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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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本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有四十三条,主要是为了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的行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
证券法教程顾肖荣主编本书是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中的一册,完整准确地阐述了证券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在吸收了国内外优秀学术成果及在现实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达到了理论性、实践性、针对性、应用性的统一,不仅是一本实用的教材,亦可供各界人士阅读。本书供全国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成人高等法学教育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条文释义扈纪华[等]编著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和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共同编写。为配合《会计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帮助读者正确理解这部重要性济法律的基本内容。本书共分三编 -
社会保障法概论蒋月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九五”规划项目。 -
商法总论赵中孚主编;马强[等]撰内容提要本书从商法导论开始,介绍商法历史发展、商法的特点和原则,阐明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比较美、英、加、德、法、曰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剖析个人、合伙、公司、辅助人等商事主体以及商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分类与主要内容针对商法学不可或缺的需要,分章叙述商事登记、商业名称、商业账簿中的主要内容,以简释包括公司、证券、票据、保险、海商、破产的商事诸法为本书结尾,全书力求商法学的理论与实际、原则与具体的探讨的结合 -
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李国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本卷为《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1990年第一卷,也是创刊号。本书是一套综合性的经济审判指导丛书。这里收集、刊登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党和国家相关经济政策现时制定的经济审判政策和指导意见,并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请示答复的制定过程和适用进行经济政策而制定的经济审判政策和指导意见,并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请示答复的制定过程和适用进行再说明。本书集法律适用、政策传播和经验交流于一身,融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于一体。栏目介绍:[经济审判政策与精神]公布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党和国家相关经济政策而制定的经济审判政策和指导意见。[司法解释]由负责承办该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同志撰写介绍在经济审判中应如何理解与适用。[请示与答复]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请示答复的制定过程和适用进行解释和说明。[庭推精要]刊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庭务会议讨论、研究的经济审判中的疑难问题以及对这些疑难问题中积累的经验和成果。[案例评析]刊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对经济审判工作者有指导意义的典型、疑难案例并从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加以评析。 -
法和经济学(美)罗伯特·考特,(美)托马斯·尤伦著;张军等译;张军译在导言性的和评述性,的几章之后,本书转入对普通法和刑法的主要方面的经济研究。这些宏大的篇幅是两两对偶的。每一对偶的前一章先举一些在法律的某个方面出现的各种问题的案例,紧接着对法律的传统法学理论或传统的法理学理论作一总结。。然后我们就法律的那个方面提出一个经济理论并说明如何把它与我们所接受的法学理论加以对比。每一对偶的后一章则把前一章的经济理论运用到各种法律的专题中去。因而第4章描述“财产经济理论”,而第5章则把这个理论运用到诸如用来界定知识创造的产权以及容许政府促使私人公民出售其财产的经济学等“财产经济学专题”中去。第6章提出了“合同经济理论”,第7章对其加以发挥并把这一理论运用到诸如履行赠物诺言以及法律何时以及如何阻止违约等问题中去。第8章提出“侵权经济理论”,第9章中的大多数问题都运用了这个理论。特别是,第9章讨论产品责任法中的问题并对用来纠正侵权责任制度中那个部分的缺点的各种建议进行评价。第10章(“普通法程序的经济效率”)研究一些在律师看来属民事程序的问题。那一章多少打破了这个框框,因为理论和应用被放到同一章里去了。本书以刑法经济举的两章作为结束。第11章提出了一个理论用来解释为什么会有一个与处理民事纠纷有着本质区别的刑法存在,以及为什么会有人犯罪。第12章开始讨论犯罪的政策问题:有一个犯罪浪潮吗?罪犯应该受到惩罚或入狱吗?死刑能减少杀人吗?吸毒与犯罪有何联系? -
商法学覃有土主编;赵万一[等]撰稿片断:关系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商事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依法或依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时,均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在违反义务时依法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凡不能在商事活动中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是不能成为商事主体的。商事法关于商事主体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同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样,非商事法确认不得成为商事法主体。首先,成为商事主体需要具备法定条件,如果没有一定的条件,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商事主体,则会使市场混乱。其次,商事主体立法使商事主体同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区别开来,这样避免了人们在不知何种人能成为商事主体的情况下,任意进入市场从事商事活动而导致的紊乱。(二)商事主体的立法规制原则商事主体法定,这是各国商事法普遍的做法。但是,各国商事法规制商事主体的原则因商事法律编纂理念的不同而不同,其主原则有三项:〔1〕1.客观主义原则,又称实质主义原则。它是指商事法着眼于行为自身的商的性质,并将其行为主体确定为商事主体。按此原则,商事主体的确立不应根据其“身份”,而应根据其是否从事商事行为。首创这一规则的为1807年《法国商法典》,该法典第1条明确规定:商人者,以商行为为业者。德国旧商法典亦采此原则。然而,坚持和发展以客观主义原则规定商事主体的不是法国和德国商法典,而是西班牙1885年的商法典。总之,客观主义原则的内涵,在于重视商行为概念的基础作用,以商行为概念揭示商事主体的范围,强调商事主体资格对商行为的依存。2.主观主义原则,又称形式主体原则。同客观主义相反,它是指商事法确定商事主体时,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1900年的《德国商法典》(史称《新商法典》)是采用该原则规定商事主体的代表。依该法典的规定,商人是从事商事经营的人。此原则表明,商事主体不是依商事行为的客观性质来确定,而是强调商人这一概念在法律适用中的核心地位,而不是依商事行为的性质确定商事主体。3.折衷主义原则。依此原则,在规定商事主体时,同时将商人概念和商行为概念作为其基础,既注意商行为的客观性质,又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法国现行商法典是采用这一原则的代表,日本商法典亦采用此原则规定商事主体。上述三种规制商事主体的原则各有其产生的背景,各有其特点。客观主义原则注重行为的客观的商性质,从而高度概括商事主体的特征,但是这种概括难免不产生含糊的缺陷。主观主义原则列举商行为并以此确定商主体的范围,它在克服含糊的缺点方面确实前进了一步,但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列举方式很难摆脱挂一漏万之痼疾。于是,出现了扬两者优点避两者缺点的折衷主义原则,将概括与列举方式有机结合,从而较好地确定了商主体的范围和特征,正是基于此,多数国家的商法采用折衷主义原则来规定商事主体。(三)商事主体的类别商事主体因采用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这些分类体现了不同国家商法对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的特别控制要求。概括地讲,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依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与商合伙。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它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取得了特定的商事能力,独立从事营业性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或自然人。商个人不仅包括事实意义上的个体商人,而且包括“个人之商号”(即“个人单独出资所经营之商业”)。 -
经济法学参考资料王晓珉编选为了配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经济学教学工作,编者编选了《经济法学参考资料》一书,供电大教师及学生在教学、学习以及实践中使用。同时本书也可为各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法律、经济工作的人员提供法律服务。近年来,我国经济法的立法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基本上已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经济法体系。编者在编辑此书时尽量注意吸纳近年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
票据法新释与例解张栋主编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部部刑事法律、民商法律、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先后公布,可以说,我们现在已经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亦已初步形成。这对于我国人民安居乐业、市场有序竞争、政府依法行政,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无疑将起到巨大的作用。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和法律语言的专业化,给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内容的理解造成了很多障碍,同时也给司法和执法工作者对法律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加之,我国现有法律尚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何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法律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要问题。为了使广大读者了解我国法律的具体内容和司法适用,我们约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共同撰写了这套《新世纪常用法律新编系列》,对我国常用的近50部法律依循法条的顺序,分关键词解释、理解与适用、案例与评析等三大部分对各个法条的立法原意和具体适用作了全面的说明。在关键词解释部分,对本条中的主要语汇进行定义性说明,以防杜适用中的分歧;在理解与适用部分,对本条的内容及其运用作具体阐述;在案例与评析部分,精选与本条有关的具体案件进行评点,以加深理解。本套丛书着力反映我国新近的成熟理论和司法实践。全部内容均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相关法律的修改也在文中相应部分作出明确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