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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诠释

联合国宪章诠释

作者:许光建主编

出版社:山西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9-04-01

ISBN:9787544014373

定价:¥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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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内容提要《联合国宪章》是国际关系史上一部划时代的国际法文献,是联合国组织的基本法。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不仅是联合国的基本原则,也是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本书是我国法学界和外交界研究《联合国宪章》的一项重要成果,它的出版填补了我国在宪章解释领域的一项空白。作者结合国际社会半个世纪以来的丰富实践,对宪章做了系统的解释和评论。释文以宪章的章、条、项为序,逐条逐项展开。内容包括条文的立法背景,条文的法律含义,与宪章其他条款的关系及在实践中的应用。对一些重要条款,还有选择地介绍了一些典型案例。对一些有争议的条款,阐明了作者的理解和看法。本书兼有学术著作和工具书的功能。本书对外交工作者、涉外实务工作者、国际法和国际关系教学研究人员以及广大关心国际时事的读者,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片断:宪章的序言以简洁的文字概述了建立国际组织的历史背景、基本目的、各国在国际关系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制订宪章和成立国际组织的过程并确定了该国际组织的名称。“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序言以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语言说明了当时的历史背景。其实,建立国际组织以维持国际关系的良好秩序并不是一个新的想法,而是19世纪以来和平主义与国际主义思想发展的必然结果。18世纪后期开始的工业革命,给人类的物质文明带来了巨大的进步。人口的惊人增长,轮船、铁路、电报等科技的革命性发展,各国国内生产和国际贸易的飞速增长使国际经济、政治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人们越来越明显地感觉到,如果每一个国家的政府仍然和过去一样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不考虑其他国家的利益,结果只会造成大家共同的损失。因此,便产生了将某些问题在国际基础上进行讨论和决定的要求,并建立了一些专门性的国际机构,赋予它们一定的权力。第一个这种类型的国际机构是1856年巴黎会议设立的多瑙河委员会。此后到一战前已设立了30多个类似的组织,比较重要的有1865年设立的国际电讯联盟、1874年设立的万国邮政联盟、1905年设立的罗马国际农业学会和1907年设立的巴黎国际卫生局。但是所有这些国际组织都是专门性的,在国际政治方面和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事项如关税、移民等问题,任何将其置于国际组织之下进行管理的想法尚被认为是行不通的,甚至是不容讨论的。而起源于1815年维也纳会议的所谓“欧洲协调”并没有任何正式的机构,其成员国不负有举行会议的义务。尽管它曾成功地制止了几次战争的爆发,但大国要求保持行动完全自由的愿望使建立一个有组织的制度的期望化为泡影。两次海牙和会建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机构,但与会各国对于制订完备的战争法规则的兴趣超出了它们对于缩减军备和防止战争的兴趣。第一次世界大战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世界性战争,其结果使战胜者也感到进行战争的好处比起初想象得少,而代价则比预想的要大,因而试图找出某种办法来保证以后不再发生这类战争,这就是国际联盟设立的原动力和动机。但国联的创建是在一个短暂的时间内仓促完成的,必然存在许多缺陷。而其战后和平的基础是建立在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压制和剥夺之上的,在建立和平的同时又埋下了仇恨和战争的种子。因此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起因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就已产生,是毫不过分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对于人类社会的巨大破坏和冲击是前所未有的。相比第一次世界大战,二战的范围更大,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卷入了战争;人员、物质的损失更大,英、法、德、日、意这些战前强国均遭到毁灭性的打击;战争手段更为残酷,特别是出现了原子弹这种大规模毁灭性武器。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与第一次世界大战仅仅间隔20年的时间。所有这一切都迫使人们对人类未来的命运和前途产生了深切的忧虑,要求国际社会团结起来制止世界大战再次发生的呼声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为强烈。这构成了联合国创立时特殊的历史背景。本书前言前言《联合国宪章诠释》是应山西教育出版社之约,为纪念联合国成立50周年而撰写的。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署并于同年10月24日生效的《联合国宪章》(简称宪章)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史上一部划时代的文献,是联合国组织的基本法。联合国的组织机构、职权范围和活动程序,均以宪章为依据。宪章由序言和十九章共一百一十一条条文及作为宪章一部分的《国际法院规约》构成。宪章自生效以来曾有过数次修正,其中包括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和第一百零九条,内容主要涉及安理会和经社理事会组成的扩大及其程序性规则的相应修改。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及第六十一条的修正案,经联合国大会于1963年12月17日通过,1965年8月31日生效。第六十一条的第二次修正案于1971年12月20日通过,1973年9月24日生效。第一百零九条的修正案于1965年12月20日通过,1968年6月12日生效。第二十三条的修正案将安理会理事国自11国增至15国。相应地,涉及安理会投票程序的第二十七条和第一百零九条也做了修正,将安理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票数从原先的7理事国增加为9理事国。第六卜一条的首次修正案将经社理事会理事国自18国增至27国,1965年8月31日生效。1973年9月24日生效的另一修正案进一步将该理事会理事国自27国增至54国。如同其他多边条约一样,宪章也有个解释问题。宪章各项条款应根据宪章的立法精神,本着有利于实现联合国宗旨的原则,善意地加以解释;宪章序言和第一条所载宗旨和原则对宪章的解释具有指导意义;作为一项辅助性手段,解释时可参考历史资料(包括起草时的背景文件和会议记录)和宪章制定以来各国的实践。上述原则亦为本编写组所遵循。宪章诠释以宪章的章、条、项为序,逐条逐项展开。需要指出的是,宪章条款的中文标号与我国的通常做法有所不同,即条下不用“款”而用“项”,请读者阅读时注意。释文一般包括条文的立法背景、条文的法律含义、与宪章相关条款的关系及在实践中的应用。对一些重要条款,还有选择地介绍了一些典型案例。为方便读者查阅,特将《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和《国际联盟盟约》收入附录。本书由许光建任主编,刘大群、薛捍勤任副主编,黄惠康任执行副主编。撰稿人分工如下:曲文胜:序言、第七章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薛捍勤:第一章;杨力军:第章、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关键: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第四十八条至第四十九条;李燕端:第五章、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高燕平:第六章第三十二条、第七章第五十条、第十九章;黄惠康:序言第一节、第六章序、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附录;刘大群:第八章;刘振民:第九章、第十章;杨晓东: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杨杰:第七章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十四章;陈佩洁:第十五章。本书的编撰得到了外交部领导和专家的关心、支持和指导。新中国首任国际法院大法官、外交部法律顾问倪征懊先生,在百忙之中为本书作序。国内知名国际法专家(以姓氏笔画为序)马骏、上铁崖、史久镛、朱奇武、邵天任、李浩培、贺其治、倪征懊、黄嘉华、端木正应邀担任本书顾问。外交部条法司石午虹、李永胜、钱海、湛玉会等同志在文稿打印、校对等方面提供了不少帮助。山西教育出版社王佩琼、张沛泓等同志为本书的出版作出了宝贵的贡献。在本书付梓之际,谨向上述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编写组虽多方受惠,但惟作者水平所限,书中不妥或不周之处在所难免,敬请专家学者及广大读者批评指正。作者1998年8月1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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