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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

作者:罗结珍译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9-10-01

ISBN:9787800836190

定价:¥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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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国《民法典》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黄。它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也为巩固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奠定了稳定的社会根基,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这部法典从1800年8月开始起草,至1804年正式形成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文献,自始至终都受到了拿破仑的关注与支持。法典的4名起草人由拿破仑亲自任命,在起草法典的过程中,前后召开过100多次讨论草案的会议,拿破仑亲自主持或参加的就达数十次。拿破仑对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正是这个意义上,法国《民法典》在历史上曾先后两次被命名为《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从开始制定至今已近200年,它为世界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提供了样板与参照体系,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重大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因为有了《民法典》,才树立了法国法作为大陆法系重要代表的地位。
作者简介
暂缺《法国民法典》作者简介
目录
目 录 序编 法律之颁布、效力与适用 第一卷 人 第一编 民事权利 第一章 民事权利 第二章 尊重人之身体 第三章 对人之特征的遗传学研究以及 通过遗传特征对人进行鉴别 第一编(二)法国国籍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原始法国国籍 第一节 依亲子关系而为法国人 第二节 依出生在法国而为法国人 第三节 共同规定 第三章 法国国籍的取得 第一节 取得法国国籍的方式 第一目依亲子关系取得法国国籍 第二目依结婚取得法国国籍 第三目依出生与居住在法国取得法国国籍 第四目依提出申请取得国籍的声明 而取得法国国籍 第五目 依公共权力机关的决定而取 得法国国籍 第六目 有关取得法国国籍的某些方 式的共同规定 第二节 取得法国国籍的效果 第四章 丧失、剥夺与恢复法国国籍 第一节 法国国籍的丧失 第二节 法国国籍的恢复 第三节 法国国籍的剥夺 第五章 有关取得或丧失法国国籍的证书 第一节 申请取得法国国籍的声明 第二节 行政性决定 第三节 在户籍登记簿上的登记 第六章 有关国籍的争议 第一节 司法法院的管辖权与适用程序 第二节 向司法法院提出有关国籍的证据 第三节 法国国籍证书 第七章 某些领土的主权转让对法国国籍的效果 第八章 有关海外领土的特别规定 第二编 身份证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出生证书 第一节 出生申报 第二节 更改姓、名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的承认证书 第三章 结婚证书 第四章 死亡证书 第五章 有关军人与海员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 身份证书 第六章 出生在外国,取得或恢复法国国籍的人 的身份证书 第七章 身份证书的更正 第三编 住所 第四编 失踪 第一章 推定失踪 第二章 宣告失踪 第五编 婚姻 第一章 结婚应当具备的资格与条件 第二章 有关举行结婚的手续 第三章 对婚姻的异议 第四章 婚姻无效之诉 第五章 婚姻产生的义务 第六章 夫妻相互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章 婚姻的解除 第八章 再婚 第六编 离婚 第一章 离婚的各种情形 第一节 因夫妻双方相互同意而离婚 第一目 依夫妻双方共同请求而离婚 第二目 由配偶一方提出申请,另一方 接受而离婚 第二节 因夫妻共同生活破裂而离婚 第三节 因过错而离婚 第二章 离婚的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和解 第三节 临时措施 第四节 证据 第三章 离婚的后果 第一节 离婚效果产生的期日 第二节 离婚对夫妻双方的后果 第一目 一般规定 第二目 不同情况下离婚的结果 第三目 补偿性给付 第四目 离婚后的救助义务 第五目 住房 第三节 离婚对子女的后果 第四章 分居 第一节 分居的各种情形与程序 第二节 分居的后果 第三节 分居的结束 第五章 有关离婚与分居的法律冲突 第七编 亲子关系 第一章 有关婚生与非婚生亲子关系的共同规定 第一节 有关亲子关系的推定 第二节 有关亲子关系的诉讼 第三节 有关确立亲子关系的法律冲突 第四节 借助医学方法进行的生育 第二章 婚生子女 第一节 父子(女)关系的推定 第二节 婚生子女关系的证据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之资格 第一目 因父母结婚,非婚生子女取得婚 生子女资格 第二目 依法院裁判,非婚生子女取得婚 生子女资格 第三章 非婚生子女 第一节 非婚生亲子(女)关系的效果以及确立 此种关系的一般方式 第二节 对非婚生子女的承认 第三节 请求确认父子(女)关系或母子(女)关 系的诉讼 第四节 为取得补助费的诉讼 第八编 收养子女 第一章 完全收养 第一节 完全收养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节 为完全收养进行安置与完全收养判决 第三节 完全收养的效果 第二章 单纯收养 第一节 单纯收养应当具备的条件与判决 第二节 单纯收养的效果 第九编 亲权 第一章 与子、女人身相关的亲权 第一节 亲权的行使 第二节 教育性救助措施 第三节 亲权的转移 第四节 亲权之全部或一部撤销 第二章 与子女的财产相关的亲权 第十编 未成年、监护及解除亲权 第一章 未成年 第二章 监护 第一节 有必要实行法定管理或监护的情形 第二节 监护的组织 第一目监护法官 第二目监护人 第三目 亲属会议 第四目 其他监护机关 第五目 监护应负的责任 第三节 监护的运作 第四节 监护账目与责任 第三章 解除亲权 第十一编 成年与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 第一章 共同规定 第二章 受司法保护的成年人 第三章 受监护的成年人 第四章 财产受管理的成年人 第二卷 财 产以及 所有权 的各 种变更 第一编 财产的分类 第一章 不动产 第二章 动产 第三章 财产与其占有人的关系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一章 对物之所生物的添附权 第二章 对与一物结合并连成一体之物的添附权 第一节 与不动产之物有关的添附权 第二节 有关动产的添附权 第三编 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 第一章 用益权 第一节 用益权人的权利 第二节 用益权人的义务 第三节 用益权的消灭 第二章 使用权与居住权 第四编 役权与地役权 第一章 因场所的自然位置产生的役权 第二章 由法律规定设立的役权 第一节 共有分界墙与分界沟 第二节 某些建筑应当留有的距离与中间设施 第三节 对相邻人的财产的眺望 第四节 檐滴 第五节 通行权 第三章 由人的行为设定的役权 第一节 对财产可以设定的各种役权 第二节 役权如何设立 第三节 享有役权的土地所有人的权利 第四节 役权如何消灭 第三卷 取 得财 产的各种方式 总 则 第一编 继承 第一章 继承的开始与继承人占有遗产 第二章 继承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三章 继承的各种顺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代位继承 第三节 归属于直系卑血亲的遗产 第四节 归属于直系尊血亲的遗产 第五节 旁系继承 第六节 由非婚生亲子关系产生的继承权 第七节 健在配偶的权利 第四章 国家的权利 第五章 遗产的接受与放弃 第一节 接受遗产 第二节 放弃继承 第三节 有限责任继承、其效果以及有限责任 继承人的义务 第四节 无人继承的遗产 第六章 遗产的分割与返还 第一节 遗产的共有与分割遗产之诉 第二节 向有继承权的人赠与物的返还、列入 与扣减 第三节 债务的清偿 第四节 分割的效果与分配份的担保 第五节 分割的取消 第二编 生前赠与及遗嘱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以生前赠与或遗嘱处分财产或接受生 前赠与及遗嘱处分的能力 第三章 可以处分的财产部分及其扣减 第一节 可以处分的财产部分 第二节 赠与及遗赠的扣减 第四章 生前赠与 第一节 生前赠与的形式 第二节 生前赠与不得撤销之规则的例外 第五章 遗嘱处分 第一节 有关遗嘱形式的一般规则 第二节 有关某些遗嘱形式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指定继承人与一般遗赠 第四节 全部概括遗赠 第五节 部分概括遗赠 第六节 特定财产的遗赠 第七节 遗嘱执行人 第八节 遗嘱的撤销与失效 第六章 允许为赠与人或遗嘱人的孙子女或其兄 弟姐妹的子女的利益而进行的处分 第七章 由直系尊血亲进行的财产分割 第一节 赠与——分割 第二节 遗嘱——分割 第八章 以夫妻财产契约向配偶以及婚后 出生的子女进行的赠与 第九章 夫妻之间,或者以夫妻财产契约,或者 在婚姻期间进行的财产处分 第三编 契约或约定之债的一般规定 第一章 预备性规定 第二章 契约有效成立的要件 第一节 同意 第二节 缔结契约之当事人的能力 第三节 契约的标的与客体 第四节 原因 第三章 债的效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给付之债 第三节 作为与不作为之债 第四节 因不履行债务而引起的损害赔偿 第五节 契约的解释 第六节 契约对第三人的效果 第四章 债的种类 第一节 附条件之债 第一目 条件通则及条件的种类 第二目 停止条件 第三目 解除条件 第二节 附期限之债 第三节 选择之债 第四节 连带之债 第一目 债权人之间的连带关系 第二目 债务人方面的连带关系 第五节 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第一目 可分之债的效果 第二目 不可分之债的效果 第六节 附违约金条款的债 第五章 债的消灭 第一节 清偿 第一目 清偿之通则 第二目 代位清偿 第三目 指定清偿 第四目提议清偿与提存 第五目 财产的让与 第二节 债的更新 第三节 债务的免除 第四节 债的抵消 第五节 债的混同 第六节 应给付之物灭失 第七节 请求宣告契约无效或取消契约之诉 第六章 债的证明与清偿的证明 第一节 书证 第一目 公证书 第二目 私证书 第三目 尺码 第四目 证书的抄本 第五目 追认与确认义务的证书 第二节 人证 第三节 推定 第一目 法律上的推定 第二目 非法律上的推定 第四节 当事人自认 第五节 宣誓 第一目 决讼宣誓 第二目 法院依职权要求进行的宣誓 第四编 非经约定而发生的债 第一章 准契约 第二章 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 第四编(二)有缺陷的产品引起的责任 第五编 夫妻财产契约与夫妻财产制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共同财产制 第一部分 法定的共同财产制 第一节 构成共同财产的资产与债务 第一目 共同财产的资产 第二目 共同财产的负债 第二节 夫妻共同财产与自有财产的管理 第三节 共同财产制的解除 第一目 解除共同财产制的原因与分别财产 第二目 共同财产的清算与分割 第三目 共同财产制解除后的债务以及对债 务的分担 第二部分 约定的共同财产制 第一节 包括动产与婚后取得的财产在内的共 同财产制 第二节 共同管理条款 第三节 以支付补偿金的方式先取财产的条款 第四节 健在配偶对遗产的先取权 第五节 有关不等份额的约定条款 第六节 包括全部财产的共同财产制 有关对第二章两部分的共同规定 第三章 分别财产制 第四章 夫妻分享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的财产制 第六编 买卖 第一章 买卖之性质与形式 第二章 得为买、卖之人 第三章 得予买、卖之物 第三章(二)待建不动产的买卖 第四章 出卖人的义务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交付 第三节 担保 第一目 标的物被追夺情况下的担保 第二目 对卖出物瑕疵的担保 第五章 买受人的义务 第六章 买卖的取消与解除 第一节 买回权 第二节 出卖人因低价出卖受到损失而取消 买卖 第七章 共同财产的拍卖 第八章 债权与其他无形权利的转让 第七编 互易 第八编 租赁契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的租赁 第一节 房屋租赁与乡村财产租赁的共同规则 第二节 有关房屋租赁的特别规则 第三节 有关土地租赁的特别规则 第三章 劳动力与技艺的租赁 第一节 家庭佣人与工人的雇佣 第二节 水陆运输者 第三节 包工与承揽 第四章 牲畜租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一般的牲畜租养 第三节 对半租养牲畜 第四节 土地所有人将牲畜交由土地承租人或 佃农租养 第一目 将牲畜交由土地承租人租养 第二目 将牲畜交由佃农租养 第五节 非严格意义上的牲畜租养契约 第八编(二)不动产推销契约 第九编 公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民事公司(民事合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经营管理 第三节 集体决定 第四节 向参股人(合伙人)通报情况 第五节 参股人(合伙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第六节 公司(合伙)股份的转让 第七节 参股人(合伙人)的退出或死亡 第三章 隐名合伙 第九编(二)关于行使共有权的协议 第一章 在没有用益权人的情况下有关行使共有 权的协议 第二章 在有用益权人的情况下有关行使共有 权的协议 第十编 借贷 第一章 使用借贷或无偿借用 第一节 使用借贷的性质 第二节 借用人的义务 第三节 出借人的义务 第二章 消费借贷或单纯借贷 第一节 消费借贷的性质 第二节 贷与人的义务 第三节 借贷人的义务 第三章 有息借贷 第十一编 寄托与讼争物的寄托 第一章 寄托的通则及其种类 第二章 本义上的寄托 第一节 寄托契约的性质与本质 第二节 自愿寄托 第三节 受寄托人的义务 第四节 寄托人的义务 第五节 紧迫寄托 第三章 讼争物寄托 第一节 讼争物寄托的种类 第二节 约定的讼争物寄托 第三节 讼争物寄托或裁判上的寄托 第十二编 射幸契约 第一章 赌博性游戏与打赌 第二章 终身定期金契约 第一节 契约有效的条件 第二节 契约在缔约当事人之间的效力 第十三编 委托 第一章 委托的性质与形式 第二章 受委托人的义务 第三章 委托人的义务 第四章 终止委托的各种方式 第十四编 保证 第一章 保证的性质与范围 第二章 保证的效果 第一节 保证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果 第二节 保证在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果 第三节 保证在共同保证人之间的效果 第三章 保证的消灭 第四章 法定保证人与裁判上的保证人 第十五编 和解 第十六编 仲裁 第十七编 质押 第一章 动产质权 第二章 不动产质权 第十八编 优先权与抵押权 第一章 共同规定 第二章 优先权 第一节 对动产的优先权 第一目对一般动产的优先权 第二目对特定动产的优先权 第二节 对不动产的特别优先权 第三节 对不动产的一般优先权 第四节 如何保持优先权 第三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法定抵押权 第二节 裁判上的抵押权 第三节 约定抵押权 第四节 抵押权的顺位 第五节 有关夫妻间法定抵押权的特别规则 第六节 受监护人的法定抵押权的特别规则 第四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的登录方式 第五章 登录的注销与缩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有关夫妻抵押权以及受监护的人的抵押 权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对占有优先权与抵押权 标的物的第三人的效力 第七章 优先权与抵押权的消灭 第八章 清除所有权上负担的优先权与抵押权的方式 第九章 在对夫与监护人的财产未进行登录的情况下,清除抵押权的方式 第十章 登录簿的公告与登录员的责任 第十九编 不动产扣押与债权人之间的顺位 第一章 不动产扣押 第二章 债权人的顺位以及价金的分配 第二十编 时效与占有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占有 第三章 阻止时效的原因 第四章 时效中断与时效停止的原因 第一节 时效中断的原因 第二节 时效停止的原因 第五章 时效期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三十年时效 第三节 十年时效与二十年时效 第四节 若干特别时效 第六章 对占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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