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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类犯罪法律实务与国际视野盈科律师事务所本书以中国环境资源类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为背景,系统地探讨了环境资源类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全书共分“林木篇”“农用地篇”“环境污染篇”'动物篇”“矿产篇”“国际视野”等多个部分,重点讨论了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非法采矿,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罪名的法律适用问题。本书通过研究环境资源领域多个罪名的认定和适用问题,结合理论与司法实务,详尽地总结了各类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的实践经验,阐述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中所存在的疑难问题,厘清了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认定中的争议问题。本书不仅可以帮助读者更为深入地理解环境资源类犯罪的性质、构成要件、适用标准和防控机制,还可以为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者提供实践方面的参考。本书还从国际视野上探讨了其他国家控制环境资源类犯罪的经验,提炼出了相关国家司法裁判的经验和理论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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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信托实务参考高传捷 等本书集合慈善信托服务所产生的实践经验,将慈善信托服务链各环节的实务经验汇总成集,从总则、慈善信托的设立、慈善信托的备案、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的变更及终止、促进措施等10个章节以问答的形式呈现,让读者从整体上了解慈善信托制度以及实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给社会各界公众和慈善信托服务行业提供参考,成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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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精讲吴光荣本书以《民法典》和《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为基础,结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企业破产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买卖合同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农村土地承包解释》《执行复议和异议规定》等司法解释,对物权法进行理论重构,分8编共32讲进行体系化讲解,将物权法全部知识悉数囊入其中。本书的讲解立足于对实务问题的解决,将类型化的实务问题融入物权法的理论体系之中,详析重点问题、解答疑难问题、预判未来问题。第一编“物权法、物权与物”,分为四讲:第一讲“物权法的功能与定位”,指出物权法不仅要实现定分止争,而且要实现物尽其用,因而必然关注物权变动中的交易安全,尤其是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而合同法则主要是保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安全;第二讲“物权法定原则及其适用”,指出物权法定原则虽然是物权法保护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但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仅产生不发生物权法上效力的后果,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且物权法定原则也还存在缓和的趋势;第三讲“物权公示原则及其适用”,指出物权法保护交易安全必然要求对物权及其变动进行公示,但物权公示原则可以通过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两种立法体例予以落实,进而产生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两种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但物权变动模式仅仅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不适用于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且占有(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存在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的区分;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及其适用”,指出一物一权是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关于物权客体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民法上“物”的类型,就一物一权原则与交易安全的关系、一物一权原则的突破等问题进行详细讲解。第二编“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分为六讲:第五讲“物权的基本观念及其确立”,从物权的重要性以及宪法对物权的保护谈起,就我国法律对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作了重点讲解,指出物权的排他效力不仅旨在排除其他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侵害,而且旨在排除公权力对物权的侵害;第六讲“所有权的社会化及其表现”,指出随着所有权的日益社会化,现代社会的法律既要对物权进行保护,也要对物权进行限制,而法律对物权的限制,可以通过公法和私法两个途径予以实现;第七讲“征收制度在我国的异化与回归”,指出土地征收旨在解决公共利益的用地需要,但在我国却大多是为了解决城市发展的用地问题,从而造成诸多矛盾,而解决之道,则在回归征收制度本质的同时,通过私法上的集体利益来限制物权,从而为解决城市发展的用地问题提供法律基础;第八讲“公法与私法竞合下的相邻关系”,首先对私法上的相邻关系进行了全面分析,再就公法与私法在相邻关系上的竞合及其处理进行分析,认为私法上的相邻关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二者都是物权社会化的表现;第九讲“建筑物区分所有的规制”,就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认定与行使、共有权的认定与行使、共同管理权的行使等问题进行全面讲解,认为法律对建筑区分所有权的保护虽然是很全面,但也应看到法律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限制很多,从而大大提高了物权的社会化程度;第十讲“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制度”,指出用益物权制度在我国具有双重功能,是物权社会化的典型表现,并就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地役权合同与地役权的设定、民法典上的居住权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讨论。第三编“物权与占有的民法保护”,分为四讲:第十一讲“物权与占有的关系”,认为物权与占有是物权法的两个基本范畴,二者之间存在辩证关系,对物权的保护可以间接实现对占有保护,对占有的保护也可以间接实现对物权的保护,并据此对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全面分析;第十二讲“物权的民法保护体系”,提出对物权的民法保护既要通过债法如侵权责任法、不当得利制度等实现,也要通过物权法确立物权请求权来实现,且占有保护请求权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护物权的功能;第十三讲“占有的保护及其实践运用”,指出占有虽然是事实,而非权利,但法律为维护社会和平秩序,必然对占有进行保护,且从实践的情况看,如何正确运用法律对占有进行保护,仍存在严重不足;第十四讲“物权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指出物权诉讼的请求基础规范较多,且存在竞合的可能,但在讨论竞合之前,要严格区分请求权的竞合和请求权的聚合,不能错把请求权的聚合当成请求权的竞合,且在发生请求权竞合时,法官应通过释明帮助当事人实现权利。第四编“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与效力”,指出占有的公示功能在不动产领域已经为不动产登记制度所取代,由此决定不动产登记在性质上属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但是,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经历了从行政管理手段到物权公示方式的变迁,实践中对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性质仍多存误解,以致在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常常出现形形色色的意见分歧。本编分为四讲:第十五讲“不动产登记是确权的实体依据吗”,指出不动产权属确认在实体与程序上的疑难问题几乎都与不动产登记有关,但由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变动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并非始终同步,因此不动产物权确认的实体依据应为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而非不动产登记;第十六讲“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移转效力及其适用”,指出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移转效力仅适用于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且我国的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不宜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但应确立区分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认为我国民法坚持的是物权变动的要因原则;第十七讲“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及其适用”,重点讨论民法典赋予不动产登记权利推定效力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并就权利推定效力与公信力的关系以及权利推定效力在强制执行中的运用进行全面分析;第十八讲“不动产登记的善意保护效力及其适用”,重点讨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及其实践运用,提出不动产登记在我国虽然具有公信力,但由于我国民法将善意取得制度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因此不动产登记仅具有相对性的公信力,不具有绝对的公信力。第五编“物权变动规则的具体运用”,分为四讲:第十九讲“借名购房中的物权归属与合同效力”,指出应将借名购房区分为隐名购房和冒名购房,且在隐名购房中,应先解决权属争议再讨论合同效力,并认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适用《执行复议与异议规定》的相关规定,判断实际出资人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第二十讲“一房多卖的合同效力与履行顺序”,指出一房多卖的履行顺序可参照《土地使用权解释》确立的规则,但应注意《八民纪要》的相关规定,对后买受人是否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进行审查,并指出这些规则在适用范围上应受到严格限制;第二十一讲“房地关系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重点讨论房地关系在我国的特殊性及其可能带来的实践问题,指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应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情况判断所建房屋的物权归属,不能仅仅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判断房屋的物权归属;第二十二讲“依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重点讨论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究竟包括哪些法律文书,指出只有形成判决和强制执行中作出的裁定书才能引起物权的变动,调解书仅仅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仲裁裁决也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发生变动。第六编“不动产物权确认的程序问题”,分为四讲:第二十三讲“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解决机制”,指出不动产权属争议在我国的解决机构是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但前者仅处理因土地总登记产生的权属争议,其他权属争议应由人民法院处理,且仲裁机构不属于权属争议的确权机构;第二十四讲“不动产权属确认中的民行交叉问题”,提出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旨在解决第三人交易安全的保护问题,因此仅仅是为配合民法的实施而建立的非讼程序制度,即使由行政机构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行为也非具体行政行为,对登记错误的救济也不宜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解决,而应通过更正登记制度来实现;第二十五讲“更正登记制度的实体价值与程序意义”,指出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形式拘束力,只有在民事确权的基础上通过更正登记制度才能消除不动产登记簿的错误,因而更正登记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在不动产领域中的表现,且更正登记制度对于解决目前行政与民事交叉的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第二十六讲“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与赔偿责任”,指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在审查范围上虽然较为广泛,但审查方式仍然是形式审查(有限的实质审查),而非全面实质审查,因而登记机构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七编“物债两分的缺陷及其补救”,分为三讲:第二十七讲“登记前不动产买受人的法律地位”,指出将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区分物权和债权的必然要求,但是也可能带来法律适用的僵化,不利于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为此不仅有必要承认中间型权利,而且在必要时应突破债权的平等原则,赋予特殊债权更加强大的效力;第二十八讲“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讨论预约登记的性质与效力,认为预告登记旨在强化债权的效力,从而使债权物权化,但当事人处分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标的物,则仅使物权变动相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无效,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二十九讲“物权期待权的性质及其认定”,指出期待权不同于期待,因此物权期待权有其严格的认定条件,且物权期待权同样旨在解决物债两分带来的僵化,但由于我国民法对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并不严格,物权期待权理论在我国也应实现本土化。第八编“物权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与适用”,分为三讲:第三十讲“外观主义在民商事审判中的运用”,提出外观主义仅仅是对善意取得、表见代理、表见代表等制度理论概括,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且外观主义只能运用于保护交易中的第三人,在非交易关系发生权属争议时,应运用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等制度,并允许当事人通过举证推翻对权利的推定;第三十一讲“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的关系”,重点讨论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功能,指出执行异议之诉具有确权的功能,因而当事人不得在执行异议之诉外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不应限于审查权属,还应就案外人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其他权利作出认定;第三十二讲“《民法典》背景下的破产财产及其认定”,指出破产财产的认定既涉及物权变动规则的运用,也涉及破产法上大量规则的适用(如未履行合同规则、取回权和别除权),并对登记对抗与破产财产的认定、消费者权利保护与破产财产的认定等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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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张苏彤法务会计,即通过查验分析原始材料和账目数据来筛查假账,并能用易于被司法机关接受的形式保存做假证据、陈述做假事实,以达到提升账目管理水平、降低做假风险、固化违法犯罪事实、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本书从会计核算的视角出发,介绍了法务科学、有组织犯罪、诉讼支持和专家作证等方面的内容,涵盖了会计信息系统和审计方面的内容,对舞弊调查提供了最为全面的观点。本书着力了大量民事和刑事会计舞弊及相关行为,从虚假的企业评估和企业的舞弊到信息安全、会计报表的辨识,是一本非常务实的,和查处企业不法行为紧密相关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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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R跨境数据合规实务郑啸哲《GeneralDataProtectionRegulation》,缩写简称GDPR。这部欧盟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数据保护立法第一次有了自成体系和结构完整的法源基础,更标志着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从一种基于公序良俗的意识形态变成了社会规则中不可缺少的关键组成部分。GDPR的出现不仅仅让欧盟内个人数据保护的力度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层次,也直接或间接启发了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者和法律从业者,比如我国于近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就是典型的参照GDPR制定的产物。GDPR出现后,给本就体量庞大的欧洲企业合规体系又增加了新的内容。目前,由于GDPR强大的域外效力,所有处在欧盟或者业务涉及欧盟市场的企业或商业组织,都难以规避这部法律的适用。我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和出口贸易大国,对于大量我国企业而言,考虑到欧盟市场的重要地位以及违反GDPR的严重商业和非商业后果,了解并重视GDPR的相关规定是非常必要且十分关键的。同时,考虑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立法技术以及立法精神上向GDPR借鉴程度,GDPR在欧盟的法律实践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未来的数据合规体系的司法实践产生借鉴作用。因此在目前我国数据合规立法、执法以及裁判案例还处于早期相对不完善的法律环境下,了解并熟悉GDPR对国内企业和法律从业者而言也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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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典儿童诗300首谭旭东1.四季时新 描绘春夏秋冬的颜色、声音、气味、触感,让孩子去看、去听、去听、去摸,感受每个季节的独特之处,初步理解自然规律。 2.自然科普 描绘动物和植物的形态、特点、习性,讲述大自然中的风雨雷电,让孩子学会认真观察身边的事物,认识大自然,亲近大自然。 3.爱的教育 好的教育不是教会孩子怎么去赢,而是让他们学会怎么去爱。在母爱的主题下,讲述了妈妈如泉涌般热烈的爱,和孩子水滴般小小的爱。让孩子学会感受爱、理解爱、表达爱。 4.自我认同 诗里写了风筝的烦恼、鸟儿的愿望、蜗牛的心事、雨点的秘密,在他们的故事里,通过拟人化的表达,让孩子们更加关注自己,认识自己,培养自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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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诗词游中国曾进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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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上的童年张明舟,肖显志《“一带一路”上的童年·再见赤塔》列车开动了,越来越快,风吹起班超的头发,遮住了他的眼睛。忽然,班超眼睛一亮,天空中出现一个黑影,是大鹏!他的心狂跳起来。是大鹏!它在追着列车飞,飞,飞……“大鹏!我们到中国再见!”班超大喊着,不知大雕听到没有。俄罗斯少年尼基塔在家乡赤塔救养了一只白尾海雕幼雏,并为它起名维克多;中国少年班超在东北小城救助了一只断腿的白尾海雕,并为它起名大鹏。暑假,班超坐火车来到赤塔,看望在那里种植大棚蔬菜的父亲,偶遇海雕大鹏和少年尼基塔。海雕对中俄两个少年都有着深厚的感情,最终它将飞向何方,少年们又将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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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近十年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推动我国迈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与之相伴,刑事犯罪结构出现明显变化,刑事实体和程序法律不断修改完善,检察职能和机构进行重塑性变革,刑事检察工作也随之进行系统性调整,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出庭公诉的形势任务、舆论环境和具体要求都在发生着深刻变化,这给出版已近十年的《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提出了必须迭代更新的紧迫要求。《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修订版)》近100万字,增加了近40万字的内容,均是针对公诉人出庭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适应法律修改和实务发展需要,专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常见问题”一章,并分门别类回答了办理有关黑恶势力、袭警、高空抛物等犯罪中的常见问题;又如,结合经济、网络等领域犯罪专业性强、证据类型特殊等情况,对司法审计报告的证据属性、证明能力等问题专门进行了全面阐述,还在第四章专辟“网络犯罪的举证质证问题”一节,设定六个最为常见的庭审问题,给出了应对建议。在突出强调公诉人出庭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基础上,以常见问题应对为主,分别对出庭公诉工作中452个常见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此外,本次修订对近年来日益突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性问题给予了关注,专门增加一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出庭公诉重点问题”。本次修订版扎根公诉实践,释明专业难题,聚焦业务前沿,指导出庭工作,旨在为公诉人出庭工作提供权威、全面、准确、专业的指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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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令制度与实务操作指引张燕目前我国许多地方法院根据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规定,探索发展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调查令制度,该制度具有促进律师充分发挥调查取证职能、有效保障当事人证据收集权利、切实提升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质效等功能;该制度自地方法院探索伊始即展现出了强大生命力。与地方法院试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已经形成星火燎原之势相比,该制度缺乏立法规范和司法解释的制度支撑,也缺乏理论界系统的研究,导致实务中律师调查令制度适用的标准不统一,功能发挥受到诸多限制,使得该制度面临存亡与否的困境。本书既从基础理论层面探讨了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功能和制度构造,又为律师调查令的实务操作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