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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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研究吴淞豫 著《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研究》在研究中的五处难点和创新之处在于:界定诉讼证据及与证据属性的关系;揭示证据属性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证据认定过程中迥异的作用方式;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内涵之界定;非法取证、证据合法性、违法取证之间关系的揭示;构筑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独特规则案卷排他规则和禁止单方接触规则;提出了改革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之具体方案。证据合法性问题,本质上是法治诸价值间的冲突和协调,包括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目的合法和手段违法之间、保护自身权益和不侵犯他人权益之间、保护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秩序之间(过度的排除导致法律秩序维护不力)等多种多层次的冲突和协调。 -
诉讼法学方法论(日)中村宗雄,(日)中村英郎 著,陈刚,段文波 译众所周知,日本民事诉讼法习德国民事诉讼法而成,日本民事诉讼法学是在德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的笼罩下发达起来的。在尊重学术传统的前提下一路前行,提升学术的品质,或者说要达至“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效果,就必须在学术方法上有独特之处。本文集收录了中村宗雄先生和中村英郎先生两位大师级民事诉讼法学者的十一篇著述。中村宗雄先生以自然科学为范示,运用阶层构造理论重新研析民事诉讼,奠定了“中村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基础。中村英郎先生在此基础上再创辉煌,运用法规出发型和事实出发型的诉讼类型分析法,完备日本民事诉讼理论,使“中村民事诉讼法学”更加发扬光大。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
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研究孙长永 等著《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研究》是全面,深入地研究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一部学术专著。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是理论分析部分,其中前三章分别就两大法系以及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后两章以专题的形式对证明标准和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责任问题分别进行了比较研究;下篇是关于刑事证明责任的应用研究部分,其中第六至九章分别就故意杀人、强奸,受贿,持有型犯罪案件中的证明责任问题结合实体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了专题研究,最后一章是关于刑事证明责任的典型判例和案例的述评。全书内容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比较研究有深度,即尽可能依据有代表性的、最新的资料,对两大法系的刑事证明责任制度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二是理论分析重实证,即无论是比较研究,还是专门针对中国问题的研究,都不仅仅局限于单纯的理论分析,而同时对司法实务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考察和评述,并且专门用一章的篇幅对英美法的经典判例以及我国的典型案件进行了评析;三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尤其是针对常见的三种具体犯罪和一种类罪名进行了专题研究,突出了研究的应用性。《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研究》可供刑事法律领域的教学科研人员、司法实务工作者、立法工作者参考。 -
刑事诉讼法梁玉霞 主编刑事诉讼法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法律部门。在古老的法律典籍中,与刑法一道占有着非常突出而重要的地位。在西方,伴随着17、18世纪成文法运动的兴起,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在各国如雨后春笋般诞生。相比之下,我国的这一进程要晚得多,19世纪末西法东渐和清朝修律变法,将千年诸法合体的胞衣冲破。在中国近现代政治的动荡中,刑事诉讼法也经历了诸多的艰难曲折。我国于1979年才制定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1996年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沿用至今。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里,程序法一直被当作实现实体法的工具和手段而处于附属的地位。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而轻程序,不遵守程序法甚至违反程序法的现象十分普遍。只是近十多年来,由于法律程序对于实现法治、保障民主的重要性,程序法才逐渐被人们所广泛认知。法律程序被认为是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分水岭,甚至有人说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法律程序的意义在于为公权力划定行为的边界,控制国家公权力的滥用,避免国家机关对公民个人自由造成威胁或伤害,保障人民的权利,以体现法治的精神。实际上,20世纪60年代发生在美国的正当程序革命,已将程序的意义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对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刑事诉讼法因关乎人权、自由而与宪法保持着最密切的联系。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职权活动,打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刑事被害人及其他公民正当权益的基本法,其根本的价值目标是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
鉴定结论适用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郭金霞 著《鉴定结论适用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一书秉承了当今诉讼法学界公认的一些理论,在程序公正理念的基础上,提出了鉴定结论适用的具体规则,但在具体的论述上又充分体现了作者个人的观点。全书在系统地考察和梳理有关司法鉴定的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指出司法的目的和科学手段的结合是司法鉴定的本质特征。从动静两个角度分析了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鉴定结论适用中鉴定材料的收集、鉴定结论的生成、鉴定结论的审查评断的动态过程。明确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鉴定结论适用的核心问题。在对两大法系国家的鉴定结论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规范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鉴定结论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规范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论证了规范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必要性。而后提出了以鉴定之必要性、关联性、科学可靠性、主体资格、鉴定过程正当、鉴定资料来源合法等为要件的鉴定结论证据能力规范构想,以及鉴定结论无预定的、优先的证明力、鉴定结论效力等级禁止、心证公开等鉴定结论证明力规则。同时又点明鉴定结论的科学性问题是鉴定结论证明力的亮点,它是鉴定结论适用的又一核心问题。将“最大限度地利用现代科技成果,同时最大限度地阻止非科学的鉴定结论进入审判程序”作为鉴定结论科学性评判的价值选择标准,立足于鉴定结论的法律性与科学性,对鉴定结论的适用进行了解剖式的要素分析,围绕鉴定资料收集、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解决对策。最后凝炼出包括鉴定结论适用之取证规则、鉴定启动程序规则、鉴定实施程序规则、鉴定结论质证规则、鉴定结论之科学性评断标准规则、鉴定结论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的证据规则体系。 -
证据理论与科学王进喜,常林 主编证据科学(Evidence Science),是综合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法,研究证据采集、鉴定技术以及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一般规律的科学理论和方法体系。在证据研究领域,证据法学无疑是一门诞生较早的学科,而且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理论和方法。但是,证据问题并不局限于法学和法律,它还渗透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乃至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比如,历史研究、科学探索、管理决策都要有证据支持。人们每天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证据问题,特别是在出现争论或争端时,解决问题的最好的办法就是拿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样看来,证据的运用就有一些共同的规律性。证据科学研究,旨在以证据为研究对象,打破学科壁垒,从多学科或跨学科的广阔视野探求证据的本质和证据运用的规律。这是一种从分析走向综合的研究范式的转变。“证据理论与科学”,这个主题反映了我们试图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角度对证据的理论基础、理论体系、运用方法等加以探索的志趣。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9月举办了首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为各国证据研究学者提供了一个跨学科国际交流的平台,本论文集收集了参加此次研讨会的各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应该承认,这些研究成果还是很初步的。我们计划每两年举办一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并争取一届比一届办得更好,让全世界所有研究证据问题的学者都知道它,让这个研讨会的成果在世界学术界发挥越来越大的影响,将其打造成一个国际知名的品牌。 -
正当程序中的实现真实邵明 著在现代法治社会,应当在“正当程序”的框架内,为解决“如何查明案件事实”或者说“怎样实现真实”问题,设立合理:程序制度。具体说:首先,本书在第一章第二节中论证了,遵行正当程序进行诉讼证明,能够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根据正当程序及其保障原理,违反正当程序及其保障原理的证明行为(事实主张行为、举证行为、质证行为和辩论行为等),将会受到否定评价(比如产生行为无效、失权等后果),行为人也会负担诉讼费用,甚至会受到罚款等处罚,藉此以形成或维护符合正义要求的诉讼证明秩序。其次,在诉讼或诉讼证明中,“实现真实”是多种利益或价值权衡的结果。在诉讼或诉讼证明中,“实现真实”是其首要的但不是唯一的价值追求,还有比“实现真实”更高的利益追求及诉讼效率等价值追求。在本书的相应部分,将分析为什么证明标准采取盖然性标准?为什么排除适用非法证据?为什么在民事诉讼中严禁适用测谎仪?为什么建立举证时限制度?为什么在“事实真伪不明”时适用证明责任规范作出判决?再次,在民事诉讼中,对立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充分对话和相互说服,然后法官以裁判将对话的结果或说服的内容固定起来并表达出来。其中,诉讼证明实际上是当事人运用证据和事实说服法官以作出利己的裁判,故诉讼证明属于“他向证明”而非“自向证明”。与“自向证明”不同的是,在“他向证明”中,证明人必须向他人(裁判者)证明自己的行为或主张是正当的或合法的。 最后,诉讼或诉讼证明应当遵行程序法定原则。诉讼证明程序法定原则属于民事诉讼安定性的范畴,即要求法官和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有序地进行诉讼(证明),其诉讼结果或证明结果必须得到充分保障。诉讼证明程序法定原则或诉讼安定性从技术层面要求法官和当事人遵守正当程序,保障诉讼证明有序顺畅进行以避免程序混乱和诉讼迟延,最终实现司法正义或诉讼公正。笔者在本书中根据诉讼证明的逻辑和理路,将“民事诉讼证明”划分为五个部分:(1)“总论”,主要讨论民事诉讼证明的基础原理,包括正当程序保障原理、诉讼证明的基本目的(实现真实)、实现真实的法律制度体例等。根据“总论”所阐释的基本原理,分别阐释如下几项问题:(2)“证明什么”,主要阐释证明对象和免证事实;(3)“用何证明”,主要阐释证据及其规则;(4)“由谁证明”,主要阐释当事人证明责任和法院职权探知责任;(5)“如何证明”,主要阐释诉讼证明程序或证据调查程序。本书虽然将大部分篇幅放在民事争讼案件事实证明问题之上,但是还从民事事实证明体系化的角度出发,讨论了非讼案件的证明问题,并且还涉及实体法中的“证明规范”问题。从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例来看,“证明规范”不仅存在于证据法、民事诉讼法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公证法、实体法等之中。就实体法中的证明规范而言,比如在“权利证明”规范或制度中,对债权的存在及其清偿要以包括公证在内的证据来证明,对物权则主要以登记制度、产权证书来证明。就我国《合同法》而言,包含了许多证明或证据内容的规范,比如《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的,可以中止履行;第197条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本书主要根据现代民事诉讼正当性或者正当程序保障原理,阐释和讨论民事诉讼证明问题,其中运用了利益衡量方法、规范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在民事诉讼领域,尤其是在群体性纠纷诉讼中,往往需要运用社会调查方法、统计方法、概率论等来证明或认定案件事实。对此,笔者受其知识结构的限制,在本书中不予阐释。 -
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篇田平安 主编本书是“21世纪民事诉讼法学前沿”之一。本书系统阐述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理论,共5章,包括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诉权、民事诉讼标的及既判力理论等。 -
中国审判制度史那思陆 著《中国审判制度史》书名为《中国审判制度史》,也可以称为中国审判法史或中国诉讼法史,是中国法制史的一个分支。它与中国民事法史、中国刑事法史、中国行政法史、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都是中国法制史的部门史。中国审判制度史是一门近年来新兴的学术,《中国审判制度史》的撰写只是为这门学科作一点“学术播种”的工作,这门学科未来会有无限宽广的发展空间。 -
人民调解法治新论刘江江 主编全书将人民调解法治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篇”。本篇是对人民调解法治相关理论问题的讲解,我们将人民调解纳入法的一般理论之中,用法的一般原理对人民调解作法律理论上的分析。其中包括人民调解法治的概念、人民调解法治的构成、人民调解法律关系、人民调解法律原则、人民调解法律渊源等。这些范畴的问题是研究人民调解法治的起点,也是人民调解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事实上,在撰写过程中,我们发现将法治以及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运用于人民调解之中并不牵强,因为人民调解法治有着实实在在的法律理论中的内涵。以人民调解法律关系为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内容在分析人民调解时都有具体内容,我们在分析“纠纷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时就将当事人的权利作了这样的概括,即自主决定权、要求回避权、表述真实意志权、不受压制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权等。这些权利只有人民调解当事人才享有,而其他法律关系当事人则没有这样的权利。由此可见,法治与法律理论对于人民调解而言是至关重要的,读者们在读本书时一定要对理论部分的内容认真掌握,因为它是领会人民调解法治的一把钥匙。第二部分为“主体篇”,本篇是对人民调解法治主体的讲解,人民调解法治主体与人民调解法律关系主体不是同一意义的概念,二者在理论上有重合,而在法治实践中人民调解法律关系主体与人民调解法治主体并不是一回事。人民调解法治主体只从相对静态的角度对介入到人民调解制度中的机构、组织、人的表述,它们是人民调解法治中较为重要的一个部分,没有它们的介入人民调解就无法运行,更谈不上进行法律行为了。依目前我国人民调解的法律规定,人民调解的法治主体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纠纷当事入、司法行政机关等,它们各自在人民调解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对于人民调解法治主体的讲解我们以我国有关人民调解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对每个当事人在人民调解中的权利与义务、职责、产生与变更乃至于工作原则等都作了较为简略的评介。这一部分我们所突出的是有关法律与法治的实务。至于人民调解法治主体的深层理论问题我们无法在本著作中进行深入探究,只是将一些在今后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提了出来。我们认为,通过对人民调解法治主体的讲解,有利于读者把握我国人民调解的运行脉络。其中诸多评介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我们对人民调解纠纷当事人的类型作了划分,认为人民调解纠纷当事人包括作为个体的纠纷当事人、作为企业单位的纠纷当事人、作为事业单位的纠纷当事人、作为社会组织的纠纷当事人、作为政府机关的纠纷当事人、作为特殊形态的纠纷当事人等。第三部分为“程序篇”,本篇是对人民调解程序的讲解。程序在法治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在一定意义上讲,法治如果离开了程序就会变得没有意义。但是,程序在不同的部门法律中有不同的意义和状态,人民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法律制度,程序在其中的地位和设置是非常重要的。同时,我们还考虑到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特殊的纠纷解决制度,与其他纠纷解决制度相比又对程序的要求相对松弛。这种松弛性决定了人民调解中的程序的特殊性,即既要依相关的程序规则而为,又对程序没有太苛刻的要求,基于这种特殊性,本部分我们介绍了人民调解中民间纠纷的受理、民间纠纷的调解、人民调解协议的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等基本的程序环节。这些环节既是按人民调解的运行过程设计的,又以我国目前关于人民调解法律规定设计的程序为基础。第四部分为“责任篇”,本篇是对人民调解法律责任的讲解。人民调解法治中的核心部分是法律责任,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就不成其法律制度。因为在没有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即使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只能提供一些行为范式,而不能为不遵循行为范式的行为施加国家强制力。法律责任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也是被放在比较重要的部分确立的。人民调解的法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相同,包括了大量的责任追究的方式、方法,而要对相关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就必须以构成责任为前提。基于此,我们先讲解了人民调解法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价值等有关的前提。而后分别讲解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责任、人民调解员的责任、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等。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责任主要是针对对它的运作起决定作用的主体的,我们免去对人民调解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讲解也是基于这个考虑。我国有关人民调解的法律规范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作了非常详细和具体的规定,我们在撰写中对这部分内容介绍得也较为具体,这有利于读者从法治国家以制约权力行使者为主的法治理念中得到启迪。第五部分为“展望篇”,本篇是对人民调解法治在我国发展趋势的讲解。之所以要设立这一篇,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尽管比较成熟,但人民调解法治却无法与人民调解工作本身同日而语,如何使人民调解走上法治化的轨道是我国学界和实务部门应当关注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