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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作者:(美)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著;邓正来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01-01

ISBN:9787562017677

定价:¥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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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这是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阐述其综合法理学思想的一部著名著作。博登海默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和政治学教授,他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积极响应霍尔的倡导加入了综合法理学运动,著有《法哲学75年的进化》等书,其代表作《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是在其1940年出版的《法理学》一书基础上撰写的。初版于1962年,1974年再版。1987年华夏出版社出版了中译本,博登海默为中译本写了序言。《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分为法哲学的历史沿革、法律的性质与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等三部分。其核心是作者对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的哲学思考,“即对法律的基本性质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分析。”(《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第2页)。作者在对法理学的发展进行了历史回顾后指出:“不可能根据任何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若干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若干价值判断影响着和决定着立法和司法。……法律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网络,而法理学的任务就是要把组成这个网络的各个头绪编织在一起。”(第200页)因此,我们要“在利用人们过去所做的一切贡献的基础上,建立一门综合法理学。”(第199页)作者认为,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关注自由、安全、平等等某些超越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否则,社会秩序将无从建立。为此,作者从秩序入手,以秩序和正义为中心,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进行了详尽而深刻的阐述。在作者看来,“法律的循序要素所涉及的是一个群体或政治社会是否采纳某些组织规则与行为标准的问题,……秩序概念所涉及的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社会生活的实质与质量。”(第237页)而“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中的价值。……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与要求,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会生活方式所必要的―就是正义目标。”(第238页)正义是由安全、平等、自由三个基本成人构成的,它们植根于人的本性中,所以,一个法律制度是否成功,就在于这三者之间能否实惠合理的平衡,而法律制度要实现其职能,就必须致力于正义的实现与秩序的创造这两大任务。所谓法律就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第302页)作者认为,一个行之有效、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必须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但同时,也必须服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在运动与静止、保守与变革,经久不变与变化无常这此相互矛盾的力量之间谋求某种和谐。……法律必须巧妙地将过去与现在联系起来,同时又不忽视未来的迫切要求。”(第312页)作者还指出,法律既是政府性的,又是社会性的,二者之间存在潜在的分歧,只有“当立法者制定的规范同整个社会的价值判断与真正利益完全一致时”,才能达到最理想的程度。(第317页)但现实往往做不到这一点,为了实现立法者的意图,法律就必须具有强制力,这“法律作为社会和平与正义的捍卫者的实质所在。”(第318页)在这里,作者将法律律令的效力与其在社会制度中的功效作了区别,并对非正义的法律是否是法律及制裁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述。“当一条规则或一大套规则的功效受到道德上的抵制和威胁时,它的效力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只有服从正义的基本要求来补充法律安排的形式秩序,才能使法律制度免于全部或部分崩溃。”(第330页)“规定制裁的目的在于保证法律命令的遵守与执行,强迫行为符合业已确定的秩序。”(第330页)但是“法律的主要作用并不是惩罚与压制,而是为人类共处以及满足某些基本需要提供规范安排。使用强制制裁的需要越少,法律就愈能更好地实现其巩固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的”,因此,“不应当将使用强制视为法律的实质。”(第336页)但是,“只要在有组织的社会中以及在国际社会中还存在大量的违法者,那么,法律就不能没有强制执行措施作为其作用效力的最后手段。”(第339页)作者还对法律与权力、行政、道德、习惯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之间的关系及法治的利弊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得出这样的结论:“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是这样一些法律制度,它们的特征是将僵硬性与灵活性予以某种具体的、反论的结合。”“它们将稳固连续性的效能同发展变化的利益联系起来,从而在不利的情形下也可以具有长期存在和避免灾难的能力。”这就要求“立法者具有政治家的敏锐,具有传统意识及对未来之趋势和需要的明见,还要求对未来的法官和先是进行训练。”“同时还不能忽视社会政策和正义的要求。只有在几个世纪法律文化的缓慢而痛苦的发展过程中,才能具备这此特征,并使其得到发展。”(第392页)《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集中反映了E?博登海默的综合法理学思想,是当代西方法律哲学研究领域的一部重要著作,反映了当代西方法理学三大主流派之间相结合的趋势,对综合法学派的确立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作者简介
  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等。
目录
     目录
   重译本序
   作者致中文版前言
   1974年修订版前言
   1962年版前言
   第一部分 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一章 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
    第一节 早期希腊的理论
    第二节 柏拉图的法律观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
    第四节 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
    第二章 中世纪的法律哲学
    第五节 早期基督教教义
    第六节 托马斯的法律哲学
    第七节 中世纪唯名论者
    第三章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第八节 导言
    第九节 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
    第十节 霍布斯与斯宾诺莎
    第十一节 洛克和孟德斯鸠
    第十二节 美国的自然权利哲学
    第十三节 卢梭及其影响
    第十四节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实际成就
    第四章 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
    第十五节 康德的法律哲学
    第十六节 费希特的法律哲学
    第十七节 黑格尔的国家和法律哲学
    第五章 历史法学与进化论法学
    第十八节 萨维尼与德国的历史学派
    第十九节 英国和美国的历史法学派
    第二十节 斯宾塞的法律进化理论
    第二十一节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
    第六章 功利主义
    第一十一节 边沁和穆勒
    第二十三节 耶林
    第七章 分析实证主义
    第二十四节 何谓实证主义
    第二十五节 约翰·奥斯丁与分析法学派
    第二十六节 纯粹法学理论
    第二十七节 新分析法学和语言学法学
    第八章 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
    第二十八节 欧洲的社会学法学和心理学法学
    第二十九节 利益法学和自由法运动
    第三十节 庞德的社会学法学
    第三十一节 卡多佐和霍姆斯
    第三十二节 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
    第三十三节 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法律现实主义
    第九章 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
    第三十四节 新康德自然法
    第三十五节 新经院主义自然法
    第三十六节 狄骥的法律哲学
    第三十七节 拉斯韦尔和麦克杜格尔的政策科学
    第三十八节 新近的其他价值取向法哲学
    第三十九节 结论性意见
   第二部分 法律的性质和作用
    第十章 秩序的需求
    第四十节 导言
    第四十一节 自然界中有序模式的普遍性
    第四十二节 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中的秩序
    第四十三节 对秩序之需求的心理根源
    第四十四节 无政府状态与专制政体
    第四十五节 法律的普遍性要素
    第四十六节 力求独立与自主的法律
    第十一章 正义的探索
    第四十七节 普洛透斯似的正义之面
    第四十八节 正义与理性
    第四十九节 正义的概念范围
    第五十节 正义与自然法
    第五十一节 正义与自由
    第五十二节 正义与平等
    第五十三节 正义与安全
    第五十四节 正义与共同福利
    第十二章 法律——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
    第五十五节 秩序与正义的关系
    第五十六节 法律的稳定与变化
    第五十七节 法律的命令因素与社会因素
    第五十八节 法律规范的有效性(validity)
    第五十九节 制裁的意义
    第十三章 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区别
    第六十节 法律与权力
    第六十一节 法律与行政
    第六十二节 法律与道德
    第六十三节 法律与习惯
    第十四章 法治的利弊
    第六十四节 人的创造力的开发
    第六十五节 促进和平
    第六十六节 相互冲突的利益之调整
    第六十七节 法律的弊端
   第三部分 法律的渊源和技术
    第十五章 法律的正式渊源
    第六十八节 导言
    第六十九节 立法
    第七十节 委托立法与自主立法
    第七十一节 条约与其他经双方同意的协议
    第七十二节 先例
    第十六章 法律的非正式渊源
    第七十三节 导言
    第七十四节 正义之标准
    第七十五节 理性与事物之性质
    第七十六节 个别衡平
    第七十七节 公共政策、道德信念与社会倾向
    第七十八节 习惯法
    第十七章 法律与科学方法
    第七十九节 概念之形成
    第八十节 分析推理
    第八十一节 辩证推理
    第八十二节 价值判断在法律中的作用
    第八十三节 法律教育之目的
    第十八章 司法过程中的技术
    第八十四节 宪法之解释
    第八十五节 法规之解释
    第八十六节 遵循先例原则
    第八十七节 案件之判决理由
    第八十八节 司法过程中的发现与创造
   附录 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埃德加·博登海默LISTOFPUB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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