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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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的理念与运作柯葛壮等著法学是追求正义的学科,而程序是保障公正的前提。本书从法讼理念的角度,以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为基础,紧密结合我国诉讼法实践,对诉讼法的理念与运作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反映了诉讼法学术界讨论的最新研究成果,反映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最新动态和成果。兼具理论性和操作性,是一部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学术专著。 -
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规则研究皮勇著解决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相关问题,完善我国相关程序立法既是信息社会中的犯罪给我国刑事诉讼活动提出的挑战,是利用刑事法律有效遏制信息技术相关犯罪的需要,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完善的机遇。本书将重点研究电子证据的取证、认证规则,以及典型的信息技术相关犯罪中电子证据的调查和适用。马克昌教授以其渊博的知识、卓越的理论成就和高尚的品德,赢得了中国司法界和刑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的尊敬和景仰,获得了国外同行的敬重和饮佩,受到学生的爱戴。在马克昌教授80华诞即将来临之际,他的学生们自发组织起来,策划了这套庆贺丛书,以表达自己对先生的感激和祝贺。本套丛书中的作品,有的是独著,有的是合著,它们都是马克昌教授的弟子们在刑法学、犯罪学方面新的研究成果。贺寿献礼意义深远,一方面是弟子们向先生汇报自己的工作;另一方面也通过这样的方式深化刑事法学理论研究,也也非常符合先生对弟子们的期许。< -
程序与民主[意]皮罗·克拉玛德雷(Piero Calamandrei)著;翟小波,刘刚译《程序与民主》是意大利著名政治学家、法学家皮罗·克拉玛德雷(Pierocalamandrei)(1889-1956)讨论现代诉讼程序的著作。该书篇幅虽小,但影响甚大。国内对该著者及其作品的介绍较少,倒是其弟子卡佩莱蒂的著作已有中文译本:《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程序与民主》一书,并非平行地讨论程序和民主,而是从程序的视角讨论民主。这里的民主,也不是政体意义上的治理机制,而是尊重人的权利这样一种态度和行动。这是一本检讨性的著作,是对自由主义理念支撑下的形式主义程序观的一个反思。 -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黄松有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4年第4集·总第20集)》主要内容包括:司法解释、民事审判政策快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题研究、判例与学说、民事证据专论、前沿探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等。 -
民事诉讼法教程石峰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是教育部规定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民事诉讼法教程》以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典为主线,科学地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教学体系与内容,系统地阐述、讲解本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同时,对民诉法学界新的学术动向和研究成果亦作了及时反映,并紧密结合最近的司法解释来介绍民事诉讼的有关操作规程,较好地体现理论联系实际。《民事诉讼法教程》既可作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教材,亦可供其他有关读者阅读。 -
刑事诉讼法学陈立,陈晓明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是厦门大学法学院面向21世纪系列教材之一。几年来,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实践经验,通过反复讨论和修改,我们编写出这部教材。本教材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参加编写的同志献计献策,力争把最新的研究成果奉献出来,使本书的内容更加充实。本教材的特点:一是强调刑事诉讼法学的应用性。刑事诉讼法学是应用学科,因此,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必须注重其应用性。本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对新的刑事诉讼立法进行阐释,注重对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疑点进行剖析,注重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注重对最新的司法解释的分析。二是注意吸收新的研究成果。自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学者们又继续关注该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状况,及时针对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发表了大量有针对性、有建设性、富有创新精神的理论著述,这些重要的科研成果无疑对中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本教材注重吸收近年来尤其是1997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最新成果,从而丰富了本教材的内容。三是重点问题重点研究。作为教科书对该学科的基本内容理应都有所涉及,但并非面面俱到、平均用墨,而主辅结合,突出重点。本教材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努力。对重点问题做了比较深入的阐述,而对其他一般性规则则仅做概述,以节省篇幅。 -
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研究彭海青著内容介绍:序一刑事诉讼法在性质上是程序之法。在我国,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人们对于程序的地位、价值予以重新审视与评价。学界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研究也日渐深入,观点纷呈,甚至形成了学术流派。彭海青在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就开始关注刑事诉讼程序设置这一问题,在2003年考取我的刑事诉讼法方向博士研究生后继续对其进行探索。到目前,已发表这方面的学术论文30多篇。今天终于完成了这本专著。本书是国内有关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系统研究方面的第一部专著。选题视角独特,从设置角度研究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比较科学地抽取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探讨。在结构安排上分为总论、本体论和改革论三篇,思路清晰,体系较为严整。本书有关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理论基础、一般原则、阶段性原则以及末章关于程序设置的评价及其标准部分,是彭海青关于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理性思考,也是对刑事诉讼程序设置客观规律进行有益的探索。本体论部分对现代主要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程序设置状况作了梳理,作为比较研究的参考。改革论部分是彭海青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疏漏和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基础上,遵循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规律,而不是盲目照搬国外的东西,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设置改革问题提出的个人观点,其中不乏创新和独到见解。系统性是本书的一个突出特点。作者也将系统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理论基础之一,书中对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程序设置分别进行剖析,同时注意到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联系与制约关系,提出刑事诉讼程序体系构建的设想。作为一位青年教师和博士生,彭海青对于刑事诉讼程序设置方面所作的理论探索与改革建言,可能不够成熟,也可能有缺陷,但我相信它对于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司法实践中某些问题的解决都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本书是彭海青的第一本个人专著,能够在读博期间出版,作为他的导师我甚感欣慰。愿她以后在学术道路上能够有更出色的耕耘,更丰硕的收获。聊作数言,以为序。陈光中2004年12月于中国政法大学序二刑事诉讼程序设置问题是刑事诉讼法基本规范的重要内容,也是刑事诉讼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这一问题从理论上进行科学的阐述尚未见系统的论著。彭海青能在这个颇有研究价值的课题上做出成绩,完成专著出版,无疑是值得庆幸的。这也是对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贡献,是法学百花园中一朵稚趣而美丽的小花。我有幸先睹此书,对书中要义略领其一、二。我以为本书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体例新颖。该书共十一章,分为总论、本论与改革论三编,比较好地处理了各章的关系,建成了一个理论体系,有助于对程序设置问题的阐述和理解,也是该书在研究方法上的创新。理论涵盖丰富。设置程序应服务于诉讼目的和司法实践的要求,但究竟用什么理论来指导是一个很少有人研究的问题。本书将其归纳为“五论”,内涵丰富,涉及许多学科的内容,然而意广而未尽,值得学界进一步探索。闪烁着创造性火花。全文针对刑事诉讼程序设置问题进行剖析,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出了许多作者的想法与改革建议,其中不乏有价值的创见,对于以后的研究和立法都有重要意义。彭海青是我国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的博士生,也曾是我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术追求中十分勤奋,注重笔耕,卓有成效。该书是在原硕士论文基础上写成的,历经数年,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提升,今天终于出版了。这是她个人的喜事,也是我们的欣慰。在欣慰之余,我以为应看到年轻学者的不足,要进一步加强实证研究,要多读一点哲学、社会学,使自己进一步扎根于丰厚的理论基础上,为诉讼法学的发展力争创造出更丰硕的成果。这是我读后的余论,是为序。宋世杰2004年10月于湘潭大学 -
新编诉讼小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内容介绍:编辑说明为方便广大公民学法、用法,我社于2004年12月首次推出了《新编公民小法典》。此书出版后,由于其容量大、携带方便、定价合理等特点,受到了众多读者的厚爱。在此基础上,我社现推出小法典系列丛书,本书为其中的《新编房地产小法典》。特点如下:1.所收文件涵盖常用的房地产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委规章,收录截止时间为2005年2月28日。2.对重要的法律法规,附加了条文主旨,简炼概括法条含义,便于理解。3.首创“关键词速查”,以重难点法律词语出发,迅速查阅相关条文,同时正文条文标加灰网。4.附录收入常用的法律图表。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3月 -
裁判的方法梁慧星著作者研究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一九九五年出版《民法解释学》一书。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民法解释学的历史;二是民法解释学的基本理论;三是民法解释学的方法。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曾对本单位民法博士、硕士研究生讲授。一九九四年后,专在各种法官培训班上讲授。考虑到中国大陆法官队伍的实际,只讲原书第三部分,以“民法解释学的方法”为题。尽量回避理论性论述,采用浅显平易的口头语,着重以实际的判决例或解释例演示各种方法的运用。撰写《民法解释学》时,所举外国法院和我国台湾法院的判决例较多,所举中国大陆法院的判决例殊少。在近十年的讲授过程中逐渐增加了许多中国大陆法院的判决例和解释例。正是中国大陆法官裁判的这许多成功判决例和解释例,增强了作者对中国大陆的法院终将走出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和吏治腐败的梦魇的信心,使作者对于中国终将实现真正的法治国的信念不致摇坠,并策励作者近十年来穿梭往来奔走呼号于全国各地、各级、各种法官培训班讲坛而几不为所疲。诗云: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此中用心岂可为外人道哉!考虑到法官裁判案件,是先认定事实,在事实认定之后,再考虑如何解释适用法律,有必要在讲解释适用法律的各种方法之前,先概括介绍认定事实即判断证据的方法。因此,在第一讲概述中增加了本不属于民法解释学内容的“法官如何认定事实”。致讲稿内容越出了“民法解释学的方法”的题旨范围。但认定事实的方法,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同属于法官裁判案件的方法,故本书出版时,改用“裁判的方法”为书名。内容系以讲课稿为基础,稍作整理。为保持讲课稿的口语风,不求典雅、简洁,难免遗人以絮叨繁冗之讥。时下出版著作,流行求人作序与题献之风。求人作序,除求自己的学生作序之属于特例外,与企业请名人为自己的产品做广告,同其本质。区别仅仅在于:一为精神产品,一为物质产品;前者出于情谊,后者纯属金钱交易。从法律角度言之,求他人作序,属于民法上的无名合同。应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合同成立要件。被求作序之他人,如不承诺,则合同不成立。断无作者自拟序言强冒该他人之名以发表之理。因此,著作再版时该序言被作者删去,作序者只能自认晦气,岂能怨得旁人!所谓题献,则显然不同。一无须支付代价(金钱的或非金钱的),二无须征得被题献者同意,三无须事前履行告知义务。当你有朝一日猛然发现自己的姓名被赫然印在他人著作扉页之上时,纵然你内心有一千个一万个不情愿,谅你也奈何不得!钱鈡书先生有言:所谓题献者,并不是真的将著作献出去,不过是虚晃一招而已。其法律性质属于无名之单方行为可知。除题献给亲爱者如父母、爱人、子女一类外,谓为窃取他人之名为自己的产品做广告,大抵不差。至于作者在自觉有了点名气之后,更将原“题献”抹去者,则又等而下之者也!是故法律上实有明文规定凡题献者,除题献给亲爱者如父母、爱人、子女一类外,须于著作出版之前,对于被题献之该他人履行告知义务之必要。并进而规定,被题献之该他人于受告知后之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不情愿而作者未抹消该“题献”者,应当承担侵犯姓名权的民事责任。读者诸君,以为然否?有鉴于此,作者谨将本书题献给“忠于法律正义的中国法官”。此所谓“忠于法律正义的中国法官”,属于非特定多数名词。凡中国过去、现在、将来之担任法官者,不论其所属法院级别之高低,不论其法官阶等之大小,不论其年龄之长幼,不论其性别之男女,不论其法律学位之有无,其能够忠诚于法律正义者,请接受作者真诚的敬意! -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配套法规法律教育研究中心编旅外政治学家萧公权先生在讨论清末变法的时候提出一个问题:康梁之法,无其人,何以实现?他同时指出,中国历代变法,无不有此问题。萧先生所论之变法,在于政治层面。然而他的洞见,对今日中国法律层面之“法治建设”,大有借鉴意义。我们不能不说,未来中国法治的建成及其不败,乃仰赖于万千法律职业人的参与。法律职业人愈成长、成熟、成功,则法治愈牢靠、细致、有力,如繁茂不死的巨树,扎根于中华土地。而对未来法律人之养成来说,今天的有心人们正致力于推进着的法律教育事业,其重要性可谓“无论怎样强调都不过分”。在法律教育事业的诸多部分中,法学院至为重要,此已为共识。但法学教育图书之重要性,人们的关注程度,可能尚显不足。我们,法律出版社当下正在推进的这样一件事情——以知名法学专家为咨询群体,成立法律教育研究中心,编写法学教学辅导用书,可能又是法律教育图书里更不被人关注的一部分。但是,编写法学教学辅导用书恰好是一个不应被忽视的重要问题。我们知道,中国法学院教育,并非美式的职业教育体制,在那样一个制度里,就读者至少已从本科毕业,不少学生甚至已有多年社会工作经验,而对中国法学教育的主流学生——法学院本科生来说,通常为十八岁入学的青春少年。法学院教育,伴随他们度过汲取知识最宝贵的四年,但同时必须顾及他们的接受兴趣。从而,如果说,是法学教科书以其系统理论充实他们的大脑,那么,法学辅导用书便从各个方面,或案例,或法规,或阅读材料,或某种极有趣之形式,充分结合学生兴趣,来辅弼法学教科书完成其任务。今日风华年少,明日为法治英才。法律出版社,在此过程中,既祝其成,更愿助其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