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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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探究(英)苏珊·哈克(Susan Haack)著;陈波,张力锋,刘叶涛译《证据与探究:走向认识论的重构》即是当代认识论的好的导引,又是对它的显著贡献。苏珊·哈克精细地阐述并有说服力地捍卫了她自己的立场,这种立场巧妙地周旋于先验论和科学主义之间。除此之外,她还讨论了一大批当代哲学家,如卡尔·波普,蒯因,理查德·罗蒂、哥德曼、保罗·丘奇兰德和帕特里夏·丘奇兰德以及其他人的观点,并对它们作出了强有力的并且是非常细致的批评,以致上述哲学家及其抑慕者们不得不对这些批评作出回应。本书是当代认识论的一部重要著作。它批评了两种传统的认知证成理论——基础论和融贯论,并以填纵横字谜游戏为关键性隐喻,发展了一种新型的认知证成理论——基础融贯论,后者介于基础论和融贯论之间,也介于先验论和科学主义之间,在本质上是自然主义的。 -
行政诉讼法学马怀德主编本书主要介绍了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规定及其运用。全书共分15章。第1章主要阐述了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点,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范围和立法宗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内容和研究方法;第2~15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内容结构和逻辑顺序,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别就行政诉讼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的期间、送达和费用、对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裁判、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关联、行政诉讼的执行、行政赔偿诉讼以及涉外行政诉讼作了介绍、分析和研究。每章分为"本章学习提示"、"关键词"、"正文"、"本章前沿问题研究"、"习题"、"案例讨论"和"本章相关法律依据"等七个部分,十分方便读者对本课程内容的学习掌握、深入思考和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书可作为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教材,也适合法学研究生、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法学爱好者作为研究、帮助实务工作和进行自学的参考用书。 -
转变时期的民事裁判制度(日)染野义信民事司法制度研究在法治社会的意义以及在中国方兴未艾的司法改革进程中的突出地位已勿庸赘述,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展开和逐步深化对于民事诉讼法研究需求的骤然增加,并没有使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脱离“弱势学科”的地位。由于在长期奉行“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文化背景中,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积累严重不足,特别是在外国民事诉讼法和比较民事诉讼法方面起步较晚,无论在研究资料收集、研究人员知识储备,还是研究手段和方法上,都显得明显不足和落后。这种状况严重局限了学术视野和学术品位,无法适应法制变革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因此,尽管在原版信息渠道发达、其他学科的翻译文献已汗牛充栋的今天,介绍一批权威的、体系化的、原理性强的国外民事诉讼法学的学术作品,仍为必要而迫切。特别是在民事诉讼诉讼法典修订之前,对于我国学界常常引为权威支持的现代西方国家民事诉讼法制度的全面了解,可能减少盲人摸象似的无谓争论和法律移植的断章取义;对于这些制度背景、功能、原理、价值目标的深人考察,有助于形成以问题为对象、以语境为依托、立体和动态的比较研究氛围,避免在法律移植中出现拾人的状况。“民事诉讼法学精萃译丛”正是基于这些背景和需求应运而生的。本套丛书在选题方面,充分考虑我国读者的法律文化背景和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需要,追求法域范围的全面性、题材的多样性、原著的经典性,并尽量避免与国内已有的翻译作品重复。在人选的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日本、俄罗斯著作中,分别突出了各自民事程序制度的特色。目前国内已有的以“美国民事程序法”为题的美国作品实际上仅仅介绍了美国的初审程序,而上诉程序在美国立法、实务及整个司法结构和理念中都是独立于初审程序的单独系列,因此,本套丛书选择了三本美国著作,分别介绍了初审法院和初审程序、上诉法院和上诉程序、最高法院及其特殊的上诉程序。德国民事诉讼法教材在我国已有译本,因此我们仅选取了一本在德国反响较好的简洁教材,另一本则是由德国学者根据本丛书的要求专门收集的对于德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形成产生过深远影响的学术论文,同时附录了美国学者关于借鉴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一场著名的大讨论,从中可以看到德国民事诉讼法变革的背景、思路和评价。英国民事诉讼法尽管在1998年修订后已具有强烈的现代性,但由于英国皇家文化中形成的民事诉讼制度无论在理念和结构上与我国都相去甚远,加之国内已有介绍这次改革的译本和专著,因此本套丛书所选取的英国作者的两本书都是比较法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作品,其中一本是经典的理论著作,侧重于从文化视角比较了欧洲三大诉讼法系列即英国、法国和德国诉讼制度,另一本则从制度层面上介绍了当代世界各国民事司法制度所面临的危机和回应。法国民事诉讼制度无论从其作为三大模式之一的重要性,还是对于我国的可借鉴性(包括经验和教训),都应当作为重点介绍给我国研究者,但法国的法学作品在我国不仅稀少,而且译本的可信度也不高,希望本套丛书所选择的法国著名的国际型民事诉讼法学者的这本教材能够弥补这一缺憾。对于日本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介绍在国内已较为充分,因此本套丛书选取了两个边缘主题,一是日本民事诉讼发展史,从中可以透视日本现行制度形成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基础,并把握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发展的大致脉络;另一本是对日本审判外纠纷解决途径(ADR)的介绍。俄罗斯作为与我国法学发展史上有着相同或相似血脉的国家,无论对于探寻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成因,还是基于借鉴或反思并建构转型时期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都是不可或缺的一枝,因而当然地列入了本套丛书。此外,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迅猛发展,欧盟司法制度对于成员国乃至周边国家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之深,已使得我们在介绍和研究欧洲各国诉讼程序制度时不可忽略的一部分,这种影响也受到本套丛书的关注。法学翻译的意义、艰辛和方法已有无数翻译家进行过多种精辟论述。在担任这套丛书的翻译、审校和翻译组织工作的过程中,我不断想起其中一位翻译家的话:“谁要想下地狱,就让他去做翻译吧!”当我们以“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的淡泊完成这份工作时,我们已经能够以平静的心情等待读者的宣判了,因为每一位译者和审校者都已倾尽了自己的“储蓄”。如果这份勤勉耕耘能够在民事诉讼法学的园地里播种几粒健康的种子,那么欣慰就不仅来自于译者和审校者从字斟句酌中的受益了。而这种欣慰也是我们回馈那些在本套丛书制作中给予过关注和帮助的同道者的唯一方式——在这些尊敬的同行中不能不提的是,共同主持本项目的张志铭教授,以及为本项目奠定基础的“民事诉讼法学者国际研讨班”和“比较民事诉讼法研讨会”项目的主持人江伟教授和课题组全体成员。傅郁林谨识2005年7月15日 -
民事诉讼法学谭兵主编本书对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和重点内容做了翔实和丰富的阐述,在一定程度上兼具资料性和学术性。本书共分二十四章,依据具体内容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总论、原则制度论和程序论三部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的一种,总论和原则制度论在全书中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而程序论则是本书以大部分的篇幅进行详细阐述的主体内容。本书的主要特点和有点是对该学科资料和知识点介绍的完备,可以说该书囊括了与民事诉讼法相关的全部诉讼程序制度,包括民事诉讼普通程序、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民商事仲裁、海事诉讼和海事仲裁制度。另外,本书还比较适当地将理论和法律地实际规定进行结合,让学生在学习民事诉讼法律学科地同时,领略民事诉讼具体制度地运作。< -
刑事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吴卫军著刑事司法法治化是我国法治化历史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书以我国刑事司法的理念建构、制度设计为逻辑主线,围绕着改革、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这一中心问题展开分析论证。全书综合运用思辨、比较等研究方法,以刑事司法中的一些基本理论和热点问题如诉讼文化、效益原理、私诉权、司法改革等为研究对象和切入点,紧扣司法实践,站在法理高度从规范和实证两个层面深入剖析了我国刑事司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前瞻性的改革举措。 -
证据法陈界融著司法的功能之一在于断事鞫狱、定分止争,证明负担原理与法则之遵从,乃司法正义之根本所系,否则,司法裁判即无定数,司法公正与文明即难长久实现。胡适先生“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有七分证据,不说八分话”,其理自明。传统证据法理论认为,只有在案件事实发生真伪不明时,才有证明负担法则的适用。本书认为,每一个案件的诉讼过程,都有证明负担原理与法则的运用。证明负担自身的内容包括,审前程序中声明证据方法的主张负担、法庭调查程序中提出证据方法的举证负担、法庭辩论程序中运用证据进行辩论的心证负担。本书证明负担原理与法则,包括:(1)证明负担原论。主要涉及的原理与法则有:证明负担历史发展、证明负担内容体系、证明负担分配原理。(2)证明负担转承论。涉及的原理与法则主要有:司法认知法则、推定法则、自认法则和证明妨碍法则。(3)证明负担禁限论。所涉及的原理与法则包括:表见证明法则和口头证据规则。在培养证据文化理念,造就证据思维逻辑,大力倡行证据裁判主义的今天,研习证明负担原理与法则,无疑久旱逢甘霖。本书前言总序江伟证据,是司法正义的基础,没有证据的司法,其正义性、公平性很难得到保障。要使我国司法实现正义与公平,必须夯实司法正义与公平的基础——证据法!这也是确保社会长治久安,建立民主法治型社会的基础。证据法,简而言之,就是以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法律,其内容无非是证据与证明两大块,它们之间的关系即是,证据是证明的基础与手段,证明是证据的必然结果与要求。这些内容,第一,不属于任何一部诉讼法,但是在三大诉讼中能够普遍适用。第二,它与程序法有联系,却并非程序法的内容,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有点类似于实体法规范的规范。法官和当事人把它当做实体法规范直接引用。第三,从立法技术上讲,对于证据法规则,任何一部诉讼法都不能把它全部包括进去。所以,证据法与诉讼法的关系也是非常明显的:由于证据具有公开性,决定证据行为必须公开透明,在诉讼环节中,如公安等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活动具有闭合性,它不符合证据法的本质,故应属于刑事诉讼法调整。再一方面,诉讼法它本身具有程序的不可回转性,即某一程序过去了,就不能重新再来,如公安机关已经将某一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理起诉,不能再行立案侦查;一审法院将案件审判终结,不能再决定霍新审理一次。而证据法它本身却具有可回转性,如检察院即使将案件向法院起诉,它仍然可以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甚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庭调查程序或辩论程序已经结束,也可以依职权决定重开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由此,紧紧抓住闭合性(非公开性)、不可回转性来区别诉讼法与证据法之间的关系,就显得清楚明白。特别是将诉讼法与证据法的内容区别开来,证据法能够单独制定。将诉讼法与证据法二者的关系区分开以后,即是证据法的立法模式问题。关于证据法立法模式,是通过修改三大诉讼法,补充完善证据法的内容的方式进行证据立法,还是制定统一的刑事、民事(含行政)证据法,抑或制定单独的民事证据法、刑事证据法、行政证据法,学者间也有争议。这三种立法模式在两大法系国家都有不同的立法例可资参考。但是考虑到,第一,诉讼法和证据法的规范是可以区分的,这就为单独制定证据法提供了规范依据。第二,如果各证据法单独立法,如何处理三大证据法中的共同性问题,如证据方法、证据调查法则、证据评价法则等共同内容?单独制定一部民事证据法后,是不是又要单独制定刑事证据法、行政证据法?这样制定是否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单独制定后,是不是便利于司法操作?比如,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要用刑事证据法和民事证据法两套规则来处理,对当事人和法官而言都是痛苦的事,这样根本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和司法的操作。所以,从长远看,应当制定统一的证据法。“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课题,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重点项目,从该项目的立项、报批到项目的进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王利明教授做了大量的组织领导工作,这些工作是该项目得以报批及顺利完成所必需的。该项目由中国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主持。在江伟教授的主持下,根据研究计划,课题组开展了如下工作:一是课题组调查收集了全国有关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若干规定意见”等资料,对其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调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公布实施以后,课题组对该规则本身的内容进行了专门研究,肯定了有利的一面,对其存在的问题,也进行了分析,并在草拟证据法草稿时做到可取可去。二是课题组积极搜集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证据法立法例,对之进行专门的研究分析,着重关注各有关国家的证据文化背景,这些证据法制度对世界各国证据法的影响,以及我国对之吸收或引进的可能性,做到洋为中用而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同时,对我国传统证据文化底蕴进行分析研究,以决定我国现代社会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法。三是在前两项工作的基础上,组织专人对证据法的一些主要内容进行研究论证,并对司法裁判中适用证据法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个案剖析,了解我国证据法制度在司法裁判中适用的程度、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一些成功经验。四是在此基础上,组织专门的人员,草拟证据法草稿,组织专家对之进行专门的讨论与修改,并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际部门的人士进行密切配合,分别听取他们各自对课题组草拟出的证据法草稿的内容、体系、编章结构等内容的看法与意见。通过数次研讨会,对一些基本的证据法制度问题达成了共识,对尚未解决的一些问题或争议较大的一些问题继续进行研究,并以之为本,进行分析论证,最终写出《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与此同时,课题组从一开始,就组织部分国内证据法学者,对证据法的主要理论问题进行专门研究,以期为草拟中国证据法提供理论依据,这些专门性问题研究包括:民法与证据法的交错,证据能力与证据方法研究,电子证据研究,专家证人制度研究,证人陈述真实性担保法则研究,书证问题研究,证明负担原理与法则研究,推定法则研究,自认法则研究,证据法理论与实证分析,以及对世界上影响比较大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03)》进行译评和比较研究,等等。其中,对一些专门性问题研究比较成熟的,以“中国证据立法前瞻性问题研究丛书”的形式,集结出版。我们希望,这些研究成果的发表与出版,不仅对我国的证据立法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持,而且也为我国的证据法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为全民证据意识与证据思维逻辑的培养,特别是为正义与公平在我国司法裁判中的实现,能够奠定一个理论基础。当然,我们也要感谢推出本丛书的幕后英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事业部的编辑们,是他们提出了出版本丛书的创意,也通过他们敏锐的社会洞察力,为我们提供了证据法理论需求的信息与交流平台,使我们更加坚定了如下信念:不是我国司法人员和老百姓不需要证据法,不需要证据思维逻辑,而是我们理论工作者,没有能够为社会生产出高质量的证据法精神食粮。为此,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也对“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这一课题有了新的诠释。是为序。2003年5月18日(江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诉讼法学会名誉主席,“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课题组主持人。) -
民事诉讼法案例教程史长青,郑莹主编为编写一套质量高、特色鲜明的案例教材,我们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总结了现有案例教材的得失,汲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使本套教材能更好地适用教学改革的要求。本套教材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体系新颖。本套案例教材以法学的基本理论为线索,就每个具体理论问题设案情简介、思考方向、法律规定、学理分析、自测案例五个部分,这一体例可以充分地体现实践、法律、理论的结合。第二,内容简洁。本套案例教材力争以简洁的语言明确问题,解析实例,说明法理,使学生能够一目了然。第三,紧密结合法律规定。针对现有案例教材往往脱离现行法规定的缺陷,本套案例教材特别强调现行法的规定,并通过实例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的规定,以增强学生自觉适用法律的能力。第四,具有启发性。本套案例教材在每个具体理论问题的设计上都名括有自测案例,其目的就是给学生以充分的思考空间,启发学生运用理论与法律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叶必丰,徐晨主编本书的特色,是所选案例的真实性和典型性。我们认为,作为案例教材中的案例,应该是真实的,的的确确发生过的,而不应该是假设或想像的。我们发现,在有的著作中,所举的例子是按照知识和原理所进行的一种可能性假设。这种假设,不能真实地说明知识和原理的实际应用,而只能是一种可能。并且,既然是假设的,就无法使自己的想像穷尽,往往会使分析和评论缺乏牢固的前提。这仍然是在说明原理和知识,而不是结合实际,从而无法使思维的结果即知识和原理得到实践即判例的检验。从治学的角度来说,这也是应该避免的。为了表明这种真实性,我们对每个案例都注明了出处。同时,这样做也是为了尊重原案例编写人员的劳动。我们认为,案例教材中的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所以,编写之初,我们就要求各作者尽可能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的《人民法院案例选》,以及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现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写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选择案例。只有在上述文献中无法找到相应知识和原理的案例时,才可以在其他文献资料中选取。从总体上说,我们基本上达到了这一要求。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典型案例,是指能够明显和充分说明某个原理或知识点的案例。有时,这样的案例不是很容易找到。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的判例还没完善的汇编和公布制度,另一方面是因为有些知识和原理很少体现在案例中,或者某些问题目前还没有进入诉讼途径。比如,在目前,我国法院还不能审查行政立法行为的合法性,因而对这方面的知识和原理用更多的案例来说明和分析,就比较困难。当然,还有的可能与我们作者自己的信息量也有关系。基于上述原因,我们这本书也许并没有完全符合编写的初衷。这是我们以后要继续努力的。本书在案例体系上虽然尽可能按行政法原理的次序来排列,但基于同样的原因,以及一个案例往往涉及多个原理,并没有分章分节。另外,本书在编写形式上是统一一致的。当然,至于文风和表述,虽经统稿处理,但仍可能存在差异。 -
刑事诉讼法论文选萃本社编1、随着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为满足法律人士、政法院校师生研习法所需,选编了《法学论文选萃》丛书。2、所收论文概以作品本身的学术影响作为叭一入选标准,其内容或法学争论有独到见解,或对法律新问题有创见,或对现行法律有精辟剖析,或介绍外国立法例和学理,而不论作者的年龄、地域、职业和身份。3、为努力避免由于编著的立场或利害关系所致消极影响,选编工作均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专业编辑担纲,经征求多方意见并反复斟酌完成。4、各选加论文的编排,力图按其探讨主题,依照门法的法条或教科书的章节顺序分列,不考虑论文发表的时间,概不涉及作者的辈名。5、各篇论文均在其题目之下对作者的简历和主要学术成果略作介绍,并在文末注明论文出处,供读者进一步查考。6、除作者已故或极少数作者难以取得联系之外,论文均已获得作者授仅。本书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稿酬。7、因所收论文原载期刊对论文注释要求不一,为尊重作者文风、保持文章原貌,本丛书对论文注释不做统一规范要求。8、本丛书共收书12种。 -
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高桂英编本书是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系列教材”之一,由有关教育部高职高专教育法律专业教育改革试点院校编写而成。根据民事诉讼法体例结构,分十四章编写。突出了案例教学和技能训练。各章设计了技能训练,除了巩固概念类的习题外,还设计了案例分析,以期达到培养实际能力的目的。本书可作为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院校。成人高等院校、本科院校二级学院、本科学院高职教育法学、律师专业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课的教材,也可供五年制高职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有关人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