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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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翁晓斌著《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就民事执行救济制度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研究。全书分为六章。第一章集中探讨了民事执行救济的基本理论问题。权利救济和权力制约的需要构成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的根本依据。此外,解决执行程序中发生的纠纷、防止新的纠纷的需要,也是该制度存在的依据。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价值目标包括公正、效率和经济。有瑕疵的招待行为构成了执行救济的事实基础。有瑕疵的执行行为可以区分为违法的执行行为和不当的执行行为。与此相对应,执行救济制度相应地区分为程序性执行救济制度和实体性执行救济制度。第二章分别介绍了德国、日本、法国、瑞士、美国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招待救济制度。第三章介绍了我国现行招待救济制度的现状并分析了其缺陷。我国现行的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首先,现有的案外人异议制度本身很不合理。其次,缺乏对执行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方法。再次,未区分程序性执行救济和褓性执行救济,且实际上缺乏真止的程序性执行救济。第四章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法院的执行救济改革实践为范本,对当前实务部门的执行救济改革进行了分析和评价。绍兴市中级法院的执行救济改革有颇多可取之处,但由于受现在制度框架的限制以及理论准备的不足,亦存在不少局限和缺陷,如执行监督和执行救济混同、执行救济的处理方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未明确区分程序性执行救济和实体性执行救济、缺乏对执行救济裁决不服的救济方法、权力配置不合理等。第五章就我国今后的机构和执行裁判机构的设置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针对有人主张将执行机构从法院剥离的主张,提出并论证了民事执行权兼具执行权和司法权性质的主张,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我国由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的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然后,对民事执行权的构成作了分析,提出并论证了民事执行权应为单纯的执行实施权的观点,为执行裁判机构和执行实施机构的分离提供了理论依据。最后,就执行裁判机构的具体设置提出了自己的方案,即将执行裁判机构从执行局中脱离,设置专门的执行裁判机构。第六章就我国今后的执行救济制度本身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主要就如何构建程序性执行救济制度和实体性执行救济制度提出了具体的思路,包括程序设计的原则、程序的运行等。最后,附带就如何建立执行程序终结后的其他救济方法,提出了建议。 -
敞开司法之门崔峰著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类几乎在全球展开了司法改革运动。这次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如何使人们更容易接近司法,即如何保障公民起诉权。改革开放所带来的中国社会结构的巨变,使得各种民事纠纷大幅增加,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诉讼爆炸”。然而,许多纠纷起诉到法院后,经常被法院裁定或口头告知“不予受理”。社会纠纷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解纷机制予以解决,人们将会寻求非法方式,那将会导致更大的社会纠纷甚至动乱。因此,民事起诉权的保障对于有序化地解决社会纠纷、维持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民事起诉问题是民事程序法中涉及范围较广的一个课题。本书仅从共性的意义上,抽象出民事起诉制度的设计理念或法理,在总结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目前的实际,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起诉制度的宏观设想。本书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民事起诉制度的基本理念。法律的理念是人们对法律制度的价值判断及制定规则的抽象价值取向。而法律制度是在法律理念基础上制定的具体行为规则。民事起诉制度的基本理念是:民事起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民事起诉权的保障是国家对公民的基本义务。随着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准的提高,法律赋予人们的实体权利会越来越多,而权利如果没有相应的诉权予以保障,那么这些权利只能停留在纸面上。司法救济请求权(right to judicial remedy)也称为接近法院权(access t0 court)或接近司法权(access to justice),是指当个人的权利或自由被非法侵犯时,有要求司法机关给予听审和裁判的权利。它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们对人权观念理解的深化而产生的权利概念。司法救济请求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不得拒绝受理;其二,不得拒绝裁判。作为司法救济请求权之一的民事起诉权与民事实体权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民事起诉权与民事实体权的联系表现为,民事起诉权的基础是民事实体权,民事实体权应包含民事起诉权;但民事实体权与民事实体又是相对分离的,即享有民事起诉权的人未必一定享有民事实体权。我国至今未将司法救济请求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写入宪法。刚刚结束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表明,我国主流意识在观念上已发生了根本转变,即从过去的权利规定转变到现在的权利尊重和保障,注重了权利的实践性。笔者认为,司法救济请求权的保障应该是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随着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化,司法救济请求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明确写入宪法。第二部分,外国民事起诉制度评述。通过考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起诉制度的具体规定,探知其规定的内在理念及意图,从中探寻可供我国立法及司法借鉴的经验。法国的民事起诉制度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其一,建立了诉权制度。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权是指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该法典关于诉权的规定,极大地促进了程序理念的形成与普及。其二,创立了团体诉讼资格制度。为保护个人(行会成员)的权益提供了又一重要的途径。德国民事起诉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其一,规定了被告的应诉责任。即被告如未在规定的时间提出答辩,或虽提出答辩,但未有效地反驳原告提出的事实的,就可能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这一规定增强了诉讼的对抗性,提高了诉讼效率。其二,规定了诉讼要件。该规定为法官提供了作出实体裁判在诉讼法上必须满足的程序条件,也为诉讼双方提供了在程序上攻击和防御的目标,从而使得程序的作用与价值在诉讼中得到提升。其三,规定了较全面的诉的合并制度。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通过规定附带的诉的合并与选择的诉的合并制度,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能够更加充分地保护当事入的实体权利,简化诉讼程序,符合当事人对法律的合理预期,也便利于法院对判决的执行。日本民事起诉制度主要模仿德国,但也有其特点:其一,明确区分了起诉要件、诉讼要件和权利保护要件。这种区分,有利于明确诉讼不同阶段的任务,使得程序权利的功能得到充分体现。其二,全面规定了诉讼费用制度。日本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费用的范围、负担、担保及诉讼救助等都作了详尽规定,为进行诉讼提供了费用规则。英国民事起诉的特点如下:其一,宽泛的反诉与追加之诉制度。英国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20章规定了反诉与其他追加之诉,依据此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范围相当广泛。该制度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在程序上使得多个纠纷及多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够在一次诉讼中得到解决。其二,英国的诉讼费用范围较宽。英国法院的诉讼费不仅包括法院费用,也包括律师费。这一制度使得胜诉方降低了诉讼成本,在一定意义上鼓励了民事起诉行为。 比较而言,美国的民事起诉制度是相当完备的。其特点如下:其一,规定了适用范围较广泛的反诉及交叉诉讼制度。美国的反诉不一定要求必须与本诉有联系,这就拓宽了反诉的受理范围。共同诉讼人之间可以提起交叉诉讼,使得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纠纷也能够与本诉一并解决。其二,创立了诉讼引入与诉讼介入制度。使得第三人根据其在诉讼中的地位,能够更加方便的参加诉讼,限制了法官的恣意,提高了诉讼效率。其三,规定了集团诉讼制度。美国的集团诉讼适用范围宽泛,对推动民权运动及保护众多消费者、受害者的权益,提供了不可替代的制度保障。第三部分,我国民事起诉制度的回顾与反思。如果不考虑本国的具体法治传统及现实环境,而将域外的制度和经验照搬过来,那势必出现“水土不服”现象。因此,有必要研究我国民事起诉制度的过去与现状,以发现问题之所在。中国典型意义的传统社会主要是指封建社会。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在意识形态上居支配地位的是儒家思想。儒家思想在治国目标上追求大同,天下为公;在观念上主张无讼、耻讼。这样,主流社会对具体司法体制及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太多的关注与建树。儒家法律思想及制度对当代国人的观念仍有一些潜移默化的影响。迫于内政外交的压力,清政府仿效日本和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制定了《大清民事诉讼法草案》。该草案虽因清朝政府的覆没未及实施,但它成了民国民事诉讼法典的蓝本。可以说,从此开始,中国的法律人士才开始认识到民事诉讼制度对司法公正的重要性。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帝国的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由于一直未建立起正常的社会秩序,法律不可能有效实施。在此期间,中国共产党于1921年宣告成立,此后,共产党解放了广大的中国农村,在解放区建立了人民司法制度。人民司法最突出的特点是群众路线,司法干部不再凭诉状和文件坐堂办案,而是走出办公室,就地审理。况且取消了诉讼费用,方便了当事人诉讼,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简化诉讼程序。可见,解放区的司法仍然沿用了我国封建社会民间的纠纷解解方式,只是调解所依据的“原则”不同。在封建社会是“礼”,而解放区司法调解更多地是依据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和民间习惯。这一时期,人民司法关注更多的是社会秩序的维持,程序意识十分淡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注重社会稳定和政治运动,直到1982年才有了民事诉讼法,虽经1991年的修改后正式实施,但该法仍然过于简略,在实践中随意性很大。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起诉制度落后的原因如下:一是我国缺乏对人性本质的深层研究和认识,过于相信人而忽视制度;二是对诉权的研究和重视不够,民事起诉权是以诉权作为其理论基石和逻辑起点的,诉权不被重视,必然导致民事起诉权的观念与制度缺乏根基;三是习惯于以言代法,以德代法,在一定程度上讲,中国司法界至今并未真正树立起法律至上的理念。第四部分,敞开司法之门:完善我国民事起诉制度的宏观思考。在宏观上,我国民事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民事受案范围狭窄,民事起诉条件设定不合理,案件受理费过高,应当合并审理的诉讼未予合并,对滥诉行为缺乏规制等。这使得当事人未能充分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因此,要在这些主要方面,对我国民事起诉制度进行改造。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状况,在受案范围上应予扩充,即凡是民事法律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纠纷、因正在生成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纠纷以及侵犯宪法基本权利导致民事权利损害的纠纷,法院均应受理;在起诉的条件上应当降低,即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法院就应当受理;在法院的案件受理费上,对现行收费标准应予以改革,使得收费依据更加合理并降低收费;在合并审理制度上,应规定凡是可以合并的诉讼,法院不得拒绝合并;此外,在保护起诉权的同时,应对滥用民事起诉权的行为予以规制,加大对滥诉行为的处罚力度,使民事起诉规则逐步健全。 -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实务贺荣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十五周年,总结和回顾十五年来北京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推进依法行政,增强行政审判司法能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会同国家行政学院法律教学科研实践基地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编辑出版了这套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实务系列丛书。丛书对当前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专门组织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人员进行撰稿,丛书针对性、应用性和可操作性很强,同时填补了国内相关研究空白。丛书共6本,主要涉及依法行政、行政诉讼、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证据等十几个专题。每本书的内容主要包括:问题解答,主要针对上述专题中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采用一问一答方式进行解答;案例分析,主要挑选上述专题具有典型意义的疑难案例进行评析;专题研究,主要是全国知名的专家、学者就有关专题所作的探讨;司法调查,真实反映上述专题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对策;裁判文书,主要选择上述专题具有典型意义的裁判文书。这套丛书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丛书经过缜密思考,选择了目前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中经常遇到的专题,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诉讼证据等进行研究,有着很强的针对性。二是具有较强的实用性。编辑该套丛书的目的就是要帮助解决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中遇到的问题,丛书内容包括的问题解答、案例分析、专题研究、司法调查等方面,实用性很强。三是具有较高的可参考性。丛书中的案例分析、案例指导、专题研究、司法调查、裁判文书等代表了北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一些基本做法和观点。因此,无论对执法和司法实践,还是对于理论研究而言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
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t德)米夏埃尔等编;赵秀举译这本翻译成中文的论文集反映了德国诉讼法学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目前的发展。这些文章代表性地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系统的、学术理论上的渗透——世界上几乎没有哪个国家像德国这样促进了这种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关注重心的转移:截止20世纪80年代学术文献主要是探讨德国民事诉讼法同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同宪法之间的关系,而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尤其是受欧洲法律一体化的影响——人们则更多地关注国家间规范对内国诉讼法的影响。感兴趣的读者将会发现,在这本文集的7个主题、22篇论文中清楚地勾画出了德国的学术界是站在何种立场上来观察德国诉讼法的核心问题的。有些作品在今天已经成了经典作品,另一些在过去曾经对立法产生过重要的影响,还有一些则清楚地向我们复述了特定的诉讼法领域的发展状况。在论文的选择过程中难免受主观偏好的影响,但是决定性的因素终归是确信每篇文章都属于优秀的学术作品。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于1897年10月1日生效之后,诉讼关系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是从事民事诉讼法研究的学者的话题。尽管诉讼法的缔造者创设了一部适用当事人主义原则的法律,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批评这种自由主义的苗头。在20世纪上半叶就已经引入了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在此之后人们更加宣扬强化法官的角色,以便平衡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差异。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关系以及民事诉讼目的问题也成了有关诉讼的长期的主题。1949年《德国基本法》的颁布对诉讼法的发展影响甚大。尤其是宪法上确定的法定听审权导致了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大量的修订。最新的修订涉及引入所谓的听审责问——一种在侵犯法定听审权的情况下的审级内部法律救济。其作用主要在于减轻联邦宪法法院的负担,因为在过去由于侵犯法定听审权这种基本权利而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的宪法抗告数量很大。在审判程序领域内,人们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诉讼标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阐明义务上。在最后这个问题领域内,人们的意见分歧很大,从以英美法为依据而赞成无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协助义务和阐明义务到坚决否定当事人有义务必须协助对方当事人去赢得诉讼。在此期间,立法和判例不再完全拒绝阐明义务。对于理解民事诉讼制度具有核心意义的是法官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自由主义的民事诉讼法最初主要是让当事人来推动诉讼的进展,然而随着时间的发展,法官的地位则日益增强。形象一点儿来说,诉讼从当事人在作为中立的裁判者的法官的领导下进行的权利斗争转变成了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努力来和好一致地解决争议。但是如果将其首要任务是解决冲突的法官定义为“社会的工程师”则走得太远了。民事诉讼依然是对立的程序,在所有的和解努力失败后最终要作出一个法律上具有拘束力的判决。近几年来,上诉手段改革问题成了学术界和实践关注的重点。控诉审最初被塑造成了第二个事实审级,而上告审则被塑造成了法律监督审。2002年生效的《民事诉讼法改革法》则突出了审级之间的职能差异。控诉现在更多地扮演法律监督审的角色;而上告则承担了较以前更多的法律统一任务。应当尽可能在一审中对各种诉讼作出终局性的判决,以便维持低廉的诉讼费用,让一审法院的裁判能够更多地约束上级法院的工作。最后要提一下有关德国民事诉讼欧洲化的两篇较新的论文。欧盟内部的持续的法律一体化是以下面这一观点为基础的:各个成员国内的诉讼法之间差异阻碍了跨境商业往来,因为它增加了交易成本。内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将在中长期内丧失意义,以便实现欧洲范围内的统一规范,这在国际管辖和判决承认的领域内已经变成了现实。这本文集对于处于变革时代的法律将会有所裨益,它向人们展示了不同的选择道路,并且有助于避免误入歧途。但是这些文章首先是向我们提供了高度发达的诉讼法学文化的概貌。也许读者由此会对学术界在法律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形成自己的观念。米夏埃尔·施蒂尔纳博士 -
司法竞技主义张建伟著内容介绍:司法竞技乃对抗制诉讼之神髓。司法竞技主义是将诉讼视为在中立法官主持下诉讼双方进行的竞技,即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对抗达到发现事实真相、作出公正判决的目的。本书探讨了司法竞技主义与中国庭审方式,分别就全球范围庭审方式的美国化、我国引入英美法律制度之历程、司法竞技的前提条件、中国文化的特质、中国和合性文化对庭审制度运作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阐述。本书的特色是从文化角度诠释竞技主义审判方式,分析了这一审判方式涉及的技术问题、并就我国诉讼法律文化的特质与借鉴英美国家对抗制诉讼的可行性提出了独到见解。本书既有理论分析,也有对个体制度的评价,对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均有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
民事诉讼证据原理研究张永泉本书介绍了神缘—寺观宫庵昭灵、物缘—通津拓殖先圣、血缘—世祖族裔流芳、文缘—衣簪文邦毓秀等内容。br -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陈卫东 主编内容介绍:本书为“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的再版修订,对原有的一些过于陈旧的案例做了删改和处理,增加了一些反映新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新案例。全书主要是在原有框架内作局部修订。修订说明刑事诉讼法是重要的程序法,它规定了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限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还规定了进行刑事诉讼的原则、制度和具体的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关系着犯罪的有效惩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而由于刑事诉讼关涉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权利,因而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防止侵犯公民权利。在现代社会,刑事诉讼法对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1996年3月16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1979年7月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修正,我国刑事诉讼原则、诉讼制度与诉讼程序进一步完善,诉讼民主性进一步增强。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刑事诉讼,无疑是正确实现刑事诉讼法任务的根本保证。而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是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前提。法律思维的形成发端于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而非抽象理论的演绎,法律思维的培养更不能限于纯粹的理论推演,还需要具体案例的设身处地。本书即是为配合刑事诉讼法教学而专门编写的案例教材,依据的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需要指出的是,编者在案例评析中阐述的部分内容为学理解释。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一些公开出版或者刊登的案例,在此特向这些案例的收集者表示衷心感谢。本书原版由陈卫东、刘计划、方振华、陈崇、王鲁峰、王丽、张和杰编写,今由陈卫东、刘计划、韩红星、孟军、刘静、卢晓峰、高宏雷、李伟进行了修订。编者2005年6月 -
民事诉讼法课程随堂测试潘剑锋要点内容:涵盖教育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配套主流教材。52个“知识点”,针对教材“重点、疑点、难点”,详细分析。精选历年司考、律考、法硕联考、自考试题,预热考试,效果非凡。41个典型案例,权威专家执笔撰写,概括“答案要点”,展示“分析思路”,更有“重点提示”。< -
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武延平、刘根菊资料是历史事实的再现,资料是人类实践经验的结晶,资料又是人们揭露事物发展规律、认识未来的重要线索,因此,资料对一切追求知识的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作为传播知识,吸取知识的学校更是不可缺少的。为了帮助高等法学院校的教师丰富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帮助学生牢固掌握所学知识。扩大知识视野,也为一切学习和研究法学知识的人提供方便,我们编写了这本(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本资料汇编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即1924-1949年)有关刑事诉讼法律方面的资料。第二部分是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即1949年至今)有关资料。这一部分资料由于量很大,又分上、下两编,上编是从1949年建国前后,至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诞生这一阶段有关刑事诉讼法律方面的资料。下编是从1980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生效至今,这一阶段的有关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资料。为了便于读者对资料的查找,在上编和下编中又分总论和分论。第三部分是有关外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资料。本资料汇编收录的资料有:与刑事诉讼法有关的法律、法令、条例、法规、规定,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的部分讲话、报告,中央各主要报刊的有关部分社论、文章,有代表性的学者的文章,各时期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的有关司法解释、批复等。这些资料都是各个时期刑事法律状况的真实反映。一方面它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发展的轨迹,另一方面又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刑事诉讼法律的时代特征。本汇编收集的资料基本上是以发表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编排的。个别资料考虑到相近内容的集中,时间的先后顺序也略有调整。 -
制度与逻辑周长军 著随着刑事法治的发展,我国刑事法理论如何适应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提升刑事法的学术水准,成为刑事法学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法文库怀着强烈的使命感正式问世。刑事法文库由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主办,并上我担任主编。在此,需要对本书的写作进行一些必要的交代。这本书反映了近五年来我对中国刑事诉讼机制转型的思考和看法,其中有些章节已经发表过,但大部分章节是新写的,而且由于国内刑事诉讼的研究发展很快,对国外学术研究和刑事诉讼立法、司法状况的了解也越来越全面和深入,加之,国内刑事司法改革的实际运行情况对自己观念的深度撞击,其间我的一些观点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所以,为保证全书理论内容的自治性以及客观反映我目前的认识状况,我对原来发表过的一些内容也作了相当大的修改和调整,因而整个写作过程历时较长, 倾注了较多的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