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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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实战学堂王伟杰,唐祥芳 主编《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行至今,已走过了5个多年头了。这5年是中国劳动者最为觉醒的5年,劳动者借助新时代的各种媒体,尽可能了解《劳动合同法》,并在半知不解中坚决捍卫自己的权利。这给企业规范员工管理、提升企业中劳动者人均产能、规避用工风险带来很大挑战。 笔者经常会碰到企业HR人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因不知自己企业中劳动者提出的相关法条,而寻求外界的帮助;也经常碰到基层一线员工能够马上反应企业哪一点是违法违规的情况。 熟知法律法规,才有可能设计有效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管理,预防用工风险。事实上,因为中国处于高速发展、不断调整的特殊时期,所以关于劳资关系调整的法律、法规也多有修订、更新、出台,更有地方法规的出台。这让各项事务缠身的HR及企业管理人员很难及时获取专业、权威的法律法规信息,从而合理预防用工风险。 为此,我们整理了5年多来HR咨询最多的问题,给予解答,作为企业HR及管理人员的案头工具书,便于及时查阅,以解燃眉之急。抑或闲暇时翻阅学习,以备完善制度时之用。本书中的问题内容涵盖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工资,福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女职工保护10章内容。 -
社会保障基金信托法律问题研究彭丽萍 著设计一套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体制,选择独立、适合、胜任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人,创建安全、有效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作规范,以实现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规范、有效的管理,促进和保障社会制度受益人受益权的实现,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是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面临的共性问题。当前,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时代,同时还伴以同伙膨胀的压力,这对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更为复杂的要求,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
二十世纪中国工会法变迁研究邱少晖 著《二十世纪中国工会法变迁研究》以20世纪中国工会法的变迁为研究对象,以民国时期工会法的变迁为主要研究对象,试图对民国时期及新中国颁布的工会法进行全面梳理,并对其特点和规律进行初步的探讨。其中,就民国时期来说,北京政府、广州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工会立法格外引入注意,《二十世纪中国工会法变迁研究》即按不同政府的立法分别进行阐述。就北京政府的工会立法来说,起初对工会组织和劳工运动采取禁止的态度。至20世纪20年代,在各种因素尤其是劳动立法运动的推动下,北京政府一改过去的禁止态度,先后拟订了三个工会法草案。此举即是以法律的形式来认可工人的结社权。但这三个草案都强调了政府对工会组织的干涉和监管,在承认工会组织的同时,也给它们套上了法律的枷锁。综观北京政府三个工会法草案出台的背景及其内容,其性质是被动和消极的,其形式意义大于实际的作用。同时期广州政府的工会立法则另有洞天。由于国民党主流对劳工问题及工会立法的关注,此时在全国范围内又掀起了第一次罢工高潮,广州政府在1922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工会法。尽管这部以《暂行工会条例》命名的工会法规范性不强,但其主要条文的精神是积极的,对促进当时工会组织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至1924年,由于统一中国的需要,国民党在国共合作的基础上进行了改组,并采取了积极“扶助劳工”的政策,工会法也应时势需要而进行了修正,此即1924年《工会条例》。该条例明确赋予了工会同盟罢工权、团体交涉权、团体协约权以及国际联合权,这是国民党政权统治下最为先进的一部工会法。这部法律的实施让当时劳工组织的发展达到了一个高潮,但实践中的“左倾”现象也给国民党左派后来压制工人运动以口实。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党一度决议停止劳工运动,并成立工会整理委员会对当时的工会进行整理。随着国民党民众运动理论的形成,以限制和控制为主导精神的劳工政策也同时出台。在此精神指导下,1929年颁布的《工会法》条文的规范性虽大有进步,然而其精神已远不如1924年孙中山颁布的《工会条例》。从劳工结社权来说,该部工会法从发起主体、发起程序、发起人数、工会联合权等各方面来限制劳工的结社权,大大限制了工会组织的发展。同时,工会组织成立后,政府又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来影响和控制工会的成员以及工会的运行。劳工的结社权大大受到束缚。从工会的对外行为来说,该部法律对工会的团体交涉权和罢工权亦是百般限制。团体交涉所达成的协约必须经官署认可才生效力,罢工因条文的限制更无实际发生的可能。随着抗日战争的爆发,国民党的劳工政策进一步深化而变为“统制”政策,故1943年修正《工会法》就有强制工人入会的条文。解放战争爆发后,国民党为了“行宪”需要,工会法条文内容有所进步,但徒为饰品而已。整体来说,南京国民政府的工会立法受国民党劳工政策的影响颇深,劳工的结社权、团体交涉权和罢工权受到了工会法的各种限制,此种工会法下的工会组织多半成为国民党政权的御用工会。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家性质的转变,工会成为工人自己的工会。从1950年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三次立法,分别是1950年《工会法》、1992年《工会法》以及2001年《工会法》,对工人的主体地位做了明确的规定。三部工会法都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应对新的形势而颁布,总体来看有三个特点:第一,1949年后的中国工会法与政权的性质密切相关,与时势变迁密切相关,有其基本的底线,又有着相当的灵活性;第二,着重维护职工的权益,但同时又赋予工会太多的职责,工会被定位为劳动者权益的集体代表者和维护者,同时又成为劳动关系的协调者和中介者,构成政府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润滑剂;第三,工会法又根据现实的情况不断调整、不断进步,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出两次修订都符合时势要求,不论是立法技术还是立法内容都在不断完善。 -
《劳动合同法》修改与企业多元用工管理实务篇本社 编著《劳动合同法》修改与企业多元用工管理实务篇,新法背景下员工关系管理与劳动争议处理实务篇,定岗定编写员操作实务篇,工作分析实务篇,招聘与录用实务篇,绩效考核实务篇,薪酬管理实务篇,员工培训实务篇。 -
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研究刘真 著《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研究》内容介绍:国际 金融市场的发展史是一部金融危机史,同样也是一部金融法制的变革史。纵观历史,可以看到,危机带来 灾难,同时也催生变革。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现有国际金融体系的内在 缺陷,也凸显了全球化背景下维护金融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在此背景下,构建合理、有效的国际金融稳定 法律机制也成为危机后重构国际金融秩序的重要内容。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立,是二十国集团在推动国际 金融体系改革方面所形成的一项重要成果,它为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构建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基础。目 前,以金融稳定理事会为核心的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正逐步显露端倪。在这种背景下,站在国际金融法 律变革的理论前沿,系统研究构建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涉及的一系列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 意义。基于此,《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研究》共分为五章对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及其制度构建进行探 讨。 第一章对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内涵、必要性以及组织基础进行理论分析。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 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引起人们对现有国际金融体系的深刻制度反思。尽 管次贷危机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缺失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金融体系并不具有内 生的稳定性,金融稳定的维护需要依靠一套外生的机制来实现。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机制是化解 国际金融体系内生及外生的不稳定因素、维护全球金融稳定的有效途径。在“后危机时代”,构建国际金 融稳定法律机制应当成为新一轮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和国际金融秩序重构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是实现全球金融体系总体稳定 的一系列法律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总称,它具有组织性、协调性、系统性和可预见性。危机带来灾难,也催 生变革,促使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超越传统和滞后的国际合作框架,以一种新的集体监管方式应对危机, 搭建全球“金融维稳”的组织平台。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运作模式可以概述为:以二十国集团首脑峰 会为指导,以金融稳定理事会为核心,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金融部门评估项目为支持,各专业性国际金 融机构积极参与和相互配合的网状治理结构。 第二章对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核心组织平台金融稳定理事会进行重点研究,并以金融稳定理事会 为中心,对未来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进行架构,同时对其中的全球金融体系脆弱性评估机制展开论述。次贷危机制造了前所未有的金融灾难,同时也促成了 国际金融体系的重大变革。如果说金融稳定论坛是亚洲金融危机的产物的话,那么,将金融稳定论坛重构 为一个崭新的国际金融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则是美国次贷危机催生的变革。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立,是 当代国际社会应对这场百年罕见的国际金融危机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二十国集团为构建国际金 融稳定法律机制所进行的一项创新性的法律实践。作为当前国际金融体系下唯一专注于国际金融稳定职能 的国际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为切实提升新兴市场国家的话语权提供了重要条件,为系统开展国际金融稳 定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为有效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提供了协作平台,为统一实施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提 供了机制保证。一个合理而有效的国际金融稳定法律机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全球金融体系 脆弱性评估机制,二是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三是国际金融标准实施协调机制,四是跨境风险应急管理 机制。对于全球金融体系脆弱性评估机制,当前的实践主要在于金融稳定理事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联 合早期预警演习,其主要是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金融委员会提供一份机密性的关于风险和脆弱性的说明 。 第三章对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进行专门探讨。从动态意义上理解,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主要是指国际 经济组织、国际金融机构以及各经济体有关当局间及它们相互问,通过协调与合作,协同干预、管理和调 节金融运行并提高其运行效益,维护国际金融稳定的一种活动。“金融全球化理论”、“国际经济政策协 调理论”和“危机治理理论”从不同角度支持了建立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的必要性。以2008年国际金融 危机为视角历史地考察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实践可以看到,当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具有滞后性、不全面性和 非公平性,合作标准存在非合理性。以二十国集团首脑有关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为方向,以应对国际金融危 机为原动力,以维护国际金融稳定和构建有力的、可持续及平衡的增长框架为根本目标,国际社会对国际 金融监管合作架构展开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改革行动,包括增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公平性,建立国际金 融监管改革监测机制,重新定义国际金融监管范围,推进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体系的完善等。其中,最具有 开创性的是二十国集团首脑授权金融稳定理事会协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对国际社会的金融改革进程进行监 督和促进的制度安排,它极大地丰富了既有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的内容,保障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效 率。 第四章对国际金融标准实施协调机制进行重点研究。国际金融标准是国际金融合作与协调的产物,是 国际金融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国际金融标准具有“软法”性,这种“软法”性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在瞬息 万变的国际金融环境下,国际金融标准的“软法”性,反而是促进国际合作和减少政策风险的有效方式, 但也带来实施障碍,具体表现在主权障碍,标准的明确性和标准的合法性问题等。要确保国际金融标准全 球一致的有效实施,必须具备以下要素:首先,国际金融标准本身应当是合法的。其次,应当得到遵守的 国际金融标准必须是明确的。最后,应有一套保证国际金融标准实施的制度安排。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标准 汇编有效整合了国际金融体系零散存在于各金融部门的金融标准,其发布的十二项政策领域的核心标准已 经被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金融部门评估项目参考的主要标准,解决了需要遵守什么标准的问 题。2010年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了《增强国际金融标准实施的框架》,确立了以身作则、同侪评议 和促进标准的全球实施三步走的标准实施协调框架。同年3月,金融稳定理事会进一步明确了促进标准实 施的具体制度安排和可以使用的工具,包括公布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发布进展报告,暂停会员权利, 向金融机构发出劝喻信等。可以说,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促成了国际金融标准的“硬法”化,以金融稳定 理事会为主要协调机构的国际金融标准实施协调机制 已经初现雏形。 第五章对跨境风险应急管理机制进行专门分析。跨境风险应急管理是基于金融危机应对和处置的跨境 风险管理合作。跨境风险应急管理的理论依据在于“系统性风险理论”、“宏观审慎监管理论”、“信息 不对称理论”、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等,现实动因在于治理当代金融危机的需要,解决“太大而不能 倒”问题的需要,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以及基于冰岛银行破产处置的实证分析。当前,国际社会对 于跨境风险应急管理的重点在于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上。2009年4月,金融稳定 理事会发布了《危机管理跨境合作原则》,迈出了跨境风险应急管理机制构建的至关重要的一步。该原则 将跨境危机管理划分为危机前的应对准备和危机中的管理与干预两个阶段,并制定了相应的指导原则。2010年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集体通过了《解决系统重要 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框架》并就其实施进程达成一致,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了《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框架的关 键属性》规定了一个有效的金融机构处置框架所必需的核心要素。以上述三份文件为基础,国际社会已陆 续展开一系列行动不断充实着跨境风险应急管理的内容。当前的跨境风险应急管理机制为国际社会构建了 一个以预防和应对为一体的国际金融安全网,保证了在面对任何系统性风险时,国际社会能够以一种合作 的态度和协作的方式共同应对,有效化解了单一的国内处置与金融风险的日益全球化间的矛盾。 -
国际环境资源法王继恒 等主编正所谓“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地球生态系统是一切生物的摇篮,是整个人类生存进步之桴。目前,国际环境和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不仅严重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而且也使人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面临危机,人类是否能够满怀生存热情并富有生存智慧地去掀开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篇章,从而开创一个为人类期许的美好地球时代呢? 应情势之所趋,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孕生和发展,正是国际社会针对全球环境问题所作出的努力在法律制度上的体现。自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特别是l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以来,全球环境保护就已然成为世界共识和人类行动聚焦的重点。其间,伴随着大量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件的制定,国际环境资源法在理念和制度上都有了长足发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或部门法,国际环境资源法的昌明和彰显,无疑对积极维护我国的环境权益、促进国际环境合作,从而为世界各国共襄人类和谐盛举产生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国际环境资源法在我国的研究起步较晚.较之域外研究之进展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基于此,编撰一部有关国际环境资源法的精编教材,无论是为我国国际环境资源法学的进一步研究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亦或为新一代法律学人汲取专业知识提供一个更好的读本,都显得非常必要并切合时宜。 好的教材作为反映教育理念发展和教改实践变革的重要载体,是优良的法学教育在实现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能力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托。然而,一部能够结合实践、精阐原理、关注前沿、有所创新的好教材,也绝非等闲之辈所轻易能为。尽管如此,无论是作为一次有益的尝试,还是经验的积累,亦或对我们自己在从事环境法教学和科研工作上的总结、学习乃至发展和超越,我们西北政法大学的环境法学人都愿意积极参与,并更加敬业地以专业精神做好这次教材的编写工作,以期共同见证和分享中国环境法学教材之盛。本教材是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组织策划的国际法系列教材之一。在编写中我们力求做到: (一)体例完备、理实结合。全书共计19章的内容,既有理论的阐释、又有立法实践的新进展;既有普遍问题的论述,又有特殊问题的具体展开,以在保证教材内容全面性要求的同时,做到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 (二)内容新颖、突出时效。教材的编写借鉴了以往和新近有关国际环境法领域的一些思想和理论成果,并紧密结合当今国际环境法律实践的最新发展,从而保证了本教材在内容上更加新颖、完善和充实,时效性也更强。 (三)述中有论、论中见思。虽然该书主要是面对本科生教学的教材,但我们又不囿于对国际环境法的知识仅做一般意义上的陈述,而是在介绍的问时又有机地融入了作者在从事国际环境法教学和科研中的一些心得体会和独立思考,从而突出了本教材的研讨性和探索性。这样有助于学生在接受知识的同时,又能够展开自主性的思考。 -
经济法概论华鹰,杨和义 编《经济法概论/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普通高等学校经济管理系列教材》依据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法律制定、修改的最新动态编写,具有学术严谨、体系完整的特点,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实用性。全书共分23章,介绍了经济法概论、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仲裁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等。《经济法概论/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普通高等学校经济管理系列教材》主要针对经济管理类专业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需要,坚持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理论“必需、够用、实用”为原则,突出实践教学,着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经济法概论/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普通高等学校经济管理系列教材》可作为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本科教材,也可作为相关人员的参考用书。 -
财经法规李芳,苏龙 主编《财经法规(第2版)/全国高等教育财经系列精品教材》以财经类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为目标,立足于财经管理学科的发展需要,系统介绍了财经类应用型人才应知应会的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最新规定。《财经法规(第2版)/全国高等教育财经系列精品教材》注重理论与实际案例的结合,辅以大量的知识拓展、法条链接等栏目设计,结构严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财经法规(第2版)/全国高等教育财经系列精品教材》适用于高等院校会计类专业和财经管理类专业的教学,也可作为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培训教材。 -
物权法于海涌,马栩生 主编,杨峰,郑小明 副主编《物权法(第4版)》是在第三版内容的基础上修 订的。 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根据物权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调整了原先的内容;二是补充了 物权法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三是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删改和增补,援引了物权法的前沿理论及典型案例, 力求反映物权法最新的发展趋势。 本书第四版包括6编共26章,内容涉及物权法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民法特别法中物 权制度、占有等方面,对物权法进行系统阐述。 《物权法(第4版)》内容新颖,引证法律充分,体现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 的学生作教材,也适合法官、律师等司法界人士使用,对希望了解物权法的广大群众也具有参考价值。本 书由于海涌、马栩生主编。 -
公司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研究李荣 著《经济管理学术文库·管理类:公司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研究》以建构我国公司高管薪酬普适性法律规制体系为出发点,融高管薪酬规制的基本理论与立法实践为一体,在肯定法律约束高管薪酬作用的基础上,运用法经济学等研究方法,论证法律规制高管薪酬的正当性、立法价值取向与模式、立法规制和司法介入问题,系统分析两大法系相关国家的规制措施演进趋势和最新立法动向,梳理我国法律规制历程,总结当前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探讨普适性法律规制体系的构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