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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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新时代的中国民法走向新时代的中国民法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杂志主编;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谢鸿飞,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第二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物权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涉台法律事务研究会副会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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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心民法五十载会心民法五十载本书涉及梁老师亲历的众多历史事件,回溯了梁老师在中国社科院期间追随谢怀拭、王家福等老一辈法学家的时光,记录了梁老师治学修身的心得,更是中国法治进程的缩影。本书的出版时值梁老师八十大寿,由是,梁老师的弟子们也借由本书回顾了梁老师的谆谆教诲,并寄语美好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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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不署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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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不署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健全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民事案件的管辖,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促进对外友好交往,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的外国国家包括:外国主权国家;外国主权国家的国家机关或者组成部分;外国主权国家授权行使主权权力且基于该项授权从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国家通过下列方式之一明示就特定事项或者案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的,对于就该事项或者案件提起的诉讼,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国际条约;书面协议;向处理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提交书面文件;通过外交渠道等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交书面文件;其他明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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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爱德华·施拉姆,丁强近些年,国际刑法学迅猛发展,在司法实务和法律研究中的地位也变得越发重要。本书详细讲解了国际刑法的基础知识,包括基本概念和原则、刑事处罚的构成要件、国际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及欧盟刑法的基本规定等,并收录了欧盟法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和德国联邦高等法院的许多原则性司法判决,是一本了解国际刑法的基础性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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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与犯罪交叉案件私权救济优先论研究郭佳宁在侵权与犯罪交叉案件中,对刑事受害人的私权进行及时、充分救济是私权救济优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书在对我国现行侵权与犯罪交叉案件处理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分析的基础上,从价值基点、实体法律关系判断、处理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保障侵权与犯罪交叉案件中私权救济优先的完善路径:第一,在价值基点上,应树立私权救济优先的理念。刑法应强化谦抑性,侵权法应保持扩张性,以保证侵权与犯罪交叉案件中私权救济的充分性、及时性和优先性。第二,在实体法律关系判断上,应保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独立性。尤其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应被限缩。第三,在处理机制上,应维持民事案件审判程序上的独立性。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由不同的审判组织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分别进行审理和判决,以便从根本上解决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生理模式的论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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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法律经济学理论探源及其应用吴建斌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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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精选 2022年卷孙玲玲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进一步提升北京法院裁判文书质量,打造精品裁判文书品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北京法院2022年优秀裁判文书网上互评活动”。评选活动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全国法院审判业务专家,北京市法院审判业务专家、知名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等65名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经过初评、复评、总评三个阶段的评审,最终评选出优秀裁判文书100篇 ,其中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30篇,优秀奖40篇。为了更好地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引领示范作用,对获得一、二等奖的优秀裁判文书结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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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的判定研究林志辉医疗过失的判定标准是医疗过失判定的核心医疗水平是我国医疗过失的判定标准。这一标准在适用中存在困境,应通过学理、立法和司法三重路径提出应对方案。违反诊疗规范情形下如何判定医疗过失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违反诊疗规范的后果是推定有过失。推定过失后应允许医疗机构进行反证。医疗机构的反证事由分为最终反证事由和初步反证事由。最终反证事由是指反证事由一旦成立,医疗机构就不再具有医疗过失,当然也就不再承担侵权责任,初步反证事由是指能够推翻推定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的反证事由。这种反证事由一旦被认定成立,则医疗机构有过失的推定就被推翻。患者在对医疗过失举证证明时,有些情况下会遇到证明障碍。我国应通过明确《民法典》第1222条第2、3项的法律后果和病历记载不全情形时过失判定的思路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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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约中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孙峰行政契约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类型,是私法公法化的产物,实质上是私法上契约形式在公法上具体运用的结果。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高权行政已经无法因应国家治理的需求,故而,作为非强制、柔性行政的重要方式——行政契约逐渐在行政实践中兴盛起来。本书以行政契约的形式论—本体论—适用论—救济论为主线,结合我国运用行政契约的最新行政实践与司法审判之成果,试图提出能够符合中国社会发展需求的体系化的行政契约理论。本书由导论、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共分四章。在本书中,作者着重围绕着行政契约的发展历程、自身特性、法律适用、公法救济路径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从发展历程看,行政契约具有历时性(时间性的继承)与共时性(空间性的扩展)的特点。二是,从自身特性看,行政契约相较于民事合同、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三是,从法律适用看,行政契约作为契约的一种类型,本质上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意思合致的产物,当自身的理论与制度并不完善的前提下,借鉴、吸收民事领域中相类似的制度成为一种必然。四是,从公法救济路径看,行政契约中的公法救济路径可以分为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两条主要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