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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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梁玉霞 著《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针对我国刑事法律多元化与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迫切需要,在概括性地提出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性质、特点、原则、主体和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就区际刑事司法管辖权的本质及其划分与协调、区际追逃追缴协助的实践与立法、区际刑事调查取证协助、区际刑事判决裁定的承认、区际被判刑人移管、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下的刑事司法协助等,进行了深入透彻的分析研究,强调在尊重各法域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制度衔接与司法协助立法。 -
法律判断与裁判方法吴庆室 主编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长期以来,一直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民事案件在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一直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全国各地法院都极为重视。一段时期以来,民事审判工作也是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民事审判的主要依据是民事、商事法律规范,对于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规范的范畴;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属于私法范畴的争议。私法规范一直贯彻着意思自治的原则,所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范,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而很多情况下在立法时就给当事人的行为留下了较大的空间;这一特点,反映到司法审判实践中,则多数情况下属于法律规范的漏洞或者空白。同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范,涉及到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既要考虑到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也要考虑到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还要考虑到违约行为、侵权行为,更要考虑到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立法予以规范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复杂的;而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立法者又不可能对民事活动的所有方面都能概揽无遗,所以在出现法律漏洞与空白的同时,立法者还给司法者留有了自由裁量的余地,交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去适用,这一点则是与刑法所不同的。同时,民法的发展性特点也决定了民法对市场经济的反映尤其敏感,民事活动的实践可以说是瞬息万变,会明显地与民事成文法拉开差距,使民法表现出更加严重的滞后性,特别是在刚走出转轨期的中国.新的改革措施迭出、新政策较多,不规范行为普遍存在,许多新的经济现象和经济关系,难以在现有规定中甚至法理中直接找到判断的依据。民事审判与市场经济的关联性、民法的发展性和经济政策的多变性,对民事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民事审判人员运用智慧正确处理好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发挥民事审判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导向作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然而,由于各级法院、各地法院的法官们,在年龄、知识结构、社会阅历、审判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对法律的解释、漏洞的补充以至司法裁量权的运用,都会有不同的结果,使得法院在裁判民事案件时,结果不一,由此而引出了确立民事案件裁判标准统一规范的问题。 -
案件事实认定方法郭华 著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法院裁判案件的两个最基本方面,案件事实认定是审判程序的核心,也是法官裁判案件的基础。法治发达国家在许多法律程序规则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案件事实认定的规范上仍相对薄弱,从而折射出案件事实认定规范的艰难及其认定方法探索的艰巨。本书在对事实、案件事实、案件事实认定方法等范畴作出界定,并在案件事实认定方法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透过司法实践对案件事实错定的实例提出较为安全、稳定的案件事实认定方法。这些方法主要包括案件事实认定的程序方法、思维方法、主要方法和辅助方法,对各种方法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并为案件事实认定提供了妥当、合理的进路。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孟鸿志 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根据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契合了大学本科法学专业的教学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在借鉴、吸收行政法治实践和最新科研成果的基础上编写而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系统、科学地阐述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有助于学习者较为全面地学习和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同时,为便于任课教师更好地进行授课,《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配备了与教材相配套的多媒体教学课件,供多媒体授课时使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为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核心课教材,适用于法学专业本科生、专科生,同时也适合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及对行政法学感兴趣的社会人士阅读。 -
民事行政检察优秀抗诉案例选编甄贞 主编《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抗诉标准为原第185条,即“(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修改后的抗诉标准为第一百七十九条,即“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新民事抗诉标准仍然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一是事实证据认定有误;二是适用法律错误;三是违反法定程序;四是审判人员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
公民诉讼指引刘晓明 主编《公民诉讼指引》清晰、明确、详细地阐述了各类诉讼、执行、国家赔偿、信访、法律援助等司法民事行为的法律程序、法律规定,指引当事人如何自助进行这些法律和民事活动,更加方便当事人与人民法院、有关国家机关、信访办进行联系和沟通,使当事人能够更快、更方便地掌握诉讼、执行、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的程序进展情况,为当事人解决问题提供法律程序指引。另外,《公民诉讼指引》附有全国部分地级市法律援助中心和信访办的邮编地址和电话。《公民诉讼指引》具有涵盖面广、最新法律规定、简单易懂、内容丰富多彩、极具实用性等特点。 -
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陈刚 主编,谢文哲 分册主编一套丛书的“总序”,往往是洒洒万言。但我欲用最直接、最简洁的文字写就本套丛书的“总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读者完全可以从本套丛书所收录的内容上准确无误地判断出其出版价值及意义。个人认为,推出《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这套丛书,旨在增进理论界、实务界对近百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发展状况的了解,通过整理、汇编、说明文献资料的方式,努力搭建公开、平等的学术平台,增加学术积累,满足立法及实务之需,促进本学科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本套丛书追求的最大价值不在于证明编纂者的创造,而在于渴望读者们、利用者们的发现。自光绪二十八年四月丙申(1902年5月13日)清政府下诏沈家本、伍庭芳主持修律及拉开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序幕,时至今日刚逾百年。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百年进程,既是中华固有法制和法律思想全面走向衰败以及西方现代法制、法律文化逐渐本土化的过程,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及其理论不断走向独立、成熟和体系化的过程,全面认识和评价这一过程,对于今天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研究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我国目前尚未有全面总结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百年进程中的立法成果、理论成果的文献资料集,而弥补这一空白当属民事诉讼法学者应为的一项学科基础建设工作。 -
仲裁司法审查程序要论姜霞 著关于仲裁司法审查的理论问题,无论学术界抑或实务界关注得更多的是司法审查的范围和程度等仲裁司法审查本体问题,对于审查的步骤、方式等程序问题则缺少应有的重视。而在倡导程序正义的现代法治社会,如何利用正义的程序约束权力的滥用,促进权利的实现却是更为重要的课题。尤其在仲裁与司法两种纠纷解决机制处于相互促进又相互竞争的状态下,如何利用程序的力量规范司法权的运行,使其始终基于正当目的履行对仲裁的审查职能,实现保护仲裁当事人程序基本权的司法目的是十分关键的问题。《仲裁司法审查程序要论》以仲裁当事人程序基本权的救济为出发点和终极目标,详细论述了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概念、价值、目的、原则等基础问题,通过对我国当前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分析,提出该程序的性质定位错误是导致其存在种种弊端的根源,并通过将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与程序性裁判程序进行对比分析,得出仲裁司法审查程序属于程序性裁判程序的结论,从而依据程序性裁判程序的结构要素对仲裁司法审查程序进行了具体的程序构建。 -
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江必新 梁凤云 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套装上下卷)》对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基础理论进行了全新的构架,尤其是摆脱了长期附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理论缺陷。 其中相当多的内容涉及到司法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对相关问题进行理论阐述和对比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法,是实务界尤其是行政审判法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重要参考书。《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套装上下卷)》还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各项司法解释、请示答复等等都进行了几乎无遗漏的阐述。《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套装上下卷)》作者是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官,参与了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各项重大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起草和制定,是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直接见证者,作者的相当多的观点反映在了司法解释当中,权威性很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郑旭 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观点是,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在于防止法律实施官员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具体而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应当在宪法中增加规定不得强迫自证有罪、搜查扣押须经法院批准的要求和律师帮助权;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增加规定非自愿供述、非法搜查扣押获得的实物证据以及派生证据的排除,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应当删除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只有行政执法机关在羁押性讯问或者搜查扣押中通过侵犯公民宪法性权利获得的证据,才可以由原告人向法庭申请排除。在理论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应当是禁止事实审理者看见和听见被排除的证据;非法证据限于取证程序违法;非法证据的根据是宪法;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在于震慑法律实施官员;非法证据应当强制排除;非法证据的果实可裁量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的固有弊端是必须付出的代价;非法证据排除替代措施是不充分的;非法证据被排除后,不应当允许被重新提取;应当被排除的非法取得的陈述主体仅仅指被追诉人,不包括证人和被害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证所使用的资料来源主要是美国,其次是英国、德国、日本等其他西方国家的理论和立法;在提出立法建议时,考虑了我国现行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