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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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学考试题解暂缺作者暂缺简介... -
企业所得税法规汇编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编暂缺简介... -
证券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黄赤东本书以该法施行以来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为基础,以该法及配套规定为主干,以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为补充,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该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的原意及其相互关系,着重解决司法实践中热点、疑点、难点问题的法律适用和有关实务问题。本书既凝结了理论研究中较为一致的观点,又反映出执法实务中的具体解决办法,综合了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系目前系统研究与阐释该法的最新之作。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实务界、理论界参与或熟悉立法及其配套规定起草、讨论的有关专家撰写。 -
环境法学周训芳主编《环境法学》以中国现行的环境法律制度和国际环境法为基础,参考西方先进国家的环境法律制度,以公民的环境权、代际环境权、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中心内容,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了中国环境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基本内容和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全新的环境法基本理论,重约了中国的环境法学体系。《环境法学》可供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学学者、相关专业的师生及相关行业的工作人员参考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文本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10月3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文本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并公布施行。本书是一本关于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法律读本。全书共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一些法律知识。 -
美国非公司型企业法宋永新著新法把合伙的概念限制在普通合伙的范围之内。“不是依据本法、其前身的制订法或另一法域的相应的法律成立的社团不是本法意义上的合伙。”也就是,凡是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非营利性企业法等设立的组织都不属于合伙。旧的合伙法把有限合伙作为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待,因而合伙法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有限合伙。但考虑到这两种企业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别,因此,1994年的(统一合伙法》也不再把有限合伙作为其规范的对象,这是与旧法的不同之处。但新的《有限合伙法》仍然准用统一合伙法的规定,然而这是有限合伙法的规定。1994年美国统一合伙法对合伙的定义远比我国的民法通则山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的概念广泛。我国法律规定的合伙法都要求合伙必须订立书面的协议,办理法定的手续。但在现实生活中,客观上存在着一些个人之间为营利为目的进行合作经营而又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情况。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既不是公司,也不是国营或集体的企业,当然也不属于个体企业。那么,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呢?如果他们的经营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而其中的行为人又没有足够的资产进行赔偿时,如何使受此类营利性行为损害的第三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呢?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此种情况尚无明确规定,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地带,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③而按美国的合伙法,受损害的第三方完全可以将加害方视为合伙,追究加害方的连带责任,使受害方得到比较充分的保护。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在有限合伙证书上的签字意味着签字人对证书内容真实性的确认。1916年法不仅要求签字,而且还要进行宣誓。②新法不要求宣誓,但规定,如果证书内容不真实即视为作伪证而由签字人承担法律责任,因信赖该证书而遭受损失的人有权向证书的签字人索取赔偿。③因此,其实际效果与宣誓保证证书的真实性应当是一样的。证书应当由谁来签署?1916年法要求全体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④但1985年法已经不再要求申报的有限合伙证书列入有限合伙人的名单,因此,也就不再有有限合伙人签署的问题;⑤此外,1916年法要求全体合伙人签署所有各类有限合伙证书,而新法只要求最初设立有限合伙的证书和解散证书由全体普通合伙人签署,修订证书则只要求证书中指名的所有新的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原有的普通合伙人签字即可。⑥关于合伙人对合伙证书或其修订证书的签署,并不要求普通合伙人亲自签字,每一合伙人均有权指定自己的代理人进行签署,但如果修订证书是因为接纳一个新的普通合伙人修订的,该授权书必须具体说明授权的内容是签署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的修订证书。①很显然,接纳一个新的合伙人会直接影响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签署有限合伙证书不仅是合伙人的权利,也是合伙人的义务。如果一个合伙人有义务签署而拒绝签署,从而影响他人的利益时,受其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法院命令该义务人签署证书;如果该义务人仍拒绝签署,则法院可命令州务秘书将应予签署的证书记录在案。二、以分离财产承担经济责任作为无法获得保险,或者保险太昂贵时的替代办法,得克萨斯州法规定:设立10万美元的独立的基金以偿付基于其受有限责任保护的错误、不作为、疏忽、不合格或轻罪的法院的判决……该基金应当使用①存人信托或单独银行帐户,银行存单或美国财政存单;或者银行信用证或保险公司担保债券。③所有其他要求保险的州有与保险金额相当的规定。加州、夏威夷、奥克拉荷马州明确规定了保险和其他经济担保的组合,在其他法律中这种组合可被认为有默示的规定。三、购买保险与设立分离基金的效果购买法定的保险和设立分离财产可以被作为避免揭开有限责任帷幕的充分理由。④然而,南卡罗来纳州立法规定:保险或分离财产不是“在任何意义上对注册有限责任合伙已经作了充足投资的确定”,这暗示了揭开帷幕的可能性。为了防止对陪审团关于对责任和损害的裁定产生不适当的影响,大多数要求购买保险的州禁止将是否购买了保险的情况告知陪审团。四、遵守法定要求的时间保险或分离财产是合伙人个人责任的替代物。替代概念清楚地表明,保险和分离财产就排除合伙人责任的目的而言,应当在提起诉讼之时有效。这一概念同样要求保险或分离财产应当在判决之时有效。大多数要求保险或专项分离财产的法律也要求受保护的行为发生在“合伙是一个有限责任合伙之时”。特别是如果当法律把遵守法定要求作为LLP的定义时,就要求LLP法所要求的保险或分离财产在不当行为发生时已经生效。有的法律规定受保护的行为应当发生在合伙是一个LLP之时。特拉华州法规定了应符合法定要求的明确时间。它规定,如果在就合伙只承担有限责任的事项的求偿诉讼提起时,或者导致该项求偿的行为发生时,合伙已经购买了对该项请求的有效的保险,LLP即符合了保险的要求。如果在提起诉讼后的30天内,合伙已经设立了规定要求的分离财产,LLP即符合了分离财产的要求。该法律也规定,在一项针对LLP的破产程序开始之时,一个LLP以其他方式符合了保险或财产分离要求的,应当被视为在合伙责任发生时遵守了保险要求。LLP的有限责任与程式问题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合伙法在许多方面默示或明示地推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个人责任。承担个人责任的合伙人需要对合伙的有效的管理权,对接纳新成员的否决权,很强的退伙权,以及与其信誉投入和出资的相应的经济权利。而LLp则可能需要不同的规则。然而,在大多数方面,默认的合伙规则仍然适用于LLP。LLP规定的重要的功能是在普通合伙的基础上增加有限责任。把合伙法修改为适合LLI,会明显地干扰这一功能。然而,对合伙协议和法律的默认规定的司法解释町能决定于合伙是不是一个LLP。应当记住,合伙人能够以介伙协议变更默认规则。虽然本章着重于合伙法的默认规则的解释,它也强调了LLP的合伙人需要考虑在注册为LLP时其合伙协议是否应当修改的问题。第一节管理与控制合伙法规定,一个普通合伙人享有平等的管理权、投票表决权、对非常规决定或修改合伙协议以及接纳新合伙人问题上享有否决权。这些权利对于承担个人责任的合伙人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这些权利保证了合伙人不会因为他们不同意的决定而承受额外的风险。这就提出了一个在LLP中的合伙人的权利是不是应当有所不同的问题。本节先讨论合伙人的管理权与控制权的四个方面的问题。一、合伙人的管理权合伙法规定,合伙人有“管理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同等平等权利。”因此,除非另有协议,合伙人享有参与提出和批准合伙的所有经营决定的权利,以及受雇r合伙的权利。被排除在合伙事务之外的合伙人可能有要求司法解散合伙的权利。默认的“平等”规则是否妥当,部分地决定于大多数采用合伙形式的企业会不会选择这一规则。(也决定于其他非正式的企业是接受还是用契约来排除默认的法律规定。)在决定默认的管理规则是不是适当时,LLP的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享有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在把管理责任委托给别人而受损害的可能性比没有有限责任的合伙人要小些。这也并不当然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合伙法对合伙人参与LLP的管理的问题上应当适用与非LLP合伙不同的规则。首先,在合伙人受雇于合伙的情况下,参与管理的默认规则即使对有限责任合伙人也是适当的。对于把自己的人力投人了合伙的人而言,经营决策对他们会有重大后果,尽管他们对合伙的债务不承担个人责任。因为这些合伙人不能像那些只将其部分财产投入企业的人一样可以分散其人力资本的风险。参与合伙管理的默认规则对于LLP合伙人不应当改变的第二条理由是,按许多LLP法,LLP合伙人仍然要对“契约型”债务和他们自己的或他们负有监管责任的不当行为负责。LLP合伙人对契约型债务的责任意味着他们与非LLP合伙人一样有参与经营决策的利害关系。LLP合伙人对于监管过错的责任意味着,LLP合伙人需要在决定合伙的业务范围和监管程序,以及以后可能决定他们负有某种监管责任的权限方面应当有发言权。第三,如果根据税法和规范性法律,默认的规则有助于确保LLP合伙人得到作为合伙有利的待遇的话,那么,合伙人就会选择默认规则。特别是,保留默认合伙管理责任的规则,根据税法、证券法和反雇用歧视法,在决定该企业在是否应当作为合伙对待时具有重要作用。合伙人当然可以变更默认的平等参与的规则,把责任委托给经营合伙人,LLP的合伙人可能更愿意这样做。合伙的LLP地位可能对此类协议的解释和执行产生影响。有些法院的判决把转移委托管理权的协议解释为不排除非经营合伙人参与决策。在Wilzigv.Sisselman案中,该法院对将管理权转移给5至11个合伙人的协议解释为合伙的其他经营管理人无权继承死亡的合伙管理人的管理权,部分原因是,如果其他经营合伙人能继承此种经营管理权,那么,在经过若干年之后,管理权可能集中到一个合伙人手中。该法院说:“一个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根本的和关键的方面,在可能实质性地影响投资和一个合伙人的责任的事项上,发表意见的权利不应当被视为已经放弃,除非已经用明示的方式表示了这样的意向:管理权极端重要,因为合伙人对所有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一般要承担共同责任。”…… -
经济法概论习题集叶朱,周燕主编“经济法概论”是经济类专业学生的公共课,讲课内容包括我国正在买施的二十几部法律,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数千条法律规范,是一门涉及面广、有一定难度的课程。法律规范往往比较原则和抽象,由于教师的授课时间有限,无法在课堂上进行练习,因此学生都反映较难把握本课程的重点,较难熟练掌握有关要点。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帮助学生加深对教材内容的理解和深化,使学生不仅拥有较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并且能够运用这些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我们编写了这本习题集。《经济法概论习题集》按照经济法概论课程体系,围绕每一章的重点和难点,编写了包括填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等八种类型的题目,并附有参考答案,既可供学生自学和复习本课程的内容,也可供教师用来检查学生的学习情况。经济法律更新很快,最近又有四部重要法律作了修改,这就是《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以及《证券法》。本书在相关章节完全按照上述新颁布的法律编写了全新的题目,建议读者结合这些新法使用本习题集。 -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齐斌著本书总体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信息披露与证券管理”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一章的第一节将试图着探讨一些早期发展起来的,在今天也许仍然沿用的概念。第二章第一节将紧接着研究证券管理模型与公开信息披露原理的内在关系。第二部分“信息披露制度的结构和体系”考察了管理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同管理公司和证券事务的政府机构的作法与规定之间的内在融合机制。第三部分即第五章“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和救济。 本书的核心主题在于寻找并回答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应当建立在何种基础的信息披露制度之上。在研究方法上,本书更倾向于采用一些典型的案例,因为这些案例比理论本身更有助于说明某些细微的差异,将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一种完整的法律设计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是一种有意义的尝试和努力。因为它将使信息披露理论充分地体现在证券法规的各种环节。同时也使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标准更为统一和谐。当然,作者也充分意识到信息披露制度并不是调整证券市场的惟一可行办法,虽然有可能是最核心的办法,在资料的采用上大部分取自英美国家的学说与判断,因为信息披露观念与制度在这些法域更加根深蒂固,也更加完善。 -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汤树梅主编;韩立余[等]撰稿本书为配合、辅助国际经济法教学而编写的。本书的体系和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其中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服务贸易以及国家对国际贸易的管制等内容)案例、国际投资法案例、国际金融法案例、国际税法案例、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与诉讼案例,共5编。全书通过典型案例,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论述了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本书所选案例对于学生准确、深入理解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知识具有积极的意义。编写说明《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是依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国际经济法》的体系框架,本着一个案例能够说明一个理论问题(有时也包括相关理论问题)的原则,精心挑选了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案例编写而成的。??本书的特点是通过案例进一步阐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理、本质、重要意义和作用以及国际经济法各具体制度的主要内容,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国际贸易法(具体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贸易管制制度等)案例、国际投资法案例、国际金融法案例、国际税法案例、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与诉讼案例共5编,收集、分析案例70宗。读者将本《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与《国际经济法》一书配套使用,在全面掌握国际经济法理论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不仅可以加深对国际经济法理论问题的理解,而且可以培养和提高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从个别到一般,再从一般到个别,符合人们认识事物的规律。??本书也是对国际经济法进行案例教学的一个尝试,相信对我国法学教学模式的完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本书可供国际经济法、经济法及法学专业的学生使用,也可供经济类各专业的学生及从事国际经济贸易实际工作者参考使用。??本书由汤树梅担任主编,赵秀文、董安生担任副主编。参加本书撰写的作者有(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韩立余、尹立、熊涛、汤树梅:第一编;汤树梅:第二编;应苏萍、董安生:第三编;董安生:第四编;赵秀文:第五编。??本书的出版得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由于编者的水平有限,书中的错误和不妥之处,肯请读者批评指正。?オ?编著者2000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