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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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马来)罗修章本书共分八个部分,共36章。主要探讨了公司权力和责任以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要求必须在证券市场奉行的公司经营规划。本书解释了公司权力的法律本质、经理和股东各自拥有权力的法律特性以及这二者之间的关系、管理层和股东之间可能出现的紧张局面、第三方和证券市场监管 -
中国破产法律制度专论谢俊林著中国的破产制度研究在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并非一个新兴的研究课题。中国已经有很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人士对破产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各种政策性的建议,尤其是集中在对现行破产法存在的弊端评价方面以及对破产法具体规定修改的建议方面。一部试行的国有企业破产法早在1986年通过,但却在此后的几年中很少得到实行,相反,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司法解释等组成的一个纵横交错的庞杂的制度体系却大行其道。目前,国内已有的对中国破产制度的研究成果虽汗牛充栋,但关于对中国企业破产制度形成的原因、,形成过程中的影响因素、改革趋势走向的理性分析却鲜有全面、独到的论述。马克思曾深刻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我们“不应忘记法也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法只是表达一定的社会关系的要求而已。也正如社会学法学家庞德指出:“法的任务和职能就是通过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笔者认为,作为对中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研究,制度层面的研究(包括对现行 破产法律制度的条文分析、实施效果等方面)无疑是重要的,而对破产法律制度的形成、实施、改革过程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将能更进一步地有助于加深对中国破产制度的研究。特别是在比较法视野的研究中,不仅要了解外国破产法的制度规范本身,还应当考察该法实施的社会经济背景,实施效果如何,放在中国会怎样。从各国之间在破产制度方面的借鉴情况来看,也没有哪个国家是完全照搬别国经验。只有加强对本国国情的研究,才能创造有中国特色的破产制度。而且,破产法实施的效果并不仅仅在于其本身规则的具体与否,更重要的是,它是否能与相关法律制度协同运作,比如,破产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职工安置难,这就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破产制度应把它作为相关法律体系中的一节链条,关注法律整体效应的实现。本书将集中研究中国破产制度的形成、实施、改革过程。在本书中,笔者通过回顾对中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沿革,梳理目前破产法律制度框架的形成原因,结合变化中的制度内、制度外两方面环境对中国破产制度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动态的分析,阐明其面临的各种挑战,最后通过对新破产法草案的分析说明中国破产制度的改革方向并提出自己的建议。笔者希望能提供一种研究中国破产法律问题的崭新视角,为那些对在中国建立健全的金融和企业部门感兴趣的人们就有效破产制度的重要作用和实施情况及其将来在中国的发展提供新的视角和观点;而且中国破产制度的经验将能够为其他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非拉国家——的破产制度的发展提供一种有益的借鉴的作用。在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是否能够对破产财产的公平、科学的管理和处分,是使整个破产程序能否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在管理和清算破产财产的过程中需要在法院、债权人和破产人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因此,专门设立一个管理破产财产的机构,即破产管理人,是进行破产程序的必要要求。可以说.整个破产程序是以破产管理人为中心而推进的,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尚未建立真正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笔者长期以来从事企业法律业务的实务工作,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性有直接的深刻体会。因此,笔者对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并进行了详尽的比较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应该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借鉴外国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 -
公司治理视角中的股东诉讼研究刘桂清著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最主要利害关系人,保护股东权益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任务。股东诉讼作为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基本功能就是解决公司纠纷救济股东权利。然而,股东诉讼的意义远不止于此。由于股东诉讼发生于股东、董事、经理、公司等内部关系人之间,股东诉讼提起和运行的过程,也就是司法介入公司内部治理的过程,所以,作为一种国家司法权力参与其中的外部作用机制,它还具有保障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有效运作、调节公司运行等其他方面的公司治理意义。甚至可以说,股东诉讼与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不过股东诉讼突出的是其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面,而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强调的是作为一种外部力量的司法权力对促进公司内部治理改善的意义。目前,从纠纷解决机制层面研究股东诉讼的较多见,而从司法介入对公司治理积极作用的一面进行研究的则很少。本书正是从公司治理的多元视角出发对股东诉讼及其相关问题展开研究的。需要说明的是,与公司相关的诉讼现象即公司诉讼包含了多种利益主体在不同法律关系中针对不同对象提起的诉讼,内容繁杂,但股东是其中的最主要利害关系人,股东诉讼无疑是公司诉讼的最重要内容,所以本书对司法介入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研究主要以股东诉讼为切入点和解析对象。第一章,股东诉讼的基本理论。本章首先论证了股东诉讼应该具有三种基本类型,即股东直接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和特别程序的股东诉讼。由于股东诉讼的启动和进行必须以股东诉权的存在为前提,本章随后对股东诉权的基本内涵、派生诉讼中的股东诉权问题、特别程序的股东诉讼中的诉权问题以及股东诉权的性质展开了研究。本书认为,股东诉权不是股东权的当然内容,股东权是第一性的“原有权利”,股东诉权则是第二性的保护股东权的“救济权利”,二者不在同一层面上。这种辨析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有重要意义的。如果认定股东诉权属于股东权,股东权是私法上的指向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是不能够启动诉讼程序的。但如果认定股东诉权为一种公法上的指向司法机关的请求权,则诉权就具有了把民事事件引入民事诉讼的权能。与国民的法定请求权相对应,法院就具有了不得拒绝审判的义务,亦即“有告诉即受理”。所以,法院不能以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关于股东诉讼的法律规范欠缺为由,简单地拒绝受理案件,否则,应承担责任。第二章,股东诉讼的公司治理作用的定位和定性分析。股东诉讼是公司治理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发挥作用的保障,是解决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两大难题的有效措施。总体而言,股东诉讼的公司治理功能表现在救济股东权利、监督控制股东和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滥权行为、排除公司运行障碍协调公司运转以及创造良好的公司外部发展环境方面,但分别而论,三类股东诉讼的公司治理功能各有侧重。比如,股东提起派生诉讼虽也是因自身利益遭间接损害而为,但表现了很强的对公司整体利益的关心,而这种关心需要通过国家公权力对公司权力的诉讼审查来完成,其权力监督的功能引人注目;在股东提起的特别程序案件中,股东起诉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实现某种权利,但在实现权利的过程中,司法权力采用了一种独特的直接介入的方式促进公司治理的改善,后者的意义是不容忽视的;就股东直接诉讼而言,股东起诉是因为切身利益遭损害,然也包含了司法权力对公司事务予以监督的内容,但其意义主要还是体现在权利救济制度之上。从本质上讲,股东诉讼体现了国家司法权对公司自治事务的调节和干预,当然这是一种不同于行政调节的另外一种调节机制。这种调节如果适度、合理,将对公司的高效、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反之,如果过多、过滥,则会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从而阻碍公司的发展。因此,科学平衡公司自治与司法调节的关系,合理划分二者的界域至关重要。第三章,从权利救济角度研究股东直接诉讼。以被诉对象为标准,股东直接诉讼主要分为股东针对公司提起的诉讼和股东针对董事及控制股东提起的诉讼。公司中,有些权利遭损害,股东直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即可,即股东的实体权利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给予保护而已,但是,有些权利遭侵害,公司法所做出的特别规定则非常突出,股东提起诉讼,不但要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也要遵循公司法的特殊规定,如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董事会决议停止之诉、公司解散诉讼,本章对此进行了研究。关于股东直接针对董事及控制股东提起的诉讼,其理论依据在于董事对股东及控制股东对其他股东信义义务的确立,本章对这种义务的法理基础及存在的主要场合进行了分析,同时,本书认为,英美国家的少数股东利益的不公平损害诉讼主要就是一种股东针对董事和控制股东提起的直接诉讼。在现代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很多情况下,权益遭受损害的股东往往呈多数状态,此时就需要群体性纠纷条件下的诉讼解决制度。本章对代表人诉讼及团体诉讼在公司领域的适用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从权力监督角度研究股东派生诉讼。派生诉讼是公司法上最具特色的一种诉讼制度,虽非公司所独有,但主要也就存在于公司领域。本章首先对派生诉讼与其他相关诉讼制度的区别进行了辨析,并对派生诉讼的当事人、公司的诉讼地位以及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问题进行了分析。本书认为,股东派生诉讼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表现出了监督功能日趋受重视、限制门槛趋于降低、灵活处理与直接诉讼的互换关系等特点。对派生诉讼的这些发展规律进行总结,是我国成功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本章的第二部分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对派生诉讼进行了研究。派生诉讼是国家司法权力对公司权力进行审查监督的一种法律制度,本节首先论述了派生诉讼作为一种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董事、经理及控制股东的经营权和控制权主要是一种权力,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公司权力虽然是一种社会权力,但也不例外。通过股东派生诉讼,利用司法权力监督公司权力不会有降格曲尊、辱没身份甚至以“强权”欺负“弱权”之嫌。我们讲分权制衡,除国家权力分工外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分权,社会权力可以监督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则应保障社会组织的基本权利和权力,并对社会权力进行引导和约束。本章随后论述了派生诉讼的司法审查原则、范围和标准,并在第三部分对我国的相关制度设计进行了构思。第四部分对二重派生诉讼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所谓二重派生诉讼,即是指控制公司之股东为从属公司之利益所提起的派生诉讼。关于其理论基础,学界提出了受托人理论、法人格否认理论、不法行为人之一般控制理论和功能说等观点。与单层派生诉讼制度相比,在前置程序、原告股东资格等方面二重派生诉讼应有变通规定。第五章论述司法权直接介入公司治理的一种独特方式:特别程序的股东诉讼。章第一节阐述了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一般理论。法院解决不具有权益争议或争议明显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被称为特别程序;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民事案件称为特别程序的民事案件。特别程序具有职权主义、一当事人主义、不公开主义等特点,而且具有明显的命令性和管理性。在商事领域,特别程序的诉讼案件均与公司相关,其中由股东提起的此类案件本文称为特别程序的股东诉讼。从性质上讲,法院审理特别程序案件的活动仍为司法权性质的活动,由于这些案件仍属私权自治领域,由司法机关进行审理比行政机关干预更为适宜。第二节列举和阐述了公司法上几类常见的通过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股东诉讼案件,即董事的司法任免案件、异议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过程中的司法估价案件、股东会的司法召集案件、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案件、公司重整的司法监督案件。第三节分析了特别程序的股东诉讼的公司治理意义。本书认为,公司仍属私权自治领域,但又非绝对的私权自治,国家需要从外部对公司事务进行干预。行政机关的活动以维护公权为目的,不适宜直接对公司内部事务予以命令、管理,司法权力则具有天然的与私权领域的密切联系,而且法院通过特别程序介入公司事务体现出了明显的对效率价值的关注,这正契合了商事活动便捷性的要求。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司法权力通过特别程序介入公司治理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也是大陆法系的普遍做法,而在英美法系,虽然没有通常程序与特别程序的区分,但司法权力介入公司内部运行以促进公司治理改善的做法则是共同的。目前,从我国公司发展的现实来看,已经对这种司法介入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呼唤。< -
消费者伤残鉴定与赔偿庄洪胜,刘志新,吴立涛主编当今社会,对人权的重视和保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人身伤残鉴定与损害赔偿,这一与广大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息息相关的重大社会热点问题,愈来愈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成为法学理论界着力研究和司法实务界重点关注的重大课题。近年来,有关劳动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医疗事故处理、人身保险、国家赔偿等一大批新的法律规范陆续出台,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相关精神损害赔偿、证据适用、司法鉴定等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及时与正确处理人身伤残鉴定与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也为学术界、实务界结合司法实践、行政执法实践,进行新情况新问题的开拓性研究提供了新的平台。为此,我社约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劳动、医疗、交通管理、保险、工商行政、质检等部门的有关民商法、国家赔偿、司法鉴定、专业律师等方面的专家,重新撰写了《人身伤残鉴定赔偿实务丛书》。该丛书系我国出版界首套关于人身伤残鉴定与赔偿实务丛书,自1997年6月由我社出版以来,陆续加印过多次,受到了广大读者关注与欢迎,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同时也屡遭有关出版社和不法书商侵权。据不完全统计,仅有证可查的涉嫌剽窃本丛书内容的出版社就达十余家之多!上述侵权者已经受到和将要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在本丛书新版上市之即,本社严正警告,侵权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为之付出惨重的代价!新版《人身伤残鉴定赔偿实务丛书》,综合运用民法、刑法、行政法、医学、法医、保险、交通管理、劳动管理、经营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国家赔偿等多种学科知识,紧密联系具体实践,全面系统、分门别类地阐述、分析和解答了人身伤残鉴定与各类损害赔偿实务问题,内容与时俱进,体例编排合理,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技术性、丰富性和法律适用性。希望本套新版丛书的问世,能对广大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有关赔偿权利义务主体、律师、教学研究人员和有关当事人,依法正确妥善地处理各种人身伤残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应有的指导、借鉴和促进作用。总计840页 -
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齐奇主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形式,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围绕公司活动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和纠纷也日益增多,法院受理的公司诉讼案件大幅上升。因我国《公司法》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及相关制度的缺乏,审理公司诉讼案件出现了大量争议问题,各法院也存在裁判不统一问题。为此,上海高院组织富有经验的专家型法官编写了本书,对审判中的疑难问题一一进行了分析、解答。本书对这些疑难问题的解决意见是众多法官多年来智慧与经验的结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由于公司法出台时我国关于公司的法律实践并不丰富,因而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司法界逐步遇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例如,股东分红请求权的行使方式、股东派生诉讼、发起人和股东的出资责任、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等等。面对着日益增多的涉公司法案件,为解决上述疑难问题,本书作者大胆运用公司法理,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作出了一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的判决。本书便是在此基础上,由法官们总结审判经验、进行深入探讨得来的成果。 -
食品安全法律手册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内容介绍:本书收录了食品安全领域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200余件,具体涉及食品监督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分类食品卫生、饮用水安全、学校食品安全、卫生检疫等七个方面,对粮油食品、保健食品、肉禽食品、转基因食品、乳产品等10余种不同食品分类编排,使本书在保证内容全面完整的同时,更具科学性和针对性。本书是食品业从业人士日常工作及广大公民解决食品安全纠纷的必备法律工具书。 -
商业秘密保护法倪才龙主编《商业秘密保护法:法学课程系列教材》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论述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商业秘密保护法:法学课程系列教材》的主要内容包括: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基础理论,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的自我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等。《商业秘密保护法:法学课程系列教材》可以作为高等院校文、理、工各科学习商业秘密法律的基本教材,也可以作为法律工作者、科技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参考书。 -
公司治理(美)马丁·洛伊(Martin Lowy)著;刘燕译本书是在美国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出台的背景下出版的。是一本董事们在某次商务飞行途中可以轻松阅读的“小书”,是关于新的公司治理规则如何在董事会中贯彻实施的具有可操作性、非常现实的实用指南。这本轻松易读的小册子填补了关于新规则在公司董事会的制度框架中如何有效运作方面书籍的空白。在本书中,作者引导公司董事以及未来的公司董事一步一步地处理董事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有效运作所必须理解的关键问题。总结了董事工作的性质,介绍了美国州公司法下的董事义务原则,尤其是十几年前的银行改革立法以及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出台背景。然后,他对董事职责的各个方面逐一进行讨论,从首席执行官的选任以及高管人员的薪酬决定,到对公司财务控制和财务报告程序的监督。他还特别讨论了如何在公司中发展出一种符合商业伦理道德的、有活力的公司文化。最后,作者告诫公司董事应保持精诚团结,及时发现公司可能产生的问题的苗头,在决定接受董事之职时或辞去董事职务的时候应当慎重考虑哪些因素……由于本书是这样一本知道上市公司董事的实用小册子,尽管书中所写的公司治理结构有着典型的美国特点,但是本书细致入微的讨论、轻松的语言会吸引国内具有国际视野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们。另外,对其他对美国公司治理感兴趣的读者对也能在短时间内对书中所讨论的问题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
保险业务员销售方法与技巧麦德思销售顾问中心 主编保险业务员入门、房地产销售代表技能提升的专业训练。从冠军业务员到金牌销售总监的完美教程。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素质培训+规范管理,全方位强化!国内许多保险业务员都有一种深刻的体会:既为我国前景广阔的保险市场感到欢欣鼓舞,同时又为由于自身职业技能水平不高、操作不规范而导致成交屡屡受挫困扰。本书提供的正是保险业务规范化、标准化操作的技能技巧训练,涵盖了保险业务员必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技巧、专业素质以及管理与自我管理知识等内容。本书不仅是保险业务员的入门必备教程,也是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以及保险业务经理做好管理工作提高业务绩效的最佳读本。 -
担保法暂缺作者内容介绍:本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