救济方案。第二篇《数字聚合市场》是对第一篇论文中有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可能处于“数字聚合市场”这一理论的进一步细化,在逻辑上可以被认为是对前文的论证补充与拓展。第三篇《平台与合理原则:评美国运通案》通过对在美国平台反垄断案例法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的运通案的评述,阐述了作者的批判性观点。第四篇《反垄断与信息技术》主要分析了竞争政策与信息技术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附录包括一篇学术咨询意见和三篇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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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司法认定陈鹿林本书立足于司法实务,综合法律适用、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三个维度,分章阐述走私犯罪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第二、第三、第四章对犯罪客观方面进行了研究,分别为“走私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通关走私”“绕关走私”。各个具体走私罪名最大区别在于犯罪对象,通过专设“走私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一章,一方面从整体上论证走私犯罪对象的内涵、类型以及不同对象的竞合关系,另一方面也分析不同走私对象及其数额各自的认定思路。而通关走私和绕关走私是司法实践中两种基本走私方式,二者在走私手法、案件特征、证据结构、事实认定思路、常见疑难问题等方面都有各自特征。区分以上两种走私方式并进行分别研究,更贴近司法实务。在具体分析时,既探讨二者个性问题,如通关走私中常见的单位犯罪、绕关走私中疑难的财物处置;也探讨共性问题,如行为定性、犯罪数额的认定、犯罪既未遂等。但即便是共性问题,两类走私的侧重点、解决思路也各不相同。“走私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一章探讨犯罪数额一般性认定思路,而第三、第四章则分别结合“通关走私”和“绕关走私”各自特点分析犯罪数额认定的一些特有问题。其次,第五章对犯罪主观方面进行了研究,阐述“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审查判断”,详细分析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主观明知的推定与综合判断、概括故意与认识错误的处理等问题。第六章证据部分,围绕事实认定与证据审查阐述走私罪的司法认定。第六章结合走私案件特有证据结构,分析走私犯罪各类常见证据(如走私的货物、海关核税证明书、电子数据、境外证据等)的审查应用,探讨如何审查走私案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而服务于走私犯罪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司法认定。除上述问题外,走私案件自首的认定、间接走私、涉税走私违法所得、涉走私类洗钱犯罪、案件管辖等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疑难问题,与走私犯罪司法认定息息相关,这些问题在第七章逐一进行论述,在分析相关问题的基础上书中也提出了一些立法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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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简法医鉴识手册(美)道格拉斯·莱尔 著无论你是“一窍不通”还是“经验老道”的读者,这都是一本绝佳完备的“法医科学通识读物”,指纹鉴定、伤痕学、弹道学、血液分析、尸检、毒检、微量物证检测、DNA技术、笔迹文书……这些神秘的法医鉴识专业知识都可以吊足你的胃口、刷新你的认知!那些耳熟能详的著名案件的侦破过程被娓娓道来,最大极限地满足你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享受智力比拼的乐趣! ? 如果你是《犯罪现场调查》一类节目或影视剧的“铁粉”? 如果你对刑事司法和法医鉴证科学技术颇为好奇与着迷? 如果你喜欢悬疑推理小说热衷破解重重迷雾背后的原理? 如果你立志从事并想了解到一个更为真实的法医鉴证职业那么,请你赶快加入,让我们一边追逐光明真相的正义,一边感受神奇科学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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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要论 新坐标法学教科书何志鹏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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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仲裁员修炼张亚本书结合了作者工作中了解的仲裁发展的来龙去脉,试图从历史古典古籍中以作者个人的视角挖掘仲裁的点滴,开阔视野,即本书第一章、第二章详述的关于仲裁员的历史胸怀,关于职业的发展,路径的选择。第三章的重点内容是如何成为合格的律师仲裁员?也是本书的重点,旨在给律师仲裁员同仁一点人生思考。思想决定行为,摸爬滚打,阅人无数是律师执业的险途,是律师仲裁员最出色的角色补强,实践出真知,唯有认真想过干过无数才有对职业的一份强烈挚爱。将办案过程中同行老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心得体会融汇在案例故事创作中是本书意图突破常规之处;本书第四章和第五章围绕理论联系实际,提炼将法律知识、逻辑和经验运用于仲裁工作中的技巧,结合案例母本,不断努力,力争每一个故事案例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经得起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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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实体冲突及其解决吴加明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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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创新研究吴大华,张金辉,贾梦嫣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全国法院一站式建设工作推进会、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等会议精神,总结工作经验,打造服务品牌,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为人民法院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供富有贵州特色的路径和方案,充分展现贵州省安顺市两级法院在推进司法改革中的经验、做法和探索,从一个侧面展现司法机关在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中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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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海洋法律体系研究全小莲波斯湾是阿拉伯海西北伸入亚洲大陆的一个海湾,介于伊朗高原和阿拉伯半岛之间,通过霍尔木兹海峡与阿拉伯海相连,是印度洋西北部半封闭的海湾。霍尔木兹海峡因扼守波斯湾石油海上运输的出口而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海湾及其周围100千米范围内,是一条巨大的石油带,这里蕴藏着占世界石油总储量一半以上的石油。 本书是作者研究波斯湾沿岸国家法律制度的第一本,研究的是伊朗、伊拉克、科威特等3国的海洋法律体系,与本次申报的另外一个选题沙特阿拉伯、巴林、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属于波斯湾国家海洋法律制度的销体系。这三个国家在波斯湾地区的影响力最大,海洋主张比较激进,海洋争端相对较多,是海洋法研究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本书旨在摸排三国海洋法律体系的基本情况,为中国了解和掌握波斯湾国家海洋法律体系提供一些准确、详细的信息和有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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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机理谢佑平,陈玺司法不仅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程序性,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党派等政治因素的影响而具有政治性。司法的政治性从根本上讲是由其法律实施的属性所决定。司法的政治性与中立性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与紧张关系,集中表现在司法构成、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等方面。在司法中讲政治不仅要避免片面强调司法的职业性和专业性,而且应注重遵循司法规律与履行政治职能相结合,运用司法的方式解决政治争议,防止讲政治的“庸俗化”。政治体制的阶级属性、国家属性和民族属性决定了司法体制的本质、类型和特征。西方各国的司法体制在法治观念和分权学说的影响下形成了各自的特征,深刻影响着司法官员的职业化管理、司法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效果的实现。与之不同,我国政法体制在党的领导下形成了“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在司法主体、司法依据和司法效果等方面展现出独特的实践特点。从历史角度考察司法与政治的关系不难看出,司法权逐渐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成为一支独立的国家权力以应对利益冲突与社会纠纷。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在目的和要求上的冲突,最根本的方式是通过法律实现政治控权,将政治权力纳入法治轨道,进而完成政治法治化的改革目标。域外国家在司法制度与政治制度的相互作用与发展中逐渐形成各自稳定的法治模式。这启示我们,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法治理念是构建具体司法制度的指导思想,更加强调立法权与行政权对于司法权的积极配合与有效保障作用,并将司法权的重心逐渐向审判权倾斜。司法超脱运行旨在应对风险社会带来的现实挑战。超脱后的司法表现出明显的社会面向、实用考量与功利计算的特点,调适着传统司法结构与现代司法需求之间的张力。然而,超脱运行不仅具有“相对性”,而且受制于司法的运行论规律和生成论规律。这意味着,司法相对超脱运行不得违背或曲解法律规范的固有内涵,杜绝偏私和不公的理念或方式,禁止滥用职权或越权裁判,避免职能与功能的扩张和错位。同时,还须以社会存在的实际情况为前提条件,注重与司法政治的功能性融合,从而在司法框架内谋求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司法职业化不仅体现在专业性和伦理性方面,还需要辅之以配套的保障性制度,主要包括法官任职保障制度、监督制度、资格罢免制度和责任豁免制度。司法回应民意是民主社会的必然要求,但社会舆论在经过媒体报道之后,仍然潜藏着干扰独立公正司法的可能性。为此,当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追究涉事新闻媒体的责任时,也需要明确其享有的抗辩事由,以便厘清争议事项是否实质性影响法官裁判,以及对涉案当事人人格权利造成现实的紧迫危害。另外,控制审理程序往往涉及司法成本与效益的考量,这不仅体现在更改审判地点和延期审理等诉讼技术方面,也与如何确保陪审制度发挥应有价值密切相关。司法吸收民意代表参与需要提前考察陪审员适格问题,如果其决策依据被新闻事实所“污染”,应赋予诉讼参加人申请上诉救济的权利。经济分析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所提出的理论假说为我们分析司法超脱运行提供了“坐标系”的参考方法,转变此前的“往后看”为“向前看”,以及有助于通过理性选择、成本—收益计算等形成追求经济效率结果的裁判思路。司法在与社会的互动中逐渐产生了控制社会的运行逻辑,通过实施法律规则引起社会成员行为模式的变化,进而解决各种利益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局面,借助法律制裁和落实司法责任控制违法行为并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这种控制社会的品质和效用具体由司法机关承担,并体现为一种实用主义的司法哲学和裁判活动。我国司法回应政治的方式首先表现在两者间的三重逻辑关系:宏观上司法的法律性与政治性之间的内在张力,进一步具象化为司法专业化与政治大众化的冲突与协调,并蕴含在中国人民司法的法律传统中。中观上政法体制的形成历史及其动态运作过程。微观上以人民陪审制为代表的诸项诉讼制度的实际运作。其次,根据《法官法》相关规定和法律知识的固有特征,我国法官需要掌握与其自身职业定位及职能相匹配的专业素养与裁判技术。通过运用证据规则并凭借经验质感认定案件事实,围绕探求立法文本的规范意思来选取恰当的解释方法,最终实现事实、法律(规范)、公正价值在司法实践层面的统一。最后,人民法院在重大案件中应坚持党的领导,践行司法为民的政治原则,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从我国政法互动的历史逻辑和经验基础来看,人民法院已然展现出一种服务大局的司法姿态,形成了以执政党为主导推进建构法治的中国模式。司法过度政治化带来的最大弊端是容易造成司法权与行政权在功能层面上的紊乱,导致司法权无法发挥控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的作用。为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着力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实现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型,在纠纷解决与权益保护的同时,借助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和推行司法治理,以期将法律规范中蕴含的公正价值推广到社会(和国家)层面。除区分抽象性司法解释和指导性司法判例在定位、功能及条件等方面的适用差异之外,在司法裁判中还反映出以一种后果主义的论证方式追求社会效果的价值取向。作为司法领域的公共政策,制定刑事政策需要考虑合法性因素和意识形态因素。刑事政策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维持社会秩序以及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功能。除充分发挥吸纳民意与裁判指引的初始作用外,刑事政策还作为一种独立的手段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司法政治性与司法专业性之间的冲突集中表现为司法行政化现象。大致包括上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异化的纵向行政化问题和法院审判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混合的横向行政化问题。因此,解决司法政治性与专业性之冲突、实现司法的“去行政化”的根本途径在于,遵循司法运行的客观规律,完善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调整职权分配。考虑到司法场域自有其独特的语言风格及对话方式,同时,民意对于提高司法的透明度与公正性也起到难以替代的作用,因此,以“诉讼内外的时间界限”和“知识/身份的专业性”为标准,本书有选择性地依次分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新闻媒体监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诉讼期限制度,最终认为,司法应发挥制度特点以便提供一种理性论辩的机会和平台,通过发挥程序内救济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吸纳民意。司法职业从属于社会分工的大背景、大环境,对于司法队伍的建设也同样需要区分不同的种类而有序展开。通过分流“事”而选择“人”,在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牵引下,探索符合职业特点的分类(离)管理模式;同时,优化、提高员额法官的薪酬结构及福利待遇,完善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司法责任个体化不仅符合职业化发展的外在趋势,也是司法改革的内在要求。法官违法审判责任包括“故意违法责任”和“过失错案责任”两种类型,在追责过程中体现出“主客观相一致”的判定逻辑。然而,这种追责思路在实践中却被异化为“错案结果责任”的现象表明,有必要改采以“行为违法”作为追责依据。同时,肯定法官的相对豁免权及免责事由,并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框架下整体性地构建惩戒、追责、免责的规范体系。此外,考虑将法官职业伦理责任作为第三种责任类型,并探索其适用的可能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