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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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王遂起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第一节法的一般原理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第三节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第四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第四节经济法律行为第五节经济代理行为第六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第三章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第一节财产所有权法律概述第二节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第三节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概述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节公司的股票和债券第五节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六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五章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法概述第二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节集体所有制企业第四节合伙企业法第五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概述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节外资企业法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第三节破产案件的审理第四节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担保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第七节违约责任第九章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产品质量法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一节工业产权法概述第二节商标法律制度第三节专利法律制度第十一章会计、审计、统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第二节审计法第三节统计法第十二章金融法第一节金融法概述第二节中央银行法第三节商业银行法第四节外汇管理法第五节票据法第十三章财政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预算法第二节税收法第十四章仲裁法与经济司法法律制度第一节经济仲裁法律制度第二节经济司法法律制度 -
《国际商法》学习指导邹建华编著本书是《国际商法》主教材的配套辅导教材,以帮助学生的学习为主要目的,分为主体和附录两部分。主体与主教材的篇章结构相对应,分为十一章,每章又分为本章学习指导和复习思考题(含答案)两部分:学习指导主要是提示各章节的重点和难点,并对一部分疑难总是进行了剖析;复习思考题则利用100多个思考题来帮助读者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内容。附录由案例分析、国际商法模拟试题及其参考答案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构成。.本书除可供院校作教辅材料之外,还可供经济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本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本社暂缺简介... -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实例释解黄松有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学说共认之事实。①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F.K.V.SaVigny)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⑦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无论如何审慎周详,字斟句酌,也难免在文义和语境上产生疑义;无论如何总结社会矛盾的方方面面,在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面前,也难免出现疏漏不周,挂万漏一;无论如何精雕细凿,科学圆满,也无法克服法律的稳定性和适用性的冲突倾向。可见,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即诞生了与之形影相随的法律解释。按照我国法律解释的基本框架,可将法律解释的内容区分为“法律条文本身”和“法律具体运用”两大类,前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称为立法解释),后者由有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工解释。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属于后者。尽管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但由于法律过于原则和抽象以及法律漏洞的存在,不仅给法官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而且为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 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颇具中国特色,不仅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没有,即使是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也没有。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一般没有“司法解释”一词,“法律解释”就是“司法解释”的代名词,二者含义一样。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司法”就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司法机关就是法院,司法解释(即“法律解释”)指的就是法院或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尤其是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制作的判例不仅可以对成文法进行解释,而且还可以创制法律规则,对于法律的解释也只有法官才有这样的权力。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曾经一度否认过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但二战后德国最高法院复审制度的确立,最终使法官的司法解释权得到了巩固。而我国建立的司法解释体制是“二元一级”的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解释体制,在此体制之下,司法解释被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前者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后者则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因此,司法解释是保障我国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我国法的重要渊源,并在我国解释体制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非常重视司法解释工作,并于1997年6月专门作出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协调、备案、起草、论证、修改、通过、发布、补充、修改和废止等作了规定,并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并经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依据该规定,司法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就立法机关制定的某一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规范内容,或者就特定的案件类型以及解决倾向性问题中的法律适用,进行具体而全面的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审判规范。它的体裁和构成与成文法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基本属于法律细则化的范畴,发挥着填补法律空白、消除内容上的暖昧和抵牾、为立法机关提供经验以及规范素材等多种功能;二是“规定”,即根据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确立审理案件的标准和规则。这种规定的内容往往与法院内部的业务、事务以及程序性和技术性问题有关,基本上属于审判系统本身活动的规章制度;三是“批复”,为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法院、军事法院提出的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或者请示的答复意见,有的涉及个案处理,有的涉及司法政策,有的涉及操作规则。这些司法解释特别是前两类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不是解决某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旨在通过系统、全面地解释一类法律而为审判实践提供更多的可供适用的规则,或者完全不是针对某一法律进行解释,而是创设对某一类案件的裁判所应当适用的规则,使各级法院尽可能做到有章可循,这就是我国司法解释具有十分突出的抽象性和一般性的特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公布的大型司法解释,均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征求意见稿,倾听民声,广泛纳谏,确保了司法解释是保障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功能。为了使司法实务界和广大读者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践行司法公正与效率,落实司法为民,人民法院出版社策划并组织编写了《民商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丛书》。我们在组织编写该套丛书时,遵循了下列原则:第一,内容全面。该丛书包含了民商法主要的司法解释,对司法解释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易于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丛书以单行法的司法解释为主,分为婚姻家庭、侵权法、房地产、劳动争议、土地承包、合同法、担保法、存款合同、企业改制与破产、票据法、知识产权、技术合同等12部。第二,体例统一。每部书原则上以该书所涉及的主要司法解释为主线,根据司法解释的容量确定是否分部分撰写。每一专题均有正、副标题组成,正标题言简意赅,副标题体现了司法解释某条或单个批复的核心内容,以突出重点。在具体的每个专题中,统一分为三个部分:基本案情(根据需要案情介绍可长可短)——裁判要旨(写明了法院判案的依据、理由、裁判结果,原则突出了个案具体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结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审判实践中经常适用的部门规章,来阐述司法解释具体条款的理解、适用,突出了层次性、逻辑性、实用性、指导性)。第三,案例真实。该丛书的案例,原则上选用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真实性的案例,大多来自《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等有关网站和各级法院所裁判的真实案例。第四,解读权威。该丛书的重中之重是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部分,当然,也是该丛书的“亮点”。因此,每位作者在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基础上,广泛吸收民商法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博采众长,并结合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所引用的具体案例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期突出权威性和指导性。特别应当提出的是,该丛书的作者大都是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的高学历法官和关注民商法审判实践的知名学者、律师,他们不仅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且在各自研究的领域有所成就,都有不少研究成果发表。因此,该套丛书既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又有较深的理论水平,既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帮助,又能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
合同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小文库编选组为使广大司法工作者更为方便地学习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人民法院出版社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庭室编写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小文库》丛书,该丛书以某一类别或某一大型司法解释为主,汇集起草、阐说该司法解释的背景资料,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等内容。三年来,已出版三十余种,深受读者欢迎,成为本社的品牌丛书。根据读者的建议和市场的需求,我们兹推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小文库之精品版”,即从浩繁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中筛选出现行有效、常用的司法解释,以适应司法实践中办案需要、方便读者阅读使用为原则,重新编排组合,并增加对重要司法解释如何理解与适用的导读性文章。首辑推出8种,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婚姻家庭继承司法解释》、《合同司法解释》、《金融司法解释》、《房地产司法解释》、《公司企业司法解释》、《强制执行司法解释》、《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
公司企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小文库编选组为使广大司法工作者更为方便地学习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人民法院出版社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庭室编写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小文库》丛书,该丛书以某一类别或某一大型司法解释为主,汇集起草、阐说该司法解释的背景资料,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等内容。三年来,已出版三十余种,深受读者欢迎,成为本社的品牌丛书。根据读者的建议和市场的需求,我们兹推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小文库之精品版”,即从浩繁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中筛选出现行有效、常用的司法解释,以适应司法实践中办案需要、方便读者阅读使用为原则,重新编排组合,并增加对重要司法解释如何理解与适用的导读性文章。首辑推出8种,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婚姻家庭继承司法解释》、《合同司法解释》、《金融司法解释》、《房地产司法解释》、《公司企业司法解释》、《强制执行司法解释》、《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
票据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黄松有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学说共认之事实。①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F.K.V.SaVigny)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②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无论如何审慎周详,字斟句酌,也难免在文义和语境上产生疑义;无论如何总结社会矛盾的方方面面,在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面前,也难免出现疏漏不周,挂万漏一;无论如何精雕细凿,科学圆满,也无法克服法律的稳定性和适用性的冲突倾向。可见,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即诞生了与之形影相随的法律解释。按照我国法律解释的基本框架,可将法律解释的内容区分为“法律条文本身”和“法律具体运用”两大类,前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称为立法解释),后者由有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工解释。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属于后者。尽管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但由于法律过于原则和抽象以及法律漏洞的存在,不仅给法官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而且为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颇具中国特色,不仅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没有,即使是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也没有。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一般没有“司法解释”一词,“法律解释”就是“司法解释”的代名词,二者含义一样。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司法”就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司法机关就是法院,司法解释(即“法律解释”)指的就是法院或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尤其是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制作的判例不仅可以对成文法进行解释,而且还可以创制法律规则,对于法律的解释也只有法官才有这样的权力。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曾经一度否认过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但二战后德国最高法院复审制度的确立,最终使法官的司法解释权得到了巩固。而我国建立的司法解释体制是“二元一级”的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解释体制,在此体制之下,司法解释被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前者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后者则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因此,司法解释是保障我国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我国法的重要渊源,并在我国解释体制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非常重视司法解释工作,并于1997年6月专门作出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协调、备案、起草、论证、修改、通过、发布、补充、修改和废止等作了规定,并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并经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依据该规定,司法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就立法机关制定的某一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规范内容,或者就特定的案件类型以及解决倾向性问题中的法律适用,进行具体而全面的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审判规范。它的体裁和构成与成文法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基本属于法律细则化的范畴,发挥着填补法律空白、消除内容上的暖昧和抵牾、为立法机关提供经验以及规范素材等多种功能;二是“规定”,即根据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确立审理案件的标准和规则。这种规定的内容往往与法院内部的业务、事务以及程序性和技术性问题有关,基本上属于审判系统本身活动的规章制度;三是“批复”,为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法院、军事法院提出的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或者请示的答复意见,有的涉及个案处理,有的涉及司法政策,有的涉及操作规则。这些司法解释特别是前两类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不是解决某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旨在通过系统、全面地解释一类法律而为审判实践提供更多的可供适用的规则,或者完全不是针对某一法律进行解释,而是创设对某一类案件的裁判所应当适用的规则,使各级法院尽可能做到有章可循,这就是我国司法解释具有十分突出的抽象性和一般性的特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公布的大型司法解释,均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征求意见稿,倾听民声,广泛纳谏,确保了司法解释是保障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功能。为了使司法实务界和广大读者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践行司法公正与效率,落实司法为民,人民法院出版社策划并组织编写了《民商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丛书》。我们在组织编写该套丛书时,遵循了下列原则:第一,内容全面。该丛书包含了民商法主要的司法解释,对司法解释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易于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丛书以单行法的司法解释为主,分为婚姻家庭、侵权法、房地产、劳动争议、土地承包、合同法、担保法、存款合同、企业改制与破产、票据法、知识产权、技术合同等12部。第二,体例统一。每部书原则上以该书所涉及的主要司法解释为主线,根据司法解释的容量确定是否分部分撰写。每一专题均有正、副标题组成,正标题言简意赅,副标题体现了司法解释某条或单个批复的核心内容,以突出重点。在具体的每个专题中,统一分为三个部分:基本案情(根据需要案情介绍可长可短)——裁判要旨(写明了法院判案的依据、理由、裁判结果,原则突出了个案具体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结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审判实践中经常适用的部门规章,来阐述司法解释具体条款的理解、适用,突出了层次性、逻辑性、实用性、指导性)。第三,案例真实。该丛书的案例,原则上选用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真实性的案例,大多来自《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等有关网站和各级法院所裁判的真实案例。第四,解读权威。该丛书的重中之重是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部分,当然,也是该丛书的“亮点”。因此,每位作者在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基础上,广泛吸收民商法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博采众长,并结合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所引用的具体案例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期突出权威性和指导性。特别应当提出的是,该丛书的作者大都是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的高学历法官和关注民商法审判实践的知名学者、律师,他们不仅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且在各自研究的领域有所成就,都有不少研究成果发表。因此,该套丛书既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又有较深的理论水平,既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帮助,又能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
保险法贾林青 著保险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是适应着保险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和确立的,它以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在各国民商法领域内占有一席之地,成为民商法的必要组成部分。保险法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产物,究其原因,保险业是人类的社会生产和经济交往达到一定的历史阶段,具备了形成独立的保险行业的社会条件时,始得出现专门经营保险商品的保险业,而作为规范和调整保险商品交换活动的行为规则,保险法必然适应保险业的发展,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保险法适用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范畴,即保险商品交换关系。这使得保险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不能被其他法律规范替代。其首要表现就是围绕着保险经营活动,着眼于维护保险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业发展,建立了其特有的保险法律制度——保险合同制度与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形成了保险法独特的法律规范体系。同时,保险法又是实践性极强的法律部门,目的是切实实现保险业的保险保障职能。其所适用的各项法律制度和具体的法律规范,均应当反映一国的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保险业的实际状况。因此,必须结合保险市场活动的实践,才能够切实理解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内容。保险法也是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的法律部门。这不仅体现在保险法所调整的保险法律关系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上,更表现在保险法所调整的保险经营活动所特有的经济学内容和数理基础。因此,学习和研究保险法在适用过程中的法律特点,了解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原理和运作技术,就成为保险法立法和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保险立法和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与我国保险市场的高速发展紧密相连。所以,大家有志于学习和研究保险法是非常可喜的事情。但是,鉴于保险法立法和理论的诸多特点,在学习保险法的过程中,应当对症下药,注意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尤其是应当在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对比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本书作为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的组成部分,其编写力求适应大家学习保险法的实际需要,以理解和研究我国保险立法为主线,深入浅出地讲解有关的保险法理论。同时,在保险法理论的讲解中,穿插相应的保险实例进行必要的分析,解决学习中的难点问题。此外,为了扩大学习的知识面,在每章中选取相关的资料或者知识点,予以阐述和介绍。总之,通过阅读本书能够掌握保险法理论,理解现行保险法律规范的精神和内容,并了解保险市场的实践情况,便达到了著者的初衷。 -
电子商务法苏丽琴主编本书是在系统地比较研究了有关电子商务法的各种重要问题与现有制度和实践,并参考了国内外诸多重要著作的基础上完成的。作者运用实证的方法,在讨论了电子商务法总论方面的一些问题之后,全面阐述了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合同、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电子提单、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中的税收、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WTO与电子商务以及电子商务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国际的以及各主要国家的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剖析其立法的指导思想、检讨其制度的完善与缺失,探究其应然的走势。对这一蓬勃兴起的部门法的诸多问题,于介绍一些主要学说之外,作者本着科学的态度也介绍了自己的研究心得与思想,特别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而更突出其实用性。由于电子商务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的术语和制度,故在材料的引用上务期翔实可信,在文字表述上坚决贯彻深入浅出、循序渐进、讲究简明、力避晦涩的方针。希望它能成为一本引起读者研究兴趣的电子商务法新教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