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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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及港澳台行政诉讼制度薛刚凌主编《外国及港澳台行政诉讼制度》系统了介绍了德国、法国、日本、美国、英国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的行政诉讼制度,具体包括历史沿革、审判组织、受案范围、管辖、当事人、证据、程序、判决、执行等方面内容。《外国及港澳台行政诉讼制度》采用最新资料,注重制度背后的原理探讨,以期读者能对国外及港澳台行政诉讼制度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了解,并为我国大陆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参照。 -
刑事一审程序与人权保障陈光中本书的内容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研究人员对我国刑事一审程序与人权保障的专题研究,分为十一个专题,从一审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的视角对我国一审程序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既介绍制度现状,也提出目前的不足,最后提出改革的具体建议。第二部分是加拿大专家对加拿大有关一审程序的专题研究,分为六个专题,分别从错案预防、性别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白处理、证据规则等角度介绍了加拿大和国际上的一些理论动态。我们的目的是从比较中获得借鉴,从差异中获得启发。第三部分收入了两篇调研考察报告,一篇为加拿大一审程序改革及落实反腐败公约相关情况考察报告,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考察组应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邀请,于2005年8月对加拿大的刑事一审程序相关问题及加拿大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情况进行考察之后形成的考察成果。另一篇为赴广东省广州市和东莞市关于刑事一审程序的调研报告,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调研组2005年12月赴广东考察一审程序情况后形成的考察报告。两份报告为课题组的研究提供了第一手实证资料,也是加拿大与我国一审程序比较研究的宝贵素材。 -
刑事诉讼理念与程序完善研究申君贵本书是诉讼法文丛中的一本,是湖南省社会科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本书是作者多年来对刑事诉讼法中的若干问题所进行的思考,是作者自己刑事诉讼思想的体现和缩影。包括刑事诉讼理念、刑事诉权与刑事诉讼基本程序的完善、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构建、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研究。 -
行政诉讼法学方世荣等编著行政诉讼是由法院审理裁判公民等一方因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形成的行政纠纷案件的一种法律制度。当代世界已有许多国家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它与法院审理裁判违宪案件的宪法诉讼、审理裁判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以及审理裁判刑事案件的刑事诉讼并列为四大基本诉讼制度。本书主要介绍了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规定及其运用。全书共分15章。第1章主要阐述了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点,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范围和立法宗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内容和研究方法;第2~15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内容结构和逻辑顺序,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别就行政诉讼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的期间、送达和费用、对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裁判、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关联、行政诉讼的执行、行政赔偿诉讼以及涉外行政诉讼作了介绍、分析和研究。每章分为"本章学习提示"、"关键词"、"正文"、"本章前沿问题研究"、"习题"、"案例讨论"和"本章相关法律依据"等七个部分,十分方便读者对本课程内容的学习掌握、深入思考和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书可作为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教材,也适合法学研究生、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法学爱好者作为研究、帮助实务工作和进行自学的参考用书。 -
刑事诉讼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研究杨开湘《刑事诉讼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研究》是运用历史分析与逻辑分析方法对隐私权与刑事诉讼之间关系进行理论研究的初步成果,探讨了隐私权和宪法隐私权的基本内涵和法理基础,分析了理论维度上刑事诉讼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从刑事诉讼制度层面上研究了侦查程序中的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与审判公开、被害人权利保护、证人权利保护、刑事诉讼文书记录等相关制度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以及在发生隐私侵权的情形下,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程序救济的问题。第一章导论首先论述隐私和隐私权问题在现代社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初步阐明它与刑事诉讼之间的联系;总结了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与研究状况。第二章从分析隐私和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宪法隐私权的问题,以作为本文论述刑事诉讼与隐私权关系的理论前提。为此探讨了隐私、隐私权、宪法隐私权的概念和内涵;分析了宪法隐私权在制度层面上的范围或界限;讨论了宪法隐私权法理基础,即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关系以及在制度实践中存在的私人领域的公力介入。现代各国法制中,对于个人私生活、住宅、家庭和通信秘密的保护被理所当然地划入隐私权领地,二十世纪,电讯秘密和个人数据资料保护被加入其中。第三章讨论刑事诉讼与隐私权保护二者关系的理论问题,从刑事诉讼中国家与个人关系角度着手,论述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二元目的之下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相互冲突与协调,进而将其转化为国家司法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在现代刑事诉讼法治中,规范化的法律对国家司法权的限制是通过制.度化的法律正当程序”得以实现的,通过在每一个诉讼阶段设置ct程序障碍防止国家司机关和司法人员任意从事,从而保证个人隐私权得以维护和保障;个人隐私权的制度化也能发挥相同的功能,即制约和对抗国家刑事司法权的任意滥用,据此可以发现国家刑事司法权在刑事诉讼中的正当限度。第四章讨论制度层面上侦查程序中的隐私权保护。侦查行为,特别是搜查与扣押、询问与讯问、监视和监听等易于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因此,在宏观层面上,正当化的刑事侦查程序制度建设必须着眼于兼顾侦查犯罪与保护隐私的二元统一;在微观层面上,侦查机关的一切侦查行为,特别是搜查与扣押、讯问与询问、勘验与检查、辨认、监视与监听等行为,必须确定明确的行为界限才能有效保护个人隐私权。第五章讨论与隐私权保护密切相关的若干刑事诉讼制度,认为,其一,审判公开是对个人隐私产生损害可能性较大的制度,因此不仅需要专门设置保护隐私的例外条款,而且中国刑事诉讼立法应当进一步出台明确和具体规范。其二,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和证人隐私权主要涉及刑事诉讼进行及其后的被害人和证人的生活安宁隐私、人格隐私和信息自主隐私,必须加以保护。其三,在刑事诉讼文书记录与隐私权之间存在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强调刑事诉讼文书记录中的隐私权保护就是要在这种冲突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以便两种权利最大限度地得到兼顾。其四,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专门机关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应该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获得程序上的救济。研究表明: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制度层面,宪法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在整个法制体系中都具有无可争辩的重要价值,它不仅在静态意义上为现代法治界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提供了一个标准,而且在动态意义上扮演了防止公共权力介入和干涉私人领域安全阀的角色。在刑事诉讼之中,即使国家专门机r关打击犯罪的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有利,如果其任意地侵犯了少数个人的隐私权,这些行为仍然是不正当的。因此,在处理保护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权利的关系问题上,尽管隐私权并不是绝对的权利,但它要求国家司法行为在侵犯个人隐私的时候至少有一个合理的根据并遵循正当的程序。 -
刑事第二审检察颜玉康检察实践是检察理论的源泉,检察理论是检察实践的总结与提炼。运用检察理论指导检察实践,在检察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检察理论,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时代赋予检察工作者的神圣职责。上海检察机关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加强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积极倡导广大检察干部以改革的精神和务实的作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涌现出一批检察理论研究人才与研究成果,《刑事第二审检察》一书的出版是检察干部开展检察理论研究的又一代表。《刑事第二审检察》通过对我国刑事第二审检察形成与发展历史的描述,阐明了刑事第二审检察法律监督的特性及其纠错防错、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基本功能,论证了刑事第二审检察的适用原则、证明责任及具体程序等,对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些争议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观点,并对刑事第二审检察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尽管全书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有些观点也有值得进一步商榷的余地,但是,瑕不掩瑜。作者长期工作在公诉部门,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基础,他在多年检察工作中进行理性思考,不断积累和总结实践中的问题,积极探索刑事第二审检察工作,这种理论联系实际、勤于研究、勇于探索的工作作风本身是值得提倡的。 -
仲裁法学宋朝武主编《新纪元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仲裁法学》是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的一门重要选修课程,是为培养学生能够全面掌握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和正确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而设置的专业课程。长期以来,《新纪元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仲裁法学》作为法学教育的专业课程之一,一直没有编写过正式出版的教材,对全日制本科生的教学与学习十分不利。为提高教学质量,满足学生系统、准确掌握与理解仲裁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的学习用书需要,我们编写了这本《新纪元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仲裁法学》教材。《新纪元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仲裁法学》教材的出版经过详细的策划、研讨、撰写和统稿等程序,并吸收了外校有丰富仲裁理论、实践与教学经验的教授参加编写。另外,《仲裁法学》教材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我国仲裁立法为依据,根据本科生教学的特点,较为系统、准确地阐述了仲裁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并力求实现教学内容知识性、科学性与系统性的统一。 -
仲裁法杨良宜出版日期 5/1/2006条码号7503663812英国商务仲裁历史悠久、制度成熟、影响深远,可以说,英国仲裁是国际商务仲裁的代表和缩影。本书正是以英国1996年《仲裁法》的相关理念和具体规定为主线,一方面对英国1996年《仲裁法》进行细致梳理和解读,另一方面对大量先例以及作者亲历的案例展开深入探讨和剖析,阐释国际商务仲裁规则。全书共十三章,主要涉及仲裁条文、国际仲裁有关的不同法律与冲突、委任仲裁员和启动仲裁程序、法院与仲裁的关系、仲裁管辖权、可仲裁性、仲裁员的公正与不偏私、国际律师会关于国际仲裁中利益冲突的指引、1996年《仲裁法》生效后违反自然公正的主要案例介绍、中间措施、费用担保、中间程序以及仲裁的机密性。本书之体例结构不同于传统的仲裁法教材,作者在介绍和分析规则的同时,更多的是察微见著于具体案例和实践经验,探究简单明了的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理念,以及其在实践中的体现和运作。中国正在越来越多地涉足国际商务仲裁领域,作者希望借此书向读者展示国际商务仲裁领域法律制度的概貌和精要,以熟练掌握仲裁规则和从容应对仲裁案件。更重要的是,本书旨在提高思维,培养更多懂事务、懂法律的华人精英,在国际商务仲裁的舞台上发挥作用。 -
刑事诉讼法武延平,吴宏耀《刑事诉讼法》分绪论、总论、分论三编共二十五章。绪论介绍了刑事诉讼法的概述、历史发展和基本理论等。总论介绍了刑事诉讼法的专门机关、参与人、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和代理、刑事证据、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等。分论介绍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概述、第一审程序、自诉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等。《刑事诉讼法》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进行编写,同时针对成人教育的特点,突出了教材内容的实用性、直观性等要求。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解释刑事诉讼法的各项制度、原则和规定。在内容上注重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和稳定性相结合。《刑事诉讼法》特点:1.内容新颖;2.应用性强;3.形式直观;4.强调互动。 -
日本民事诉讼法率纲何勤华《日本民事诉讼法论纲》,日本学者高木丰三原著,陈与年翻译,由商务印书馆于一九一。年初版,是当时影响较大的由日本留学生翻译的日本法学名作之一,至一九一三年已是第三版,本次勘校的蓝本即是第三版。一、日本民事诉讼制度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家三月章曾指出,民事诉讼作为法律文化是西方的东西,我们尽管做了很大的努力,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日本引进西方诉讼法律文化,在东方土地上建立其诉讼法律体系,经历了一百多年的从模仿到创新的漫长又曲折的道路,这些创新是与他们善于学习和研究外国经验分不开的。值得指出的是,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包含了民事证据法,没有单列的,类似《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统一证据法。一八九。年民事诉讼法,是日本明治维新的产物,全盘移植了一八七七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对传统民事裁判是一次挑战,尤其是当事人主义的引进,很难被接受,造成裁判拖延。一百多年来,该法多次修改。一九二六年,受一八九五年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和一九二四年德国修改民事诉讼法加强职权主义的影响,全面修改该法第一编到第五编审判程序,加强了法院指挥诉讼程序方面的权限。这是为避免拖延,引进了职权探知主义,采用了当事人相互询问方式。应该说,德国、日本等国家民事诉讼在诉讼程序设计上,把当事人对诉讼实体内容有权处分的当事人主义与法院对诉讼程序有权指挥的职权进行主义融合在一起,形成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特有的诉讼模式。一九二六年一一九九八年,日本几乎无民事诉讼改革,因为经济发展的原因,商法、公司法一直在改革,而诉讼上人们的呼声总到不了国会。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日本国会正式通过新民事诉讼法,并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该法的制定工作自一九九O年正式开始,由日本法务省成立的以三月章先生为首的学者、法官和律师组成的民事诉讼法审议委员会进行了反复的讨论、论证。该法的变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改松散审理为集中审理,改革针对庭前争点整理,确定争点后再询问,设有三个争点程序(准备的口头辩论、辩论准备程序及书面准备程序),实行相对失权主义,在审理过程中可任选其一。第二,证据集中,为了集中审理的需要而设立了当事人照会制度及文书提出义务。第三,改革最高法院的上诉制度。第四,新设小额诉讼制度,对于标的额在三十万日元以下的案件,由简易裁判所通过一次开庭一次判决。二ooo年通过《司法改革审议书——支持二十世纪的日本司法制度》,目的在于缓解纠纷的膨胀,目标是建立国民期待的、更易懂易用的、值得依赖的制度,使制度能更公正、实效地实施。二oo三年七月再次修改民事诉讼法。这一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计划审理,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进行计划审理,即对争点、证据整理进行到何时、相互询问的时间、口头辩论后作出判决的时间作出计划。第二,扩充起诉前证据收集程序,以便起诉前更有效、完整地收集证据。第三,专门诉讼制度,对于医疗事故、劳动管理等案件,成立专门委员会,由专门人才在专门场所操作。二、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众所周知,中国古代以“诸法合体”的律典编纂方式为基本的法律形式,并无独立的民事法典,也无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典。近代的民事诉讼法的萌芽,始于十九世纪八十年代法国民事诉讼法的首次进入中国。一八八。年,法国人毕利干(Billepuin,Anatole Adrien,1837—1894)翻译出版了《法国律例》(同文馆聚珍版刊行)一书。该书收录了法国的六大法典,其中有一种名为《民律指掌》,就是法国民事诉讼法的汉译。它的问世,也标志着西方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典开始传人中国。但较大规模的对国外民事诉讼法及其学说的引进,主要表现为一九0五年前后出版的一批带有编译性质的民事诉讼法著作,自清末至一九四九年,中国共出版了六百余部民事诉讼法的专著、译著和教材。民事诉讼法在中国从无到有,是清末新式法典编纂工作的重大成果之一。光绪三十二年(一九0六年),修律大臣沈家本主持起草《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但因以张之洞为代表的各省督抚的反对,未能施行。宣统二年(一九一0年),《民事诉讼律草案》完成,但未及颁行,清王朝即被推翻。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于一九二一年完成新《民事诉讼法草案》,并于同年十一月改称《民事诉讼条例》施行。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开始起草《民事诉讼法》,至一九三O年:一九三一年先后公布,并于一九三二年与《民事诉讼法施行法》同时施行,成为国民政府实际控制地区内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依据。一九三五年司法行政部颁布的《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是一项全面涉及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法令,对《民事诉讼法》中各项规定在执行中的注意事项作了进一步细致的规范,是执行《民事诉讼法》不可缺少的重要补充。近代民事诉讼法的产生,日本经验起了极大作用。本书即是日本经验在中国传播的表现形式。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前是中华法系传统,维新之后全面推进现代化政策,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和文化。日本一八九。年的民事诉讼法是对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全盘移植,至今仍然称其为“母法”,定位属于大陆法系。基于相似的法族意识,修律大臣沈家本认为如模仿外国法律,当以日本经验最为典型,因为“日本旧时制度,唐法为多。明治以后,采用西法,不数十年遂为强国”。值得一提的是,本书初版和宣统二年(一九一0年)出台《民事诉讼法草案》属同年十二月。该草案同样也是以德国民事诉讼法为蓝本,共分四编,八百条。第一编审判衙门(分五章:事物管辖、土地管辖、指定管辖、合意管辖、审判衙门职员之回避拒却及引避);第二编当事人(分七章:能力、多数当事人、诉讼代理、诉讼辅佐人、诉讼费用、诉讼担保、诉讼救济);第三编普通诉讼程序(分五章:总则、地方审判厅第一审诉讼程序、初级审判厅之程序、上诉程序、再审程序);第四编特别诉讼程序(分五章:督促程序、证书诉讼、保全诉讼、公示催告程序、人事诉讼)。不难看出,该草案与本书从主要内容项目到结构基本是一致的。这部草案虽然由于清朝的灭亡而未及正式颁行,但却为民国政府有条件地加以援用,并为以后历届政府编纂更加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典奠定了基础。三、关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现行民事诉讼法是一九九一修订后颁布实施的,它是以一九八一所颁布的试行民事诉讼法为基础,并吸纳了一九八二年:一九九一年之间十多年中国民事审判的经验修改制定的。现行民事诉讼法是中国近十五年来民事审判的基本法,但现代的程序本位、司法独立、法律共同体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等理念和制度,构建出强势话语网络,冲击着民事诉讼的实践,也令现行体制的弊端无可遁形:首先,一九八二年民事诉讼法从我国立法历史上讲,其政治意义要大于法律意义,基本法中,早于其产生的只有刑法、刑事诉讼法,这些法律的颁布昭示了国家以法律来取代政策或运动的决心,既有助于增强民众对法治的信心,也为日后的经济发展所必需。一九八二年民事诉讼法在当时短短两三年间出台,缺乏相应的民事司法实践和相应的学术研究,可以说,该试行法律是先天不足的。至一九九一年,该法施行了近十年后,此间所获得的实践经验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同时,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亟需修改试行法予以调整。但当时对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以及立法技术的成熟程度并不足于造就一部相对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其次,社会的变迁。这种变迁是多方面的,一是国内环境的变化。现行民事诉讼法是在市场经济确立之前出台的,这就决定了现行法不可能全面反映现代民事诉讼理念及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理念。我国宪法也已进行了两次修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并不完善,但已基本确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诉讼爆炸,各类新型案件如现代社会环境污染案件、产品质量案件、证券侵权案件等日益增多,另外如群体性权利的保护等,都对现行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国际环境的变化。自二十世纪末至二十一世纪初,为解决民事司法危机,世界各国掀起了民事司法改革大潮,各国司法改革的方式无一不是以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形式完成改革的:如英国于一九九九年颁布了新的《民事诉讼规则》、德国于二oo二年正式实施《民事诉讼改革法案》、日本也分别于一九九六年、二oo三年连续修订《民事诉讼法典》,我国台湾地区也在二ooo年以后连续两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所以,这也给我国的司法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三是科技的发展为民事诉讼提出了新课题。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民事诉讼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必然影响到证据制度。再次,现行民事诉讼法已支离破碎。众所周知,我国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进行审判方式改革,景汉朝法官把改革的进程归纳为“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审判制度改革——诉讼制度改革——司法制度改革”,而黄松有法官则指出:“审判方式改革现象上反映的是审判操作规程上的变化,但实质上蕴含着审判权的运作体制问题”。这些改革,成为审判领域规范性的操作,就需要法律上的依据,在民事诉讼法未能及时修改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以现行民事诉讼法为基本框架,围绕证据、执行制度、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再审程序等进行了改革,主要表现形式即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说,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全方位的。而且,司法解释突破法律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治的精神。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提上议事日程,相关讨论也随之不断推向全面和深入,民事诉讼过程的各个方面问题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关注。由此,回顾历史的进程,参照他国的经验,也将是很有现实意义的。高木丰三的《日本民事诉讼法论纲》原分上、下两册,本次勘校重新出版将之合并为一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