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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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解读与适用汤维建破产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个必然的经济现象,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一个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当具备一个有机运行的市场主体法律机制、市场运行法律机制和市场退出法律机制。而规范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从而启动破产和解、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程序来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破产法律规范则构成了市场退出法律机制的核心和关键。破产法律规范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前者如破产(或者重整)原因、破产财产的范围、管理人的职权、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破产财产的分配等;后者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宣告、债权申报、破产程序的中止和终结等。我国早在1986年就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试行)》,但是基于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局限,该法仅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为弥补其不足,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以外的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分别于1991年、2002年相继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上述两部法律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规范我国企业的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的重组、联合、并购渐多,破产案件也越来越多;企业的破产,特别是一些国有大型企业的破产影响广泛,迫切需要有一部完善的法律予以规范。然而,旧的企业破产法早已“时过境迁”,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原企业破产立法的一些规定(如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不利于对于所有破产主体的平等保护,也与我国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第二,原企业破产立法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于操作,并缺少重整等企业挽救程序和切实保护债务人财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程序正常进行的其他相关制度。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也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有的需要上升为法律。因此,制定一部统一、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已经成为必然。新企业破产法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新的企业破产法。这一历时10年起草完成的草案,在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年三次审议、修改后,终于成为法律。此前于1986年制定的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将于2007年6月1日新法施行时废止。新法通过后,吴邦国委员长发表重要讲话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优胜劣汰是市场法则。这次会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规范了企业破产程序,对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由此可见,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是我国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深化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以及与发达国家经济接轨的必需。 -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姚德年我始终认为,美国的强大不在于其先进的激光制导炸弹,因为穷兵黩武需要消耗内力,经常是一个帝国走向衰落的危险前兆,也不在于其辽阔的疆土,因为俄罗斯,中国以及一些小国联盟都不比它面积小多少,而在于它拥有一群雄视天下的上市公司,可口可乐,波音,花旗,宝洁,埃克森美孚…… -
企业破产法新旧专题比较与案例应用汤维建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新的企业破产法。这一历时10年起草完成的草案,在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年三次审议、修改后,终于成为法律。此前于1986年制定的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将于2007年6月1日新法施行时废止。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是我国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深化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以与发达国家经济接轨的必需。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正在加大,企业的重组、联合、并购渐多,破产案件也越来越多。企业的破产,特别是一些国有大型企业的破产影响广泛,迫切需要有一部完善的法律予以规范。然而,旧的企业破产法早已“时过境迁”。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基于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局限,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为弥补其不足,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以外的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分别于1991年、2002年相继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上述两部法律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企业的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方面,原企业破产立法的一些规定(如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不利于对于所有破产主体的平等保护,也与我国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另一方面.原企业破产立法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于操作,并缺少重整等企业挽救程序,以及切实保护债务人财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程序正常进行的其他相关制度。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也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有的需要上升为法律。因此,制定一部统一、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已经成为必然。新企业破产法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
不完备合同的经济分析贾敬华 著《不完备合同的经济分析》起始于对经济学中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介绍,探讨其成因、经济理性及其局限。为法学中的不完备合同理论奠定基础。为了将不完备合同“转换 ”成完备合同,就需要抽象出完备合同赖以存在的主客观环境,确保在不完备合同的状态下为当事人达到完备的目标提供实践性规范标准,从而对二者之间的差额进行有效率的分配。由于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中最具有代表性,对其中所包含的合同漏洞进行有效补充也最有助于阐释法经济学的基本理念,所以《不完备合同的经济分析》对其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同时也为其他类型合同的填补提供相应的参照。在履约中,《不完备合同的经济分析》对风险负担的所有人主义和交付主义作了交易成本的比较,赞成明确的“实际控制实现标准”;在违约中,则用经济人假设考察实际履行优先原则和损害赔偿优先原则对市场机制的尊重程度,同时对惩罚性赔偿和有效违约也作了效率分析,认为交易安全优于交易公平。 -
循环经济立法研究冯之浚 主编,孙佑海,周长益,谭颖 副主编《循环经济立法研究:中国循环经济高端论坛》收集了2006年中国国际循环经济博览会上发表的全部领导讲话以及循环经济立法与政策研讨会的主题发言和大部分学术论文,集中体现了当前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与政策研究最前沿的理论,代表了当前我国学术界关于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的最高水准,是进一步深化循环经济立法与政策的权威参考资料。2006年7月8日至9日,中国国际循环经济博览会暨循环经济立法与政策研讨会在苏州隆重开幕。本次会议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高新区承办,旨在进一步宣传循环经济理念,研究循环经济立法与政策,推广循环经济相关技术,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循环经济立法研究:中国循环经济高端论坛》收集了2006年中国国际循环经济博览会上发表的全部领导讲话以及循环经济立法与政策研讨会的主题发言和大部分学术论文,集中体现了当前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与政策研究最前沿的理论,代表了当前我国学术界关于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的最高水准,是进一步深化循环经济立法与政策的权威参考资料。 -
合同法要论李克武,周凤琴 著本书分总论与分论两编。“总论编”主要研究介绍了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原理,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违约责任等;“分论编”择要研究与介绍了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和较为重要的各种具体合同,包括《合同法》规定的15种合同和未列入《合同法》的其他部分合同。为了方便读者在阅读本书时查阅有关的法律条文。本书另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离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本书既可以作为合同法课程教学的教利使用,也可以作为合同法研究与应用的参考资料。 -
企业法务宝典张太宇《企业法务宝典》以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为主线,理论联系实际,着重分析了资产与资本的区别和联系、“占领、扩张与转移”三大投资战略、建立科学决策机制的依据以及各种投资形式及其投资风险等问题,阐述了商务组织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清算制度以及竞争意识、知识产权保护、税收策划、会计核算与会计控制、融资咨询、劳动与人事管理、合同事务、国际贸易和诉讼法律知识等问题,其内容涵盖了企业经营管理的许多重要方面,旨在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法律意识。并有针对性地列举了一系列的典型案例,从经营管理与诉讼策略角度对这些安全进行了深刻剖析。 -
经济法概论王玉梅、魏方本书是由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的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法学主要课程教材之一,是在第一版基础上修订的第二版教材。 由于学界对经济法学的概念、地位、调整对象等问题有较大争议,而本书为成人教材,且篇幅有限,因此作者有意地选择了一些为学界普遍认可的经济法学内容。具体包括:(1)总论;(2)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国有、集体企业法);(3)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银行法、税法);(4)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证券法、房地产法、会计与审计法);(5)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劳动法、社会保障法)。 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本书在每章起首均有归纳性的引言,章后有小结、思考题以及参考文献。其目的在于帮助读者加深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书既适用于成人高等教育,也可供一般读者学习、参考。... -
区域法治建构论文正邦、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学科于1979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属于全国最早一批设立硕士学位授予点的二级学科。本学科于1992年被确定为校级重点学科,2000年被重庆市确定为市级重点学科,2003年被批准为博士学位授权点,2004年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历来重视基础学科建设中的学术积累与学术传承。我校的法学理论学科点在卢云教授、黎国智教授、王明三教授、钮传诚教授、王方仲教授、李权教授和吴光辉教授等老一辈学者的创建、经营、带动和培养下,师承相继,薪火传,生生不息。经过多年的辛勤劳作,本学科点造就了一批又一批优秀的教学科研人才,并持续保持着一支年龄结构合理、理论功底扎实、具有探索精神的学术梯队,在现代法理学、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法哲学、法律社会学、立法学、比较法学和西方法理学等学术领域做出了重要贡献,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传统优势。..然而,传统要“传”才能拥有活力,才能发扬光大。老一辈学者已经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劳作,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现在,将传统的“薪火”已交给我们,让我们将其光大。任务相同,都为建设法理学科;背景相似,都身处转型之大背景。然而,情势却有所区别。今天,“转型中国”之“转型”愈益明显,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各种理论日新月异,给我们提出新要求,新挑战,也给我们创造了新的机会。为此,我们提出“深入经典,关注现实;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宗旨。... -
会计应知经济法基础知识仁力新《会计应知经济法基础知识》作者与会计打了近20年的交道,深知法律制度对会计的重要性,也深知掌握好相关法律制度的难度;尤其知道在实际工作中自觉遵守法律制度、用好用活法律制度,更是一名合格会计人员需要下力气进行“修炼”的基本功。目前市场上,专为会计人员编写的介绍经济法的图书不多,尤其是适合初做会计者阅读的、通俗易懂的法律类图书更是少见。因此,如何帮助初学会计者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应知的法律制度概况,不太费力地理解重要的法律条文,较轻松地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一直是作者思考和试图解决的问题。《会计应知经济法基础知识》就是基于这个背景编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