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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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杨峰,刘兴桂主编内容介绍:本书共分16章,从证券法的基本理论、证券发行与交易、证券市场及证券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证券法作了系统而全面的阐述。本书内容新颖,具知识性及实用性,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作教材,也适合法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使用,亦是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及广大投资者了解证券法律知识的理想读物。 -
企业集团法律问题沈乐平著编辑推荐:本书系统地研究了规范和发展我国企业集团的有关法律问题,重点分析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如何形成规范的企业集团,一是对已存在的企业集团如何规范化地发展。而规范化的形成和发展都是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的。因此,研究和探索我国企业集团的法制建设构成了本书的特色。本书适合企业管理人员,高校相关专业如法律学、管理学、经济学等教研人员、科研人员、大学生、研究生等阅读和参考。 -
企业和公司法王欣新编著前言在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是社会经济中最重要、最活跃的经营活动主体,公司则是企业主要的组织形态。人们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所以,企业和公司自然也就被纳人了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并由此形成了法学中的企业和公司法学科。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独立地位的经济组织,具有组织性、独立性、经营性等特征。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使企业尤其是在旧的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不完全意义上的企业,转变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为此必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重点之一就是对企业进行公司制度的改革。只有在完善的法律环境下,企业制度的改革才能顺利进行,改革的成果才能得到保障。为此,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同时期制定了大量与企业、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由于我国企业和公司法内容庞杂,所以并没有形成一部统一的法典,而主要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律、法规组成的。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单行法律为主,以其他企业法为辅的企业、公司法体系。尽管现行立法仍有许多不够完备、完善之处,但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与促进作用。企业和公司法是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基础课程,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企业和公司法是调整企业、公司法律关系的基本立法,是我国经济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它既规定企业、公司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的产生、设置与职权等问题,又规定企业、公司与其组织活动相关的一些重要行为的准则,如企业、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股票、债券的发行等。企业和公司法的制定与完善,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维护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从广义上讲,企业法的概念涵盖了公司法的内容,因为公司就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企业和公司法的立法众多、内容丰富、制度严谨。企业和公司法的研究范围若从完整的意义上讲,应当包括所有各种形态的企业、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如以不同组织形态划分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不同所有制划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非典型的企业形态如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等。但是在法学课程讲授的安排上,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法涉及国际投资、产业监控等问题,通常放在国际经济法的课程中讲授。此外,一些非典型的企业形态,如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等,由于相关法律尚未制定,虽然属于企业、公司法的调整范畴,目前往往也不列入讲授范围。本书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为讲授重点,因为这些企业将是今后我国企业采用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发展的方向。同时,对国有企业法和集体企业法也做了一定的介绍,因为这些企业尽管不再是企业的主要形态,其现行立法也已经过时,但这些企业形式还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应当对其有所了解。在本书中,我们重点讲授企业、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企业、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企业、公司的组织机构、权力划分、相互关系与活动准则等内容。企业和公司法是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学科。学习企业和公司法课程,目的不仅是要充分掌握与企业、公司有关的基本法律知识,而且要能够将学到的知识用于分析、解决我们在社会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所以,要学习好企业和公司法课程,不仅需要对法律知识的记忆与掌握,而且强调对法律知识的充分理解,对实际问题的分析解决能力,更强调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仅要从讲授中学,从书本中学,更要从实践中学。对法律的学习必须认真刻苦,没有可以偷懒的捷径。只要努力学习,就一定会有收获。要想学好企业和公司法课程,应当掌握正确的方法。首先,要认真学习教材,理解本课程的基本知识,这是课程学习的基础与关键。其次,是要将与企业和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原文认真通读,以增强对教材的理解,并把握现行立法的状况。对法律、法规的内容并不要求去逐句背诵,而是要求了解其基本内容,知道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哪些问题,以保证在实际应用时能够准确找到。再次,要运用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去分析实践中的各种相关法律问题,分析社会上与企业、公司有关的典型案例,了解当前国内外本学科中的热点问题、各派不同的学术观点及发展动态,并培养个人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需要指出的是,现行关于企业、公司的立法由于受立法时经济体制改革进展情况所限,缺乏实务经验,亦受学术研究与立法技术水平所限,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在执法中也发生了许多问题,而这些正是我们要通过学习、思考逐步对之加以修改、完善的。此外,阅读一定的参考书目,进一步扩大视野与知识面,能够更好地巩固和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运用。笔者希望此书能对企业和公司法的学习、研究与实务操作有所裨益,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惟受时间与资料所限,恐难遂所愿,加之能力有限,随着研究的深人,更觉力不从心,故虽尽心尽力,但错误之处恐仍难免,尚望读者批评指正。王欣新2003年8月于北京作者简介: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198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兼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2001年曾以中国破产法专家身份赴香港为广东国际信托公司破产案在香港高等法院提供专家意见。学术研究方向:公司法、企业法、破产法、证券法等广泛领域。在《中国法学》、《法学家》等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百余篇。出版书籍约40部,主要有:《企业股份制:中国规则》、《破产法专题研究》、《破产法》、《经济法》、《律师新业务》、《“一国两制”法律问题研究》(香港卷)、《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等。 -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本社编《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印发施行。 -
公司法和商法的法理基础(英)乔迪·S.克劳斯(Jody S.Kraus),(英)史蒂文·D.沃特(Steven D.Walt)编本文集汇入了当今在商法理论著述方面最杰出的一些学者的新作。这些论文致力于探讨效率分析的基础,而在当代公司法和商法的学术研究中,效率分析是居于主导地位的理论预设。本书关注的一些问题包括:什么是合同法、买卖法和公司法中效率分析的历史根基?在这些领域中,道德理论与效率分析不相关吗?如果道德理论具有相关性,道德与效率是可以协调的吗?还有,在公司法和商法中,效率作为一种规范目标即使是合理的,它的复杂性也能使它在裁判中的贯彻具有现实性吗?在合同解释中习惯应该起什么作用?效率考虑在合同解释中偏好平义解释方法,还是混合的解释方法?在公司法和商法方面追求效率的最佳方式是什么?本书反映了当代法律理论研究中最激动人心的工作。它将使法律和法律哲学领域的专家和学者感到饶有兴味。Jody S. Kraus是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法律教授和“E.James Kelly,Jr.,研究”法律教授,它是《霍布斯契约理论的局限》(1994)一书的作者。Steven D.Walt是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法律教授和“Nicholas E.Chimicles研究”商事法律法规教授。他是《买卖法:国内和国际》(与Clayton P.Gillette合著)一书的作者。 -
工程建设合同文本张毅主编随着世界经济全球一体化和我国经济体制改苹的不断深入,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无论是从建设规模上还是从增长速度上,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从2000年的3.26万亿元预计到2005年将增长到4.3万亿元。与工程建设实体紧密相连的房地产业、建筑业、勘察设计等咨询业将进一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热点。同时,随着投融资体制的多元化以及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逐步推行,且中国加入WTO在即,将使我国建设行业面临国内和国际两个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在知识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工程咨询业也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面对新世纪的国内外市场,机遇与挑战并存,咨询服务业必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此过程中,惟有不断提升自我竞争的能力,方能在竞争中取得预期的成功。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必须根据其客观规律性,按照建设程序循序渐进地开展各项工作。如:投资机会评估论证及策划,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方案(或总体)、初步、技术设计与优化和施工图设计与变更,建设前期准备与采购,承发包合同签定与项目实施,竣工验收与项目后讦估等。对于投资控制一般而言,前期筹划阶段能对项目总投资额80%实行控制并组织实施优化;而项目实施阶段往往只能对总投资额20%实施监控。因此,投资控制要从项目前期筹划开始,这也就是作者编写这套丛书——《工程建设前期筹划》、《工程建设承包与发包》、《工程建设合同文本》、《工程建设计量规则》、《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目的。该丛书全面阐述了工程项目建设各个领域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一书二证”的取得;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承发包及资质标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国际工程(FIDIC)合同条件;建安、房修工程与工期(房产测绘与商品房销售面积、国际及香港地区工程)计量规则;建安工程质量评定及安全监督(体系)、建设工程材料(机械产品)质监与准用等方面内容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要旨。该丛书以项目的建设程序为主线,资料丰富翔实、覆盖面广,可作为建设业主(项目法人)、房地产公司、施工企业、投(融)资机构、项目管理(监理)公司、审图(计)机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监督、境外工程咨询)机构及管理部门,以及上述这些单位的项目经理、投资策划师、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招标代理师、造价(审图、监理、质量监督)工程师等专业人员以及相关专业院校(岗位培训)学员工作和学习的参考指南。 -
消费者权益保护手册漆浩主编作为一本普法读物,本书在编写上体现了如下特点:第一,涉及内容全面。本书在开?废蚨琳呓樯芰擞泄叵训囊恍┗≈叮艚幼糯硬分柿浚鸵⒂槔旨奥糜畏瘢搅莆郎檬乱岛徒灰住⒙蚵舻任甯龇矫妫蛉嗣墙沂玖烁飨蚜煊蛑械南喙胤晌侍夂途婪状戆旆āW詈螅颐怯钟谩白晕冶;ぁ焙汀靶姓⑺痉ū;ぁ绷秸露韵颜呷ㄒ娴谋;ね揪蹲髁讼晗附樯堋5诙刈⑷鹊恪⒛训恪1臼槌悸谴骋庖迳系南蚜煊蛲猓刈⑸缁嵯丫婪椎娜鹊恪⒛训阄侍狻@缭诠檬乱捣窬婪字校颜咔笾训奈侍饩统鱿值帽冉隙啵欢诼糜畏窬婪字校骺胤晒娣兜目瞻子胫秃笪侍猓卜涟讼颜呷ㄒ娴谋;ぁ5谌η笸ㄋ滓锥1臼樵谛形纳希捎昧死砺劢岷鲜导省⒁园杆捣ǖ姆椒ǎ炔隽朔ɡ恚纸沂玖烁骼嘞逊渍锌杉游〉慕萄担跃径琳摺?本书既反映了当前消费纠纷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又通过具体案例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法律对策,是消费者同时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人员身边的一本不可或缺的工具书。 -
经济法史际春主编;匡高峰[等]撰稿刚刚过去的20世纪里,“经济法”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作为一个新的法律和法学学科,经济法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法律完善的客观要求。但是长久以来,对于它是不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问题,法学界展开了争辩,有人提出质疑和反对,有人则表示赞成。真理只会越辩越明。正是在对经济法“独立性”的持续争论过程中,经济法逐渐发展成熟起来,找到了自己应有的位置。今天,中国的经济法以一种“独立法律部门”的姿态傲立于法学之林,之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了。连许多当初对经济法持严厉批判态度的学者,也自觉不自觉地接受了这个事实。当我们回过头来,重新审视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以及相应的理论和实践的完善过程,会惊讶于这一切的来之不易,同时也会增强我们对经济法发展前景的信心。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原因1、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由生产力最终决定的2、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国家机器经济管理职能的发展3、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也是法本身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二)、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过二、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及立法现状(一)、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二)、我国经济法的立法现状1、经济法主体制度立法2、公共经济管理立法3、经济活动立法三、经济法和当代中国 -
财产法(美)约翰·E.克里贝特(John E.Cribbet)等著;齐东祥,陈刚译本书是一本典型的美国法学院教材。也许我们对财产法的某个问题很感兴趣,想知道美国的法律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我们在书中找到了相应的内容,开始仔细地阅读。可是却发现,这里根本没有我们要寻找的答案,反而带给了我们更多的问题。显然,这不同于我们大家所习见的法律教科书,作者并没有"强加"给我们任何的理论或者观点,他们所做的只是组织起一些材料,并通过这些材料引导我们去思考一些问题。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让我们学会像一名法学研究人员、法官或律师一样去思考问题。没有任何一个人从法学院毕业的时候可以宣称自己已经掌握了应对世界上一切法律问题的知识。毕竟法律规则是纷繁复杂且不断变化的,要让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要掌握规则背后的道理。知其然,亦知其所以然。这也是我们在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时所应该注意的,即重要的不仅仅是理解规则本身,而是制定规则时所遵循的原则。本书的内容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财产法概述,主要是从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角度去观察财产以及财产法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财产的客体及分类等。第二部分主要涉及个人财产,即动产,主要是动产的取得和转让等。相对于不动产而言,动产的取得及转让比较简单。第三部分是关于土地上的私人权益,亦即美国财产法所承认的不动产权益。美国的财产法继承了很多英国普通法的原则,甚至英国议会在16世纪通过的法律[StatuteofUses(1536)]仍然是现在学习财产法的法学院学生需要学习的东西。"这些法律在美国取得独立地位之时,由各个州的议会将其作为普通法的一部分予以接纳。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这些古老的规则己经不再有效:它们已经被现代的立法或者法院判例所废除。现在的学生之所以仍然要学习,是因为不了解这些规则,就无法理解现在许多财产法规则存在的原因。美国的财产法认为,不动产权所有人所拥有的并不是土地本身,而是对于土地的产权(estate)。这些土地产权主要包括非限定继承不动产(feesimple).限嗣继承不动产(feetail)、终身产权(lifeestate)、未来权益(futureintepests)、定期租赁(tenancyforyearS)、定期续租(periodictenancy)、不定期租赁(tenancyatwill)等等;还包括不动产的几种共同所有形式以及地役权(easements),随土地转移的约定(covenantsrunningwithland)和基于衡平法的地役权(equitableServitudes)。一个人所能够拥有的最大的土地产权就是无条件可继承不动产权(feesimpleabsolute),他可以将这个产权完全转让给他人,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转让给他人而自己(以及其继承人)保留其余产权,还可以将其分成几个部分转让给不同的人。但是这种转让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则,否则就可能因为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归于无效,从而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他如果将同一产权同时转让给两个以上的人,则可能形成产权的共有形式。如果他将其产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他人,而自己保留其余部分,则可能形成租赁关系。关于租赁关系的法律规则是一个比较专门的题目,而且常常会涉及到合同法和侵权法的问题。(如租赁关系双方关于维修房屋的义务即涉及到合同法的问题,而双方对于发生在租赁土地上的侵权责任的分担则涉及到侵权法的问题。)另外,如果他给予他人以某种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如通行权,则该他人拥有的这种权利可能就是地役权,而权利出让人的土地则受到该地役权的限制。第四部分是政府对于土地使用的管理。这些主要包括土地分区(zoning)、规划(planning)、历史遗迹保护、环境保护,以及基于宪法的土地征用及反歧视方面的法律。土地分区及规划均为传统的对于土地使用的控制方式,主要由地方政府行使,而土地征用以及反歧视等则反映了美国宪法对于各个部门法的巨大影响。第五部门是关于不动产的转让。由于土地的特殊性以及土地产权的复杂性,它的转让也是由和动产的转让不同的规则来约束的。这里主要涉及到土地权益买卖双方的权益问题、土地权益的登记制度以及产权保证等题目。第六部分为简短的结束语。本书除第五部分(土地交易)由陈刚翻译外,其余部分均由齐东祥翻译。对于翻译当中的错误和不足之处,尚祈读者批评指正。读者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propertylaw@126.com与译者联系。本书部分重要人名、地名的翻译参考了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英语姓名译名手册》和《美国地名译名手册》,其他人名、地名则按照通常的翻译原则处理。书中对于其他材料的引用(Citaions),翻译的原则是能够让感兴趣的读者可以找到原始的资料。书中所涉及的原书页码,请参看本书所加的编码。翻译本书需要的时间和努力远远超出了最初的预期。对那些在此过程中曾经给予我支持和鼓励的朋友,我在这里向他们表示发自我心底的谢意!齐东祥 -
金融法学强力主编;强力,傅瑜,杨为乔撰稿现代市场经济首先是金融经济、信用经济。同时,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法治经济。因此,金融法制就显得特别重要。《金融法学》力求将金融与法融为一体,对金融法做了全面、系统的介绍。全书由金融法总论、银行法(上)、银行法(下)、货币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涉外金融法、金融刑法等10章构成。书中既有实务,又有理论;既有金融业务,又有法律制度;既有金融法,又有相关法;既有国内金融法,又有涉外金融法。通过《金融法学》,读者可以比较全面地掌握金融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金融法学》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教科书,也可供经济、金融专业学生和从业人员以及社会读者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