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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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司及仲裁机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乔军等编著本书依据的是我国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编写而咸的,内容顺序依照公、检、法、司、仲裁机构编排而咸,其内容突出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及办案程序,文中语言简洁,层次清晰,引用法律法规准确,内容具有新颖性、权威性和实用性等特点,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工具用书,有助于提高广大司法工作者和法律服务人员的办案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对于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广大考生而言,书中内容也是须重点把握的考点、重点和易混淆点,是司法考试的必备参考用书。需要说明的是:第一,为突出本书的主旨,本书每章第一节简要介绍该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和职能。第二,为保持全书的统一性和连贯性,本书第四章只介绍了公证处而对律师事务所和监狱部门的内容没有涉及。 -
国际私法郑远民等编2001年11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全面对外开放。严格遵循国际公约和惯例来开展国际事务的交流已成为必然。本书以比较的方法为研究原则,集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国际私法研究理论和实践之大成,将最新最先进的的国际私法知识介绍给读者。 国际私法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一个涵盖国内法源和国际法源,包括冲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三大规群的庞大的法律部门。国际私法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内容的日益增多,无疑对国际私法的教学带来了一定影响。 为适应21世纪国际私法教学之需要,编写了这套国际私法教材。 -
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梁书文,回沪明,杨荣新主编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实务界、理论界参与或熟悉立法及其配套规定起草讨论的有关专家撰写。本书以该法施行以来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为基础,以该法及其配套规定为主干,以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为补充,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该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的原意及其相互关系,着重解决司法实践中热点疑点难点问题的法律适用和有关实务问题。本书既凝结了理论研究中较为一致的观点,又反映出执法实务中的具体解决办法,综合了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系目前系统研究与阐释该法的最新之作。...... -
诉讼法论丛陈光中,江伟主编围绕目前证据学中的研究热点——证明标准问题,本卷专门组织了“证明标准笔谈”,陈光中、卞建林、刘金友、徐静村、崔敏、陈卫东、何家弘、王尚新、南英等专家、教授阐明了证明标准问题上的观点和见解,使该问题的研究更趋全面与深入;《市民社会与刑事诉讼法的精神》论证了市民社会同刑事诉讼法的理性与科学、民主与自由、公正与效率等精神的关系;《刑事诉讼程序功能分析》围绕刑事诉讼功能与价值、规范的关系问题展开论述;《我国法院行政化、企业化倾向之初步批判》分析了现代法治社会中法院区别于行政机关的必要性及两者的主要区别,对我国的法院体制及其运行过程中的行政化、企业化倾向客观地进行了描述、探讨了造成这种行政化、企业化倾向的主要成因及其矫治对策;《效率与程序和谐论》从一种新的视角解析效率与程序的关系,以期统摄公正、效益、安定等价值目标,并为解决“高成本低效率”这一民事诉讼积弊提供一种更精细、更务实的改革思路;《自认及其法律实务问题》探讨了自认的构成要件=属性以及有关自认的一系列实务问题;《非方便法院原则问题研究》对适用这一原则的利弊得失及在我国的实践进行了探讨;《日本民事诉讼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比较全面地介绍了日本民事诉讼中设置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立法目的、提出文书义务的范围,申请和审查程序以及违反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申请和审查程序以及违反文书提出命令的法律后果;《论行政审判权的性质——“行政诉讼权力关系”法理分析之一》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行政审判权区别于刑事审判权、民事审判权的特殊性质,其中不乏新颖、独到的见解。 -
侵权损害赔偿典型案件诉讼证据运用廖中洪主编;相庆梅[等]撰稿全书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根据最新司法规定对证据基本知识和诉讼中的运用规则,及其证据运用的技巧所做的一个简练的概述。第二部分是采用诉讼实例分析的方式对普通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据运用的研究。第三部分同样是以实例分析的方式对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据运用的研究。全书除第一编是有关证据知识和证据运用规则及其运用技巧的论述外,其余两编完全是实例分析和研究。在这两编的内容中,我们共收集了40多个案例对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据运用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研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本社 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4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本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共计75条,1989年4月4日通过,1990年10月1日施行。本读物系统详细的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法规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小文库》编选组编本书收录了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标准文本及相关的背景资料,同时汇编了相关的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 -
论刑事诉讼方式的正当性梁玉霞著以主体——目的——行为的对应性为切入点的刑事诉讼方式正当性研究,在根本上涉及到国家刑事司法的宏观构架及诉讼目的的确定,这正如航行者对指南针的依赖。司法公正,作为人类永恒的诉讼价值追求,内含了一个审判中心主义的程序构造和中腐化的诉讼目的。从刑事诉讼方式运作模式的发展变化基本上可以看出刑事司法特定的规律性,并能对当代刑事诉讼的正当性给予基本的肯定。控、辩、审三方的存在、分离和主体性矛盾运动是诉讼的天然基础,人权的介入仅仅是一个时代开明的标记。当今两大法系刑事诉讼程序所呈现的共性和明显的差异,恰恰揭示了正当性与多样性或地方性的共生关系,这应当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司法改革所明鉴。在司法公正的旗帜下聚集着利益不同甚至根本对立的控辩审三方。抛开各方的实体利益追求不谈,控辩审三方在诉讼上的目的也各有不同——我们必须将实体目的和程序目的区别开,就如同我们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区分一样,否则我们永远都摆脱不了理论和思维的混乱。公正地消解冲突的诉讼目的,不仅设定了审判者必须中立的诉讼立场,而且也限定了审判者基本的行为方式和活动特点。控辩双方的诉讼目的倾向于对立:控方追求诉讼主张的成立,辩方则意图使其不成立。双方的实体欲求则潜存于诉讼主张或意见之中,能否实现及实现的程度取决于诉讼目的能否实现及实现的程度。目的理论,不仅对于一审而且对于其他审判程序也都具有普适性意义。实现诉讼目的的基本方式,在法院是听证和认证,在控辩双方是控诉和抗辩。法院过多地进行调查取证活动显然与其诉讼角色是不符的。由于控诉所具有的攻击性特点和举证责任的存在,侦查权成为控方必不可少的力量支撑,这也是建立诉侦督导关系的根据所在。但是任何时候,控诉强制都是非正当的,强制侦查必须受制于法院的司法监控。单从体制上讲,游离于司法之外的行政侦查的结果是不具有诉讼效用的。当侦查不受审判权监控并且侦查所获可以直接用作审判证据时,审判公正、司法独立和被告人的抗辩权就都遭到了根本的破坏。西方两大法系不同模式的审判中心主义设计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除此之外,控方还不得将自己凌驾于法官之上。在辩护方,抗辩权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辩护行为只能是护卫性的而不能是攻击性的,因而如英美那样过多的辩护权配置对控方是不公正的,结果只会导致对犯罪一程度的放纵。明确诉讼主体的身份是把握其诉讼方式正当与否的重要前提。传统上,诉讼程序对案件实体内容的依附导致在一审后各种救济审程序中出现诉讼主体角色的混乱或缺位,如本是诉讼被告的却坐到了法官的位置上,由此演绎出救济审程序整体上的混乱。理顺该程序是实现刑事诉讼方式正当性的当然之举。本论文分为七章。第一章刑事诉讼方式及其正当性注解。本文所说的刑事诉讼方式是指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基于各自的诉讼欲求而在刑事诉讼中所采取的或者应当采取的不同的诉讼立场、原则、行为倾向、活动方法等综合而成的行为定势,或称行为模式。对刑事诉讼方式的研究首先迎合了司法仪式性或称格式化的需要,就其实质来讲可以为刑事诉讼的各利益主体提供基本的诉讼行为模式标准。刑事诉讼法学也会因刑事诉讼方式范畴的补充而趋向完善。正当性有制度正当性和程序正当性之分。刑事诉讼方式正当的一般标准为:主体性、合目的性、无妨害性、秩序性、实效性。西方两大法系求同存异的发展提示我们,刑事诉讼方式的正当性和多样性是彼此兼容的。第二章刑事诉讼方式正当的逻辑起点。将刑事诉讼方式放置于一个正确的坐标系上才能准确衡量其正当与否。司法首先必须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之所在。公正的司法内含了这样一个程序构架:冲突双方即诉讼中的控诉方与辩护方位于两边,法官则居中裁判,不偏不倚。该原理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扩展就是审判中心主义。另一方面,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消解国家与个人或个别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而非打击犯罪或保护人权。控辩审三方进行诉讼的目的各不相同。对此给予充分的认识与尊重,才能体现设置刑事诉讼的初衷。这是我们确定正当的刑事诉讼方式的两个出发点。第三章刑事诉讼方式运作模式的变异与回归。早期的刑事诉讼类似于当今的民事侵权诉讼。审判以消解冲突为目的,法官中立,原被告双方地位平等,谁主张淮举证,表现出最初的自然与和谐,故称为自然平衡式诉讼。封建国家权力的介入,打破了这种平衡,控辩审三方的诉讼格局变成为两方对峙的行政格局。资产阶级革命后,刑事诉讼在更高层次上恢复了三方的机能平衡。历史发展的轨迹恰恰证明了控辩审职能分离、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方为诉讼的本真,诉讼的目的只在于解决纷争。刑事诉讼的历史演变,根本上缘起于控辩对抗的矛盾运动以及国家对诉讼风险防范的不同手段。第四章实现裁判公正的审判方式。审判者肩负着控辩双方的期望,连结着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公正的审判需要审判者保持行为的评判性、亲历性、超脱性、权威性和必然性,并以听证、认证为其基本的行为方式。听证、认证的内容决不仅仅是事实证据,听证。认证的方法也需要慎重对待。我国刑事审判方式在基本实现由调查型向听证型转变之后,公正审判面;临的最大障碍,一是突袭裁判;二是救济审诉讼主体的错位所导致的角色、行为与目的的不对应。必须对之予以克服。第五章裁判真实主义与侦查方式。司法裁判必须以能够查明的纠纷事实为客观依据,但是侦查与审判的不同方式使得侦审分离成为必然。另一方面,正因为有这种不同和分离,审判权对侦查权自然产生一种异己的排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用侦审监控和侦审附属的办法实现二者间的协调和侦查效力的承认和传递。中国的刑事侦查无论从体制还是从程序上看,都游离于司法之外,最没有理由获得司法的认同却偏偏效力最强。因此,改善我国的侦查方式并以此理顺侦审关系,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第六章控诉方式的正当性。控诉方在审判程序内只能是当事人,不得凌驾于法官之上,没理由对被指控人直接实施强制。为支持指控理当享有侦查权。在侦诉分工的情形下,确保检察机关的侦查督导是极为重要的。无论自诉还是公诉,都有需要注意克服的局限性。起诉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并存的诉状主义和卷宗主义各有其合理性,关键是如何在制度上予以完善。起诉必须明确诉讼主张和理由,并在庭审中予以充分的阐述,这是指控成败的关键。第七章刑事被告人抗辩权及其实施方式。刑事被告人有实体性被告人和程序性被告人之分。在平衡式诉讼中,被告人的主体资格是当然的,其主体性靠其享有的自然权利和诉讼权利来形成。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权利,具有被动性,其行使具有消极和积极两种形式,包括沉默权在内的消极抗辩权是最低限度的抗辩权。抗辩重在“破”,故无需过多的积极手段和措施。从各国实体性被告人抗辩权的行使看,我国存在的主要缺陷是实体性被告人消极抗辩权缺乏、积极抗辩权受限。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世荣主编为符合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和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适应高等法学教育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再次修订了这本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这次修订是在反映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以及近年来新出台的《立法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总结我们教学科研成果及借鉴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本书可供法学专业学生、行政法教研人员及实务工作者等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