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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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王平达 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全新的、较系统化的研究。内容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启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现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问题与对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方式实施的构想,最后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保障的整体思路。 -
经济法教程曲宁 ,雒园园 ,郭荣庆 编《普通高校应用型本科经济与管理系列规划教材:经济法教程(第2版)》在体例安排上,主要从经济管理的特点出发,只要是与经济管理有关的,企业管理者应当掌握和了解的重要经济法律制度,我们就予以选用。在教学内容上,《普通高校应用型本科经济与管理系列规划教材:经济法教程(第2版)》在每章都设计了“学习目标”、“生活个案”、“本章小结”和“习题”四个栏目,在“习题”里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四种题型,可供读者练习。《普通高校应用型本科经济与管理系列规划教材:经济法教程(第2版)》在教学方法上,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突出案例教学在经济法学习中的作用,以案说法,利于提高教学效果。 -
以重大性为主要视角赵威 ,孟翔 著信息披露标准是信息披露制度应有价值理念的最重要的体现之一,尤其是其中的“重大性”标准更是基础性标准,存在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各个方面。要保证社会公众对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充满信心,首要的是必须让所有投资者尤其是处于信息获取劣势的中小投资者都能及时、公平、准确地获得与发行人有关的重大信息。显然,很好地确立“重大性:”标准自然成为题中应有之义,没有哪个国家和地区要求发行人披露所有信息,面只有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或者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构成有显著影响的“重大”信息才要求披露。“重大性”标准予是成为了界定内幕信息的要点和难点,以什么样的标准确定什么样的信息是“重大”的,即“重大性”的概念是信息披露制度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同时也是内幕交易法律责任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只有信息具有“重大性”,发行人才有义务予以公开披露,也只有所利用或泄露的信息具有“重大性”,相关主体才承担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与信息披露的基本宗旨相适应,界定“重大性”的标准要寻求两方面的平衡:即投资者要得到影响其投资决策的全部有用信息,从而有利于其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发行人可以据此合理地决定何为重大信息,从而使其明晰披露信息的范围。本文以“重大性”为主要视角,对证券信息披露标准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研究。 -
金融产品销售的适当性法律问题研究韩祥波 著法院在处理投资者和经纪一交易商之间因金融产品销竹IN引起的纠纷过程中,如果要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不能仅仅将目光锁定在金融产品合同中形式化的合意上,而是应当考虑更多一点的东西。这个需要考虑的更多-点的东西,就是《金融产品销售的适当性法律问题研究:以金融产品的纠纷解决为中心》研究的中心问题,即金融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的适当性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无论从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从理论方面说,可以弥补传统民法意思自治理论不足。从实践方面看,一方面可以加强投资者的保护,另一方面可以增强法院判决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有利于纠纷的真正解决。 -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协议研究李红润 著李红润编著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协议研究》主要借助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协议的订立和内容进行研究,着力完善我国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协议法律制度,《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协议研究》旨在更好地实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目的。 -
经济法概论刘磊,杨文明 编《21世纪高职高专财经类规划教材:经济法概论》试图把复杂的经济法律关系用简单的方式表述,重点强调可操作性和各法律法规之间的一体性,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税法、证券法、会计法、票据法、知识产权法、市场秩序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基本涵盖会计从业资格、市场营销师、物流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电子商务师等职业资格考试内容,便于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为方便教师授课和学生学习,提供与《21世纪高职高专财经类规划教材:经济法概论》配套的电子课件、电子教案、习题答案、补充教学案例、模拟试卷等配套资料,索取方式参见“配套资料索取说明”。 -
我国域外海洋执法问题研究暂缺作者暂缺简介... -
公司重整制度的契约分析王佐发 著《公司重整制度的契约分析》抓住契约这条主线,运用法与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思路,从契约角度研究公司重整。《公司重整制度的契约分析》的基本命题是重整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对重整中涉及的大量复杂的契约进行法律经济分析,做出符合公平效率的契约安排。立法的原则和规则设计以及法官对法律的解读和适用都围绕这个基本命题展开。为了具体阐述这个命题,《公司重整制度的契约分析》在主体部分通过以下章节安排进行论述:第一章,契约的法律经济分析基础。这一章介绍了完备契约和不完备契约的基本理论问题。完备契约不需要管制,不完备契约是法律需要管制的契约。法律通过两种形式管制不完备契约:一是,法律提供备用性规则;二是,法律提供强制性规则。其中,法律提供强制性规则是立法对契约的管制。管制契约类似于管制市场,因为在两种情况下政府都改变了私人交易。法律管制不完备契约首先要管制契约信息的公布,鼓励当事人及时公布相关的谈判信息。怎样在契约当事人以及法官之间合理配置剩余控制权,是契约管制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最后,鉴于管制者本身也是不完备的,所以法经济学在肯定公权力管制在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必要性时,主张尊重意思自治的优先性。法官在具体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也要遵循这种思路。第一章是全书的铺垫,在此基础上下文将进入对重整中的公司的契约分析。第二章,重整中的公司的契约结构。本章首先对公司契约的基本理论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构建重整中的公司的基本契约框架。尽管重整状态下的公司在法律上是不同于原来公司的新的法律实体,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重整中的公司仍然是对应于原来公司所留下的财产的一系列契约组成的契约束。公司的实质不过是组成公司的当事人所缔结的不同契约的载体。不同的契约组成契约束,这个契约束的结点就是一个称为“公司”的法律实体。重整中的公司只不过是“公司”这种法律实体在特定时期的特殊形态,其作为契约的本质没有发生变化,只不过结点变成DIP、TIP或者CIP,相应的契约当事人发生一定的变化,契约内容也发生一定变化。总之,公司法的契约分析完全适用于重整中的公司。本章将完成理论上的过渡,为以下各章对公司重整进行具体的契约分析奠定基础。第三章,重整契约的性质。第二章完成了对重整中的公司契约框架的构建,接下来的问题是,重整制度的立法设计应该采用什么模式,完全契约自治式的模式还是完全按照制定法的管制?如果允许自治,司法裁判中应该怎样把握?本章首先追溯重整制度的法律与经济根源,即债务融资。然后在对重整制度的各派观点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本书把重整法律制度设计的目标归纳为保护重整中的公司财产的价值并使之最大化。具体制度设计的原则就是在综合考察成本、收益、激励、效率和公平这些参数的基础上鼓励当事人在内部化成本收益的基础上进行谈判。法律对于谈判不能解决的问题或者谈判没有效率的问题,如外部性和机会主义进行管制。法官也要根据这个原则解读并适用法律。本章通过对重整契约制度的性质进行理论上的概括和总结,为以下各章对重整中的具体契约设计提供了理论和分析方法的支撑。第四章,重整计划的契约分析。重整计划是重整契约分析的集中体现。重整计划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契约束,其主要当事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股东、重整融资人、雇员、社区等。本章对重整计划中的主要子契约——债务人和债权人契约、劳资契约、债务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做了法律与经济分析。另外,本章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契约为样本,对重整契约做了简单的谈判博弈分析。重整当事人正是以重整计划谈判为背景,形成不同的契约关系。重整计划的谈判首先必须解决好信息披露问题,只有充分的信息披露才能保证谈判博弈达成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信息披露的重点是重整中的公司的价值评估。所以,本章通过对重整计划谈判的博弈分析,进一步明确重整契约中自治与管制的关系,即必须对信息披露和价值评估等问题进行适度管制,才能保证私人谈判的公平和效率。第五章,重整融资的契约分析。重整融资是决定重整成败的关键,因而是重要的重整契约。重整融资制度的本质是通过给予重整融资请求权以优先地位减轻或消除潜在融资人对重整未来及其请求权回收的不确定性产生的顾虑。作为新的资本的提供者,重整融资人自然成为重整中的公司契约束的一部分。所以,从本质上看,重整融资是当事人重新谈判并重新缔约的结果,法经济学的契约理论完全适用重整融资的分析。只要契约是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达成的,就必然会提升重整中的公司的价值。实证研究也表明一般情况下重整融资能够提高重整效率并提升重整中的公司的价值。但是,由于重整融资契约当事人的谈判地位不同,而且融资契约谈判的一方当事人实质上是代表重整中的公司的多方利益关系人的利益进行谈判,所以重整融资契约很容易产生负外部性。所以,有必要对这种契约加以管制,防止当事人操纵契约谈判并通过融资契约转移价值,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第六章,重整中的公司治理的契约分析。这一章是本书的重心。重整中的公司治理的目标是实现重整中的公司的价值最大化,重整中的公司契约设计也围绕这个目的展开。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控制权问题,根据法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公司的剩余所有权人掌握公司的控制权,找到公司的剩余所有权人之后再解决代理成本问题,就是公司治理的基本路径。但是,重整中的公司不论在资本结构还是在利益关系人等方面都与正常运营的公司表现出很大的不同,使得重整中的公司的控制权问题和代理问题更加复杂。主张债权人控制重整中的公司治理的学者认为应该从动态的角度研究重整中的公司治理。但是反对的观点则认为当公司处于重整状态时,很难准确界定剩余所有权人。对重整中的公司的管理层的管制同样适用信托义务和商业判断规则,只不过管理层信托义务的对象发生了改变,指向重整中的控制权人。但是重整中的控制权人是不确定的,随着重整中的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另外,由于重整中的公司的投资者的行为可能损害许多原来的担保债权人的利益,重整中的公司控制权人对原来的担保债权人也负有信托义务。最后,管理层或者当前债务人在重整收购活动中也负有信托义务。对这些信托义务需要灵活实用的解释,才能满足重整中的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现实需求。本章在论述重整中的公司治理的复杂性的基础上,对其具体的治理问题,包括重整融资和市场化条件下重整中的公司治理做了具体的研究。总之,重整中的公司治理是当事人在立法、司法与市场管制的约束条件下自治谈判的结果。第七章,预重整的理论与实证分析。这一章既是对预重整的契约分析,也是对笔者主要观点的照应。预重整制度是契约自治和契约管制制度的完美结合。本章通过对预重整制度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完全靠当事人谈判难以实现有效率的公司解困,任何整齐划一的契约管制也无法实现有效率的公司解困。只有在立法和司法对当事人谈判提供适当制度支持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才能实现重整制度的价值目标。 -
经济法学薛然巍,许亚庆,胡锐 编《21世纪经济管理规划教材:经济法学》定位于满足应用型、复合型经济管理类本科人才培养的需要,增强了本书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力图使本书能够对学生的知识和综合能力的提高起到推进作用,尤其是本书对近几年经济法方面新修订的法律进行了全面的阐释。《21世纪经济管理规划教材:经济法学》分为5编19章,系统地论述了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经济程序法的制度、理论与实务问题。《21世纪经济管理规划教材:经济法学》在总结和比较研究现有教材的基础上,在坚持教材的通说和规范性的前提下,内容和体系都有明显的发展和创新。 -
珠三角一体化的政策法律问题研究石佑启,朱最新 著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一种时代潮流,珠三角一体化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具体形式。随着《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推进珠三角一体化作为贯彻落实《规划纲要》的重大任务和关键环节,积极推动珠三角一体化成为人们关注与研究的重点和热点问题。珠三角一体化主要由政府和市场来共同推动,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协商等非制度手段来推动,更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执法协作机制等法律手段来加以保障。因此,加强对珠三角一体化的政策法律问题研究,从法学和法治视角审视珠三角一体化面临的体制、机制与制度障碍,将珠三角地区各市的利益诉求和利益分配转化成为法制问题,积极推进珠三角一体化从政策导向转向法治保障,依法协调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发挥制度的保障、激励和约束作用,这对推动珠三角各市更加紧密融合,保障其健康有序推进,提升珠三角地区的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