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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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权和创业投资法律实务指引沈志群 关键 胡芳日 王君政 武良军 著《中国股权和创业投资法律实务指引》由中国创投委(国内唯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股权和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组织国内股权投资(PE)和创业投资(VC)界优秀律师和专家编写而成,按照基金募集与设立、内部治理与备案管理、项目筛选与投资协议安排、投后管理与增值服务、股本退出等运作流程,全面、系统地介绍了股权和创业投资相关的法律概念、实务操作政策法律依据、常见法律风险问题分析、常用协议核心条款设计技巧,并提供规范的参考样本。《中国股权和创业投资法律实务指引》融入了众多业界一线实操律师和专家的智慧经验,力求完整、实用、权威,对我国股权和创业投资运作各个环节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为业界提供全面的指引。这套真正适合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实务指引,将对解决中国股权和创业投资操作中的现实问题和规范运作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 -
工程建设法规陈晓明,崔怀祖,栾奕 主编《“十二五”高职高专教育精品规划教材·土建类:工程建设法规(第2版)》按照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目标以及专业教学改革的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为主线,结合其他相关法律、部门法规、规定及司法解释,系统地对工程建设领域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 了详细阐述。全书共分为十章,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法规概论,城乡规划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建设工程许可法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与 招投标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建设工程监理法规,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法规等。《“十二五”高职高专教育精品规划教材·土建类:工程建设法规(第2版)》内容全面丰富,语言通俗易懂,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可作为高职高专院校土建类相关专业的教材,也可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技 术及工程管理人员学习工程建设法规的参考用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环境法典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本系列涵盖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全面收录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常用的部门规章、司法文件和请示复函。此外,为了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重要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附有“导读”、“参见”、“条文注释”、“文书范本”和“典型案例”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典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本系列涵盖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全面收录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常用的部门规章、司法文件和请示复函。此外,为了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重要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附有“导读”、“参见”、“条文注释”、“文书范本”和“典型案例”等内容。 -
中国土地法体系构建与制度创新研究吴春岐 著当下中国,土地问题不但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之一,而且随着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频频出现和升级的冲突,以及土地财政和高房价等围绕土地的诸多社会问题的日益突出和尖锐,土地问题已经成为关系社会稳定甚至国之命脉的大问题。为了破解上述社会矛盾,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已经紧锣密鼓地提上议程,但面对土地财政积重难返、土地权利人权利意识不断觉醒等诸多尖锐矛盾,相关诸多土地制度的修订和设计不免陷入顾此失彼、左右为难的处境,其修订的进程举步维艰。《中国土地法体系构建与制度创新研究》一书即是在此背景下,基于土地管理学的研究成果,从法学的研究视角,立足于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历史与现实,综合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着眼于构建我国科学有效的土地法律体系和制度创新进行研究的成果。吴春岐编著的《中国土地法体系构建与制度创新研究》首先从体系化的视角分析和研究了我国新时期土地法的体系构建问题,创新性地提出土地法应该着力构建土地权利法和土地管理法两大支柱,系统提出了土地保护和土地利用并重的思想,摒弃了目前盛行的重土地管理、轻土地权利的倾向,并针对土地征收征用中漠视土地权利人权利之时弊,提出应将土地权利法作为当下中国土地法体系之基石的创新性思想。《中国土地法体系构建与制度创新研究》在研究、分析我国土地所有与使用制度历史发展与启示的基础上,就目前我国土地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分歧并迫切需要厘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土地登记法律制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制度、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及其争议解决机制问题、我国土地管理中的监督检查及归责八个核心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针对相关理论困境和实践难题尝试性地提出了一些创新性意见和方案,以期抛砖引玉,为中国土地问题之有效解决尽绵薄之力。本书的学术价值在于:一方面,就我国土地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根本分歧并迫切需要厘清的土地法体系等基础性问题和土地征收补偿等现实性问题提出了一些具有一定创新性的观点和思想,相信其对于我国土地法基础理论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和目前围绕土地问题的尖锐矛盾的缓解和解决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另一方面,针对正在紧锣密鼓提上议程的我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本书诸多具有创新性的思想和观点,对于利用法律修订的良机来破解目前盛行的重土地管理、轻土地权利的倾向,以及在土地征收征用中漠视土地权利人基本权利之时弊等诸多理论和实践难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
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土地权利保障张千帆 等著本书在广泛实地调研的基础上,论证了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之道。中国的土地管理者需要转变国家主义思维,还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属性,放宽对农村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管制。宪法第10条规定的土地所有制二元结构并不要求城市化和征地挂钩,因而必须扭转目前中国城市化的政府主导模式,让农村城市化按照自愿交易的市场规律自然发生并和强制征地彻底脱钩。最重要的是,城市化及在农地上进行的其他非农建设活动实际上涉及政府规划与审批,而无论是城乡规划还是土地征收,都只有在作为土地使用者的农民充分参与下才能保证其符合“公共利益”。要合理管理农村土地,必须完善宪法规定的村级自治和基层民主,让农村土地的管理和决策符合广大农民的利益和意愿。 -
经济法习题集石玫珑 主编《高职高专“十二五”规划精品教材·财经商贸类系列教材:经济法习题集》为《经济法》教材的配套习题集,是帮助学生加深理解《经济法》教材中所涉及的基础知识、法律制度及灵活运用教材内容的教学辅导书。依据《经济法》教材的结构,针对每章教材的内容,《高职高专“十二五”规划精品教材·财经商贸类系列教材:经济法习题集》设计了术语解释、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案例分析题,并附有习题参考解答。《高职高专“十二五”规划精品教材·财经商贸类系列教材:经济法习题集》不仅可以帮助学生自学和预习教材的内容,还能帮助学生复习课堂知识、帮助理解和掌握教材有关的重点和难点,提高学生对经济法律法规的综合运用能力。 -
经济法石玫珑,司丽娟 主编《高职高专“十二五”规划精品教材·财经商贸类系列教材:经济法》具体特点如下:(1)结构合理,形式新颖。《高职高专“十二五”规划精品教材·财经商贸类系列教材:经济法》在法律、文献的组织安排上,尽可能地依据高职高专经济类专业对相关法律学习的实际需要而选定;本书在编写形式上,力求简明扼要、深入浅出,通过“章前导入”引发读者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了解,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则通过“相关链接”和“问题与解析”讲深讲透。(2)强调时效,注重实践。本书在编写过程中,一方面结合我国经济立法实践,及时反映经济法的最新法律制度,以强调教材的应用时效性;另一方面结合学生专业学习及就业的需要,融入一些民商法的内容(如财产所有权、代理等制度),以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3)配套习题,强化效果。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经济法律制度及法律知识,提高经济法律实践能力,本书还同时编写与教材相配套的复习指导,针对本书中所涉及的知识点以练习题的方式进行学习强化,并配有答案方便教师教学和学生自学之用。 -
农村土地市场化法律制度研究李宴 著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实现农村土地市场化,但是改革属于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农村土地市场化法律制度研究》内容包括:第一,探讨了,农村土地市场化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认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该以国有化为最终方向,以渐进式改良为其实现路径;第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进行了研究。以实现农村土地产权化:第三,对集体土地征收以及与土地征收密切相关的城中村改造进行了研究;第四,针对对耕地保护极具价值的农村土地整理制度和农业补贴制度进行了尝试性探讨;第五,对农村土地市场化配套的法律制度问题,分析了农村土地市场化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之间的关系,探讨了农村土地市场化过程中的户籍制度建设。 -
公司司法干预机理研究王永强 著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在秉承公司自治之精神基础上,拓宽与延展了司法干预公司运作的空间,《公司法》的可诉性得到了增强。但是,研究该课题依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第一,现行《公司法》在司法干预方面的规定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公司机构诉讼制度的缺失、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操作程序不明等,该课题的研究可以为紧迫需要的《公司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以及未来的修改提供一些理论支持。第二,公司司法干预对于我国的法官、律师、董事、股东等,都是一项非常新的制度,没有经验可以依靠,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规定,需要把制度的内涵、机理弄得清清楚楚,避免对相关制度的“误读”与“误用”。《公司司法干预机理研究(以法经济学为视角)》除导论和结语两部分外,共分为六章。导论主要是对选题依据、文献综述、主要内容、创新点和框架进行了介绍,结语部分得出了本书的初步结论,并对不足之处和研究展望做了说明。各章的研究脉络如下:第一章,公司法的经济学分析:公司法与法经济学的联姻,简单介绍了法经济学的发展过程和一些基本知识,并就学者们对公司法进行经济分析所取得的一些成果进行评述,为下文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对公司司法干预制度进行分析提供理论支撑和分析框架。首先,介绍了与本书相关的在后面的写作中可能运用的法经济学的基本知识,包括法经济学的逻辑基点、追求目标、基本定律、常用分析工具、基本进路等。然后,重点对公司法的经济分析问题进行了探讨,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就国内外学者对公司法经济分析研究成果进行的评介,二是对公司法进行经济学分析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讨论,包括公司法与理性选择、科斯定理、效率、交易成本理论等之间的关系。第二章,公司自治、国家管制与司法干预的关系,主要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对公司法的三重属性:公司自治性、国家管制性和司法干预性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探讨,并厘清公司司法干预的宏观层面的机制和理念。本书认为从公司法律规范内容的倾向性,可以将公司法律规范划分为公司自治性规范、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司法干预性规范。公司自治性规范,指的是公司法律规范中体现和维护公司自治,赋予公司及其机构和参与人员自主选择、自主决策广泛权利的规范;公司法的国家管制性规范指的是公司法规范中体现国家意志,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等目的而强制公司及其机构和参与人遵守而不得采取章程、协议等方式予以排除适用的规范;公司法的司法干预性规范指的是当公司内部利益冲突无法自行解决而许可公司机构或参与人员采取诉讼等方式,谋求国家司法机构作为公立第三者介入公司事务解决公司内部纠纷的规范。保障公司自治是公司法第一性的职责与功能。没有公司广泛的自治权,就没有今日公司制度之发达,就没有今日社会经济之繁荣。但是,我们在鼓励与提倡公司自治的同时,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即公司自治只是一种有限自治,必须谨防公司自治的无政府主义。从宏观来说,在人类普遍联系的社会中,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是无限制的。从公司自治本身的微观层面来看,公司自治存在外部市场的失灵和内部自治的失灵,这些问题都是通过公司本身无法解决,或者解决的成本过于巨大。公司治理,必须寻求外力的干预。由此,引出了公司法的另外两个属性,即公司法的国家管制性和司法干预性。公司法利用国家管制的力量,解决公司自治的外部市场失灵问题,而利用司法干预性来应对公司内部治理的失灵。国家管制的存在只是为了弥补公司外部市场失灵,因此,公司自治是第一性的,国家管制只能起到辅助性的作用。任何扩大国家管制的企图,都是应该受到怀疑的,尤其是在各国行政权力膨胀的现代,要随时提醒政府在公司管制方面的“有所为”与“有所不为”。警惕政府权力的膨胀,我们还必须注意另外一种思潮,即私法公法化的泛滥。司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是近现代法律制度的一大变化,是公法与私法融合的表现,是社会生活多元化、复杂化导致的法律演化的结果。但是这种变化是有限度的,是互补的效应,而不是替代或者混为一体。公司法是私法,这是不容动摇的,只有坚持公司法的私法性,才能确保公司的自治性,才能保证政府之手不至于伸得过长,管得过宽。考察司法权对公司事务的干预,我们可以发现一条从不干预到有限干预,再到干预扩大的明显的轨迹。按照诺思将制度变迁划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归类方法,公司司法干预的制度变迁主要属于后者,即公司司法干预制度变迁主要是“人们在制度不均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自发变迁”。这种变化无疑代表着一种方向:公司内部事务是需要司法干预的,或者说,对于公司内部治理失灵的问题,制度约束下的司法干预是最合适的选择。一方面,司法干预具有国家性,权威、专业、公正;另一方面,司法干预避免了国家管制的主动、僵化、强制。出于对公司自治的尊重和国家强制的警惕,法院对于公司事务的干预一直是在谨慎地前行,从某种程度来说,公司诉讼至今尚属保守。因此,从未来来看,随着公司事务的进一步繁杂,跨国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进一步扩张,公司事务的司法干预还将进一步扩大。第三章,公司司法干预机理宏观层面的法经济学分析。公司诉讼是司法权对公司事务予以干预的主要形式,我们可以从公司诉讼的发展中寻觅到这种发展的历程。本章首先从制度变迁中的公司司法干预总结出:福斯规则确立后,法院奉行不干预和尽量尊重公司自治的态度;福斯规则的例外情况是小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寻求救济;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内部事务也越来越复杂,尤其是经过多次公司信任危机以后,寻求外部力量对公司事务予以判断和裁决的需求变得强烈起来:法院对公司的司法干预,可以更加广泛和深刻。其次,本章梳理了公司司法干预性的理论依据:司法最终解决理论,公司的契约理论,期待利益理论和风险社会理论。再次,通过对公司司法干预性根源的法经济学探析,发现公司内部治理失灵和潜在获利机会的诱致性需求是公司司法干预的根源。最后,本章对现代各国公司司法干预范围的界点进行了分析,认为公司内部治理的失灵、公司内部“法律上的争讼”以及经营判断规则的运用在于公司董事具有其自身对公司经营的理念和策略,很多时候公司承担风险也是为了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第四章,公司司法干预机理微观层面的法经济学分析,主要针对公司司法干预的主要载体——公司诉讼——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诉讼程序为了保障实体权利而存在,但是同时也必须考虑到程序本身的效率以及程序对实体经济效率的影响。本章首先分析了公司内部自治失灵的经济逻辑。利益冲突是公司内部自治失灵的前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加剧了股东会与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的利益冲突;资本多数决的公司决策机制导致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加剧;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公司管理层通过隐蔽或者封锁全部或者部分公司私人信息,加重股东监督成本;股东监督成本其实是交易成本的一种,交易成本高昂是导致公司内部自治失灵以及公司内部纠纷寻求外部力量干预的动因;高昂的私力救济成本也是公司内部纠纷寻求外部力量干预的重要原因。公司司法干预有何功能?本书认为,其功能主要有二,事后救济即损失补偿与纠正错误和事前救济即督促与威慑。为了实现这些功能,公司司法干预必须遵守一些原则,这些原则为:尊重公司的自治性;尊重公司的整体性;尊重公司的营利性;尊重公司的持续性;追求司法干预的效益性。公司司法干预的主要载体是公司诉讼。公司诉讼本为民事诉讼之一种,民事诉讼中蕴藏了丰富的效率因素,因此在本章中对与公司诉讼相关的一些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简单的经济分析。最后,本章对公司诉讼的几种具体制度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包括公司机构诉讼、股东直接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和公司“非讼干预”。其中重点分析了股东派生诉讼,因为派生诉讼为世界各国公司法普遍接受,并且被克拉克赞叹为一种“妙趣横生和富有独创性”的公司制度。本书认为,派生诉讼具有丰富的经济价值,这些经济价值可以从派生诉讼的实体和程序各个角度得到体现,比如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诉讼担保制度等。第五章,法经济学视野下我国公司司法干预制度的现状与原因分析,从理论、立法和实践三个方面总结了我国公司司法干预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分析了其中的原因。毋庸讳言,公司司法干预制度在我国尚显年轻,无论是在理论、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些问题。对我国公司司法干预制度的不完善进行原因检视,发现这些问题集中归结于两个方面。原因一是我国转轨经济的宏观经济背景对公司司法干预需求不足,同时政府出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也没有供给足量相关制度的动力;原因二是相关的公司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导致司法干预不能有效发挥功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引起了国人对公司诉讼的高度关注,但是这部公司法中的司法干预制度仍然不够系统、完备。第六章,我国公司司法干预相关制度的完善对策。首先,从宏观政策上的价值衡量观念转变来看,要秉承尊重公司自治的本位,审慎界定干预强度与广度的原则;仔细区分纠纷性质和特点,重视纠纷解决的经济性的原则;在私力解决程序优先理念下,遵循“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法院借鉴参考经营判断规则,合理分配高管责任范围的原则。从微观制度上来看,明确与补足微观制度措施是制度构建的重心。公司司法干预制度设计必须出于充分节约成本的目的。这种成本的节约包括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节约公司内部纠纷解决成本;另一个层面是节约公司司法干预中的司法成本。其次,公司司法干预制度设计应该有利于公司内部运转效率的提高,尽量避免扭曲公司内部市场机制。机构诉讼与派生诉讼必须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而进行的,而不能成为恶意监事或者股东谋取私利的工具。司法干预的尺度是严格限定的,要充分尊重公司自治,不可对董事加诸过重的责任,否则将束缚董事经营管理的手脚,最终将使得公司遭受损失,阻碍公司制度的良性发展。公司司法干预中,应充分结合惩罚制度和非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完善相关制度,同时提高法官专业水平,敢于承担法官的“试错”成本,实现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之间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