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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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外经贸重要法律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外经贸重要法律法规汇编编委会编从2005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承诺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调整,国务院各主管部门也相应调整了进出口管理措施。(附光盘)。(以下简称《税则及汇编》)《税则及汇编》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税则》。该《税则》依据世界海关组织(WTO)《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2004年最新高速的进出口关税数据编制,在8位税号的基础上又加列了10位税号,随后列示商品名称、进口税率(最惠国税率、曼谷税率、普通税率)、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计量单位、海关监察院管条件等,并加列了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从量税和复合税税率表、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率表、信息技术产品的ITA税率表等到多个附件以及2004年出口税则、出口暂定税率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税目”、税率表,中泰果蔬零税率安排税目、税率表,内地与香港及澳门优惠关税安排税目、税率表,对柬埔寨、缅甸、老挝和孟加拉特惠税目、税率表,出口退税率调整表。合本工具书真正成为数据准确、权威、详实且在海关现声报关切实可用的工具书。第二部分为“进出口贸易额管理法律、法规及规定”,汇集财政部、商务部、中国海关等到相关部委最新颁布的在有关外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涉及外经贸法规、进口环节国内税、一般商品进出口管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医药检验、化学品登记、出口退税以及与贸易经营权腾的管理措施、加工贸易、外汇管理以及其他贸易管理措施等,共计百余项法律、法规及规定,是我国迄今为止内容最全面、资料最新的进出口管理参考工具书。 -
银行法基本问题研究王亦平著金融法是法律体系中一门较为艰深的学科,其诸多规则脱胎于金融业内部的业务规范。就金融法的基础理论而言,它既涉及到法理、经济法、民法、商法等法律学科,同时又涉及到银行学、货币学、会计学、数理统计学、经济学等基础学科,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多数学者投入后者的精力或许要远大于前者。正因为如此,所以研究起来较为吃力。如果因某种机缘或境状而有幸涉足此领域,一定要有足够的耐心和准备。在法学领域,金融法学是一门典型的交叉学科。解决金融领域的法律问题越来越需要综合学科的理论支撑。本书所研究的若干银行法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这一特点。如果我们所掌握的法学和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具有恒定的现实价值的话,那么我们对相关问题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或观点,也许就会具有同样的价值。本书所研究的几个主要问题的基本内容如下:一、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存款和维护银行信用的一种手段。但在法律制度设计不周严的情况下,其消积作用很容易显现出来:一是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增加。由于办理存款保险之后,存款支付风险转移给了保险机构,因而容易导致银行产生过度冒险的经营行为;二是存款人的风险意识淡化。存款保险使得存款风险发生转移,存款人有可能因此而忽视对存款银行的选择,这极易弱化或抑制银行间的市场竞争。所以,在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时,对我国的银行体制现状和金融市场的发育水平应给以充分的考虑:首先,在存款保险费率上,宜实行分级差别费率制。即根据投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风险资产比率、资产质量、管理水平、收益状况等内容确定其风险等级,并实行相应的费率。其好处是:谁的风险控制的好,谁的经营成本就低,有利于提高投保银行的风险防范意识,避免让审慎的经营者为不负责任的经营者买单的现象发生。其次,要严格限制保险的标的。在存款币种上,主要应考虑本币存款。由于我国的外汇市场尚未与国际接轨,抵御外币交易的风险相对较弱,因此,可暂时将外币排除在存款保险之外。在存款期限上,主要应保护定期存款,这样既可以达到稳定银行信用的作用,同时又能减轻存款保险机构的压力。对于大额可转让存单,由于在转让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易于引发纠纷,影响存款银行的形象,并进而存在引发挤兑的潜在风险,因此,不宜将其作为存款保险的标的。再次,采用统一的保底赔付限额。存款保险的保底限额,应由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民平均收入和通货膨胀率等因素制定一个基本标准,这个限额标准可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适时的调整。在赔付上,应采取限额内完全赔付与超限额累计比例退减赔付相结合的方式,这样有利于存款金融机构保持存款额的稳定。另外,为减少存款人集中存款的风险,保险机构只在存款保险限额内对每一存款人在同一金融机构存入的一定款额进行保险,即使在该金融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存入的款项亦须合并计算,如是,有利于存款人将其存款分别存入不同的金融机构,降低其存款风险集中度。二、民间借贷法律问题。民间借贷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企业(非金融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三种情况。现行法律允许第一种情况存在,禁止第二种情况,有限制地允许第三种情况存在。法律之所以禁止第二种情况的存在,是因为企业之间的借贷导致资金在银行体外循环,不利于国家统一调配使用资金,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为国家货币政策的准确制定设置了障碍。事实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之间的私相借贷,本质上并不会与国家统一调配使用资金发生冲突,但对国家制定金融政策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在正常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企业之间的借贷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成长,有利于避免民间社会生产力因人为因素而发生萎缩。因此,我们应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与避免造成国家金融政策发生偏差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即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一是对企业之间以固定资产投资为目的的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二是对企业之间经常性的、数额较大的借款行为应认定无效;三是对以借贷为盈利手段的企业之间的高利率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四是对国有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另外,考虑到企业之间的借贷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制定的某些负面影响,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将其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点:一是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把企业之间的私相借贷纳入到中央银行金融统计的管理范围之内(通过司法手段强化这一管理);二是对企业之间借贷的次数和总量进行控制,避免将企业之间的临时性、救急性借贷,演变成经常性、盈利性借贷。对于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借贷行为的性质认定,主要应廓清何为“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何为“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对上述两种融资行为的合法性,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二是企业是否有公开向外部不特定的主体集资的行为;三是企业借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三、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控制法律问题。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银行自身内在运行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也有贷款程序存在疏漏的问题,还有银行运行恶劣的外部环境的问题,但根本原因在于银行内在运行机制的缺陷。因此,要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问题,首先要从产权改革入手,通过股权结构的调整,使银行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体系运行的方式导入市场化轨道,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产权主体内在化,才能够建立起有效的内控机制和约束机构。在此基础上,其放贷程序中的风险控制机制才能形成,外部的金融监管约束才会有效地内化为银行自觉控制风险的行动。与此同时,如果我们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能够建立起完善的客户信用网络体系,并从根本上改善司法和执法环境,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就会得到实质性的提高。四、“以贷还贷” (或称“借新还旧”)借款合同效力问题。“以贷还贷”的效力,时至今日在法律层面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中则给予了肯定的答复。这是中国现行金融管理体制下之一怪现状。无论央行如何为商业银行的违法行为进行辩解,但业内人士都明白,“以贷还贷”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仅仅是其资产的假流动。“以贷还贷”的行为违反了《贷款通则》有关贷款展期的规定,商业银行通过《以贷还贷》而擅自变更利息计算方法、为借款人减、免利息,违反了《贷款通则》第16条“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的规定,它所产生的消极后果是:严重侵害了第三人(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纵容了商业银行的短期经营行为,干扰了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为金融监管设置了巨大障碍。因此,应通过立法对“以贷还贷”的效力作出明确的否定性规定,以恢复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本来面目。五、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法律问题。我国信用合作社由于产权关系不明,业务政策存在严重的内在冲突,导致其机构设置结构不合理,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经营管理体制和约束机制,经营方向发生了严重偏离,其累积的不良资产较之国有商业银行更为严重。未来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应从各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根据信用合作社资产的实际性质,或由信用合作社的社员大会,或由地方政府,通过法定程序,对其未来企业的性质和主体形态作出选择。对信用合作社未来主体型态的选择,可以是盈利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可以是为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但绝不可改制成融“股份制”与“合作制”为一体的股份合作制银行。因为这种体制的银行在产权结构上、权力行使上、利润分配上,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内在缺陷和冲突,不可能形成商业银行或合作性金融机构应有的特质。从国外金融合作组织的生存样态考察,我国信用合作社的前途在于恢复本色,使它真正成为一个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有内在约束机制和抗风险能力的社区性金融互助组织。这种本色的信用合作社应该具有‘‘形成的自发性,社员的地域性,社员的互助性,组织的自治性”等特点。六、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法律问题。囿于我国经济的体制结构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我国的商业银行在营运效果上反映出一系列制度缺陷。表现在银行内部组织结构不健全,权责分配不合理,高层管理人员的选任非市场化,内在的约束机制未形成,外部的监督机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造成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在于单一的产权结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或产权结构不合理(国家或地方政府控股的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单一产权结构导致国家不得不给其以特殊保护,而特殊保护则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抑制了市场的活力。由于缺乏整体的利益约束和破产压力,因此,国有商业银行非理性化的经营行为不可避免。国有商业银行摆脱此困境的惟一出路是实行股份制产权改革。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是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前提条件,但这仅仅是其改革的开始,改革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国有产权完全退出商业银行。这样,金融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形成,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才会得到真正改善。当然,考虑到国际金融资本的巨大压力和国内民营金融资本尚未得到有效的整合,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改革需要一个过渡阶段。 -
通晓财税业务丛中笑等编我们将本书分上篇和下编,分别对税法和会计法进行了介绍。上编主要介绍由财政部门组织征收的工商税收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由海关征收的关税和由财政部门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等有关法律规律。下篇内容为两个层次,系统全面地论述了《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整个体系及特点。第一层次是《会计法》,它是根据规范化和强制性的要求制定的,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立法,会计工作必须以《会计法》作为规范和标准;第二层次是根据《会计法》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它是会计标准的规范,是通过的会计核算标准,适胜于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虽然市场上有关税法、会计法的书籍不少,但这本书确有其特点:一是具有系统性。本书对有关税法、会计法等理论问题作了全面的探讨;二是具有实用性。本书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以我国现行颁布的税法、会计法的依据,紧紧结合我国财税改革的实际,对现行税种、财务会计制度作了深入浅出的解释,便于读者学习、掌握和应用;三是内容的可读性。作为通俗类法律读物,本书具有文笔生动、明白通畅的特点,用理论剖析实例,均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用实例说明理论,用理论剖析实例,法理、实例、评析三者有机统一,相得益彰。鉴于此,应用和参考这本书并从中获益的读者一定很多。本书力图把我国税法、会计法研究和应用中最新的内容介绍给读者,力图博采众长,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准,更具有较强的应用性。< -
财税法论丛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自2002年4月创刊以来,至今已经出版了6卷。《财税法论丛》已经逐渐在法学界确立了自己的学术地位,成为中国财税法学重要的学术论坛。我们将不负众望,一如既往地遵循高质量的学术标准,努力使《财税法论丛》成为展现中国财税法学最新研究成果的学术平台,促进中国财税法治建设进程的理论阵地,推动中国财税法学人走向世界的对外交流窗口。《财税法论丛》编辑部从50余篇中国海峡两岸的投稿中精选出16篇高质量的论文,作为第7卷呈现给读者。【财税法热点问题】栏目以“税收司法——税收法治的突破口”为主题,探讨推动中国税收法治建设的突破口问题。本栏目共收录3篇论文,翟继光的《税收司法——税收法治的突破口》一文论述了税收司法在税收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以及我国税收司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立税务法庭、推动税收司法的具体建议。贾宏斌的《税收司法保障问题研究》一文论述了税收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并对完善我国的税收司法制度提出了具体的设想。卢富添的《税务案件证据问题研究》针对税务案件中的难点问题——证据问题,论述了税务案件证据的类型及其特点,当前税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影响证据效力的几个问题,当前证据采集工作中容易犯的错误及应注意的问题,以及税务案件证据采集基本思路探析。【税法总论】栏目收录4篇论文,王惠的《税法之本质及其层次分析》一文,首先探讨了研究税法本质问题的意义,接着论述了税法之国家意志性本质,税法之阶级性本质以及税法之物质制约性本质。赵德芳、匡爱民的《税法基本理念转变之浅见》一文,从刑事诉讼法上的“辩诉交易”入手,论述了行政契约的产生、行使要件和优点,税收行政程序上的税收契约,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实务中的税收契约,最后提出了税法理念的重构——税收法定主义与税收程序正义的价值平衡。赵芳春、肖正军的《税收法定原则内含的悖论及其原因分析》一文,从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入手,论述了税收法定原则内含的悖论,并对造成税收法定原则悖论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刘凯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税法中的效力》一文,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入手,论述了民事法律行为在税法中的效力定位,并对民事法律行为在税法中的效力进行了分析。【税收实体法】收录2篇论文,张哲玮的《应税所得之法律概念》一文,从现代国家与税收的关系入手,对所得税法上所得概念的理论进行了检讨并评论了现行所得税法上所得类型法概念。钱俊文的《关于税收优惠正当性的考辨》一文,分析了税收优惠作为国家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公共政策工具,认为税收优惠凸现了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这一根本的价值观念,税收优惠以追求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率的提高为目的。【税收程序法】收录3篇论文,黄茂荣的《税捐稽征经济原则》一文,分析了税捐稽征经济的概念,并详细论述了税捐稽征经济原则之实践手段以及税捐稽征经济原则在宪法上的限界。孙健波的《税法解释与利益衡量》一文,从税法解释的基本理论入手,论述了利益衡量与法律解释以及利益衡量与税法解释的关系,分析了利益衡量在税法解释中的运用以及利益衡量与税法解释共同体的关系。胡俊杰的《预约定价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一文,首先举出两个案例,由此提出预约定价问题,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其次对预约定价中几个热点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从制度的角度对预约定价进行了分析。【纳税人权利保护】收录了张冬云的《论纳税人的知情权》一文,该文从知情权一般理论入手,对纳税人知情权进行了理论分析,探讨了纳税人知情权的现状,并论述了纳税人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国际税法】收录了许秀芳的《国际技术转让所得课税的客体问题》一文,该文首先从技术销售和技术授权的一般理论入手,由此推导出技术服务费,对技术服务费分类的分歧进行了分析,最后分别提出了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的征税权及其划分。【硕士博士学位论文选登】收录了周刚志的《论公共财政与中国的宪政之道》一文,该文首先分析了现阶段中国的财政困境并从制度的角度进行了分析,随即提出了实行宪政是中国政府摆脱财政困境的基本途径的论点,最后该文论述了公共财政与中国宪政体制的完善。【财税法研究综述】收录了《2004年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综述》一文,该文对2004年中国财税法研究的主要成果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全文分为七个部分:财政法学研究综述,税法基础理论研究综述,税收实体法研究综述,税收程序法研究综述,国际税法研究综述,比较税法研究综述,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税法研究综述。本卷所收录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编辑部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愿意为更多不同的声音提供展现的舞台和对话的平台。< -
金融法苑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编《金融法苑》是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学者编写的系列丛书。该书自1998年出版以来,已连续出版六年,共50余本,在金融界有着广泛的影响,受到读者的热烈欢迎。《金融法苑》系列图书秉持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宗旨,全方面、多视角地就广大读者所关心的金融法律热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就当前的法律提供更多、更新的金融法律资讯。其内容主要包括法律问题专论、热点透视、案例评析、海外金融法介绍、金融前沿问题研究、金融监管、金融刑法、财会实务与法律、保险实务与法律、银行实务与法律、证券实务与法律、融资实务与法律等。2005年《金融法苑》系列丛书全年共出版12本,每本书约10万字,定价9.00元,全年定价108元,加收3%邮寄费。由中国金融出版社于2005年陆续出版发行。< -
商品房最新合同范本韦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了。它是一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的民事法律。为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则贯彻于具体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在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内区域市场与国际市场逐渐接轨的紧迫形势,我们组织了几十位相关专家、学者、律师在参照国际上通用的、规范的合同的基础上,编写了《商品房最新合同范本》、《对外贸易最新合同范本》。这两本书中所载的合同范本形式规范,内容翔实,是市场交易行为规范化发展的助推器,也是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有益助手。《商品房最新合同范本》一书涵盖了商品房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等三部分内容,具体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按揭贷款合同,房屋中介、房屋修缮合同,房屋互换、转让、赠与、共有房屋管理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商品房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投资开发合同,建筑工程设计、勘察、招投标、咨询、监理、保险合同,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电梯、消防品买卖与维修合同,商品房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书中罗列了170个合同范本、41个与此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为商品房市场上的交易双方提供了按图索骥的便利。 -
国际经济法学成先平主编国际经济法学是规制国际经济行为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和。本书以国际经济法的基本问题为导论,分别就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竞争法、国际海商法、国际税法、国际环境保护法、国际经济组织法以及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的基本知识和一般理论进行了重点介绍,并就其中涉及的前沿问题做了一些尝试性的理论探讨。 -
个人所得税法规指南郭洪荣主编;《个人所得税法规指南》编委会编《个人所得税法规指南(2008年修订版)》是中国税收法规指南系列之一。《个人所得税法规指南》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1980年至2004年6月底以前,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法规、文件及地方省市的补充规定编写而成的。《个人所得税法规指南(2008年修订版)》具有以下特点:一、与其他法规指南和操作指南相呼应,构成了所得税系列丛书。《个人所得税法规指南(2008年修订版)》按照税法要素进行分类整理,与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指南》、《事业单位财会与纳税实务指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法规指南》、《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法规指南》等五册指南,六位一体共同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外资企业、外国企业的所得税法规指南系列丛书。二、以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为主要内容,地方规定作为必要补充。《个人所得税法规指南(2008年修订版)》以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为重点,对地方省市补充性的规定也作了必要介绍。还针对一些行业及具体业务处理,补充介绍了一些作法。三、为了方便读者使用,《个人所得税法规指南(2008年修订版)》对税法有关常识的介绍、难点说明等内容,以“概说”、“政策解析”和未有出处的文字、段落的形式加以说明,这类说明属于非法规性的内容。四、读者欲了解《个人所得税法规指南(2008年修订版)》中所涉及法规内容的全文,可依照文号查阅税务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活页)。 -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金鑫著本书以英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作为研究对象,详细分析了英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征的动态变化过程,从经济的纵截面(历史)、政治和社会意识、法律等方面分析了英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形成的原因;对英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模式之间的关系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回答了以外部市场监督为主的英美公司治理模式产生的根本原因,对英美上市公司治理模式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在此基础上,本书展开了对国内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研究,并从全新的角度对我国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中与股权结构有关的问题进行了探索。 -
房地产开发案件中国法制出版社本书通过五部分全面、系统地介绍了有关房地产开发案件的法律知识、案例及办案经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