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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原理
作者:曹三明等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03-01
ISBN:9787503629617
定价:¥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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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书摘依据《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受要约人承诺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即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受要约人为承诺的通知,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的方式,并且要约规定此种方式构成合同的形式要件,受要约人须依照要约规定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要约中对承诺方式的规定不构成合同的形式要件,受要约人应当有权选择不劣于要约规定方式的实际效果的承诺方式。比如,要约中规定承诺须以书面作出,那么口头承诺不生效力,因为口头形式不如书面形式准确可靠;如果要约中规定承诺须以信函方式作出;受要约人若以传真方式承诺,应当认为是有效承诺,因为传真亦是书面形式,并且比信函快捷,通常不劣于信函方式所能达到的效果。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方式,受要约人可以任何适当的明示通知方式进行承诺。要约的方式本身不应具有规定承诺方式的效力,比如,要约为书面形式,但承诺仍然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不应因为承诺与要约在形式上的不一致,而否定承诺的效力。(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是受要约人同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向非要约人作出的承诺,对要约人不生效力,亦不可能在受要约人与要约人之间建立预期的合同关系。承诺可以直接向要约人作出,也可以向要约人的代理人作出。如果要约人死亡但合同的履行不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即不需要要约人亲自履行时,受要约人可以向要约人的继承人作出承诺。(三)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因而承诺的内容须和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如果承诺的内容和要约的内容不一致,等于受要约人变更了要约所规定的合同的主要条件或主要条款,此种承诺应视为拒绝原要约、提出新要约。然而,对于承诺内容和要约的内容的一致,切不可作机械僵硬的理解。承诺的和要约的内容相一致,首先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意思上的一致,而不是指承诺的语言或文字表述完全一致。如果承诺的内容在意思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使在语言或文字表述上有差异,只要不影响对合意的一致理解,应当认为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承诺的内容和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是指承诺与要约在实质内容上的一致。如果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在实质上相一致,即使在其他方面变更了要约的内容,该项承诺仍为有效。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明确规定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进行任何添加、限制或修改外,该承诺仍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我国《合同法》把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划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法第30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并且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法第31条)。
作者简介
谢怀栻男,汉族。湖北省枣阳县(现为市)人。1919年8月15日生。1938年在重庆入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法律系,1942年毕业。次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司法官考试合格。1944年后历任重庆、台北、上海各地法院推事。1948年任上海国立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任上海大夏大学教课,讲授民法、民事诉讼法。上海解放后不再教课,于1949年底入北京中国新法学研究院接受思想改造的教育。结束后于1951年留该院工作,随后该院改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在该校哲学教研室工作。1979年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工作,任副研究员、研究员,担任过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于1988年退休。
目录
目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合同与合同立法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分类
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四、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广、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三、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合法原则
六、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七、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八、惩罚性赔偿原则
九、计划原则
十、行政监管原则
十一、合同多样化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概述
一、合同的订立的概念
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三、合同的形式
四、合同的条款
五、订立合同的方式
第二节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二、要约的效力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四、要约的失效
……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合同与合同立法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分类
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四、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广、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三、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合法原则
六、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七、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八、惩罚性赔偿原则
九、计划原则
十、行政监管原则
十一、合同多样化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概述
一、合同的订立的概念
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三、合同的形式
四、合同的条款
五、订立合同的方式
第二节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
二、要约的效力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四、要约的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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