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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训诫

法律的训诫

作者:(英)丹宁(Lord Denning)著;杨百揆,刘庸安,丁健译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9-01-01

ISBN:9787503623301

定价:¥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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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丹宁勋爵是法官,也是学者,但他更是一位法律改革家。在几十年的司法生涯中,丹宁面对时代的挑战,以追求自由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对英国的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对英国的法律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英国法律界公认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伟大的法律改革家”。丹宁勋爵对法律改革的贡献主要在英国,但他的思想的影响却不仅仅局限于英国。这些思想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因此为不少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家所重视。虽然我国的法律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有着本质的区别,但这种区别并不妨碍我们吸收和借鉴西方法学家提出的一些进步的思想。在《法律的训诫》中,丹宁勋爵会告诉你,根据衡平法,被遗弃的妻子是怎样获得了被保护的权利的,而上议院又是怎样粗暴地剥夺了她的这种权利!他还会告诉你,根据基本犯罪的方法,他们怎样取消了一项不公正的豁免条款,而最高法院又是怎样恢复它的!他还会告诉你,报纸是怎样能够自由地评论与公共利益有关的问题,而这种权利又是怎样被“确实可靠的声音”所苛求!他还要告诉你,由于发现隐私特许财产和推定欺诈财产托管,有关不动产的法律是怎样得到改革的,而这种改革又是怎样到现在才不再受到权势者的指责……
作者简介
  丹宁勋爵,前民事上诉法院院长和担任了38年高等法院法官的丹宁勋爵于1999年3月5日在英国惠特奇逝世,享年100岁。阿尔弗高德·汤普森(“汤姆”)·丹宁1923年成为律师后很快广泛地开展了业务,并因在商业法领域内的工作赢得了可靠的声誉。1938年,他被授予王室法律顾问的荣誉称号。1943年,他被任命为东北巡回法院的专员。1944年,他成为普利茅斯的司法官,随后很快晋升为高等法院法官。1948年,他被任命为上诉法院法官,1957年进入上议院,就是在这段时间,丹宁勋爵成为一位具有争议性的司法能动主义的支持者。1959年,丹宁在上议院发表的讲话以及一系列讲演中主张,上议院应该在改变法律就能符合公共利益的时候以自己的司法能力担负起改变法律的任务,而不是等待国会的行动。这种哲学使他与上议院比较传统的议员,特别是与明确反对篡夺国会权力的(原大法官)西蒙兹勋爵产生了直接冲突。正是这一冲突最终使丹宁在1962年采取了回到上诉法院这一不寻常的步骤。1963年,丹宁勋爵成了家喻户晓的人物。这一年,他受当时的首相哈罗德·麦克米伦的委派调查普罗富莫事件。他的调查报告很快成了畅销书。在他80岁后,他成功地出版了几本著作:《法律的训诫》(1979年)、《法律的正当程序》(1980年)、《家庭故事》(1981年)和那本引起争议的《法律的未来》(1982年)。1982年,他从高等法院退休。
目录
    第一篇 对文件的解释
   导言
   第一章 掌握语言
   (一)职业的工具(二)获得技能(三)在法庭上讲话
   第二章 解释成文法
   (一)找出意图(二)“熨平皱折”(三)“赤裸裸地篡夺立法职责”
   (四)陈词老调(五)罗马条约(六)国际协定
   第三章 解释遗嘱和其他单方面文件
   
   第二篇 滥用行政权
   
   第三篇 起诉权
   导言
   第一章 现代的发展
   (一)“受害者”(二)有特权的命令
   第二章 布莱克本的案件
   (一)一个在宪法上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二)伦敦的赌博俱乐部
   (三)苏和区的色情出版物(四)大伦敦市政府的检查制度
   第三章 宣告令与禁制令
   (一)无畏的罗斯·麦克沃特(二)高度的宪法原则
   第四章 司法审查权的法律援助
   第五章 个人权利
   第六章 古利尔特案
   (一)事情的经过(二)上议院的决定(三)古利尔特案的影响
   结论
   
   第四篇 滥用“集团”权力
   导言
   第一章 损害自己成员的权力
   (一)查看规章(二)行业裁判所必须遵守法律
   (三)“马戏演员同业公会”案(四)对不正当开除的赔偿
   (五)拒绝承认会员资格(六)由于性别而排斥妇女
   (七)布茨的挑战(八)对会员进行不公正的排斥
   (九)不公正地开除车间工会代表(十)辩护律师
   (十一)法律的保护
   第二章 损害他人的权力
   引言
   (一)诱使违反合同(二)佯作不知
   (三)妨碍或阻止合同的执行(四)有适当提前期的罢工通知
   (五)直接于涉合同(六)非法手段(七)设置警戒线和示威
   (八)提供工作的义务(九)工会的豁免权
   (十)蓄意引起职业争端(十一)“封禁”船只
   结论
   
   第五篇 海伊·特里斯案
   导言
   第一章 海伊·特里斯案
   (一)我是在1921年开始学法律的(二)这条“明确的公正法则”
   (三)路上的障碍(四)海伊·特里斯案本身——约定禁止翻约
   (五)它是否废除了约因?(六)包括行为的范围(七)放弃的范围
   (八)伤害(九)双方必须受合同约束吗?(十)所有权禁止翻约
   (十一)几种禁止翻约的情况混在一起(十二)偿还部分欠款
   结论
   
   第六篇 过失
   导言
   第一章 引出(坎德勒诉克兰,克里斯马斯案)
   (一)1932年以前的法律(二)《多诺霍诉史蒂文森案》
   (三)《坎德勒诉克兰,克里斯马斯案》
   第二章 法律面前的医生
   (一)医疗过失(二)两个僵硬的手指
   (三)已经解除掉的顾虑(四)一份总结
   第三章 赫德利·伯恩案的影响
   (一)赫德利·伯恩案(二)出庭律师
   (三)少年教养院的孩子(四)政策或实际应用的政策
   第四章 要塌的房子
   (一)多顿案(二)估价人(三)经济损失(四)时效法
   第五章 可以对无害误述起诉
   (一)达成一项合同的误述(二)埃索石油公司案(三)1967年误述法
   第六章 惊人的结果
   (一)合同或过失罪(二)诉状律师的责任
   结论
   
   第七篇 判例、主义
   导言
   第一章 判例主义
   (一)在上议院中持不同意见(二)罗马尼斯讲演
   (三)上诉法院是否受自己的判决的约束?(四)政府特权
   (五)有关外币问题的判决(六)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结论
   
   后记
   要做的事情还有呢
   译校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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