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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外资银行概览

在华外资银行概览

作者:唐双宁主编

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1-07-01

ISBN:9787504925527

定价:¥1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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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请读片断:香港地区金融制度全融监管体系的历史变革及主要职能香港金融管理局于1993年4月贝日成立,是由外汇基金管理局和银行业监理处合并而成。金管局的主要职能由香港《外汇基金条例》和《银行业条例》规定,并向财政司司长负责。香港金融管理局是香港政府架构中负责维持货币及银行体系稳定的机构,其主要职能为:(1)维持港元汇价稳定;(2)通过稳健投资策略,管理外汇基金(即香港的官方储备);(3)促进香港银行体系的稳健;(4)发展香港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使货币顺畅流通。香港金融管理局于1995年10月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达成促进监管工作合作的共识,并签署了谅解备忘录。1996年,香港金管局在香港证监会的协助下编制了认可机构证券业务的现场审查指引,并成立了特别小组,对活跃于证券市场的机构进行审查。如今,香港金管局和香港证监会每月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共同关注的监管事项和个案。由于银行界承受着来自全球各地的新类型风险,更增加了监管当局在地理或职能上彼此合作的需要。香港金管局已跟泰国、印尼、澳门、美国及英国的监管当局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以加强监管信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同时,金管局仍不断扩展与其他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的双边合作,促进这方面的发展,并定期与中国人民银行举行会议,商讨共同关注的事项。此外,金管局也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内银行监管组织的活动,现正担任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中央银行会议属下银行业监管研究小组的主席,亦曾参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辖下负责草拟《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工作小组。银行体制、监管规定及监管手段下面主要介绍香港的银行体制、监管规定和金融管理局的监管手段等方面的情况。政策目标金管局的政策目标是:(1)在联系汇率制度的架构内,通过外汇基金的稳健管理、货币政策操作和其他适当措施,维持货币稳定;(2)通过管理银行业务和接受存款业务,以及监管认可机构,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3)促进金融体系尤其是支付和结算安排的效率、健全性与发展。银行三级发牌制度香港实行存款机构三级制,分别为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并全部统称为认可机构。香港是国际银行中心,在这里设行的银行机构数目位全球前列,其中包括62家全球100家最大型的银行。在2000年6月底,香港共有153家持牌银行、50家有限制牌照银行及65家接受存款公司。这268家认可机构一共经营着1550家本地分行,组成了庞大的服务网络。这些认可机构中,有235家是由来自30多个国家的机构所拥有。此外,境外银行还在香港设立了124家代表办事处。持牌银行在香港只有持牌银行才可经营往来及储蓄业务,并接受公众任何数额与期限的存款,以及支付或接受客户签发或存入的支票。有限制牌照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主要从事商人银行及资本市场活动等业务,亦可接受50万港元或以上任何期限的存款。接受存款公司接受存款公司大部分由银行拥有或与银行有联系,主要从事私人消费信贷及证券等多种专门业务。这些公司只可接受10万港元或以上、最初存款期3个月以上的存款。本地代表办事处除了上述可在香港经营存款业务的三类认可机构外,境外银行还可以在香港设立本地代表办事处。这些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银行业务,主要职责只限于银行与香港客户之间的联系。监管目标《银行业条例》是香港银行业监管的法律基础。该条例第7(1)条规定,金融管理专员的主要职能是“促进银行业体系的整体稳定与有效运作”。遵守巴塞尔的主要原则香港金融管理局致力于为香港建立完全符合国际标准的银行监管制度,特别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建议的制度。金管局的目标是要建立审慎的监管制度,既有助于促进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及有效运作,同时亦提供足够的灵活性,让认可机构作出商业决定。为配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关《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文件的建议,金管局于1997年就香港的银行业状况进行了自我评估,发现香港的监管制度大致与《核心原则》相符。自《1999年银行业(修订)条例》在1999年7月通过后,香港的银行监管制度已完全符合《核心原则》的要求。监管规定认可机构须遵守《银行业条例》的各项规定,包括:(1)保持充足的流动资金比率及资本充足比率;(2)向金管局提交有关指定财务资料的定期申报表;(3)遵守有关向任何客户、董事或雇员贷款的限制;(4)就任命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及控权人向金管局申请审批。但由于以分行形式经营的境外银行毋需在香港持有资本,有关资本比率的规定和大额贷款的资本限制并不适用于这类银行。监管模式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其中一项政策目标,是透过管理银行业务和接受存款业务,以及监管认可机构,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金管局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建议的国际惯例,如《资本充足率制度》及《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对认可机构进行监管。金管局采用“持续监管”的监管模式,包括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审慎监管会议、与外聘审计师合作,以及与其他监管机构交换资料等,以期及早发现问题,防患未然。金管局采纳CAMEL评级系统来识别那些认可机构在财务状况、遵守有关法规,以及整体营运系统方面出现的需要金管局特别留意的问题。现场审查这种监管模式的核心部分,是对个别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范围可以是针对某些业务,也可以是对机构的运作进行全面的检查。现场检查是让金管局直接对机构的管理和控制方法作出评估的一个很好的机会,对评价被查机构的资产质量和内部控制系统是否达标,尤有帮助。非现场检查及审慎监管会议由于现场检查每隔一段时间才进行,为达到持续监管的目标,除了现场检查外,金管局还会对每家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持续的非现场分析,并评估机构的管理质量,包括机构的风险管理的政策和制度。非现场检查的范围包括,定期分析认可机构不同范畴业务的统计资料报表,对认可机构全年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完成非现场检查后,金管局通常会派员与有关认可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举行审慎监管会议。遇有特别事项,金管局也会与个别认可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与外聘审计师举行三方联席会议与内部审计人员和外聘审计师进行合作讨论,是监管过程的另一重要环节。通常年度审计完成后,金管局便会联同认可机构及其外聘的审计师举行每年一次的三方联席会议,共同讨论年度审计报告、准备金充足程度,以及遵守审慎标准与《银行业条例》的情况。风险为本的监督制度鉴于金融及经济环境的不断转变,金管局不时地强化监管程序,以维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为确保银行监管制度的有效运作,金管局已开始制定较规范的风险为本的监管制度和品质保证计划,以这种方法重新评估机构就面对的各类风险所采取的风险管理办法及内部管控措施的有效性,然后给予被评价机构相应的风险管理评级,并作为考虑因素计入CAMEL评级的管理与其他相关组成项目内。贷款分类制度金管局在1994年12月推出了贷款分类制度,规定认可机构须按照一套标准制度,就其资产作出季度汇报。根据这个制度,资产被划分为合格、需要关注、次级、呆滞与亏损五类,后三类统称为“特定分类资产”。1999年5月,金管局对《贷款分类指引》作出修订,把投资债务证券也列入贷款分类制度内,原因是这些债务证券与贷款和垫款一样负有类似的信贷风险。香港金管局推出贷款分类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对个别认可机构贷款质量的了解,从而掌握银行业整体贷款质量的情况。此外,认可机构还须定期汇报就每类特定分类资产及为香港不同行业所计提的准备金情况。有了这些资料,金管局便能密切监察认可机构的资产质量和准备金充足状况。资本充足比率香港自1989年底开始,即采用了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88年提出的资本充足比率制度。本地注册的认可机构被要求在资本充足比率季报表中填报其资本充足比率。1999年底,香港本地注册认可机构的综合资本充足比率约为18.8%,远高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规定的8%的最低标准。金管局还根据1996年1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出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为香港制定了纳入市场风险概念的资本充足制度。这项制度于1997年12月31日生效。金管局实施这项制度时采用了3种方法,即标准方法、模式方法(所用计算模式须经金管局批准)和给予豁免。市场风险资本制度的架构载于金管局1997年11月发出的指引内。本地注册认可机构被要求在市场风险承担申报表内填报其已计入市场风险的经调整的资本充足比率。流动资金的监管金管局在1994年8月1日发出的文件中,阐述了监管认可机构流动资金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金管局根据六项因素来评估每家机构的流动资金充足程度,包括流动资金比率、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分析、在同业市场中拆借的能力、集团内部交易、贷存比率、以及存款基础的多元化与稳定情况。该制度的目的是尽量确保认可机构在正常情况下有能力如期履行义务,并保持充裕的高素质流动资产,以便在发生流动资金短缺危机时,也有能力应付。衍生工具与风险管理金管局继续采取积极措施,监管认可机构的衍生工具业务。金管局在制定有关认可机构的衍生工具业务风险管理的监管制度时,采取了三管齐下的方式,即监控制度(确保认可机构有足够的内部监控制度,以管理其衍生工具业务的风险)、资本(确保认可机构具备充足的资本,以应付衍生工具业务可能出现的亏损)和能力(确保金管局具备足够的专门知识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并监管认可机构的衍生工具业务)并重。1994年12月,金管局采纳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关衍生工具风险管理的建议,作为业内指引。该指引的重点是由董事局与高层管理人员实行高层监控。1996年3月,金管局发出一份更详尽的《金融衍生工具业务操作指引》,这份指引是根据对认可机构内部监控制度的审查、财资部门查访结果,以及自霸菱集团与大和银行事件所汲取的教训而制定。自1994年起,金管局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审查活跃于衍生工具业务及交易活动的机构,并检查其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妥善。披露财务资料香港的银行应为存户与股东提供最新和可靠的资料,使存户与股东能评定银行的表现。同时,银行提高财务透明度,也有助于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表明香港银行的财务实力,并能向信贷评级机构提供可供比较的资料。认可机构于1994年采纳了金管局发出的《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的最佳执行指引》,使得香港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标准已大致上与其他主要金融中心看齐。其后,金管局再次发出关于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中期财务资料及海外注册认可机构每半年披露财务资料的指引,扩大了披露范围。金管局时刻留意香港和其他主要金融中心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执行情况及发展,确保披露制度符合国际最高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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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4.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
   5.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长对外资金融机构聘用中方高层管理人员规定期限的通知
   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进行人民币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深圳市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实施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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