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R.W.汉密尔顿著;刘俊海,徐海燕注
导???读由美国罗伯特·汉米尔顿所著的《公司法》一书是美国许多大学法学院学生学习公司法的必备入门教科书。该书自1980年由美国西方出版公司第一版出版发行以来,又先后于1987年、1991年和1996年三次再版发行。今年,这本书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在国内出版发行,这对我国法律院系和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学生、律师和公司经营管理者来说都是一件可喜之事。受出版社之邀,笔者作为公司法的研究人员为此书提供译注,也深感荣幸。本书的最大特点之一是,详略得当,简明扼要,实用性强。公司法是一个博大精深的法律部门法。在美国,除了数量有限的联邦层次的公司成文立法和判例法之外,更多的公司法规范体现在50个州的公司立法和判例法之中。因此,要想事无巨细地将联邦和各州的公司法规范都囊括在一本入门教科书中是不可能的;但在一本教科书中只阐述枯燥的几条立法原则和判例要旨,也是失败之作。本书恰恰在这个问题上体现了重点突出与内容全面相兼顾、内容广度与深度相结合、立法例与判例、学说兼收并蓄的特点。例如,从体系上看,该书既阐述了公司的法律本质、公司的社会责任等基本理论概念,也覆盖了公司的设立、公司的合并与解散、公司的融资、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东权的保护(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种类诉讼、股东的账簿查阅请求权)、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开上市公司与内部控股公司的不同法律调整思路等诸多丰富内容。从每个章节内容上看,也能做到深入浅出,粗细并举。如,该书第9章用49页的篇幅论述股份与股东的法律地位,既触及到了基本理论问题,也照顾到了累积投票制、分类董事会、表决权代理、表决权买卖、股东表决协议、表决权信托、股份转让限制等颇具操作性的内容。本书的最大特点之二是,语言流畅,可读性强。公司法是市场经济社会的法律基石。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公司法的学术专著和教科书可谓是汗牛充栋。但无可否认,有些英文教科书的写作风格过于严谨,语法结构过于复杂,法律术语过于晦涩,无形中降低了我国法学院学生阅读原版英文公司法著作的兴趣。与其他英文公司法著作相比,本书体现了美国英语实用、朴素、流畅的独特魅力,使得大多数具有大学四级以上英语水准的读者均能直接阅读。为方便广大读者阅读,笔者对本书中一些固定的公司法词汇与语句作了一些必要的注解。当然,为了减少读者对注解的依赖性,培养读者直接阅读英文原版著作的独立性与积极性,笔者在为本书作注时坚持了尽量少作、甚至不作注解的原则。???本书的最大特点之三是,既充分介绍了美国公司法的现有基本原理和具体制度,也揭示了当前已经初露端倪的公司法律现象以及公司法学界尚无定论的问题。该书充分体现了教科书的风格,为读者学习美国公司法提供了最基本的知识背景。同时也介绍了美国公司法的前沿法律问题,如美国公司法学界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论,公司的本质是一连串合同关系的争论,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股票选择权(即股票期权)等等。这对于开阔我国读者的知识视野,无疑具有较大的帮助。???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这与公司法在保护股东的投资积极性、鼓励经营者的市场开拓精神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密不可分。难怪美国公司法学者将美国称之为“公司化的美国”(corporateAmerica)。也难怪美国著名法学家巴特勒在1921年曾如此感慨道:“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明。就连蒸汽和电都无法与之媲美,而且假若没有公司,蒸汽和电的重要性更会相应地萎缩”。美国公司法的成文立法主体具有多元化,联邦和诸州均有公司立法权限;公司法的渊源既有成文法,也有判例法。这些因素都决定了美国公司法与大陆法系公司法,乃至于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极强的开放性、动态性与生命力。???1999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现代企业制度虽然不是搞活所有国有企业的充分条件和灵丹妙药,但的确是搞活所有国有企业的必要条件和前提。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质是,推动国有企业的商事化、法人化,把国有企业从目前的假法人、不合格的法人转变成真法人、合格的法人。“现代企业制度”一语有广、狭二义,前者既包括现代公司制度,也包括现代独资企业制度、现代合伙企业制度和现代合作社企业制度;而后者则仅指现代公司制度,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尤其是上市公司制度。因此,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是现代公司制度。因此,《决定》强调,“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由于我国的公司实践起步较晚、公司法理论研究薄弱、起草时间仓促等原因,致使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还存在着不少缺陷,抓紧研究修改《公司法》已经迫在眉睫。公司、股东、经营者、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各类纠纷迫切需要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如何完善公司法解释学,补充公司法适用中的漏洞,也成为我国公司法学者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推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进一步提升我国公司法的研究水平,完善我国的公司立法,为我国公司方面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都有必要认真借鉴美国公司法中的先进立法例、判例与学说。笔者相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推出的《公司法》一书的出版将在这方面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值该书付梓之际,赘寥寥数语,作为导读。该书注解中若有不当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以便下次再版时订正。???刘俊海???2000年1月22日???于美国堪萨斯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