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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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周伟本书是上海交通大学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所进行的教材建设项目之一,也是上海交大推出的上海市精品课程教材建设项目。 本教材以本科法学专业为主要对象,兼顾法律硕士教学需要,以刑事司法理论为主线,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为主体,辅之以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名家学说和欧美各国法律,以及国际人权公约涵盖的刑事司法准则,形成概念清晰、理论扎实、条理清楚,既能正确把握我国法律规定,又能从一般原理说明问题的课程体系。作者简介:周伟,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香港大学);兼任诉讼法与司法制度研究所所长、人权法研究中心主任。从事刑事司法制度、宪政与人权保护、港澳台法律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同时为美国波士顿大学富布赖特访问学者;田纳l西州立大学客座教授;耶鲁大学法学院、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主义研究所、挪威人权研究院、香港大学访问学者。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司法部和上海市社科基金项目,与耶鲁大学法学院、纽约大学法学院、挪威、瑞典等国的合作项目。在国(境)内外以中英文发表论文(著)七十多篇(部)。代表作有:The Study of Human Rights in the P.R.C,the Sources of Law in Hong Kong SAR,China's Human Rights Policy and Its Impact over Hong Kong SAR,《保护人身自由条款比较研究》,《论刑事司法权利的宪法保护》,《保释解读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改革》,《中国大陆与台港澳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等。曾任职于汕头大学法学院,2002年任现职。 -
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伍玉功暂缺简介... -
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与结构傅郁林 著《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与结构》以民事司法制度的价值和功能为目标,从民事程序的技术结构入手,考察、研究和建构我国的审级制度、上诉程序、审判权力制约模式、案件的繁简分流和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保障机制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性互动性诚实信用的诉讼机制的培植。《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与结构》重点探讨了我国正在进行的民事审判改革的背景、路径、方法、过程和整体思路,强调以中国问题为核心,注重比较法研究,认真考察国外相关制度的基本原理,充分考虑制度改革的远期目标和现实可行性,将基本理念和价值目标灌注到精致的程序细节设计之中。 -
协议仲裁制度研究杨秀清本书的研究特点在于突破现有理论研究的思维模式,以仲裁制度的本质——协议仲裁为基点,将协议仲裁制度原理这样一种有别于诉讼方式的争议解决制度置于培植其发展的经济、政治与法律文化的土壤中,对其原理进行系统的理论分析与研究。本书从协议仲裁制度的社会基础即市民社会,以及协议仲裁制度的理念基础即契约理论的系统研究入手,然后对协议仲裁制度的基石——仲裁协议,从其界定、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瑕疵仲裁协议的界定及其解释与补救、仲裁协议的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的理论阐释,最后对协议仲裁制度的公正保障——司法监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进行理性的分析。 -
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检讨与完善李乐平本书共分4编,内容包括:刑事诉讼的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组织、死刑复核程序、执行主体及依据、执行期间发现新罪或漏罪以及执行期间的申诉处理等。 -
法学考试经典题目归类整理杜佐东整合各类法学考试经典试题透析法学考试命题方式锤炼法学思维、提升法学应试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刑事司法指南张仲芳受贿罪共犯的司法认定张明楷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刑事审判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孔德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如何区分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孔德明,男,1957年5月30日出生,湖南省桃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系桃源县木塘垸水运公司船员。2002年3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4月14日被逮捕。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孔德明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孔德明对案件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孔德明私自储存的炸药是他人生产过程中未用完的炸药且没有造成社会后果;(2)被告人孔德明平时表现好,系偶犯,建议对其免除或从轻处罚。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2年2月,被告人孔德明驾船在湖南省衡南县协助他人进行水下工程施工爆破。工程完工后,被告人孔德明将施工后剩下的20根炸药私自存放在自己的船上。2002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孔德明驾驶存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