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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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庭前询问讯问方法与技巧邱睿 著《公诉实战技能丛书:公诉人庭前询问讯问方法与技巧》通过把握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心理特征,审慎、系统提出应对嫌疑人的“软讯问”方法,即心理影响方法,并结合审查起诉阶段案件证据特征,重新修正了使用证据、利用矛盾等传统讯问方法,同时提出若干讯问技巧。同时,《公诉实战技能丛书:公诉人庭前询问讯问方法与技巧》还讲解了公诉人庭前询问的方法和技巧。《公诉实战技能丛书:公诉人庭前询问讯问方法与技巧》在编撰中,重视案例引入,在案例选择上取其精、取其智,以“案”说“法”,融“技巧”于“案中”。讯问、询问无定法,没有一种讯问、询问方法和技巧是万能的,放之四海皆准。然而,讯问、询问有规律,掌握了基本的讯问、询问理论、方法与技巧,并能主动、自觉运用到讯问、询问中去,一定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检察实践研究蔡世葵 编《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检察实践研究》旨在探讨新刑事诉讼法下检察理念的更新、检察机制的健全和检察工作的开展,既有法学和检察理论观点的争鸣交锋,又有检察理论实践问题的探讨交流;既有立法层面的建言献策,又有司法层面的方式方法。积极探讨刑事诉讼领域和检察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围绕人权保障、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七大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着力解决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检察工作可能遇到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以此从理论上指明破解难题、深化改革的路径,增强理论研究的针对性。使检察实践与理论创新实现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
微观刑事诉讼法学万毅 著《微观刑事诉讼法学:法解释学视野下的》是笔者(万毅)主持的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隐形刑事诉讼法2”(NCET-10-0602)的研究成果。按照笔者原先的构想,本书将沿着前一本书《微观刑事诉讼法学:法解释学视野下的》勾画的路线,继续探究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运行样态,揭示刑事诉讼法运行的整体生态环境。 -
公诉理论与实践彭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编《公诉理论与实践(第2辑)》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编写,彭东主编,主要是围绕公诉工作与三项重点工作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践展开讨论,对公诉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新型、疑难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直接指导公诉实践,对于全国各级检察院的公诉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
新民事诉讼法精解与适用指引江伟,姜启波 编《新民事诉讼法精解与适用指引》由我国著名民 事诉讼法学专家江伟教授(已故)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姜启波庭长共同 担任主编。全书结构分为【条文】、【精解】和【办案指引】三部分。【 精解】主要针对法条进行理论层面的深度解析,注重理论性;【办案指引 】主要针对法条指引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注重实务操作性;同时针对 新修新增法条,专设【修订概要】一栏,从立法沿革、背景等角度予以深 入剖析。《新民事诉讼法精解与适用指引》从阐释立法原意出发,以最新民事 诉讼法学理论为基础,最终立足指导司法实务操作,是一部难得的兼具理 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指引的新《民事诉讼法》专著。 -
民事裁判自由裁量规范吴庆宝,俞宏雷 编为配合《规范自由裁量权意见》的具体实施,《民事裁判自由裁量规范》搜集了各地、各级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遇到的大量法律适用问题,组织了多名有丰富司法实务经验和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的一线法官,而撰写的。《民事裁判自由裁量规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主流观点,总结了各地法院和法官的实务经验,吸收了学界通说的精神,对民事、商事审判中常用法律中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逐一解答,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量方案。这些裁量方案或是对立法中的原则性条款和幅度过宽条款进行了细化,或是对部分选择性条款和授权性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精神进行了初步的规范。 -
中国调解制度常怡 编《中国调解制度》不仅研究了调解制度的基本理论和一般原则,而且对于调解的各种具体制度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包括社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国际经济贸易及海事争议调解、仲裁调解、人民法院调解等。《中国调解制度》的特点是较为关注调解的实践问题。“理论是灰色的,而实践之树长青”。立法的理论的设计规划只是反映了调解的应然状态,而要知道活生生的调解如何开展,则必须到实践中去观察和领悟。为此,《中国调解制度》作者一方面深入到法院、司法所、派出所、交警大队等单位和消费者协会、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等单位,亲自走访法官、司法助理员、民警和人民调解员等人员,从中获取了大量反映各类调解实践的一手资料;另一方面,作者也借助现代发达的通讯和网络技术,收集到了各地调解实践中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典型做法。对于这些勾勒出我国调解制度真实面孔的实践探索,作为均在相应的章节进行了反映。 -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点与案件审查实务姜建初,李新生 编我们要以学习贯彻新《民事诉讼法》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对民事检察职能的认识,正确定位,切实解决好民事检察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为此。首先要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的监督范围和对象,明确民事检察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明确监督对象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调解以及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已经发生的违法情形,而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间接监督。其次要准确地把握民事检察的监督方式和手段。检察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定正确使用检察建议,认真调查核实案件事实,综合运用不同的监督方式,促进各种监督措施的有效衔接,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后要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的作用和效力,检察机关既不能代行审判权、执行权,也不能代行对违法人员的处分权。要处理好检察监督与当事人自力救济、审判自身救济的关系,把重点放在通过法院自我纠错程序未能解决和法院存在严重错误的问题上,不能把监督数量多少作为评价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应促进监督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 -
新民事诉讼法适用疑难问题新释新解姜建初,汤维建 编我们要以学习贯彻新《民事诉讼法》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对民事检察职能的认识,正确定位,切实解决好民事检察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为此。首先要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的监督范围和对象,明确民事检察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明确监督对象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调解以及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已经发生的违法情形,而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间接监督。其次要准确地把握民事检察的监督方式和手段。检察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定正确使用检察建议,认真调查核实案件事实,综合运用不同的监督方式,促进各种监督措施的有效衔接,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后要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的作用和效力,检察机关既不能代行审判权、执行权,也不能代行对违法人员的处分权。要处理好检察监督与当事人自力救济、审判自身救济的关系,把重点放在通过法院自我纠错程序未能解决和法院存在严重错误的问题上,不能把监督数量多少作为评价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应促进监督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 -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标准文本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标准文本重点导读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标准文本)》(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分为了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审理期限;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