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诉讼证据篇田平安 主编寒来暑往,秋去春来,回首往事,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已经蹒跚地走过了五十五载历程。掩卷沉思,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串串足迹令人心潮澎湃,思绪万千。在一个重人治而不重法治的国度,在一个重刑事而轻民事、重实体而轻程序的现实社会里,民事诉讼法学的萌芽、破土、生长与含苞及至成为法学园地中的一枝稚嫩的小花是多么的不易啊。众所周知,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行过两部民事诉讼法典,即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稿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稿的公布昭示着带有浓厚注释性色彩的民事诉讼法学呱呱坠地,民事诉讼法的施行迎来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和民事诉讼理论框架的大体搭建。伴随着新世纪的来临,受制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形势巨变的大背景,民事诉讼法学面临着新的挑战。认真地总结过去,仔细梳理历史的教训;冷静地正视现在,全面总结审判的经验;准确引进域外的先进理念与制度,加之学者立足本土的创新思维,民事诉法学必将迎来新的发展阶段。在这承上启下的特殊历史时期,在为实现历吏使命而不遗余力的众多同志推动下,这套命名为《21世纪民事诉讼法学前沿》系列(以下简称《前沿》系列)终于面世了。随着时间的推移,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的某些规定已经日益呈现出落后于司法实践的弊病。对现行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一番脱胎换骨的改造,修订一部以先进理念为前导,内容充实,更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的,具有合理结构,并由完善的程序和制度构成的民事诉讼法典的任务已经提上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新的民事诉讼法典应当具有前瞻性,能够适应今后若干年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对民事诉讼机制与功能的期盼。为此,它必须立足于国情与司法实践并有所提升或超越。而要完成这一艰巨的任务必须有来自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强力的理论支撑,这就要求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彻底跳出注释法学的樊篱并成长为一种真正的理论法学体系,充分利用来自于法哲学、法社会学以及与法学密切相关的历史学、经济学等领域的法学研究方法,形成一种成熟、系统的方法论体系,进而完善整个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最终以一种前瞻的姿态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供全方位的理论支撑。第一,实现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从价值理念的确立到制度建构的重心转移,是我们在新世纪里所面临的首要任务。在过去的岁月里,理论研究的重心基本上是停留于价值理念的确立而不是具体制度的建构。上世纪末,围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所进行的理论探讨,与其说是进行制度建构不如说是重在制度批判,关于程序价值、程序保障、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以及当事人程序自主性等一系列问题的讨论在法哲学的层面上确立了民事程序的价值理念。然而法律家得以对社会发展给予推进的最有力的途径,是把价值关怀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在理论的大框架内不嫌微末地进行具体制度的构思和建设,这将是21世纪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更为紧迫的课题。第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要为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具有内在统一、协调、全面的理论支撑,并最终完成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的动态对接。我国民诉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目前尚停留在纯理论探讨的层面,而未渗透到具体程序制度的设计之中;对几大基本理论的研究尚未贯穿一个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共同法理。例如,诉讼标的理论与既判力理论在确定诉的开始、诉的合并与分离、诉的终结及再审的法定条件方面,都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但目前对这两大理论的研究既未整合,也未结合现行立法或审判实务进行深入分析。诉权理论、诉讼目的理论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研究状况也大致如此。理论上缺乏缜密的逻辑联系是立法中制度设计过于粗糙、规范之间出现漏洞和冲突的重要原因,在理论更新和制度改革的年代,理论建设尤其要注意协调一系列关系:法律理念和基本原则在各基本理论中的一贯性,各基本理论所采学说之间的内在逻辑一致性,基本理论与对这一理论有依赖关系的法律制度设计之间的配套性,新的理论与旧的理论在制度设计中的相互衔接……唯有如此,才能以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共同法理统帅各个基本理论的研究,实现整个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内在整合,形成具有内在统一性的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体系。这是新世纪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面临的另一重任。第三,加强比较民事诉讼法的研究。历史所造成的中国法制建设、法学研究的·。断代性”,致使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出现了断层,它缺乏来自历史传统的制度层面和法学理论层面的素材支撑。而通过比较民诉法学研究方法的运用,以及对世界法治发达国家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借鉴,是可以弥补这种资源贫乏的缺陷的。正是基于此,近年来对英、美、德、法、日等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现代诉讼制度的介绍已经大为增多,但缺乏对国外立法的完整系统的介绍,难免有望文生义、断章取义的嫌疑。而且,对国外制度的介绍往往缺乏与国内环境的有效对照,在态度上也有失偏颇:一味强调域外制度的优势,不能理性地看待制度移植实践中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在理论层面上,对原著的翻译严重不足,对西方学者的诉讼法理论介绍不够充分,而且缺乏系统性。这就割裂了制度实践与理论研究之间必然存在的互为参照和支撑的密切联系,而使对国外诉讼制度的介绍和借鉴丧失了来自理论层面的支撑。第四,加强实务的考证。理论的纯粹探讨过多且缺乏严密的量化数据的支撑是过去研究的不足。无论是着眼于价值理念的确立还是具体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要想对社会的发展产生实际的效果,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就必须通过一种实证性的社会学研究实现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的良性沟通,而这正是当前民诉法学研究所缺乏的。总体看来,研究中理论层面的纯粹性探讨过多,而实务性的考证过少;某种价值理念的提出往往是基于一种纯粹的逻辑演绎,缺乏来自实证性研究领域的有力支撑;某种制度构想的提出也往往是基于一种本来在态度上就有失偏颇的对国外制度的借鉴,而对其所必须的实证性的社会环境支撑则缺乏足够的重视。基于此,我们必须加强实证性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用来自司法实务领域的严密的量化数据证明所提出之理论主张的价值,并在提出某种民事诉讼制度构想之初就对其落实干司法实践的可能性作出预期。第五,重视和加强对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的研究。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成员”。民事审判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决定着国家权力的组成、结构状态,统帅着整个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民事审判权的走向取决干司法权和司法部门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和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宪法性定位;民事诉讼的目的以及当事人与法官在诉讼中的职能分配取决于宪法对审判权的功能性定位;而宪法对作为人权的一个基本组成内容的诉权的确认则是民事诉讼程序正当化的一个“原创性”基础要件;宪法制度所确定的司法理念渗透于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具体制度的每一个细胞,司法体制制约着整个民事诉讼法的制度框架和运作环境。因此,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只有对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给予足够的重视,才能为其对具体制度建构所提供的理论支撑找到宪法层面的基础,并保持民事诉讼具体制度建构与整个社会法律制度体系建构的内在统一。第六,强化民诉法学的研究与相关实体法学研究的沟通。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并不意味着要割裂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所存在的天然的密切联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已经就此达成共识:民事诉讼是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共同作用的“场”,民事诉讼法学不可能是与民事实体法学没有任何关联的自我封闭体系,将民事实体法学研究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相结合对于后者的进一步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实现两者的良性沟通,才能在由民诉法学提供理论支撑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建构与由民事实体法学提供理论支撑的民事实体法律制度的建构之间保持一致,并最终在制度的实践层面实现一种动态均衡。尽管如此,由于缺乏来自民事实体法学界的默契,而总体上讲两个领域的研究主体在知识范围上又难以同时涵盖两个领域,作为两个学科,它们的研究仍然处于相互独立、各自为政的一种隔离状态,沟通显得举步维艰。例如在证明责任这一两大学科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上,它们似乎没有任何共同话语,民事实体法学对民事诉讼法学所致力的这一领域的研究置若罔闻,在观察视角或是相关学术活动的交流上仍未能建立起经常性的沟通渠道。第七,逐步形成多元化、立体化的民诉法学方法论体系。近年来,随着民诉法学研究群体的年轻化,其主体意识正日益走出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有力地促成了民诉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立体化趋势。注释法学的“专制”地位被打破,民诉法学逐步突破这种局限而进入多种研究方法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新时期。法哲学与作为部门法学的民诉法学之间的裂痕正逐渐得到弥补,法哲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为民诉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着有力的深层支撑。就方法论来讲,法哲学对部门法学应发挥统帅的作用,为各部门法学的发展提供方法论上的支撑,民诉法学也同样应该受到这种统帅。随着法哲学的方法论体系进驻民事诉讼法学: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重新得到强化;经济分析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则日益成为民诉法学界的新贵。尽管如此,这种多元、立体化的方法论体系仍处于相对薄弱的形成时期,而要使民诉法学研究真正承担起为制度建构提供全面、系统理论支撑的重任,一种健全的、多元的、立体化方法论体系是必不可少的。这就要求2l世纪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要不失时机地促成这一体系的形成,在一种成熟的方法论体系中开展成熟的民诉法学理论研究,从而为制度建构提供成熟的理论支撑。为此,《前沿》系列将继续发扬传统的注释法学方法的优势,并在方法论的选择上保持一种开放的姿态,对法哲学、法社会学、历史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法学方法兼收并蓄,最终形成并运用一种系统均衡的方法论体系。从而全面、系统、准确地阐述民事诉讼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既立足中国又放眼世界;既有经验总结又有问题研究;既注重理论探索又注重实证研究;既追求民诉法学理论体系的内在统一性又力求与相关的实体法学研究保持协调。与这种方法论体系的开放性相一致,《前沿》系列在内容的体例编排上不以章、节行文,而以专题阐释。从而力图以理论体系所内涵的实质系统性取代以章节行文为表征、以法典注释为内涵的形式系统性。而所有这些安排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以系统的方法论体系为基础,构建系统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并最终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供一种系统的、全方位的理论支撑。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繁荣昌盛,有待于民事诉讼法学人才的层出不穷。西南政法大学的前身西南政法学院于1979年开了全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向硕士研究生培养之先河。25年来,全国民诉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无论在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至今,民诉法学研究生教学仍然没有一套系统、权威、全面的教学蓝本,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据笔者所知,大多数高等院校的民诉研究生们参考沿用的是法学本科教材。应当看到,随着民诉法试行稿的公布和1991年民诉法的正式施行,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民事诉讼法教学开始逐步走向繁荣,官方、民间和个人撰写了一大批教材。这批教材为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兴旺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功不可没。但是,不少教材在方法论上仍囿于注释法学的樊篱,在体例编排上严格遵循现行立法体系,在内容上止于对立法的诠释。虽说它们对法学本科教学大有裨益,但亦可断言,民事诉讼法硕士研究生长期参考或借用法学本科教材并非长久之计。研究生,顾名思义,是既要进行学习又要进行研究的学生。研究生教学的任务不应再局限于为司法实践批量地培养初级、应用型法科人才,而应在本科的基础之上将具有研究潜质的本科学生培养成高层次的、专门的法学理论研究人才,使之能承担起从事为司法实践提供支撑的法学理论研究的重任,从而与初级、应用型法科人才形成知识互补,并为从司法实践到理论研究的整个法治建设提供一种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的良性互动。在这样的一个历史时期,原来的注释型民事诉讼法学教材的历史合理性就变得不那么充分了,无论是在理论深度还是在内容的全面性上,它都无力满足高层次的、专门法学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的需求,这就需要有一种系统的、能够适应高层次的理论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人才培养的民诉法学教学蓝本与之分担新的历史时期所赋予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新的历史使命。当然,研究生教育是为培养高层次的、专门的法学理论研究人才而设的,它必须保持适当的开放性,而不能因某种既定教育模式、体系的存在而循规蹈矩。但毕竟与个体化的理论研究不同,由教育的本质所决定,即便是研究生层次的法学教育也是集合化的,因此就有必要由一种外在的、体系化的东西加以统帅,而不能放任自流、各行其道。凭借西南政法大学培养研究生的经验与优势,专门组织一套为研究生所用的学习蓝本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前沿》系列深谙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的差别,全面汲取25年培养研究生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同时也充分注意到不能让教学的系统性泯灭研究生教学的开放性,相反,只要能因势利导,它就更有利于在一种体系化的格局中充分发挥民诉法学方向研究生的思想灵性,并能使之有的放矢,充分展现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之中。《前沿》系列力图保持内容设置和体例编排上的严谨统一。无论是要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供系统全面的理论支撑,还是要为民诉法学方向研究生教学提供一套系统的教学蓝本,都要求《前沿》既要具有内在的逻辑统一性又要具有外在的形式体系性,因此内容设置和体例编排对本系列的目的达成是至关重要的。为此,《前沿》系列将由九本著作组成。《民事诉讼法原理》是该系列中提纲挈领的首部,它相当于21世纪民事诉讼法学《前沿》系列的“总论”;它承上启下,既兼顾法学本科的教学现状又辅之以深化的成分。在它的统帅下,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各个领域在整个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在民事诉讼制度建构工程中所处的坐标,将整个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划分为八个组成部分,并分别命名为《基础理论篇》、《诉讼主体篇》、《原则制度篇》、《诉讼证据篇》、《诉讼程序篇》、《执行程序篇》、《涉外与仲裁篇》、《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篇》,这八部著作相当于《21世纪民事诉讼法学前沿》系列的·“分论”。总论与分论互为表里、遥相呼应,共同塑造了《前沿》系列在体例上的外在形式体系性。同时,《前沿》力求突破传统教材以章、节行文的做法,而以“专题”作为理论阐释的基本单元。在编撰中,我们既注重每一本著作内部各专题性理论阐释间的协调,叉注重各部著作对其研究领域描述、论证的统一,力求使本丛书在内容上具备内在的逻辑统一性。另外,《前沿》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纳入其视野,并给予高度重视,弥补了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及传统教材在研究领域设置上的一个重大缺陷。为实现上述目的,《前沿》系列在组建撰写队伍和确定策略时可谓呕心沥血。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科是西政乃至西南地区的第一个法学博士点。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是重庆市的精品课程。《前沿》系列则是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科点的重点科研项目。“分兵以发动群众,集中以应付敌人’’是本系列的策略。就是说,群策群力集中大家智慧,分工负责采用目标责任制。统编工作由鄙人负责,实行主编负责制,副主编协助主编工作。参编成员原则上是本学科点的人员,同时也广为吸收由学科点步入社会的民事诉讼法学方向的博士和硕士。因此,《前沿》系列的编撰群体首先是实现了老、中、青的立体结合,其次是显现出浓郁的“西南”特色。由于力图突破地域分割给理论研究所造成的局限,同时,为加强与相邻学科的沟通,实现不同学科研究人员之间的理性对话,我们还特别邀请了相邻学科的学者志士参与书稿的编撰,从而为这种沟通和对话提供一个平台。再次,《前沿》系列力图推进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体系的多元化、立体化发展。本系列无论是编撰人员的选配,还是内容的编排’,都注重保持方法论选择的开放性,力争促进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体系的多元化、立体化发展。它在继续发扬传统的注释法学方法优势的同时,对法哲学、法社会学、历史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法学方法兼收并蓄,针对不同的研究领域,选择、运用合理的研究方法。针对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过于注重纯理论探讨的缺陷,《前沿》系列将加强实证性分析,并使之与纯理论探讨相互关照、互为支撑。针对传统民事诉讼法学与相关实体法学研究缺乏必要沟通的缺陷,《前沿》系列将力争合理借鉴相关实体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实现程序法与实体法在民诉法学研究和实践中的对照和呼应,在民事程序法学与民事实体法学之间塑造一种系统均衡的状态,并启迪“系统论,的法学方法在民诉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当然,制作一套研究生教学蓝本是一件开创性的工作,因为没有先例,无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亦无失败的教训可资汲取。唯一能借鉴的只是25年的研究生教学实践,助推我们向前的是对法学教育事业的执著追求。前面提及本系列一共九部,其内容不可谓不丰富,其体系不可谓不庞大,欲在有限的学时内教授完毕显然是强人所难。因此,建议使用本系列的同事们斟酌取舍、灵活掌握,而多数的内容应留待研究生们自学、思考。最后,我们遵从惯例,真诚地向编辑出版《前沿》系列丛书的厦门大学出版社的同志们致以深深的谢意。没有他们的支持与辛劳,本系列丛书是难以面世的。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规汇编杨毅 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规汇编》内容基本涵盖了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应当掌握的所有法律法规及相应的立法、司法文件。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本书共分十八章,前九昌为第一大部分,即行政法学部分;后九章为第二大部分,即行政诉讼法学部分(含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第一部分又可分为四个小的部分:第一、二两间为第一部分,分别研究行政和行政法的概念、范围、功能以及行政法的法源,在研究行政法的法源时,特别行政立法、法律解释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较详尽的阐释。第三章为第二部分,研究行政法的各类主体,分别探讨了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行为实施人的 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第三章为第二部分,第四至第八章为第三部分,第九为第四部分。第二大部分可分为四个小部分:第十章为第一部分,分别研究行政诉讼的目的、或能和基本原则,对于基本原则,本章没有全面展开探讨,而是仅选择其中最重要的,对整个行政诉讼制度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合法性审查原则”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和阐释。第十一至十六章为第二部分,第十七章为第三部分,第十八章为第四部分。 -
人身损害赔偿实务田承春 等编著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生活、工作中的各种纠纷和颖难问题越来越普遍。为了维护和保障自身的权益,就必须知晓自己应享有权利与义,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获得赔偿。为此,我们组织相关领域的立法专家、学者及资深法官、律师本着通俗、实用原则编撰了本套丛书。本套丛书在体例上遵循查询快捷、使用简便的原则,每一分册均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 事故纠纷与责任认定:这部分首先设定问题要目,对该类法律问题进行关键性提示,引起读者阅读兴趣。其次对问题要目进行准确、简明、通俗地解说。一般以非法律人士所关注、了解的问题作为重点,不作理论阐释,也不长篇大论,而是以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为原则。第二部分 常用证据知识:这部分既介绍一般的、实用的证据知识,又结合该书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就特定问题的证据收集、保留、提交等作出指导性的解答。第三部分 索赔项目:这部分是就某类损害索赔的项目进行简单明确的说明,让读者明白索赔项目有哪些,哪些是必须赔偿的,哪些是可能赔偿的。对没有列入索赔的项目的,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第四部分 索赔标准:这部分主要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就索赔项目给出一个具体的标准,并尽可能给出一个简单明确的计算公式。为了方便读者运用相关的计算公式,对相关的数据来源还作了说明,指出了查找有关数据的方法、途径。本套丛书作为实务操作类图书,以解决人们实际生活需要为原则,同时也可供相关企业及律顾问使用。 -
刑事诉讼法教学法规本书编写委员会本书紧扣教学对于收录的每个规范性文件编撰了教学要点,明确该法对教学的意义,以及该法在教学中的要点、难点。 -
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综述廖中洪主编暂缺简介... -
行政官司胜诉必读肖磊、饶常林本书以普通百姓的视角,汇办案谋略和诉讼实战技巧于一体,希望帮助那些要到人民法院打官司、讨公道的普通人了解行政诉讼,教会普通人看懂法律文书,撰写诉讼文书,掌握基本的诉讼技巧,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一切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它帮助您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把握主动权,胸有成竹、轻巧胜诉!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法规本书编写委员会本书收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
行政诉讼法配套规定法律及其配套规定编写组自2001年5月率先推出“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深获广大读者的认同和喜爱,业界人士誉称该丛书的出版在法律图书中掀起了“蓝色风暴”。丛书出版种类达到150种左右。2004年8月,我社精选出发行量达到20万册的常用法规,推出了“常用法律配套规定便携本”系列。本着“以读者为本”的宗旨,我们对原配套规定丛书进行了全新改版,推出此套《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旨在使其成为广大读者学法用法的好帮手。新版丛书的特点如下:1法规分类细化,读者可按类寻找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2注释法条中的重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3标注相关法条,方便读者以主体法为核心查找配套规定;4随附未收录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目录和失效法规索引,为读者提供更多的立法信息;5总结相关法律图表和计算公式,增强实用性;6封底提示关键条文,一目了然,查找迅速。7主体法使用图解。 -
中国检察张智辉时光荏苒,又是新的一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会议暨第六届年会于2005年4月22日至24日在江苏南京召开了。这次会议以强化法律监督和“两法修改”为主题,就《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将这些辛勤耕耘的劳动者的成果结集出版,是我们的荣幸,也是我们的责任。因此,《中国检察》第9卷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再修改为主题,第10卷以《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为主题,将这些珍贵的成果呈现给大家。《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问题可谓千头万绪,在这众多问题之中,与检察机关联系最为密切又亟待修改的有强制措施、职务犯罪的侦查、证据问题、程序完善、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而所有这些问题,都被睿智的检察研究人员所感知,所思考,成果斐然。这一点,从本卷所收录的文章中可以找到清晰而有力的证明。本卷共分为“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及其制约”、“证据与证明”、“程序完善”和“人民监督员”五个栏目,下面分述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一栏共选录了5篇相关文章。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事关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是对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精神的落实,也是联合国相关文件的内在要求。本次会议上重点研讨的是审前高羁押率、超期羁押以及羁押的审查机制等问题。湘潭大学法学院马长生教授等撰写的《论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完善::刑事审前羁押制度考察》,提出我国目前存在着超期羁押,尤其是变相超期羁押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诸多方面的制度困境,而走出困境,则必须从分析审前羁押的性质、特征人手,走一条从技术改良到制度更新的改革之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陈怀安副检察长则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限制适用与适度原则人手,检视我国强制措施与该项原则的差距,呼吁在我国重新定位和科学设计刑事强制措施体系,通过建立健全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强化强制措施适用中的人权保障,并建立相应的救济程序和配套制度等方法来贯彻这一强制措施适用中与诉讼文明、人权保障密切相关的重要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的邓思清副研究员紧密结合检察实践。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完善问题,尤其是拘传、监视居住、逮捕这三种措施中存在的问题,从职务犯罪侦查与其他案件侦查的不同之处着眼,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符合职务犯罪侦查需要的改革建议。相信这些观点,对于改变我国《刑事诉讼法》过于粗陋、针对性不强的现状具有不可忽视的参考价值。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姚石京对强制侦查的法律控制问题进行了自己的思考,不仅仅局限于我国目前的强制措施,而是立足于构建完善的强制侦查体系,并研究如何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强制侦查司法审查制度的合理内涵,改革中国强制侦查的法律控制程序和相关制度,体现了作者借鉴西方先进经验,又不唯西方是从的学术立场。湖南省祁阳县人大常委会杨满桥和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卿飞舟,则从实证的角度出发,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考察中国取保候审的实践状况,找出该制度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从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层面提出对策。无论是理论层面的探讨,还是实证的研究;也无论是就全部的强制措施,还是一种或者某几种强制措施的研究,都体现了一个共同的主题,即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关注人权保障问题,即审前羁押是例外状态,应当尽量扩大非羁押手段的运用;即使采用审前羁押的手段,也必须严格限制,这是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而在中国如何进行强制措施的相关改革,推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方面,作者又都坚持了同样的学术立场,既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强化强制措施的司法属性,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避免“洋制度”移植到中国后的“水土不服”。这无疑反映了检察理论工作者们对中国现实问题的艰难求索和认真负责的治学态度。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是检察机关的重要权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何种历史和现实的正当性,应当如何妥善行使其侦查权,以及在侦查、批捕、起诉职能由同一机关行使的前提下如何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进行内、外部的制约,是检察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问题。“职务犯罪侦查及其制约”栏目共收录了5篇相关文章。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王建明局长的《论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及其立法完善》一文对我国现行立法中职务犯罪的侦查措施与实践需要的差距着手,提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若干立法完善建议,如赋予职务犯罪侦查所必须的秘密侦察和技术侦查手段,延长传唤、拘传的时间,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侦查的有机体系等,从实践和理论的角度为我国将来职务犯罪侦查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的叶林华以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构建和控制为研究对象,提出作为一种权力的设置模式,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具有宪法依据和实践基础。然而,我国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应当重新构建,合理划定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范围,建立强制侦查法定主义,并且在建立、完善各种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同时赋予对某些特定案件的侦查指挥权。同时,应当通过一系列措施建立内、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权力的顺畅行使必然要求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强化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同时,必须建立内、外部健全的有力的制约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杨兴国处长从内、外部监督制约的角度提出了如何解决“监督监督者”问题的方案,在内部监督上,从案件线索、初查、立案、强制性侦查等环节上强化监督,并且加强各部门之间,检察长与各部门负责人、承办人,以及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监督;与此同时,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人民监督员等方面规范和加强外部的监督制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的顾文等同志就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及其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问题做了较为详细、全面的探讨,提出在我国应当针对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体制中存在的问题,运用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来推动和实行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从总体设想和具体方案相结合的角度进行了体系化的论证。在监督制约方面,从自侦部门内部、部门之间、上级院对下级院等方面加强内部制约,从人大、诉讼参与人、人民监督员等方面加强外部制约。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赵新元等对建立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监督制约机制也进行了自己的思考,从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的理论意义、现实必要性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并提出了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其对于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提议紧密结合检察实践,是对内外部监督的细化,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证据法的粗陋和不完善是制约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瓶颈,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较为突出的问题。“证据与证明”栏目所选取的4篇文章,从实证的角度对我国证据与证明的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进行了实证化、数字化的分析,反映了作者们在科学面前难能可贵的求真务实和刻苦钻研的学术风范。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李忠诚副厅长《刑事证据与证明标准》一文探讨了证据与证明的两个基本问题,即证据到底是什么,应当树立何种证明标准。作者指出,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概念并无修改的必要。而在证明标准的问题上,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分为阶段标准和终极标准,并分阶段探讨了我国现行证据标准在不同阶段存在的与实践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反映了作者在深厚理论功底的积淀下对实践问题的思考和探索。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黄亚珍等认识到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标准难以把握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从整体到细化的标准,结合其自身检察工作的丰富经验,不但提出在整体上应当如何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还具体讨论了在审查起诉个案时如何从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诸多方面来把握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明标准问题。在宏观探讨证明标准的基础上细化各种细节性问题的证明标准,是本文作者的突出贡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实证研究》一文是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毛江舟、胡志坚以将近10个月的个案实证调研为基础撰写的,指出在我国目前非法证据的界定、证明和排除都很困难,分析其原因,并且提出立法上完善排除非常证据的若干建议。在立法建议部分,作者没有泛泛介绍其他国家的做法,而是结合在调研中发现的问题,通过一系列制度化的措施来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刑事公诉证据问题研究》是由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李全义检察长和广西师范大学法律系周世中教授为课题总负责人进行的刑事公诉证据问题研究课题的总结性成果,该课题的研究强调务实性,在研究中密切关注司法实践和立法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对正在进行的刑事证据立法以及解决刑事司法实务中的证据运用问题,如刑事公诉证明标准、刑事公诉证据规则、刑事公诉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制度、刑事公诉查证制度等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具体程序问题的完善也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热点问题,是检察理论研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本次年会中,检察系统的同志也就程序完善问题,尤其是在此过程中与检察机关职能有关的程序完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们以“程序完善”作为一栏,收录了4篇相关论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吴有文《试论刑事审前程序的完善》一文,以公诉案件审前程序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理念为基础,从立案、侦查、起诉、自侦案件在审前程序的控制等角度提出我国完善刑事审前程序的若干构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王新环则选取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热点、难点问题,即刑事再审程序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从完善抗诉程序的角度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应当建立非常抗诉程序、再审申请程序,并完善再审程序的若干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孙力检察长等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人手,提出在我国落实这一刑事政策的相关程序完善:在“轻轻”方面,扩大不起诉范围,引进缓起诉措施,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扩大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引进刑事调解制度等;在“重重”方面,严格限制重重的对象,并且依法从重。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王国栋等人则从整个诉讼程序中的人权保障人手,从观念更新和制度完善两方面论述在我国为强化人权保障,应当在程序、制度方面所作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如改革检察官任免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限的沉默权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系统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从2003年10月开展试点工作以来,一直在健康有序地推进和深入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对这一制度的深入研究,有利于检察工作的进一步社会化和民主化。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文盛堂主任结合近两年来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经验,论证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落实宪政、民主监督,建设司法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指出人民监督员立法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应当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人民监督员法》三步走逐步立法的道路。武汉大学刘明祥等人的《人民监督员若干问题研究》一文指出,人民监督员是一种外在的监督,是一项务实的改革探索,具有其自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人民监督员自试行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范围、监督效力等方面予以立法上的完善。《中国检察》第9卷、第10卷是一年来检察理论研究精华的荟萃,是从735篇征文中选拔出来的,那些因为篇幅所限没有刊登的文章,也同样体现了共和国检察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们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正是这些人的共同努力,才成就了今天检察理论日趋繁荣的局面。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发展中国检察事业,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