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3-01
ISBN:9787800839436
定价:¥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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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证据问题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核心问题,也是决定当事人胜诉败诉的根本问题。为了使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地理解,贯彻和执行该司法解释,具体负责起草工作的高法民一庭由该庭的审判长或法学博士撰写本书。在全书的内容和体例上,努力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1)条文的原旨;(2)条文的理论基础和起草背景;(3)条文的要求和实践中如何适用;(4)在起草过程中的不同观点和最后定稿的理由。
作者简介
暂缺《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简介
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关于起诉的证据要求〕
第二条〔举证责任的含义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的举证指导和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第四条〔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第五条〔合同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六条〔劳动争议案件中特殊事项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七条〔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
第八条〔自认规则〕
第九条〔自认之外的其他免除举证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原则〕
第十一条〔域外证据的形式要求〕
第十二条〔对外文书证或者资料的译本要求〕
第十三条〔涉及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的无争议事实的举证〕
第十四条〔关于提交、签收证据材料的要求〕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人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形式〕
第十九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和复议程序〕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书证的程序要求〕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物证的程序要求〕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的程序要求〕
第二十三条〔证据保全的原则规定〕
第二十四条〔关于证据保全的程序性规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及相关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确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鉴定书的审查〕
第三十条〔勘验笔录〕
第三十一条〔文件、材料的摘录〕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三十二条〔对被告答辩的一般性要求〕
第三十三条〔举证期限的确定和告知〕
第三十四条〔逾期举证的后果及对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和提出反诉的时间要求〕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举证期限的延长〕
第三十七条〔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
第三十八条〔证据交换的时间及与举证期限的关系〕
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的程序性要求及证据交换的目的〕
第四十条〔再次进行证据交换〕
第四十一条〔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的提出时间〕
第四十三条〔不属于新的证据的后果及可视为新的证据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第四十五条〔对新的证据的抗辩〕
第四十六条〔新的证据对原裁判的影响及有关费用和损失的负担〕
四、质证
第四十七条〔质证的原则性要求〕
第四十八条〔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第四十九条〔原件、原物优先规则〕
第五十条〔质证的对象〕
第五十一条〔质证的顺序〕
第五十二条〔多个诉讼请求的案件的质证〕
第五十三条〔证人资格〕
第五十四条〔传唤证人作证的申请及费用的负担〕
第五十五条〔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及作证方式〕
第五十七条〔证人的表达方式及意见证据规则〕
第五十八条〔证人作证的隔离原则〕
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
第六十条〔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方式〕
第六十一条〔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协助质证〕
第六十二条〔质证笔录〕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三条〔“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
第六十四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
第六十五条〔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六条〔案件全部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七条〔调解或和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自认〕
第六十八条〔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和排除规则〕
第六十九条〔补强证据规则〕
第七十条〔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第七十一条〔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第七十二条〔相反证据和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七十三条〔“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第七十四条〔事实自认和证据认可的效力〕
第七十五条〔妨碍举证的推定〕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
第七十七条〔最佳证据规则〕
第七十八条〔证人证言的审核认定〕
第七十九条〔心证公开〕
六、其他
第八十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八十一条〔简易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二条〔间法解释冲突的解决〕
第八十三条〔问法解释的施行〕
附录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决定
附录二: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草稿选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修改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审核认定证据的规定(讨论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规定(讨论修改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后记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关于起诉的证据要求〕
第二条〔举证责任的含义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的举证指导和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第四条〔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第五条〔合同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六条〔劳动争议案件中特殊事项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七条〔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
第八条〔自认规则〕
第九条〔自认之外的其他免除举证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原则〕
第十一条〔域外证据的形式要求〕
第十二条〔对外文书证或者资料的译本要求〕
第十三条〔涉及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的无争议事实的举证〕
第十四条〔关于提交、签收证据材料的要求〕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人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形式〕
第十九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和复议程序〕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书证的程序要求〕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物证的程序要求〕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的程序要求〕
第二十三条〔证据保全的原则规定〕
第二十四条〔关于证据保全的程序性规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及相关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确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鉴定书的审查〕
第三十条〔勘验笔录〕
第三十一条〔文件、材料的摘录〕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三十二条〔对被告答辩的一般性要求〕
第三十三条〔举证期限的确定和告知〕
第三十四条〔逾期举证的后果及对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和提出反诉的时间要求〕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举证期限的延长〕
第三十七条〔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
第三十八条〔证据交换的时间及与举证期限的关系〕
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的程序性要求及证据交换的目的〕
第四十条〔再次进行证据交换〕
第四十一条〔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的提出时间〕
第四十三条〔不属于新的证据的后果及可视为新的证据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第四十五条〔对新的证据的抗辩〕
第四十六条〔新的证据对原裁判的影响及有关费用和损失的负担〕
四、质证
第四十七条〔质证的原则性要求〕
第四十八条〔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第四十九条〔原件、原物优先规则〕
第五十条〔质证的对象〕
第五十一条〔质证的顺序〕
第五十二条〔多个诉讼请求的案件的质证〕
第五十三条〔证人资格〕
第五十四条〔传唤证人作证的申请及费用的负担〕
第五十五条〔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及作证方式〕
第五十七条〔证人的表达方式及意见证据规则〕
第五十八条〔证人作证的隔离原则〕
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
第六十条〔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方式〕
第六十一条〔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协助质证〕
第六十二条〔质证笔录〕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三条〔“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
第六十四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
第六十五条〔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六条〔案件全部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七条〔调解或和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自认〕
第六十八条〔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和排除规则〕
第六十九条〔补强证据规则〕
第七十条〔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第七十一条〔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第七十二条〔相反证据和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七十三条〔“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第七十四条〔事实自认和证据认可的效力〕
第七十五条〔妨碍举证的推定〕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
第七十七条〔最佳证据规则〕
第七十八条〔证人证言的审核认定〕
第七十九条〔心证公开〕
六、其他
第八十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八十一条〔简易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二条〔间法解释冲突的解决〕
第八十三条〔问法解释的施行〕
附录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决定
附录二: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草稿选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修改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审核认定证据的规定(讨论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规定(讨论修改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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