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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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程序监督与责任制度杨寅 著本书运用行政管理学、法学、社会心理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知识,对决策和行政决策理论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首先探讨行政决策程序中的基本问题和法治化问题;其次,结合中国实际,重点讨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的制度构成,并对国内近期立法实践进行归纳分析,概括出我国行政决策监督的现状、问题与完善对策;最后,分析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立法现状和实践,并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对策。 -
公诉理论与实践彭东 主编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既代表国家履行追诉犯罪的职责,也承担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能。公诉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推进公诉理论研究工作,研究解决公诉工作中重大、突出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公诉队伍的理论研究能力和水平.推动公诉工作创新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编撰了这本文集。本书由彭东主编,主要围绕公诉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公诉实务、证据运用和公诉理论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是指导、?动公诉工作科学发展的业务指导用书。为广大公诉人、法官、律师等相关人士提供第一手的学习、参考资料。 -
论刑事证据排除葛玲 著1.视野更全面。既有的研究很多是单就某一项证据的排除而进行,如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等的研究,尚缺乏对证据排除问题普遍规律的系统总结。《论刑事证据排除》则立足手更高层面,在对每个具体排除问题考察的基础上,从整体上概括抽象出证据排除在产生发展、范围、程序等多方面的基本规律,甚至上升到哲学层面做了一定的分析。另外,为了更加全面地探寻证据排除的基本规律,《论刑事证据排除》还对刑事证据排除问题与民事证据排除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比较研究。这在现有的研究中也并不多见。2.视角更独特。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证据被排除正体现了诉讼的这一特性,同时其本身也是一个逐步展开的过程。针对这一特点,《论刑事证据排除》强化对证据排除问题的动态考察,不仅从技术角度细致分析了证据排除在诉讼中是如何实现的,而且对不同的证据排除模式与不同的诉讼模式之间的内在关联作了深入探究。这区别于以往仅从静态的角度对证据能力、证据可采性所作的研究。这种立体化、情境化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对问题本身的理解,而且更能凸显证据法与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在制度完善时作更加系统、全面的考虑?3.文风更朴实。《论刑事证据排除》所含资料丰富,涉及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以及不同的诉讼领域,但同时又不满足于对表象的描述,而是力图透过纷繁复杂的事实和现象,揭示出隐藏在背后的深层次的规律。《论刑事证据排除》分析论述张弛有度,不瘟不火,一些论证和观点具有相当的理论深度。《论刑事证据排除》没有华丽的辞藻,没有洋洋洒洒的过多笔墨,有的只是对资料的客观中立的分析以及经过审慎思考后的结论。这也体现了作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扎实的理论功底。 -
调解实务教程姜小川 主编《调解实务教程》内容主要包括调解制度概述、调解制度的概念和体系、调解制度的概念、调解制度的种类及分类、调解制度的体系、调解制度的发展、中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国外调解制度发展概述、调解制度与和谐社会、调解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功能和价值、社会转型期的人民内部矛盾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工作体系和人民调解等等。 -
行政办案手册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行政办案手册(第8版)(附光盘)》与一般的法律汇编的区别是:1.主线清晰明了,适合办案实际需要。全书内容分为综合性法律规范、部门类别法律规范、行政诉讼常用司法解释和国家赔偿常用司法解释四个部分,其中“部门类别法律规范”部分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以管理范围为标准确定的41类行政管理行为,分别收录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保证了分类的合理性与权威性。“行政诉讼常用司法解释”部分以《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依据和主线,对法律文件进行筛选,并编排在相应的诉讼程序之下。2.法律收录齐全,列出典型案例索引,为办案提供全面指导。书中辑录了截止到2011年3月之前出台的行政办案所需的各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共310余件,并从《高法公报》和《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法律出版社出版)中精选典型案例编成索引,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指导。3.附赠光盘,附加新法增补服务,方便实用。光盘中收入目录中所列出的完整法律文件,并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新法增补详见书末增补登记表。 -
仲裁研究广州仲裁委员会 主办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8月29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广州地区组建的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本会自组建以来,秉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宗旨,锐意改革,立志创新,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受案数量逐年增加,2009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4345件,案件总标的额67亿元,位居全国仲裁机构前列。本会现拥有一支500多人的仲裁员队伍,荟萃内地和港台地区法律、经济及其他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退休法官、会计师等。本会现有工作人员80余名,绝大多数工作人员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所有办案秘书都是从社会公开招聘,层层选拔,择优录用。现有的办案秘书多数是从国内知名高等院校毕业和海外留学归来的硕士研究生,他们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水平,有着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广受社会各界赞誉。为适应现代化办案需要,本会努力提高现代化办公手段,在全国仲裁机构中率先实现“无纸化”和“网络化”办公,最大限度降低仲裁成本,提高仲裁效率;本会拥有近57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仲裁庭室,仲裁庭室宽敞、肃静,配备有电脑、大屏幕显示仪和先进的录音、录像设备,可适应英语等多语种交流,为当事人省却了语言交流方面的不便。借助仲裁自身优势,顺应社会发展需求,本会适时而变,在证券期货、消费、金融、旅游、科技、医疗、体育、电子商务等领域积极探索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制定专业领域的特别仲裁规则,有针对性地培育专家仲裁员,不断提高仲裁效率和仲裁质量。 -
中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例集纪术茂,高北陵,张小宁 主编《中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例集》的核心在于提供讨论刑事案例鉴定中责任能力评定的平台。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及司法人员执业能力与水平的提高和民众法律意识的加强和提高,对刑事案件鉴定提出更高要求,但司法精神病鉴定技术却因受到学科发展的限制,对同一案例出现各抒己见的不同鉴定结论的情况十分常见,这就必然对司法部门顺利结案带来影响,使社会公众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可信性产生质疑。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如何进行规范已成了全国各地同道深感忧虑的当务之急,其中最成热点的是期望出台一份具共识、易操作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或标准),以此作为刑事案件鉴定的参考。其呼声之高,通过了解近几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术会议上的热烈气氛就足见一斑。本人在主持全国司法精神病学组工作的近四五年来就一直希望能促进完成这项研究成果。应该肯定,对这项工作贡献最大是贾谊诚教授、纪术茂教授及蔡伟雄主任法医师等学者,他们都独立提出过评定标准的见解。遗憾的是,虽经全国司法精神病学会议上下多次的讨论,最后尚难有取得一致意见的评定标准出台。这其中的难处,读者通过阅读《中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例集》可以得到理解。近几十年来,虽然医学科学发展很快,但精神医学基本上还是停留在描述性的水平,很多高科技的检测手段尚难对精神疾病诊断提供更多帮助,因此临床诊断上的各抒己见仍难避免;在具体刑事司法案例鉴定时,对于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法律概念应用上,更可能参与各自的主观成分,使得同一案例,甚至即使同一诊断的案例在不同鉴定机构和不同鉴定人作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时经常出现不同意见,甚至截然相反的意见。所以,即使在形式上有一个共同认可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在具体案例掌握上仍难免出现见仁见智的结论。因此,像《中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例集》这样通过列举案例的方式进行讨论可能更有助于统一认识,从这个现状出发,《中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例集》的出版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
刑事诉讼与证据运用崔敏 主编《刑事诉讼与证据运用》第七卷又与读者见面了。本丛书创办以来,以其内容丰富、格调高雅和理论紧密联系实际而在同类丛书中独树一帜,受到刑事诉讼法学界众多学者和青年学子的喜爱,各方面对它评价颇高。本丛书的主要特色是紧密围绕健全诉讼法制和促进司法改革的中心,贴近公安、司法实践,每卷都要收入几篇学界泰斗与著名专家的高论与新作,并刊载足以引为鉴戒的典型案例或重大历史事件,以求与学界进行交流并在实务部门求得共鸣。同时,为青年学子开辟一个发表习作的园地。本丛书的宗旨是:以质量求生存,在竞争中求发展。我们坚持这一宗旨,始终不渝。 -
现代刑事纠纷及其解决何挺 著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因犯罪而产生并以犯罪为外在表现形式的刑事纠纷未得到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足够关注,刑事司法制度没有为刑事纠纷在刑事司法制度内得到解决提供必要的制度空间,刑事纠纷往往在刑事案件处理完之后仍长期存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本书以现代社会的刑事纠纷及其如何在刑事司法制度内得以解决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刑事纠纷的内涵、特征和当前刑事司法制度在解决刑事纠纷方面存在欠缺的基础上,以纠纷解决观在刑事司法中的引人为指导,探讨了现代刑事纠纷解决的内涵、理念基础、理论模型与相应的具体制度构建等内容。本书力图还原隐藏在国家处理刑事案件背后的当事人之间的刑事纠纷,为刑事诉讼提供“处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另一条线索“解决刑事纠纷”,彰显刑事诉讼“定分止争”的原始功能,有助于提升刑事诉讼整体效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构建“和谐社会”。 -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拒绝管辖问题研究吴一鸣 著《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拒绝管辖问题研究》以拒绝管辖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制度,寻求二者间共同的主导性价值取向,并在此基础上为拒绝管辖制度在中国的构建提出意见及建议。传统上,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被认为与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立法的国际协调较为困难,更多地表现为国内立法。然而,有关国内立法从总体上表现出自主性、分散性和扩张性的特点,不仅与国际民事诉讼的目的及国际私法的本位相违背,而且从根本上不利于保护国际民事交往中私人主体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