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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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暂缺作者暂缺简介...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王灿发主编《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案例教学用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为环境资源法课程的配套案例教材。《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案例教学用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能够帮助各类法律学生来学习和理解环境法。书中收集的近百个环境案例,既有民事的,也有行政的;既有刑事的,也有国际的;既有污染的,也有生态的;可以说包括了环境案件的方方面面。而且通过案例分析和课堂教学等不同角度和环节,启发、引导读者进行案例分析,得出结论。比一般性的介绍和分析案例更容易被理解和接受。 -
不动产信托与证券化法律研究吴弘 许淑红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重大创新的融资方式,自上世纪后期以来,在国际金融市场兴起并迅速发展,并极大地改变了资本市场结构和人们的融资概念。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改革开放的深化,对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的需求不断扩大,国内理论界与金融实际部门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了资产证券化。目前,有关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已经展开,但相关的法律制度尚待健全,操作规范也急需创制,理论探讨依然十分必要。至于不动产证券化,更有必要从经济与法律视角进行深入研究,为下一步开展相关的实践做好充分的理论与制度准备。华东政法学院吴弘教授等对不动产信托与证券化法律问题的研究,就是在这方面积极探索取得的极有价值的成果。<br>信托与证券化具有密切的关系,在法理上厘清两者的联系与区别,对于我们促进试点及规范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信托与证券化对于大多数人还是一个新的领域,不动产信托与证券化就更是一个应用性、技术性强的学科,需要我们在不断学习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深入地研究分析。对不动产信托与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的研究,还需要紧密联系实际,在了解掌握我国当前不动产信托与证券化实践的基础上开展研究。要以促进发展为目标展开理论研究,重视法的促进推动功能,依靠法治促进其发育成熟。既肯定实践探索的积极功能,也不回避现实问题,但要立足于在发展中解决问题。要从保护大多数投资者积极性和吸引更多人参与市场发展的角度,考虑规范与发展的关系,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理想发展模式,提出我国不动产信托与证券化的制度设计方案。<br>吴弘教授等的研究成果涉及不动产信托及证券化各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但内在联系紧密,逻辑性强、体系完整;聚焦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突出理论联系实际,既吸收借鉴国外、港台地区相关法治理论,又有广泛深入的实践调研基础,现实针对性、实践指导作用强。该研究成果内容虽涉及面广,但重点突出,选取了当前我国促进不动产信托与证券化、市场初建阶段相关法治建设最前沿的问题进行应用理论研究,努力理论创新,填补了不动产信托及证券化领域法治系统研究的空白。<br>作为华东政法学院近年来商法研究成果之一,该成果也体现了我院商法研究的整体实力和务实、前瞻的研究风格。地处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第一线的华东政法学院,有责任、也有条件为社会贡献更多的智慧和思想,为实践提供更好的方案与设计,我们将一如既往尽力为之。<br> -
现代社会中的新合同研究方新军著民法的魅力在于她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民法的精髓在于她是自由的舞台。现代社会生活丰富而多彩,体现在民法上就是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新合同种类不断的涌现。从某种程度上讲,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与新全同种类的原创性或者是继受速度成正比的;而判断一个国家的民法典的是否新颖,合同分则中的新合同种类是一个重要的指标。本书选择现代的社会中应用很广,但在我国还未成为典型合同的“承揽运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保理合同”和“信用卡合同”、作为研究对象,在系统参考世界各国最新民商法典的立法动态,以及有关最新国际公约和惯例的基础上,对上述四种合同做了深入的研究。作者一方面希望能够为实务界的人士提供一定的帮助,另一方面也希望能够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充分的参考意见。 -
劳动政策法规文件选编.2005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编本册选编了2005年上半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等规范性文件66件,内容包括综合文件、就业管理、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资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管理、劳动行政法制与劳动监察等六部分。本册选编了2005年下半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等规范性文件68件,内容包括:综合文件、就业管理、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资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管理和劳动行政法制与劳动监察等六个部分。 -
新公司法培训教材沈四宝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形态,已显现出勃勃生机,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也Ft益彰显。如何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对于保护公司及广大股东(股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已不可或缺。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公司法》的知识也日益重要。为此,我社组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专家、学者共同编撰了本套《新公司法实务丛书》。全套丛书的内容结合了新公司法及其他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新公司法培训教材》力求反映最新的立法成果和司法实践,力求体现法律规范的立法原意和实务运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维特根斯坦哲学转型期中的“现象学”之谜徐英瑾 著尽管对于欧陆现象学运动知之甚少,维特根斯坦还是在他于1929年年初重返剑桥之际独立地提出了一个他自己的“现象学”版本。他的“现象学”观可以被归结为这样一个信条: 用一种所谓的“现象学语言”来再现被直接给予的现象乃是可能的,而同样的任务则是日常—物理语言 ① 所无法胜任的。但通过对于“予料” ②之本性的深入探索,维氏却不得不承认了:再现直接经验的任何尝试都会不可避免地牵涉到物理语言的表达式,且这种牵涉恰恰是以牺牲“现象学语言”自身的独立性为代价的。这一发现最终导致了维氏对于“现象学”的放弃。本书的讨论将聚焦于维氏哲学转型期中的这一短暂却又意义深远的“现象学阶段”。此项研究所依据的文献除了维氏正面表述其“现象学”立场的短篇论文《略论逻辑形式》以外,还将包括在国际上最新公布的维氏转型期文献汇编《维也纳版本》,尤其是该丛书的第十一卷《大打字稿》。通过对于这些材料的解读,作者将向读者展现维氏在“现象学建构”与“现象学批判”这两个名目下所先后展开的对于感觉予料表达式的研究路数。本书所试图论证的要点可以被概括为:(1) 维氏的“现象学阶段”可以被视为他关于“心理学的哲学”的长期学术兴趣的发端点——这一兴趣一直延续到他生命的终点,却并未体现于其早年作品《逻辑哲学论》之中。(2) 通过将“原子命题”解释为对于感觉予料的最简单的描述(而不是像《逻辑哲学论》那样回避对于“原子命题”之所是的正面解说),维氏的“现象学阶段”乃是向我们展现了他该时期的哲学立场与罗素的经验论版本的“逻辑原子主义”之间的令人惊讶的亲缘关系。(3) 通过否认任何试图用语言手段来标示或描述予料的企图,并通过对于予料自身的绝对性的展示,维氏对于他自己的“现象学”观念的批判实际上乃是复活了他在《逻辑哲学论》时代就已作出的对于“不可说性”与“可说性”的二分法。在《大打字稿》中,这一二分法在他对于时间表达式、空间表达式与人称表达式的分析中得到了细化,并导致了他对于“记忆时间”与“物理时间”的区分,以及对于“视觉空间”与“欧几里得空间”的区分,等等。(4) 从另一个视角来看,维氏对于“现象学语言”观念的拆解也可以被视为同一观念在被加以彻底化后所导出的必然后果,因为这一拆解工作实际上乃是加强了,而不是削弱了他在写作《略论逻辑形式》时就已怀有的信念,即: 必须将物理系统严格地区分于在现象中被直接给予的东西。换言之,维氏在这一拆解工作中所做的,只不过就是暴露了这一信念本身与对于现象之“可说性”的坚执之间的固有矛盾罢了——而所谓“现象学语言”的幻相,亦正是导源于上述坚执。(5) 然而,根据维氏的本意,感觉予料与物理语言(作为唯一可能的语言)之间巨大的逻辑差异却并不意味着后者与前者毫无关联,而只是意味着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遵循着所谓的“原本—摹本”模式,而遵循的乃是“屏幕呈现—胶片运作”模式。后一种模式同时也就暗示了: 现象自身是可以在物理语言/物理系统中被唤起的(或者说,现象是可以包摄于物理系统的)——尽管现象确然不可以被物理语言所描述。(6) 就这样,维氏便带领我们告别了那种已经过时了的、试图“完美地再现直接予料”的雄心壮志,而由此开辟了这样一片新的思想天地: 这里既是所谓的“语法综观”工作的展开之所,同时也是他自己的后期哲学的形成之域。但是,由于还不太情愿立即放弃“现象学”这个术语,维氏毕竟还是在《大打字稿》中暂时地保留了它,尽管此时“现象学”一词的含义已经被等同为“语法” 了。而在《哲学研究》的文本中,甚至这种有限度的保留也被放弃了。(7) 本书认为,只有在透彻解读维氏在《大打字稿》中所作出的“现象学语言”批判的前提下,《哲学研究》对于“私人语言”的批 判才能得到富有成果的理解(因为前一种批判其实就已构成了后一种批判的雏形)。根据本书的意见,“私人语言论证”的要点并不在于去否认感觉予料在我们关于感觉的语言游戏中所扮演的角色,而在于对于它们所扮演的角色之本性的重新认识。根据维氏的意见,感觉无论如何也不是对应于语词的被指称物或是名称的意义之源,而是在特定环境下被呈现出来的、具有绝对自明性的东西——同时它们也构成了使得我们关于感觉的语言游戏得以展开的逻辑前提。从维氏的这一论断中我们不难引申出: 像“我”、“现在(当下)”、“这”这样的索引词并非是对于予料自身特征的提示,同时,去谈论现象的时—空形式与人格所有形式亦是误人子弟的。这样,支撑“私人语言”观的两块基石——“必定存在着只可被呈现给‘我’的私人予料”与“必定可能存在着一种被特制出来的用以指称这些予料的词汇表”——就都被一一地摧毁了。(8) 在要点(7)的基础上,本书作者将向读者展示对于“私人语言论证”的传统解释错失要害之处。众所周知,对于该论证的流行解释策略就是将该论证与维氏对于“遵从规则”之重要性的强调联系起来,因为据说规则是不能被私自地制定与遵守的。但为这些解释者所忽略的问题,却是对于“为何被私自地制定与遵守的规则并非名副其实的规则”这一要点本身的更为深入的说明。为了说明这一“为何”,本书将带领读者回顾《大打字稿》对于“记忆时间”与“物理时间”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将“私人语言”的支持者之罪责指控为对于“规则”一词的误用,以及对于上述区分的混淆。本书认为,只有在理解这一前提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将维氏对于“遵从规则”的强调熔铸到一个完整的“私人语言论证”中去。(9) 最后,本书将向读者说明为什么后期维氏并不能被解释为一个粗俗的相对主义者,即只愿意承认在一个特定共同体中被遵守的语言规则的相对效用,并主张在关于感觉的语言游戏中去删除感觉所应占据的地位——因为维氏所拒斥的只是感觉印象的可说性,而非这些印象的存在本身。或说得更清楚一点,根据维特根斯坦的标准,相对主义者的如下断言——“当一个颜色样本被给予一个正常人的时候,他之所见当与他的相应行为毫无瓜葛”——本身就是一种典型的怀疑论表白,因此该断言是无法在维氏针对怀疑论的攻击中得到幸存的。 -
新公司法疑难释解徐婧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形态,已显现出勃勃生机,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也日益彰显。如何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对于保护公司及广大股东(股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已不可或缺。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公司法》的知识也日益重要。为此,我社组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专家、学者共同编撰了本套《新公司法实务丛书》。《新公司法疑难释解》的内容结合了新公司法及其他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全书力求反映最新的立法成果和司法实践,力求体现法律规范的立法原意和实务运用。相信本套丛书的出版对于宣传新公司法、贯彻新公司法会有所帮助。 -
涉税争议与法律评析谢忱,孙书润 编著税收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对税收的必然要求,也是税收工作的灵魂与基石。无论是2000年总局提出的新时期税收工作“八字”方针,还是2003年提出的税收工作“三篇文章”,税收法治都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又明确指出,推进依法治税,是税务部门必须长期抓好的重点工作,也是做好新时期税收工作的主题。因此,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法治建设,必将成为贯穿于“十一五”税收工作始终的一项中心工作和战略重点。而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法治建设的重点之一,就是要规范税收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树立执法形象,减少执法风险。长期以来,在税收执法中,由于受“权力本位”思想影响,有些税务干部缺乏对执法权力的正确认识,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服务、重权力轻责任、重合法轻合理的现象在执法中相当普遍,客观上导致执法风险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税务部门的社会形象,已成为制约税收事业健康、协调、持续发展的掣肘因素。因此,在2004年召开的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将“规范执法”作为了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目标,要求各级税务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政策、注重执法程序、严格行政审批、合理自由裁量、推行阳光作业、切实规避风险。目前全国基层税务执法部门对规范执法和降低风险的要求非常强烈。本书的两位作者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在广泛听取基层税务执法部门意见、把握基层执法部门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多年研究税法的学术体会,遵循最新涉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的精神主旨,广泛收集税务执法部门的具体案例,结合执法中容易出现的法律问题,采用以案说法的体例,精心编著了《涉税争议与法律评析》一书,详细剖析税收执法问题出现的成因,深入阐释税收执法的真正要义,并提出了降低执法风险的有效途经,努力使税务干部通过阅读能真正领会税法要义,使规范执法成为每一位税务干部的自觉行为。此外,从书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两位作者力图从法治精神的角度来透视、研究和解读税收执法,注入了一些有关法治的新理念和新思想,避免了就税法谈税法带来的局限性,使读过此书的人深深感到,书的作者法学修养较高,功夫深厚,对所观察到的税收执法活动的理解并不愿停留在肤浅的认识与劳作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