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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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干预机理研究王永强 著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在秉承公司自治之精神基础上,拓宽与延展了司法干预公司运作的空间,《公司法》的可诉性得到了增强。但是,研究该课题依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第一,现行《公司法》在司法干预方面的规定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公司机构诉讼制度的缺失、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操作程序不明等,该课题的研究可以为紧迫需要的《公司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以及未来的修改提供一些理论支持。第二,公司司法干预对于我国的法官、律师、董事、股东等,都是一项非常新的制度,没有经验可以依靠,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规定,需要把制度的内涵、机理弄得清清楚楚,避免对相关制度的“误读”与“误用”。《公司司法干预机理研究(以法经济学为视角)》除导论和结语两部分外,共分为六章。导论主要是对选题依据、文献综述、主要内容、创新点和框架进行了介绍,结语部分得出了本书的初步结论,并对不足之处和研究展望做了说明。各章的研究脉络如下:第一章,公司法的经济学分析:公司法与法经济学的联姻,简单介绍了法经济学的发展过程和一些基本知识,并就学者们对公司法进行经济分析所取得的一些成果进行评述,为下文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对公司司法干预制度进行分析提供理论支撑和分析框架。首先,介绍了与本书相关的在后面的写作中可能运用的法经济学的基本知识,包括法经济学的逻辑基点、追求目标、基本定律、常用分析工具、基本进路等。然后,重点对公司法的经济分析问题进行了探讨,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就国内外学者对公司法经济分析研究成果进行的评介,二是对公司法进行经济学分析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讨论,包括公司法与理性选择、科斯定理、效率、交易成本理论等之间的关系。第二章,公司自治、国家管制与司法干预的关系,主要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对公司法的三重属性:公司自治性、国家管制性和司法干预性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探讨,并厘清公司司法干预的宏观层面的机制和理念。本书认为从公司法律规范内容的倾向性,可以将公司法律规范划分为公司自治性规范、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司法干预性规范。公司自治性规范,指的是公司法律规范中体现和维护公司自治,赋予公司及其机构和参与人员自主选择、自主决策广泛权利的规范;公司法的国家管制性规范指的是公司法规范中体现国家意志,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等目的而强制公司及其机构和参与人遵守而不得采取章程、协议等方式予以排除适用的规范;公司法的司法干预性规范指的是当公司内部利益冲突无法自行解决而许可公司机构或参与人员采取诉讼等方式,谋求国家司法机构作为公立第三者介入公司事务解决公司内部纠纷的规范。保障公司自治是公司法第一性的职责与功能。没有公司广泛的自治权,就没有今日公司制度之发达,就没有今日社会经济之繁荣。但是,我们在鼓励与提倡公司自治的同时,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即公司自治只是一种有限自治,必须谨防公司自治的无政府主义。从宏观来说,在人类普遍联系的社会中,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是无限制的。从公司自治本身的微观层面来看,公司自治存在外部市场的失灵和内部自治的失灵,这些问题都是通过公司本身无法解决,或者解决的成本过于巨大。公司治理,必须寻求外力的干预。由此,引出了公司法的另外两个属性,即公司法的国家管制性和司法干预性。公司法利用国家管制的力量,解决公司自治的外部市场失灵问题,而利用司法干预性来应对公司内部治理的失灵。国家管制的存在只是为了弥补公司外部市场失灵,因此,公司自治是第一性的,国家管制只能起到辅助性的作用。任何扩大国家管制的企图,都是应该受到怀疑的,尤其是在各国行政权力膨胀的现代,要随时提醒政府在公司管制方面的“有所为”与“有所不为”。警惕政府权力的膨胀,我们还必须注意另外一种思潮,即私法公法化的泛滥。司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是近现代法律制度的一大变化,是公法与私法融合的表现,是社会生活多元化、复杂化导致的法律演化的结果。但是这种变化是有限度的,是互补的效应,而不是替代或者混为一体。公司法是私法,这是不容动摇的,只有坚持公司法的私法性,才能确保公司的自治性,才能保证政府之手不至于伸得过长,管得过宽。考察司法权对公司事务的干预,我们可以发现一条从不干预到有限干预,再到干预扩大的明显的轨迹。按照诺思将制度变迁划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归类方法,公司司法干预的制度变迁主要属于后者,即公司司法干预制度变迁主要是“人们在制度不均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自发变迁”。这种变化无疑代表着一种方向:公司内部事务是需要司法干预的,或者说,对于公司内部治理失灵的问题,制度约束下的司法干预是最合适的选择。一方面,司法干预具有国家性,权威、专业、公正;另一方面,司法干预避免了国家管制的主动、僵化、强制。出于对公司自治的尊重和国家强制的警惕,法院对于公司事务的干预一直是在谨慎地前行,从某种程度来说,公司诉讼至今尚属保守。因此,从未来来看,随着公司事务的进一步繁杂,跨国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进一步扩张,公司事务的司法干预还将进一步扩大。第三章,公司司法干预机理宏观层面的法经济学分析。公司诉讼是司法权对公司事务予以干预的主要形式,我们可以从公司诉讼的发展中寻觅到这种发展的历程。本章首先从制度变迁中的公司司法干预总结出:福斯规则确立后,法院奉行不干预和尽量尊重公司自治的态度;福斯规则的例外情况是小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寻求救济;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内部事务也越来越复杂,尤其是经过多次公司信任危机以后,寻求外部力量对公司事务予以判断和裁决的需求变得强烈起来:法院对公司的司法干预,可以更加广泛和深刻。其次,本章梳理了公司司法干预性的理论依据:司法最终解决理论,公司的契约理论,期待利益理论和风险社会理论。再次,通过对公司司法干预性根源的法经济学探析,发现公司内部治理失灵和潜在获利机会的诱致性需求是公司司法干预的根源。最后,本章对现代各国公司司法干预范围的界点进行了分析,认为公司内部治理的失灵、公司内部“法律上的争讼”以及经营判断规则的运用在于公司董事具有其自身对公司经营的理念和策略,很多时候公司承担风险也是为了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第四章,公司司法干预机理微观层面的法经济学分析,主要针对公司司法干预的主要载体——公司诉讼——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诉讼程序为了保障实体权利而存在,但是同时也必须考虑到程序本身的效率以及程序对实体经济效率的影响。本章首先分析了公司内部自治失灵的经济逻辑。利益冲突是公司内部自治失灵的前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加剧了股东会与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的利益冲突;资本多数决的公司决策机制导致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加剧;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公司管理层通过隐蔽或者封锁全部或者部分公司私人信息,加重股东监督成本;股东监督成本其实是交易成本的一种,交易成本高昂是导致公司内部自治失灵以及公司内部纠纷寻求外部力量干预的动因;高昂的私力救济成本也是公司内部纠纷寻求外部力量干预的重要原因。公司司法干预有何功能?本书认为,其功能主要有二,事后救济即损失补偿与纠正错误和事前救济即督促与威慑。为了实现这些功能,公司司法干预必须遵守一些原则,这些原则为:尊重公司的自治性;尊重公司的整体性;尊重公司的营利性;尊重公司的持续性;追求司法干预的效益性。公司司法干预的主要载体是公司诉讼。公司诉讼本为民事诉讼之一种,民事诉讼中蕴藏了丰富的效率因素,因此在本章中对与公司诉讼相关的一些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简单的经济分析。最后,本章对公司诉讼的几种具体制度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包括公司机构诉讼、股东直接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和公司“非讼干预”。其中重点分析了股东派生诉讼,因为派生诉讼为世界各国公司法普遍接受,并且被克拉克赞叹为一种“妙趣横生和富有独创性”的公司制度。本书认为,派生诉讼具有丰富的经济价值,这些经济价值可以从派生诉讼的实体和程序各个角度得到体现,比如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诉讼担保制度等。第五章,法经济学视野下我国公司司法干预制度的现状与原因分析,从理论、立法和实践三个方面总结了我国公司司法干预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分析了其中的原因。毋庸讳言,公司司法干预制度在我国尚显年轻,无论是在理论、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些问题。对我国公司司法干预制度的不完善进行原因检视,发现这些问题集中归结于两个方面。原因一是我国转轨经济的宏观经济背景对公司司法干预需求不足,同时政府出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也没有供给足量相关制度的动力;原因二是相关的公司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导致司法干预不能有效发挥功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引起了国人对公司诉讼的高度关注,但是这部公司法中的司法干预制度仍然不够系统、完备。第六章,我国公司司法干预相关制度的完善对策。首先,从宏观政策上的价值衡量观念转变来看,要秉承尊重公司自治的本位,审慎界定干预强度与广度的原则;仔细区分纠纷性质和特点,重视纠纷解决的经济性的原则;在私力解决程序优先理念下,遵循“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法院借鉴参考经营判断规则,合理分配高管责任范围的原则。从微观制度上来看,明确与补足微观制度措施是制度构建的重心。公司司法干预制度设计必须出于充分节约成本的目的。这种成本的节约包括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节约公司内部纠纷解决成本;另一个层面是节约公司司法干预中的司法成本。其次,公司司法干预制度设计应该有利于公司内部运转效率的提高,尽量避免扭曲公司内部市场机制。机构诉讼与派生诉讼必须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而进行的,而不能成为恶意监事或者股东谋取私利的工具。司法干预的尺度是严格限定的,要充分尊重公司自治,不可对董事加诸过重的责任,否则将束缚董事经营管理的手脚,最终将使得公司遭受损失,阻碍公司制度的良性发展。公司司法干预中,应充分结合惩罚制度和非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完善相关制度,同时提高法官专业水平,敢于承担法官的“试错”成本,实现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之间的平衡。 -
有限合伙制PE治理张钧,韦凤巧 著现今,有限合伙已日渐成为诸多PE组织形态的重要选择,但是对于有限合伙制PE这一舶来品,当前理论界更多停留在探讨有限合伙作为PE组织形态的正当性及可行性上。然而,资本市场的有限合伙制PE风生水起,这使得我们不得不把视角转向有限合伙制PE的商业模式的治理结构之中。而更为关键的则要从有限合伙制PE的两大主角即LP和GP的角度出发,全面考察当前LP与GP之间的博弈,并明晰其是如何体现在有限合伙制PE治理,主要是治理结构、权利机制、约束机制、激励机制、责任机制及治理的制约等因素中。基于此,剖析有限合伙制PE治理存在之缺陷及其成因,进而提出完善有限合伙制PE治理之具体对策。 -
2011年度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汇编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是以水利水电工程为对象,施工工艺为核心,将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施工工法。《2011年度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汇编》是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科技创新的成果,是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方法的科学总结。 -
信托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沈吉利 著《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文库:信托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论述的中心问题是如何针对信托公司进行治理,如何在治理中体现信托公司的特殊性: 其一,信托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什么。包括信托公司治理的特殊涵义,信托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与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理论的选择,信托治理与信托监管对信托公司治理的影响等基础理论问题。 其二,信托公司治理的理想模式是什么。这是信托公司治理理论与治理制度的结合部,包括治理模式的要素与实现方式、各国信托公司治理原则和模式的实践、中国信托公司治理原则和模式的现实选择等问题。 其三,信托公司治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包括信托公司治理制度的法律概念、价值、原则、体系和内容等一般问题和信托公司治理的具体制度安排,后者包括信托公司治理结构、治理机制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与股东等内容,此外还涉及信托当事人参与信托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 -
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例选邓益洲,肖唯 著《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例选》收录了人民法院的劳动纠纷案例,内容包括: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合同订立案例;劳动关系履行与变更案例;劳动关系解除与终止案例;社会保险与福利案例;工伤、职业病维权案例等。 -
拯救地球·气候变化适应制度研究张乾红 著气候变化制度最实质的问题是气候变化损害问题,没有气候变化损害问题,气候变化也就不成为问题。气候变化受害者基于对自己受损害地位、特别受损害地位的真切关注,出于自利性激励,再加上制度的授权赋能,可以形成推动适应制度建立、完善及实施的更坚定力量。通过授权赋能使自利性激励制度化,正是《拯救地球:气候变化适应制度研究:维护受害者利益》所力主的适应制度基础。值得指出的是,国内制度与国际制度会因利益评价中心不同而出现冲突,但在一定范围内,两者有协调一致或可协调之处;在适应制度问题上,由一线最脆弱者的最受损害情况所激励的基本制度关切有助于两者纵向贯通、协调一致。 -
环境法原则论冯嘉 著中国生态保护形势异常严峻,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尖锐。这种矛盾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关系没有协调好。法律的天然使命是协调利益冲突,环境保护的严峻现实说明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没有很好地完成协调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使命。在面对经济发展的强势需求时,环境法律法规的约束显得过于软弱。造成这一问题的直接原因很多,既有立法的不严谨、不合理,也有执法和司法的松散与懈怠。而对如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方面,环境法理论研究的缺失也是造成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可持续发展这个概念已经提出很多年了,但对如何通过制定和实施具体的环境法律制度促使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还没有清晰、明确的答案;在遇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冲突与矛盾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摆正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也都还在彷徨之中。环境法基础理论研究的缺失,不能对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撑,因而加强环境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
竞争法学种明钊,盛学军,郑鹏程 等编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在制度体系方面,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既有个性,又有共性。《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竞争法学(第2版)》在体系安排方面既突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各自的制度特色,又兼顾它们在基本原理和制度实施方面的共性。《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竞争法学(第2版)》分为四编。第一编是基础理论,主要分析了竞争法产生的制度根源、性质、目标以及其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同时,介绍了以英、美、德、日为主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的竞争法律制度。第二编和第三编是《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竞争法学(第2版)》的核心内容,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为依据,系统介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与制度实践。第四编是竞争法的实施,主要对国内外竞争法执行机构和执行程序进行了系统介绍和比较分析。 -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熊伟 编《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第3卷)》步入第三个春秋。在第一卷和第二卷中,法院判决和财税规范性文件成为作者评述的重点,律师的代理词、辩护词作为附录,更为读者提供了难得一见的原始素材。第三卷承继了前两卷独有的定位和清爽的风格。同时,为让读者真切体验税法之实务运作,本卷独立引入税法律师辩护词和税务法官判决,不再作任何“指引性评论”,给读者留有一份属于自己的“解释与评注”空间。本卷共收录三篇关于纳税评估的笔谈、十一篇理实一体化的税法论文、两份印度沃达丰境外间接转让股权案的判决书(主判决书和附议判决书,简称印度Vodafone判决)和一份律师的辩护词。其中既有针对国内、国际财税规范性文件的深度评判和比较研讨,也有针对法院判决的不同声音,有助于读者形成独立的判断,为进一步的理论研究提供参考,对实务运作也有很好的借鉴。 -
经济法林红珍 编《经济法》根据管理类、经济类等专业教学的要求,对教材的内容作了一定的取舍,将最新修改和制定的法律纳入其中,在编写体例上,按照企业公司法、财产法、市场运行法、社会保障法等顺序编排,更方便非法学类专业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