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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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自学考试指导与题解王国枢, 项振华编著在法学类专业委员会组织和指导下,经过各课程编者的认真撰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这套新编本的全国自考法律专业考试辅导丛书。这套辅导丛书主要具有如下一些特点:一、编写队伍权威、编写内容准确。担任各分册主编和参加编写的人员多数是法律专业自考课程大纲、教材的主编或参编者,或者参加过课程考试的命题和阅卷,或者是多年在高校从事该门课程教学研究的资深学者。他们熟悉课程内容,经验丰富,能够准确地把握和反映大纲、教材的要求,保证辅导书的品质。二、注重学习方法和学习能力的引导与培养,注重应试能力的训练和提升。该套书不仅有对课程内容全面精炼的分解介绍,而且结合自考特点,为考生提供了如何学好课程的方法论方面的指导性意见。同时,通过试卷分析、题型示例、考试技巧的陈述,引导考生对应试方法的重视与改进;通过题解与练习,为考生提供模拟考试的训练,促进考生应试能力的提升。三、类型多样、体例周祥、内容充实,融学、练、试为一体。该丛书综合了以往辅导书的多种样式,在着重课程指导与题解的同时,加入了练习与模拟考试的内容。还列入了往年全国统考的正式试题及参考答案;列入了主编建议的学习该课程必读的法律法规文本。可以说,编者把所能想到的与该课程学习考试相关的必要资料都收集起来了,浓缩在一本书内,以便裨益考生。需要指出的是,每位主编在各分册的编写中,对体例和样式的安排上可能有自己的选择和调整,不一定完全一致。这套丛书是法学类专业委员会在社会助学方面针对法律专业考生的一项努力和尝试。希望这套丛书的编写出版能够真正有益于广大考生的自学与考试,为自考事业的发展添砖加瓦。 -
民事诉讼法·诉讼证据篇田平安 主编寒来暑往,秋去春来,回首往事,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已经蹒跚地走过了五十五载历程。掩卷沉思,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串串足迹令人心潮澎湃,思绪万千。在一个重人治而不重法治的国度,在一个重刑事而轻民事、重实体而轻程序的现实社会里,民事诉讼法学的萌芽、破土、生长与含苞及至成为法学园地中的一枝稚嫩的小花是多么的不易啊。众所周知,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行过两部民事诉讼法典,即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稿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稿的公布昭示着带有浓厚注释性色彩的民事诉讼法学呱呱坠地,民事诉讼法的施行迎来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和民事诉讼理论框架的大体搭建。伴随着新世纪的来临,受制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形势巨变的大背景,民事诉讼法学面临着新的挑战。认真地总结过去,仔细梳理历史的教训;冷静地正视现在,全面总结审判的经验;准确引进域外的先进理念与制度,加之学者立足本土的创新思维,民事诉法学必将迎来新的发展阶段。在这承上启下的特殊历史时期,在为实现历吏使命而不遗余力的众多同志推动下,这套命名为《21世纪民事诉讼法学前沿》系列(以下简称《前沿》系列)终于面世了。随着时间的推移,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的某些规定已经日益呈现出落后于司法实践的弊病。对现行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一番脱胎换骨的改造,修订一部以先进理念为前导,内容充实,更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的,具有合理结构,并由完善的程序和制度构成的民事诉讼法典的任务已经提上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新的民事诉讼法典应当具有前瞻性,能够适应今后若干年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对民事诉讼机制与功能的期盼。为此,它必须立足于国情与司法实践并有所提升或超越。而要完成这一艰巨的任务必须有来自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强力的理论支撑,这就要求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彻底跳出注释法学的樊篱并成长为一种真正的理论法学体系,充分利用来自于法哲学、法社会学以及与法学密切相关的历史学、经济学等领域的法学研究方法,形成一种成熟、系统的方法论体系,进而完善整个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最终以一种前瞻的姿态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供全方位的理论支撑。第一,实现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从价值理念的确立到制度建构的重心转移,是我们在新世纪里所面临的首要任务。在过去的岁月里,理论研究的重心基本上是停留于价值理念的确立而不是具体制度的建构。上世纪末,围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所进行的理论探讨,与其说是进行制度建构不如说是重在制度批判,关于程序价值、程序保障、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以及当事人程序自主性等一系列问题的讨论在法哲学的层面上确立了民事程序的价值理念。然而法律家得以对社会发展给予推进的最有力的途径,是把价值关怀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在理论的大框架内不嫌微末地进行具体制度的构思和建设,这将是21世纪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更为紧迫的课题。第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要为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具有内在统一、协调、全面的理论支撑,并最终完成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的动态对接。我国民诉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目前尚停留在纯理论探讨的层面,而未渗透到具体程序制度的设计之中;对几大基本理论的研究尚未贯穿一个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共同法理。例如,诉讼标的理论与既判力理论在确定诉的开始、诉的合并与分离、诉的终结及再审的法定条件方面,都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但目前对这两大理论的研究既未整合,也未结合现行立法或审判实务进行深入分析。诉权理论、诉讼目的理论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研究状况也大致如此。理论上缺乏缜密的逻辑联系是立法中制度设计过于粗糙、规范之间出现漏洞和冲突的重要原因,在理论更新和制度改革的年代,理论建设尤其要注意协调一系列关系:法律理念和基本原则在各基本理论中的一贯性,各基本理论所采学说之间的内在逻辑一致性,基本理论与对这一理论有依赖关系的法律制度设计之间的配套性,新的理论与旧的理论在制度设计中的相互衔接……唯有如此,才能以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共同法理统帅各个基本理论的研究,实现整个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内在整合,形成具有内在统一性的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体系。这是新世纪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面临的另一重任。第三,加强比较民事诉讼法的研究。历史所造成的中国法制建设、法学研究的·。断代性”,致使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出现了断层,它缺乏来自历史传统的制度层面和法学理论层面的素材支撑。而通过比较民诉法学研究方法的运用,以及对世界法治发达国家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借鉴,是可以弥补这种资源贫乏的缺陷的。正是基于此,近年来对英、美、德、法、日等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现代诉讼制度的介绍已经大为增多,但缺乏对国外立法的完整系统的介绍,难免有望文生义、断章取义的嫌疑。而且,对国外制度的介绍往往缺乏与国内环境的有效对照,在态度上也有失偏颇:一味强调域外制度的优势,不能理性地看待制度移植实践中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在理论层面上,对原著的翻译严重不足,对西方学者的诉讼法理论介绍不够充分,而且缺乏系统性。这就割裂了制度实践与理论研究之间必然存在的互为参照和支撑的密切联系,而使对国外诉讼制度的介绍和借鉴丧失了来自理论层面的支撑。第四,加强实务的考证。理论的纯粹探讨过多且缺乏严密的量化数据的支撑是过去研究的不足。无论是着眼于价值理念的确立还是具体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要想对社会的发展产生实际的效果,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就必须通过一种实证性的社会学研究实现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的良性沟通,而这正是当前民诉法学研究所缺乏的。总体看来,研究中理论层面的纯粹性探讨过多,而实务性的考证过少;某种价值理念的提出往往是基于一种纯粹的逻辑演绎,缺乏来自实证性研究领域的有力支撑;某种制度构想的提出也往往是基于一种本来在态度上就有失偏颇的对国外制度的借鉴,而对其所必须的实证性的社会环境支撑则缺乏足够的重视。基于此,我们必须加强实证性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用来自司法实务领域的严密的量化数据证明所提出之理论主张的价值,并在提出某种民事诉讼制度构想之初就对其落实干司法实践的可能性作出预期。第五,重视和加强对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的研究。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成员”。民事审判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决定着国家权力的组成、结构状态,统帅着整个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民事审判权的走向取决干司法权和司法部门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和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宪法性定位;民事诉讼的目的以及当事人与法官在诉讼中的职能分配取决于宪法对审判权的功能性定位;而宪法对作为人权的一个基本组成内容的诉权的确认则是民事诉讼程序正当化的一个“原创性”基础要件;宪法制度所确定的司法理念渗透于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具体制度的每一个细胞,司法体制制约着整个民事诉讼法的制度框架和运作环境。因此,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只有对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给予足够的重视,才能为其对具体制度建构所提供的理论支撑找到宪法层面的基础,并保持民事诉讼具体制度建构与整个社会法律制度体系建构的内在统一。第六,强化民诉法学的研究与相关实体法学研究的沟通。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并不意味着要割裂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所存在的天然的密切联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已经就此达成共识:民事诉讼是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共同作用的“场”,民事诉讼法学不可能是与民事实体法学没有任何关联的自我封闭体系,将民事实体法学研究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相结合对于后者的进一步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实现两者的良性沟通,才能在由民诉法学提供理论支撑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建构与由民事实体法学提供理论支撑的民事实体法律制度的建构之间保持一致,并最终在制度的实践层面实现一种动态均衡。尽管如此,由于缺乏来自民事实体法学界的默契,而总体上讲两个领域的研究主体在知识范围上又难以同时涵盖两个领域,作为两个学科,它们的研究仍然处于相互独立、各自为政的一种隔离状态,沟通显得举步维艰。例如在证明责任这一两大学科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上,它们似乎没有任何共同话语,民事实体法学对民事诉讼法学所致力的这一领域的研究置若罔闻,在观察视角或是相关学术活动的交流上仍未能建立起经常性的沟通渠道。第七,逐步形成多元化、立体化的民诉法学方法论体系。近年来,随着民诉法学研究群体的年轻化,其主体意识正日益走出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有力地促成了民诉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立体化趋势。注释法学的“专制”地位被打破,民诉法学逐步突破这种局限而进入多种研究方法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新时期。法哲学与作为部门法学的民诉法学之间的裂痕正逐渐得到弥补,法哲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为民诉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着有力的深层支撑。就方法论来讲,法哲学对部门法学应发挥统帅的作用,为各部门法学的发展提供方法论上的支撑,民诉法学也同样应该受到这种统帅。随着法哲学的方法论体系进驻民事诉讼法学: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重新得到强化;经济分析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则日益成为民诉法学界的新贵。尽管如此,这种多元、立体化的方法论体系仍处于相对薄弱的形成时期,而要使民诉法学研究真正承担起为制度建构提供全面、系统理论支撑的重任,一种健全的、多元的、立体化方法论体系是必不可少的。这就要求2l世纪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要不失时机地促成这一体系的形成,在一种成熟的方法论体系中开展成熟的民诉法学理论研究,从而为制度建构提供成熟的理论支撑。为此,《前沿》系列将继续发扬传统的注释法学方法的优势,并在方法论的选择上保持一种开放的姿态,对法哲学、法社会学、历史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法学方法兼收并蓄,最终形成并运用一种系统均衡的方法论体系。从而全面、系统、准确地阐述民事诉讼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既立足中国又放眼世界;既有经验总结又有问题研究;既注重理论探索又注重实证研究;既追求民诉法学理论体系的内在统一性又力求与相关的实体法学研究保持协调。与这种方法论体系的开放性相一致,《前沿》系列在内容的体例编排上不以章、节行文,而以专题阐释。从而力图以理论体系所内涵的实质系统性取代以章节行文为表征、以法典注释为内涵的形式系统性。而所有这些安排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以系统的方法论体系为基础,构建系统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并最终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供一种系统的、全方位的理论支撑。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繁荣昌盛,有待于民事诉讼法学人才的层出不穷。西南政法大学的前身西南政法学院于1979年开了全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向硕士研究生培养之先河。25年来,全国民诉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无论在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至今,民诉法学研究生教学仍然没有一套系统、权威、全面的教学蓝本,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据笔者所知,大多数高等院校的民诉研究生们参考沿用的是法学本科教材。应当看到,随着民诉法试行稿的公布和1991年民诉法的正式施行,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民事诉讼法教学开始逐步走向繁荣,官方、民间和个人撰写了一大批教材。这批教材为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兴旺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功不可没。但是,不少教材在方法论上仍囿于注释法学的樊篱,在体例编排上严格遵循现行立法体系,在内容上止于对立法的诠释。虽说它们对法学本科教学大有裨益,但亦可断言,民事诉讼法硕士研究生长期参考或借用法学本科教材并非长久之计。研究生,顾名思义,是既要进行学习又要进行研究的学生。研究生教学的任务不应再局限于为司法实践批量地培养初级、应用型法科人才,而应在本科的基础之上将具有研究潜质的本科学生培养成高层次的、专门的法学理论研究人才,使之能承担起从事为司法实践提供支撑的法学理论研究的重任,从而与初级、应用型法科人才形成知识互补,并为从司法实践到理论研究的整个法治建设提供一种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的良性互动。在这样的一个历史时期,原来的注释型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历史合理性就变得不那么充分了,无论是在理论深度还是在内容的全面性上,它都无力满足高层次的、专门法学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的需求,这就需要有一种系统的、能够适应高层次的理论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人才培养的民诉法学教学蓝本与之分担新的历史时期所赋予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新的历史使命。当然,研究生教育是为培养高层次的、专门的法学理论研究人才而设的,它必须保持适当的开放性,而不能因某种既定教育模式、体系的存在而循规蹈矩。但毕竟与个体化的理论研究不同,由教育的本质所决定,即便是研究生层次的法学教育也是集合化的,因此就有必要由一种外在的、体系化的东西加以统帅,而不能放任自流、各行其道。凭借西南政法大学培养研究生的经验与优势,专门组织一套为研究生所用的学习蓝本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前沿》系列深谙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的差别,全面汲取25年培养研究生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同时也充分注意到不能让教学的系统性泯灭研究生教学的开放性,相反,只要能因势利导,它就更有利于在一种体系化的格局中充分发挥民诉法学方向研究生的思想灵性,并能使之有的放矢,充分展现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之中。《前沿》系列力图保持内容设置和体例编排上的严谨统一。无论是要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供系统全面的理论支撑,还是要为民诉法学方向研究生教学提供一套系统的教学蓝本,都要求《前沿》既要具有内在的逻辑统一性又要具有外在的形式体系性,因此内容设置和体例编排对本系列的目的达成是至关重要的。为此,《前沿》系列将由九本著作组成。《民事诉讼法原理》是该系列中提纲挈领的首部,它相当于21世纪民事诉讼法学《前沿》系列的“总论”;它承上启下,既兼顾法学本科的教学现状又辅之以深化的成分。在它的统帅下,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各个领域在整个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在民事诉讼制度建构工程中所处的坐标,将整个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划分为八个组成部分,并分别命名为《基础理论篇》、《诉讼主体篇》、《原则制度篇》、《诉讼证据篇》、《诉讼程序篇》、《执行程序篇》、《涉外与仲裁篇》、《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篇》,这八部著作相当于《21世纪民事诉讼法学前沿》系列的·“分论”。总论与分论互为表里、遥相呼应,共同塑造了《前沿》系列在体例上的外在形式体系性。同时,《前沿》力求突破传统教材以章、节行文的做法,而以“专题”作为理论阐释的基本单元。在编撰中,我们既注重每一本著作内部各专题性理论阐释间的协调,叉注重各部著作对其研究领域描述、论证的统一,力求使本丛书在内容上具备内在的逻辑统一性。另外,《前沿》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纳入其视野,并给予高度重视,弥补了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及传统教材在研究领域设置上的一个重大缺陷。为实现上述目的,《前沿》系列在组建撰写队伍和确定策略时可谓呕心沥血。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科是西政乃至西南地区的第一个法学博士点。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是重庆市的精品课程。《前沿》系列则是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科点的重点科研项目。“分兵以发动群众,集中以应付敌人’’是本系列的策略。就是说,群策群力集中大家智慧,分工负责采用目标责任制。统编工作由鄙人负责,实行主编负责制,副主编协助主编工作。参编成员原则上是本学科点的人员,同时也广为吸收由学科点步入社会的民事诉讼法学方向的博士和硕士。因此,《前沿》系列的编撰群体首先是实现了老、中、青的立体结合,其次是显现出浓郁的“西南”特色。由于力图突破地域分割给理论研究所造成的局限,同时,为加强与相邻学科的沟通,实现不同学科研究人员之间的理性对话,我们还特别邀请了相邻学科的学者志士参与书稿的编撰,从而为这种沟通和对话提供一个平台。再次,《前沿》系列力图推进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体系的多元化、立体化发展。本系列无论是编撰人员的选配,还是内容的编排’,都注重保持方法论选择的开放性,力争促进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体系的多元化、立体化发展。它在继续发扬传统的注释法学方法优势的同时,对法哲学、法社会学、历史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法学方法兼收并蓄,针对不同的研究领域,选择、运用合理的研究方法。针对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过于注重纯理论探讨的缺陷,《前沿》系列将加强实证性分析,并使之与纯理论探讨相互关照、互为支撑。针对传统民事诉讼法学与相关实体法学研究缺乏必要沟通的缺陷,《前沿》系列将力争合理借鉴相关实体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实现程序法与实体法在民诉法学研究和实践中的对照和呼应,在民事程序法学与民事实体法学之间塑造一种系统均衡的状态,并启迪“系统论,的法学方法在民诉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当然,制作一套研究生教学蓝本是一件开创性的工作,因为没有先例,无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亦无失败的教训可资汲取。唯一能借鉴的只是25年的研究生教学实践,助推我们向前的是对法学教育事业的执著追求。前面提及本系列一共九部,其内容不可谓不丰富,其体系不可谓不庞大,欲在有限的学时内教授完毕显然是强人所难。因此,建议使用本系列的同事们斟酌取舍、灵活掌握,而多数的内容应留待研究生们自学、思考。最后,我们遵从惯例,真诚地向编辑出版《前沿》系列丛书的厦门大学出版社的同志们致以深深的谢意。没有他们的支持与辛劳,本系列丛书是难以面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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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证据法学可分为狭义证据法学和广义证据法学。所谓狭义证据法学,又称诉讼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法律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诉讼过程中证据运用实践的学科。广义的证据法学,除研究诉讼证据外,还研究在处理其他法律事务,如行政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如何运用证据的问题,有人也称之为法律证据学。由于证据在诉讼活动中运用最为广泛,要求最为严格,各种有关证据运用的规则也大都产生于诉讼程序的发展演进中,而且有关诉讼证据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对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证据运用也有重要的参照和借鉴作用,因此,诉讼证据法学应当是证据法学的核心部分,本教材在章节安排和行文释义上也以诉讼证据法学为基本内容。 -
刑事诉讼法法律考试中心组 冉巨火著目录导读……………………………………俞亮(1)主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正)…………………………………………………-………(1)关联法规综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一(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54)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节录)(1998年5月14日)……………………………………………………(11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1998年5月11日)……………………(1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3日)……………………………………(1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23日)………………………………………………………(1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5曰)……………………………………………………(128)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8月4日)……(129)审前程亭◇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节录)(1998年5月14日)……………………………………………………(13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节录)(1999年9月21目修正)………………………………………………………(15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节录)(2000年2月21日)……(173)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2003年3月14日)……………………………………………(18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年3月14日)……(182)其他重要司法解释目录…………………………(185)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释解梁书文本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全书内容综述,每一部分有内容概要。本书是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条文的释解,内容分解,在总体上不易把握。所以,在本节之首综述了《的主要内容》,在每一部分又有《本部分内容概要》。这样,便于读者从总体上把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二)既注重理论,也着眼于实践。本书对条文涉及到的相关证据学的基本理论作了阐述,便于帮助读者加深对条文的理解,正确地把握条文的精神实质,灵活自如地适用条文。同时也理论结合实际,对条文中的疑上点尽量作出解释,注重可操作性。(三)资料新。在撰写本书过程中,搜集和应用了一些《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公布以来的有关新资料。 -
诉讼证据法学叶青著《诉讼证据法学》在前两本教材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放眼国外证据立法和理论,充分吸收了诉讼证据法学界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并结合诉论证据实践经验,从方便学生学习、掌握诉讼证据法学课程和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出发,按编、章、节体例分总论、证据论、证据规则论和证据实践论重新设计了教村的理论体系,涵盖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诉讼证据制度,具有体系的新颖性、理论的前瞻性、内容的全面性、操作的实用性等特点。《诉讼证据法学》可供高等政法院校、系选作证据学课程的教材,也可作为公安、司法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业务学习的参考书籍。 -
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
中德行政诉讼法与地方自治法比较(德)尤翰林本书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包括了中德两国行政程序简介以及相关案例的比较分析,第二部分以中德城镇法为主要内容。 -
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沈德咏、宋随军《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是一本力求全面反映我国现有刑事证据法学研究现状和研究资料的文献性论著。众所周知,我国刑事证据法学一直处于我国证据法学的核心和领头位置。刑事证据法学的发展水平直接标志着我国证据法学的研究水平。在我国证据立法已经提上议事日程、证据法学亟待阔步发展的今天,对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的现有研究状况和研究资料予以汇编整理,有助于认清我国证据法学的现状和缺陷,并为证据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与已经出版的各种证据法学书籍相比,该书既不属于教材,也不是专题研究的专著,而是以反映我国证据法学现有研究状况和水平为目的所作的文献、观点整理和综述。在我国,证据法学方面出版的书籍固然不少,却没有足以全面反映研究现状的力作。我们希望通过本书,为后学者提供一个走人证据法学之门的快捷途径,为已学者提供一个进一步专题研究的得力助手。总体言之,本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全面性。在内容的组织安排上,本书充分照顾了证据法学理论完整性的内在要求。在本书中,我们将证据法学中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分为三大部分,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我国证据法中值得关心和研究的主要问题:(1)证据制度基本理论。该部分内容在证据法学中居于基础地位,对于理解具体的证据制度和理论问题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2)证据论。侧重介绍了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感到棘手的证据能力问题和证据规则;另外,还针对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高科技证据的使用,翻译介绍了一些外国的实践做法和理论。(3)证明论。该部分对传统证据法学中的证明论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并将证明程序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证人出庭作证,证据展示等内容纳入证明论。第二,针对性。本书分专题、有重点地反映了我国证据法学的研究现状。在专题的选择上,我们基本上坚持了两个尺度:(1)必须具有理论上的价值;(2)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既不过多涉及纯粹的学术争论(如概念上的争论),又保持一定的学术品位;既强调实践的针对性,又不过多纠缠于操作性问题。本书是对我国证据法学中经典文献资料的汇编和整理。在文献的选择上,我们基本上奉行以下标准:(1)对国内学者的科研成果,坚持以足以代表我国证据法学研究水平为尺度,选择精品;(2)对于我国内地研究中尚不成熟的问题,收录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研究成果,以求弥补欠缺;(3)对于外国已有比较成型的理论和制度,则通过翻译的形式,进行全面的介绍。第三,实用性。在体例上,各部分内容以专题的形式出现,基本上均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对该专题问题的理论综述,包括理论研究的现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的建议。二是精选的相关文献,在文献资料的运用上,我们不是简单的论文堆砌,而是力争挑选其精华部分,并力争全面反映大陆和台湾、国内和国外的研究成果。三是相关文章索引。通过该索引,我们希望能够为愿意进行该专题研究的学者或更深入了解该部分内容的实务人员提供一个快捷的途径。因此,在内容的安排上,我们希望能够通过综述部分,让一个具有最基本法学基础的人可以尽快把握我国证据法学在各大基本性问题上的研究现状;通过文献资料,让其能够对该问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通过索引,帮助他实现进一步学习的愿望。 当今是知识爆炸的时代,证据法学理论本身又博大精深,有关这方面的文献典籍浩如烟海、美不胜收;这项收集、拣选、推荐的工作把我们推到了审判官的位置,但我们没有火眼金睛,或许有时还会取舍失当,更不遑论囿于视野的局限,也可能挂一漏万,造成遗珠之憾。我们在恳请广大读者批评和谅解的同时,也殷切地希望公众热情参与,把自己心目中的经典之作推荐给我们,以便我们将来修订再版时改正。最后,必须向读者说明的是:在本书的专题文献选编中,编者选编了我国台湾学者关于证据法学的部分研究成果。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些学者在文中错误地把台湾当作国家,把台湾地区的地方法律、法规、司法机构当作国家的。因之在选编中,编者对此做了技术处理:把作为国家指称的“我”、“我国”改正为“中国台湾地区”;把台湾地区的地方法律、法规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宪法”等加上引号,以示与作为国家的、代表全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应法律、法规相区别;把作为台湾地区性质的“最高法院”、”立法院”、“议员”等加上引号,以此向读者有所明示。我们相信各位读者在此问题上的鉴别力,当不会受其表述错误上的影响。 -
诉讼之王(美)约翰·格里森姆克莱·卡特在公共辩护律师事务处呆了很长时间,他梦想着在一个真正的律师事务所得到一份更好的工作。一次他极不情愿地接手了一桩案子,随着对事件背景的深入挖掘,克莱揭开了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阴谋。他突然发现自己正处于一起复杂案件的中心,这起案子直指一家世界级的著名制药公司,结算案子的巨额律师费将彻底改变他的生活。几乎在一夜之间,克莱成了侵权案的诉讼之王……公共辩护律师事务处对于那些野心勃勃的年轻律师们来说确实不是个理想的地方。克莱·卡特在那里呆了很长时间,和其他同事一样,他梦想着在一个真正的律师事务所得到一份更好的工作。一次他极不情愿地接手了一桩案子:一个年轻人在大街上滥杀无辜。克莱认为这又是一起偶发事件,这样的事在华盛顿特区每周都在上演。但随着对事件背景的深入挖掘,克莱揭开了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阴谋。他突然发现自己正处于一起复杂案件的中心,这起案子直指一家世界级的著名制药公司,结算案子的巨额律师费将彻底改变他的生活。几乎在一夜之间,克莱成了侵权案的诉讼之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