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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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法研究齐树洁 著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应当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保障民众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一方面,应当改革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和程序参与权;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和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且使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彼此协调、相辅相成。《民事程序法研究》以民事司法改革、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背景,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进行法理分析,阐述民事诉讼程序及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理,力求体现最新的学术研究动态。在此基础上,论述如何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构建公正、高效的民事司法制度。《民事程序法研究》适合作为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研究生教材,也可作为法学教学和研究的参考书。 -
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研究廖永安 著《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研究:对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扬弃与超越》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研究民事审判权作用的范围的学术专著。作者从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多学科相结合的角度,运用系统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和历史分析方法深入探讨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及界限划分的基本原理与实践。全书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民事诉讼主管及其理念批判、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及其界限的域外考察、我国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之思考、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之扩张与案件分流等。 -
民事诉讼法手册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法律掌中宝”系列是一套小型实用法规汇编,着眼于为普通百姓和法律院校师生解决实际问题、学习相关课程时便利地查找相关法律依据。本系列选取与日常生活和教学关系密切的常用法规,以之为核心,将与其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最大限度地突出本丛书的实用性与易用性。本系列有以下特点:(1)权威专家导读:《法律掌中宝系列:民事诉讼法手册》基本上都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主体核心法规的“导读”,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与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2)附加法条条旨:《法律掌中宝系列:民事诉讼法手册》的主体核心法规都附加条旨,且将条旨标明于目录之中,读者通过目录即可快速领会核心法规涉及的法律问题;(3)重点条文注释:《法律掌中宝系列:民事诉讼法手册》对主体核心法规的重点条文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4)关联法规精选:《法律掌中宝系列:民事诉讼法手册》的关联法规都是在某一方面对主体核心法规的深人和细化规定,采取分类编排,其与主体核心法规的关系一目了然,便于读者查找。另外,编者采用了袖珍开本,便于携带,读者可以随时随地查找相关的法律依据。 -
最新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文件解读万鄂湘、张军暂缺简介... -
再审程序虞政平 主编再审制度改革方案的设计与选择,也许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再审改革的价值追求也许不能一步到位,但再审改革可能带来的影响却不容忽视。几千年来传统法律文化下不服即申、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等不良申诉观念与倾向,必须通过社会各部门的大力宣传予以有效扭转,必须通过新设立的再审制度有效地加以遏制,必须通过大力倡导文明申诉、依法申诉、有序申诉、服判息诉等新的再审观念积极替代。本书编写之目的,意在围绕再审制度改革现实与法理之基础进行尽可能全面而深入之探讨,为再审制度改革提供理论上之有效呼应,积极推动我国再审制度改革之法制化进程。 -
行政诉讼证据实证分析宋随军,梁凤云 主编《行政诉讼证据实证分析》著者从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精心选择真实案例,围绕、紧扣其中反映出来的热点问题,按照司法实践中法的适用过程,从证据的般界定开始,结合行政诉讼的固有特点,就行政诉讼当中举证责任的事项、范围、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要求,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特殊性,以及人民法院在审查、认定行政诉讼证据中应当注意和遵循的问题与规则,在分析具体判例的基础上有选择、有重点地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实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和分析。 -
刑事诉讼法关键词马明亮、陈永生刑事诉讼是指诉讼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并实现其他社会价值的一种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无论在什么样的法律传统、诉讼模式之下,诉讼程序往往有一部诉讼法典作为载体,以便国家在追究犯罪过程中有所遵循。或许很多人会认为,刑事诉讼不过是为国家惩治犯罪提供的一种程序,是为了更快速、便捷而有效的打击犯罪的一种工具而已。但恰恰相反,刑事诉讼是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维持社会秩序、打击犯罪是国家自产生以来理所当然的责任,民主、文明的国家与专制、野蛮的国家的区别之一就在于,它们用什么方式来治理犯罪。在专制社会,国家建立刑事诉讼程序以如何更有效的惩治犯罪为出发点,其中各种制度无不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力量,刑讯逼供泛滥成风在所难免,整个刑事诉讼就是在向社会宣扬国家权力在打击犯罪方面是多么伟大!被告人没有基本的人权与尊严,完全沦为诉讼客体。而到了受启蒙思想影响的民主社会,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就转变为以保障人权为核心,致力于如何有效的限制国家这只“利维坦”的危害为己任。为了尽可能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刑事被告人免遭公权力的侵犯。在刑事司法领域发展出了“正当法律程序”的观念.并附有诸多现实的制度予以保障。从此,刑事诉讼有了文明、人道的特性。 -
刑事诉讼主张及其证明理论梁玉霞《暨南大学法学文库:刑事诉讼主张及其证明理论》的主要观点和思路归纳如下:1.基本论点。本项研究的基本论点是:刑事证明的对象是诉讼主张,而不是案件事实。在现代诉讼模式下,诉讼各方都是为了说明其诉讼主张才进行证明的,刑事诉讼中从来就没有脱离诉讼主张的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总是被放置于诉讼主张之中而成为证明对象的。由于诉讼主张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成为决定刑事诉讼产生、发展和终结的基本要素,因而,诉讼主张不仅是刑事证明的核心,而且是全部刑事诉讼的核心,刑事证明与刑事诉讼具有范围上的一致性。2.论证思路。全文围绕如下思路论证并形成相应的逻辑联系。诉讼主张丰富而生动,涵盖了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的各种请求、意见、声明和见解等,是刑事诉讼主体进行证明的核心。现行证据法理论为刑事诉讼设置了一个看似客观中性、实为非讼性质的待证命题——案件事实,导致刑事诉讼在认识论上陷入迷茫,逻辑上产生混乱.法律遭到贬抑,程序上出现缺位。本项目研究的意义在于,从根本上改变刑事证明的陈旧说教和僵化模式,建立一种符合诉讼规律和时代精神的刑事证明理论,为刑事诉讼的各方及其诉讼过程提供更为积极的指导,促进刑事诉讼的高效与文明。 客观地讲,没有任何一个诉讼主体会舍弃其主张而去做无谓的事实证明。诉讼主张作为刑事证明核心的依据在于,其是解纷机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诉讼民主的价值选择,可避开事实发现中的非确定性,填补了诉讼证明欠缺法律的疏漏,是科学构建刑事程序的需要。就整个刑事程序而言,诉讼主张既是起点又是终点。它启动诉讼程序,厘定控辩论争的焦点,规制法院裁判的对象和范围,决定诉讼当事人的立场和行为方式。在刑事证明活动中,凸显诉讼主张,将会促使证明责任明晰,证明标准具体,证据范围得到扩展,证明方法变得灵活。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是与诉讼主张作为刑事证明对象的原理相吻合的。只是,现代法律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首先搭建了一个“无罪推定”的平台,在此基础之上,诉讼的主张者对其主张都负有证明责任。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自不待言,辩护方对其辩护主张同样负有证明责任,如果辩护方期望其主张能够被法院采纳的话。认为辩护方不承担证明责任的观点,是一种误导。法院对其裁判结论所表现的主张也负有证明责任,这就要说明裁判理由。证明责任有时并不明晰,所以,需要法律对此加以分配。将诉讼主张作为刑事证明的对象,将引起刑事证明理论的全面更新。由于刑事诉讼主张是多元的、多层次的,因而对诉讼主张证明的标准也必须具有多元性、多层次性。中国现行的一元化标准,在衡量刑事证明程度时,显得顾此失彼、力不从心。实际上,控、辩、审三方进行证明的标准各不相同,控诉方要达到可信性,辩护方要达到置疑性,审判方要达到说服性。此外,诉讼主张的内容不同,诉讼的阶段不同,证明标准也不相同。对诉讼主张的证明有事实判断、诉讼推理、法律解释等多种方法。控辩双方诉讼主张的对立或假设对立是诉讼产生的前提,诉讼的功能就在于调适纷争。在国家社会化、民主化的影响下,刑事司法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变革,即所谓的“柔性司法”,而方向正是当事人主体性及其主张的张扬。刑事调解、辩诉交易、公正审判无不体现了这样的时代精神。3.创新与特色。《暨南大学法学文库:刑事诉讼主张及其证明理论》的独到或创新之处在于:(1)抛开当下学术界关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争论,对刑事证明对象本身给予置换,将诉讼主张列为诉讼证明对象,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一套新的刑事证明体系。这一理论对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从内容到形式都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至少会打破传统思维的僵局,促使证明理论研究上的百花齐放。(2)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第一次对刑事诉讼主张做出全面、系统的阐述。诉讼主张的提法古己有之,但专门的研究在刑事领域尚未见到。就诉讼主张的含义而言,通常理解为起诉方的诉讼请求,《暨南大学法学文库:刑事诉讼主张及其证明理论》对此概念做了全新的、开放性的阐释和结构梳理,将控、辩、审三方关于诉讼的观点、要求、看法等都纳入其中。这使该项研究具有更高的起点和更宽阔的视野,对整个诉讼也具有更为实际的指导意义。(3)全面揭示了诉讼主张对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重要意义,有望引起人们对诉讼主张给予特别关注,正确理解和处理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促使刑事诉讼程序真正培育起独立的品格,走向科学与完善。 -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研究吴杰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渐深入,为提高庭审效率,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得到了强化。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大包大揽的情形已经大为改观。民事审判活动中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还提出了证明责任理论,即当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责任。罗森贝克的规范说是以“法规不适用原则”为证明责任分配的基础,采取“诉讼中法律效果存否应与实体法主要事实存否的证明相结合”为前提,以“法规不适用原则”作为解决诉讼上真伪不明的方法。法官就主要事实存否,只有在抱以积极确信之时,即只有在主要事实被证明之时,才有可能适用该法规。其结果是“法官对主要事实不存在抱有确信时,以及就其存否无法达到确信的情形均不适用法规”,以此作为解决真伪不明的策略,并成为了支配罗森贝克规范说整体的动脉。当规范说适用于某些具体诉讼中时,由于当事人之间证据分布不均匀或证明困难,往往会导致证明责任分配不公,从而在具体案件中无法实现公平与正义之立法主旨。目前解决该问题的方法通常局限于证明责任分配领域。证明责任的分配属于实体法领域,也属于法律适用问题。民事诉讼中证据分布不均与证明困难则属于诉讼法领域的问题,从实体法领域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无疑是缘木求鱼。从司法实践来看,往往只能起到治标而不能治本的作用。如果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强行改变某一类案件中要件事实分配,显然又会动摇实体法的立法根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中对于几类特殊类型的诉讼采取所谓“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这既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同时还可能产生新的证明责任分配不公,从而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分歧。笔者通过大量的比较法研究与实证调查后发现,解决问题的关键仍应立足于诉讼法领域。即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的研究入手,才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思路与手段。但我国证明标准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理论研究成果既不系统,也十分薄弱。研究热点与方向大多只是以介绍英美法系研究成果为主,缺乏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基础理论的研究。我认为应以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两国在该领域研究成果以及最新研究方向为基础,结合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领域理论研究与立法上的诸多误区与不足,以弥补我国在该领域研究的空白,从而为我国民事审判立法与实践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依据。本文的研究方向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领域:(一)通过对证明标准基本理论的阐述,指出我国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其理论研究上的诸多误区,其中在证明标准的概念上应注意,“证明度”具有证明标准与证明主题的盖然性双重含义,证明主题的盖然性在证明与疏明中所要求的证明程度是一致的,但在裁判成熟与否的问题上必须符合证明主题的盖然性与审理结果的确实性两个方面的要求。笔者通过引入审理结果确实性图形,对大陆法系“确信”一词采取了动态和立体的分析方式,从而更加形象地阐释和说明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其相关理论。最后提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研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为论文的进一步深入做了一个较好的铺垫。(二)详细地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证明标准基础理论的产生与发展,指出了我国理论界对于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上某些不正确的认识与看法。将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进行全方位的比较,指出其差异的根源,通过比较,对于我国在该领域中的错误看法加以释疑。(三)概括地阐释了自由心证与证明标准以及证明责任的关系,在德国自由心证原则下,就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同观点所引发的具体问题详细地予以探讨,最后提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以及所应注意的问题。(四)在证明标准减轻法理的构建上,通过对德国表见证明理论与日本大致推定理论的介绍与分析后得出结论:因果关系事实的推定就是证明标准的减轻。笔者认为,证明标准减轻所要解决的问题无非就是证据的分布不均匀与证明困难。针对证据分布不均,应根据情况在降低证明标准的同时,科以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的义务;而针对证明困难则可以采用英美法系的效用性理论以减轻存在证明困难的当事人的证明标准。(五)通过对德国医疗过失诉讼中证明标准减轻理论的分析,指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中所谓医疗过失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转换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对于具体医疗过失诉讼领域中出现证明责任分配不公的问题,如果单纯从修改实体法的立法规定出发,是不能够彻底加以解决的,必须从诉讼法领域寻求解决问题的手段。因此,从根本上讲,这属于诉讼法领域的问题,应在笔者所构建的证明标准减轻法理中通过证明标准减轻来加以解决。最后,笔者以案件事实的解明义务说为基础,提出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修改与完善的意见。(六)大陆法系证明责任规范否定说和证明责任规范肯定说与证明标准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证明责任规范肯定说所依据的“实体法理解的前提 ”——法律效果与主要事实的存否相结合,对大陆法系选择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明标准具有理论上的说服力。通过盖然性证明图形能够予以较好的理解和说明的是,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同学说几乎均是从实体法规范出发,且立足于双方当事人公平的责任分配角度,力求获得一致性的证明责任分配法规范之适用。以上六个研究方向,基本上涵盖了所有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问题。该书对属于诉讼领域中法律适用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的详细论述,目的在于使该理论能够活用于具体诉讼中,从而使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民事审判实务中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该文还可进一步增进对证明标准、自由心证以及证明责任相关问题在理论上的认识深度,使我国事实认定理论更趋于完善,以起到提高和完善我国民事证据立法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