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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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研究彭伶 著《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研究》论述比较全面,脉络清晰。该书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起源之争为线索,全面回顾这一权利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和发展,并分析阐述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全球发展趋势和中国适用前景。作者不仅论述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理论基础,探讨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利的内涵,从比较研究的视角,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中国刑事诉讼中适用的必要性、实践中的难度和确立该原则的途径一一进行了论述。 -
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陈泽宪,熊秋红 著《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以被指控人的权利保护为核心》仅就当前比较迫切的并与人权保障直接相关的权利告知、辩护权保障、禁止刑讯逼供、取保候审与羁押正当性、检察官起诉裁量权、未成年人案件暂缓起诉、证人出庭作证、死刑案件二审程序八个方面,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和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这些问题,并提出了具体条文的个性建议与理由论证。具体内容包括权利告知、辩护权、禁止刑讯逼供、未成年人暂缓起诉、证人出庭作证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
保释制度研究郭天武 著《保释制度研究》从宏观以及微观上论证了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缺陷,这些缺陷不是表层的缺陷,而是制度内在机理上的缺陷,无论立法上如何修修补补,也很难使之适应我国现代法治的发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改革。笔者以为,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废除取保候审制度,取而代之为保释制度。英美国家一般习惯上把保释理解为被告人的权利,而大陆法国家则习惯上把保释理解为国家权力,或者理解为一种强制措施,保释只是作为停止羁押或羁押理由消除以后的一种处理方式。这种观念上的分野导致两者在具体制度安排设计上的不同。 -
论对抗式刑事审判李昌盛 著《诉讼法学文库:论对抗式刑事审判》是鞠斐的博士论文。做博士论文:当下流行的是离现实远一点的课题。离现实越远,就显得越有学问。做那样的课题有许多好处,材料前人已整理起来,而且有许多成果可供参考,自己需要做的,就是在缝隙里找一些可论之处,只要略有发现,就是所谓创新,或者用一点新方法,也是创新。那样的论文比较好做,所以层出不穷。然而,鞠斐却选择了这样一个题目,研究世纪之交的电视剧,这是离我们生活最近的,也是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的。 -
民事法理与判决研究詹森林 著《民事法理与判决研究(第4册)》收集作者近来撰写之消费者保护法论文,作为研究与教学之心得,并代表作者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心与努力。《民事法理与判决研究(第4册)》全文送台湾大学法律系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审查通过,列为台大法学丛书第161册,衷心感谢两位匿名审查委员的辛劳与指教。《民事法理与判决研究(第4册)》论文分为消保法之商品责任、医疗行为与消保法之服务责任、中国民法草案之产品责任、定型化契约等部分。关于消保法之商品责任,观察“最高法院”判决之发展可以得知,理论与实务之重大疑义为:“消费者”与“第三人”有无区分实益?“消费”之意义为何?商品责任之保护主体与保护客体应如何厘清?《民事法理与判决研究(第4册)》中有三篇论文以“最高法院”相关裁判为基础,探讨前述疑义之问题所在并提供个人见解与解决方案。 -
中国诉讼法判解卞建林 主编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深化,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再次被提上国家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就目前来看,如何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革完善我国的诉讼制度,如何通过诉讼法律的修改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立,如何实现案件处理中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已经成为我国诉讼法学界必须承担的基本任务。其中,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司法实际和诉讼需要的以证据规则为核心的证据制度,更是有待研究的重要课题,而且已经逐渐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证据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科学、体系化的证据制度,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官评价证据、认定证据的不足,而且,还可以遏制法官自由心证的不当适用或滥用,并最终有利于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和诉讼过程的公正。但是,在我国现行诉讼法律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规则过于简单,过于粗疏,致使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证据评价和事实认定等活动几乎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态。受此影响,证据评价与事实认定有可能过于随意或者因人而异,致使具体案件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当事人与社会大众的满意程度“双双失守”。去年发生的彭宇案已经鲜明地印证了这一点。因此,为了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构建并完善我国证据制度(尤其是证据规则体系)已经成为摆在我国诉讼法学界面前的迫在眉睫的现实课题之一。 -
证据法要义张建伟 著“法学名师讲堂”汇集中国顶尖法学学者联手撰写经典教材。名师倾毕生所研精妙于一书,传道授业,引领学子进入法学世界自在修为,一册在手,受益终生。 -
民事证据法学的认识论与价值论基础廖永安 著《民事证据法学的认识论与价值论基础》讲述了:远古时代的神明裁判,虽然诉讼审判显得比较粗糙,并且司法技术及推理过程简单而直接,通常是依靠一些极其表面的简单征象来直接决定诉讼的胜负结果,但其诉讼程序和实体判断的标准却相对固定,已经脱离了完全无序的状态。神明裁判的实体标准尽管大多是一些神秘的征兆和简单的并不具有因果联系的自然现象,但是这种以“神意”表达出来的标准,与完全主观擅断的任意裁判相比毕竟是一种进步的表现。随着社会从愚昧向文明的发展以及人类认识能力的不断提高,人们逐渐发现任何事件的发生总会被人撞见或留下一些“蛛丝马迹”,通过考察证人或留下的这些“蛛丝马迹”,人们便可以认清事件的真相或大致真相。在此,证人证言、事件片断、考察结论等便构成争执事件的基础事实,后来称为证据。法官依证据裁判争执事件,称为证据裁判。 -
虚拟的真实何家弘 编何家弘,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SJD),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证据学、侦查学方向)、证据学研究所所长;曾应邀在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担任客座教授,在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在我国台湾地区东吴大学法学院讲授“刑事证据法”,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职)担任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1999年入选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03年被国家授予“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2004年获得“宝钢优秀教师奖”,2005年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十大教学标兵”;业余时间从事文学创作,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已出版小说五部,其中四部被译成法文、一部被译成意大利文出版,第一部英文版小说也即将问世,并有一部小说于2007年被英国《卫报》推荐为“亚洲十大犯罪(推理)小说”;热衷于法学普及工作,主编《法学家茶座》,曾经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第12频道)担任“周末论法”节目的“嘉宾主持人”。本书为其所著,是法道纪实系列丛书之一,书本收入的主要是笔者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前期根据外文资料编写的犯罪案例和资料性文字。其中许多内容仍然对我们具有借鉴或警示的意义。 -
证据的语言何家弘 著《证据的语言:法学新思维录》是由何家弘所编著,何家弘,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SJD),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证据学、侦查学方向)、证据学研究所所长;曾应邀在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担任客座教授,在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在我国台湾地区东吴大学法学院讲授“刑事证据法”,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职)担任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1999年入选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03年被国家授予“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2004年获得“宝钢优秀教师奖”,2005年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十大教学标兵”;业余时间从事文学创作,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已出版小说五部,其中四部被译成法文、一部被译成意大利文出版,第一部英文版小说也即将问世,并有一部小说于2007年被英国《卫报》推荐为“亚洲十大犯罪(推理)小说”;热衷于法学普及工作,主编《法学家茶座》,曾经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第12频道)担任“周末论法”节目的“嘉宾主持人”。本书为其所著,是法道纪实系列丛书之一,内容围绕法律语言——证据展开。全书共分上下两篇:上篇是证据新视角,下篇是法治新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