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
日本公司法规范吴建斌主编我们的工作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不同:一是只选取公司法的部分,而且民商法及商法特别法兼收并蓄,日本商法典中的第3编商行为、第4编海商,因近年几乎没有任何修改,故不予重译;二是挑选日本权威的最新法律汇编,通过标明2001年和2002年修改的全部条文,以及将商法、商法特例法、有限公司法、商业登记法和民法条文相互参照的办法,为读者提供学习、研究的方便;三是在译、校者的组成上,由国内国外人员共同参与,法律、经济、管理、外文专长兼顾,并经过多方面、长时期、反复不断的斟酌修改,尽可能保证译言语的准确、贴切、顺畅。 -
公司法法理与实证童兆洪主编;王裕灿[等]撰稿本书旨在深入分析和研究公司立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和重大实际问题,意在审视公司法的实践,探究公司立法的深层次问题。该书所集论文的共同特点是对公司法中的一些理论问题避及泛泛而谈,而是紧密联系公司法实践,深入地展开论述,既富有生动性又具有针对性,力求解决现实问题提供可行方案,体现务实的精神。 -
餐饮业实用核心法规本书编写组 编法律汇编并非简单地把法律法规打包堆砌,它应融人汇编者的某种理念和智力劳动。目前已出版的一些法律法规单行本基本上是简单地按部门法来分类编辑,没有考虑和照顾到与之相关配套的全部法规信息的收录和主次之分。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确立了自己的编辑思想:一切服务于读者,了解读者之最需;一切方便于读者,让读者简便、直接地查到自己所需要的内容;一切忠实于读者,确保新收录法律法规的准确、现行有效和权威性;一切施惠于读者,让读者以最小的开支获取所选择领域中最大的法律法规信息量。基于以上的编辑思想,根据市场调查,我们将现行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按照其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特别是主要调整哪些人群的行为进行分类,编辑成册,基本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便于读者自由选择,满足不同读者对象对特定领域的法律法规信息的不同需要。如以调整领域分,有《刑法实用核心法规》、《证据实用核心法规》、《新闻出版实用核心法规》、《法律援助实用核心法规》、《劳动者权益保护实用核心法规》等;以主要调整的人群行为分,有《人大代表实用核心法规》、《公务员实用核心法规》等。此外,为了便于读者经济、快捷、方便地查阅每一个法律法规,我们在编辑上以主干法为红线,囊括了与该法律法规相关的所有信息。即每册分三部分:主干法;实施细则、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最后附录与该领域所相关其他所有的法律信息目录索引。就一部法律法规而言,具有小百科的功效,令读者一书在手,所需信息一应俱有。 -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相关法规释义刘士余主编《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相关法规释义》一书即将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发行。本书对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6月颁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全面的释义。通过对两个指引的解读,使读者更进一步理解指引中的监管意义。该书包括制定指引的依据和目的,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注意的问题及解释性内容。本书可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学习公司治理知识的重要参考文献,对于指导各家股份制商业银行长远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的指导意义。 -
阿克苏地区工商税法《阿克苏地区工商税志》编纂委员会 编一、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力求全面、准确、系统、如实地记述阿克苏地区工商税收事业发展变化的历史与现状。二、结构体例:本志横排竖写,采取章节体结构,全志共设9章37节,以概述、大事记统览,附录作补充,并附有图表和照片。三、记述时限:上限溯至汉代,下限2000年。重点记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工商税收事业和税收活动。四、资料来源:采自档案、刊物、专著、报纸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文字材料,并经考证鉴别。五、记述方法:本志以现代汉语为规范,采用语文体记述,力求做到文风严谨、朴实通俗。六、数据:本志引用主要数据,均以税务系统统计、会计、人事报表资料为准,行文与数字均按国家有关规定书写。七、人物传记: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叙事为要,阋者鉴之。 -
经济法原理与农业法王春平等编暂缺简介... -
新编公民劳动法律手册本社编暂缺简介... -
商事法学王晓川主编我国商事立法在改革开放以后有了长足的发展,先后制订了《全民企业破产法(试行)》、《公司法》、《担保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等商事法律和相关的配套法规,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在调整企业经营和商品交易等市场经济关系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应该看到,我国的商事立法还不够全面和系统,还未能充分适应我国经济改革的现实需求,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在2010年建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商事立法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了适应商事立法和人们学习商事法律的需求,我国法学院(系)开设了商法课程,作为法学教学的14门主干课程之一。国内研究商事法的教材和著作目前已出版了十余种。王晓川主编的这本《商事法学》在归纳总结新型商事交易类型和探索商法学结构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是值得肯定的。这本书结构新颖严谨,行文简洁流畅,是法学院学生、企业管理者以及政府企业管理工作人员的关于商法的基础性读物和入门读物。 -
目标公司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吴高臣吴高臣,山东烟台人,法学博士,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1996年毕业于师范大学政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心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在《法律科学》《商法研究》《当代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合著《民法总则案例教程》《婚姻家庭法》等多部教材。本书以目标公司小股东的法律保护为对象,考察了我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目标公司小股东进行保护的理论基础和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对小股东尤其是目标公司小股东保护不足的现状,尝试构建相对完善的目标公司小股东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同时,也对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关于保护股东的各项规则进行梳理,实现对其在理论上的体系性要求。要约收购,通常是企业寻求外部成长成采取的一种股权收购方式,这一方式,在美国称为Tenderoffer,在英国称之为takeoverbid我国台湾地区称这为公开收购。要约收购肇始于英国,并且于第二次世界大占后逐渐成为英美国公?臼展旱闹饕侄沃弧W莨凼澜绺鞲龉液偷厍闹と⒎ǎ际展菏侵冈谟屑壑と谐≈猓苑翘囟ㄈ朔⒊鲆级郝蚰骋簧鲜泄竟扇ǖ男形F渲校⒊鲆嫉娜吮怀莆展喝嘶蛘咭既耍皇展旱纳鲜泄颈怀莆勘旯荆勘旯镜墓啥怀莆芤既恕?目标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所谓小股东,是指持股比例相对较低,无法决定公司董事会的部分或者全部入选,也无法决定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施加重大影响的股东,从小肥肉东之一概念本身可以推知,小股东在公司中处于弱者地位,小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处于弱者地位,在公司收购过程中也处于弱者地位,应当给予关注和特殊保护。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本社编这是一本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读物。全书向读者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容科学、权威。本书不仅供法律工作者使用,还可供城建工作者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