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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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全书法律出版社法规中《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收录全面,编排合理,查询方便!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至2012年10月期间公布的现行有效的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重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全面覆盖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的方方面面。全书分为两大部分:“劳动法规政策”部分按劳动法内在体系,收录劳动合同、薪酬福利、劳动保护、争议处理等各领域的全部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文件,均为劳动者维权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常用政策法规依据。“社会保障法规政策”部分则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为主要内容,收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各类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本书具有体系清晰、查询方便的特点。《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各部分特设“导读”栏目,对本部分核心主体法进行解读;对重点法律附加条旨,可指引读者迅速找到自己需要的条文。特色服务,动态增补。现在正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的活跃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立法较多、变化较快,为保持本书与新法的同步更新,特结合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的资源优势提供动态增补服务。只要完整填写书末的“读者意见反馈表”并寄回出版社,即可获得一次免费的法规增补服务(电子版),读者可以选择增补本书出版后一年内新增加的法规内容,也可选择增补权威法规资讯读物《司法业务文选》一期。同时读者还可以优惠价选择常年的法规增补服务。 -
劳动权保障与《劳动法》的修改秦国荣 著《劳动权保障与〈劳动法〉的修改》是研究劳动法学理论和劳动法制实践的学术专著,通过深入系统的研究分析,不仅对劳动法上的劳动、劳动者、劳动权等基本概念进行了学理梳理和界定,而且提出了劳动关系伦理特质、劳动关系双保护、劳动立法体系构成等学术命题,同时对劳动合同法律制度、集体协商制度、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设计等实践问题进行了创新性研究,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与实践应用价值。《劳动权保障与〈劳动法〉的修改》可供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法学研究者和学习者作为研究与学习的参考文献,也可供立法机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及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工作者作为阅读资料和理论参考,同时也可作为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以及劳动法学爱好者、劳动关系当事人等的阅读材料。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编暂缺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法制办 著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将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此次修改意义重大,修改内容主要包括:(1)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2)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3)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4)增加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为了让读者在第一时间更好地学习最新修改的本法内容,特予以出版本法单行本,同时附录修改内容的草案说明等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用版)》从权威资料中提炼出劳动合同法条文的专业解读,从最高院及各地高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筛选出典型案例并精炼裁判要旨,从有关劳动合同的庞杂法律文件中选取最常用最实用的法律文件,并附有相关文书范本,做到了内容浓缩、权威实用、通俗易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出版社大众出版编委会《法律单行本实用问题版丛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用问题版)》的优点:1.直面问题的基本思路紧紧围绕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常见问题,想读者所想,急读者所急,最大限度地用法律帮读者解决生活、工作中的难题。2.权威完整的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已有五十八年的专业法律出版经验,能确保文本的权威准确。完整地给读者呈现法律文本,法条之间不穿插影响整体阅读和把握的注释、案例等附加信息。3.易发常见的实用问题就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碰到的难题,聘请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土,精心挑选,细致解答。4.方便可查的附录资料附录有相关的操作流程图、常用文书、法规索引等资料,便于读者使用,也为读者进一步解决问题提供思路指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0问王志毅 主编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重要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为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使读者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快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并及时应用到工作实践中,本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订过程中的背景资料,整理、搜集了与实务密切相关的200个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全部条文及其适用进行了全面和完整的解读。 读者对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造价、项目管理、工程担保等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有关协会、学会,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 -
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房绍坤 编《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矿业权是一项内容十分丰富,且理论性和实践性均相当强的制度,涉及的问题点多而复杂。本书并没有面面俱到地研究矿业权制度,而是主要就矿业权法律关系、矿业权用地制度、矿业权出让制度、矿业权转让制度、矿业权评估制度、矿业权税费制度、矿业权整合制度进行了研究。虽然本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仍有些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例如,矿业权用地制度应当如何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及土地征收制度相衔接、矿业权的行使与相关权利的冲突应如何协调等问题,都是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也是我国矿业权制度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
中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政策法规汇编中国能湖经济研究院 主编一、为了方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投资者、行业研究者和管理者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相关政策法规,进而为产业投资、行业研究和管理提供指导和参考,我们于2011年编印了《中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政策法规汇编(1986~2011)》。该汇编出版之后,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反响,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近一年来,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业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暴露了不少问题。对此,中央及一些省、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和规范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为了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及时梳理和修订,并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编印了此增编版。 二、《中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政策法规汇编(第二版)》按以下顺序编排:第一篇综合类政策法规;第二篇风电政策法规;第三篇太阳能政策法规;第四篇水电政策法规;第五篇核电政策法规;第六篇生物质能政策法规;第七篇部分地区政策法规。 三、《中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政策法规汇编(第二版)》由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组织策划、法规收集和文件编辑工作。编委会主任李庆文负责汇编的总体统筹,杨世伟和解树江负责框架设计、策划和组织。汇编第一篇由陈琳整理和编辑;第二篇由魏秋利整理和编辑;第三篇由红炜整理和编辑;第四篇由胡学翠整理和编辑;第五篇由朱学蕊整理和编辑;第六篇由陈琳整理和编辑;第七篇由王晓婷整理和编辑;最后由陈琳、王晓婷进行了统稿。四、本书将继续根据国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政策法规的制定、出台及更新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