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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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本社 编本书主要收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例,供读者参阅。 -
担保纠纷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为方便广大办案人员及时、公正的办理各类民事、刑事、行政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对办理各种类型案件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编辑了本丛书。丛书民事部分涉及司法鉴定、证据运用、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人身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保险纠纷、担保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金融纠纷、涉税纠纷以及合同纠纷等各方面内容,书中不仅收录大量作为办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同时收录部分地方高院的审判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刑事部分从刑事检察执法角度,编选了与审查起诉、批捕、公诉、控告申诉、国家赔偿等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根据实际需要分为四册,为方便读者使用,每本书目录前精编了相关罪名索引。丛书采用小32开本,双栏排版,容量大、查阅方便,特别适合办案人员出庭、出差、开会时携带使用,是公检法人员、律师及相关法律工作者的常备工具书。 -
图解新公司法梁上上 主编2005年10月27日对公司法作出了大幅度的修正,因此,如今的公司法已是全新的公司法了。为了便于大家学习和研究公司法,我们组织编写了这一新书—《图解新公司法》。公司法是应用性非常强的法律。当前,读者最关心的是如何把新公司法应用到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来,能实实在在地解决实际问题。这既是读者所关心和要求的,也是我们编写本书的目的所在。一般的教科书、法条注释类书比较重视理论阐述,强调逻辑严谨,所以,读者需要静下心来、花大量时间才能体会其中的奥秘。但是现在社会节奏陡然加速,时间越发宝贵,人们往往只能在公共汽车上、休息前利用几分钟的时间来学习。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我们用讲故事的方式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告诉大家新公司法的变化,并配以新旧法条对比分析和生动的漫画,让大家轻轻松松就能体会新公司法的精妙。与当前的其他公司法书籍相比,本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在内容上,我们不讲公司法的全部内容,不追求面面俱到,而是作了精心选择,只把读者最关心的新公司法在应用中的疑难点问题作了重点分析与研究。2.强调新旧公司法的对比,既避免曾经留在脑海里的旧公司法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不当的影响,更关注新公司法给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所带来的新的机会。3.为了营造轻松氛围,我们在漫画中拉近读者的距离,在娓娓道来的故事中传递新公司法的全新规则,在语言上讲求轻松活泼与风趣幽默兼具,力求做到通俗易懂。这样既可避免阅读带来的心理压力,又可以使读者能够更好地领会新公司法的要旨。本书主要由我与我的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王玮、胡斌、贝金欣、杨钊、王海栗、任金成共同完成,最后由我统一修改定稿。虽然我们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但是由于我们的能力有限,新公司法又刚公布,没有更多的时间去研读和体会它的精神,可能会存在疏漏与错误,请您谅解。最后祝大家阅读愉快。 -
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沈四宝《标准商事公司法》由全美律师协会商法部的公司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和修订,是一部可供各州立法机构自由选择使用的公司法范本。1950年,公司法委员会首次公布《标准商事公司法》。之后,该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对《标准商事公司法》的评论和修订工作,于1969年对《标准商事公司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最终于1984年完成了对《标准商事公司法》的全面修订。目前翻译的美国标准公司法则是2002年的最新修改稿。 -
公司法孙彬, 王燕军主编1993年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初步确立,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意味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化。此次修订适度放宽了政府对公司的管制,强化了公司对其事务的自主管理,更加彰显了公司法的私法属性。公司法的修改再次印证了中国市场经济与国际商事体制接轨,立法与司法日益完善的不可抗拒。遵循市场规律,规范市场主体,净化市场环境,明确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营造和促进有活力的经营体制和保障氛围,新公司法的实施任重而道远。学习与掌握公司法是法学专业学生基本学科训练与培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这是一本为电大学子量身订做的教材,它始终坚持如下基本理念和宗旨: 1.知识体系内容不一定深奥,不一定涵盖所有学派的名家观点以及不同学说,但作为教科书一定体现最新的立法,一定反映基本通论,一定是内在逻辑结构完整、严谨。 2.作为一本法学专业教科书,必须以我国现行公司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并及时反映最新立法动态和司法实践的需求。 3.为更好地适应学生自主学习的实际需要,全书各章节体例按学习内容及要求的不同,分为了解、掌握、重点掌握等层次,重点突出,归纳清晰,一目了然,以最大限度地便于学生学习、应用。 4.根据学习内容及司法实践的需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案说法,解剖实际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举一反三,强调不仅学法,更要用法。 本书是一群熟悉电大教学特点的年轻人所编著的。他们接受过良好的专业训练,有着丰富的教学经验,严谨的治学理念,孜孜不懈的态度,探索真理的勇气,同样因为他们年轻,还显稚嫩,教材中有的地方可能缺乏规范的表述和严密的论证。所以,渴求学界的前辈、专家、同仁和同学及时指出存在的错误、不足,我们将不胜感激。 -
担保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黄松有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学说共认之事实。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F.K.V.Savigny)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无论如何审慎周详,字斟句酌,也难免在文义和语境上产生疑义;无论如何总结社会矛盾的方方面面,在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面前,也难免出现疏漏不周,挂万漏一;无论如何精雕细凿,科学圆满,也无法克服法律的稳定性和适用性的冲突倾向。可见,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即诞生了与之形影相随的法律解释。按照我国法律解释的基本框架,可将法律解释的内容区分为“法律条文本身”和“法律具体运用”两大类,前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称为立法解释),后者由有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工解释。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属于后者。尽管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但由于法律过于原则和抽象以及法律漏洞的存在,不仅给法官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而且为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颇具中国特色,不仅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没有,即使是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也没有。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一般没有"司法解释"一词,“法律解释”就是“司法解释”的代名词,二者含义一样。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司法”就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司法机关就是法院,司法解释(即“法律解释”)指的就是法院或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尤其是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制作的判例不仅可以对成文法进行解释,而且还可以创制法律规则,对于法律的解释也只有法官才有这样的权力。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曾经一度否认过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但二战后德国最高法院复审制度的确立,最终使法官的司法解释权得到了巩固。而我国建立的司法解释体制是“二元一级”的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解释体制,在此体制之下,司法解释被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前者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后者则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因此,司法解释是保障我国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我国法的重要渊源,并在我国解释体制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非常重视司法解释工作,并于1997年6月专门作出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协调、备案、起草、论证、修改、通过、发布、补充、修改和废止等作了规定,并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并经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依据该规定,司法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就立法机关制定的某一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规范内容,或者就特定的案件类型以及解决倾向性问题中的法律适用,进行具体而全面的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审判规范。它的体裁和构成与成文法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基本属于法律细则化的范畴,发挥着填补法律空白、消除内容上的暖味和抵牾、为立法机关提供经验以及规范素材等多种功能;二是"规定",即根据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确立审理案件的标准和规则。这种规定的内容往往与法院内部的业务、事务以及程序性和技术性问题有关,基本上属于审判系统本身活动的规章制度;三是"批复",为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法院、军事法院提出的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或者请示的答复意见,有的涉及个案处理,有的涉及司法政策,有的涉及操作规则。这些司法解释特别是前两类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不是解决某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旨在通过系统、全面地解释一类法律而为审判实践提供更多的可供适用的规则,或者完全不是针对某一法律进行解释,而是创设对某一类案件的裁判所应当适用的规则,使各级法院尽可能做到有章可循,这就是我国司法解释具有十分突出的抽象性和一般性的特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公布的大型司法解释,均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征求意见稿,倾听民声,广泛纳谏,确保了司法解释是保障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功能。为了使司法实务界和广大读者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践行司法公正与效率,落实司法为民,人民法院出版社策划并组织编写了《民商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丛书》。我们在组织编写该套丛书时,遵循了下列原则:第一,内容全面。该丛书包含了民商法主要的司法解释,对司法解释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易于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丛书以单行法的司法解释为主,分为婚姻家庭、侵权法、房地产、劳动争议、土地承包、合同法、担保法、存款合同、企业改制与破产、票据法、知识产权、技术合同等12部。第二,体例统一。每部书原则上以该书所涉及的主要司法解释为主线,根据司法解释的容量确定是否分部分撰写。每一专题均有正、副标题组成,正标题言简意赅,副标题体现了司法解释某条或单个批复的核心内容,以突出重点。在具体的每个专题中,统一分为三个部分:基本案情(根据需要案情介绍可长可短)一一裁判要旨(写明了法院判案的依据、理由、裁判结果,原则突出了个案具体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结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审判实践中经常适用的部门规章,来阐述司法解释具体条款的理解、适用,突出了层次性、逻辑性、实用性、指导性)。第三,案例真实。该丛书的案例,原则上选用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真实性的案例,大多来自《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等有关网站和各级法院所裁判的真实案例。第四,解读权威。该丛书的重中之重是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部分,当然,也是该丛书的“亮点”。因此,每位作者在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基础上,广泛吸收民商法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博采众长,并结合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所引用的具体案例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期突出权威性和指导性。特别应当提出的是,该丛书的作者大都是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的高学历法官和关注民商法审判实践的知名学者、律师,他们不仅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且在各自研究的领域有所成就,都有不少研究成果发表。因此,该套丛书既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又有较深的理论水平,既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帮助,又能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
民商法学家张民安本书是由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专著性连续出版物,每年拟出版1卷。本书意在汇集我国民商法学界的专家就有关民商法的重要问题撰写论文,并对中国和两大法系国家过去和现在有重要影响的民商法案例,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对其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为民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建立起学术交流平台,以进一步提高我国民商法学的水平。 -
民营经济与民商法律制度创新陆信勇 等著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民营经济得到了长足的进步。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关民营经济的法律制度也不断成长;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对有关民营经济的法律制度的需求也进一步增长。本书是在中国民营经济有了明显进步,但相关的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善的历史背景,探讨民营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一部研究成果。 民营经济的发展,既离不开制度因素的支撑,也离不开非制度因素的支撑,应坚持制度与非制度因素的结合,但以制度因素为框架。 本书分六个部分分别研究民营经济财产制度、民营经济组织制度、民营经济资本制度、民营经济治理制度、民营经济经营制度和民营经济法律救济制度等民商法律制度的创新,所研究的层面既包括民事基本法律制度层面,也包括民商事特别法律制度层面。 -
如何打赢保险官司王淑华、陈冬梅《如何打赢保险官司》是《律师帮你打官司丛书》之一。该丛书的作者由具有一定的法律理论功底、在相关法律领域执业多年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的律师担任。在内容上突破了以往的单纯讲解法律条文的模式,对每种纠纷采取从预防入手,到发生纠纷后帮助当事人打赢官司的模式进行阐述。《如何打赢保险官司》是老百娃的法律顾问,当事人的私人律师。一册在手,打官司不愁! -
应用型工伤保险条例应用型法律法规丛书编写组应用是制定法律的目的,应用性是编辑法律图书的诉求,提高法律图书的应用性更是我们孜孜以求的目标。这也使我们经常思考:如何才能提高一本法律图书的应用性?经过长期的调查研究,在与法律实务工作者和广大读者的互动交流下,我们精心准备、重点推出了这套“应用型法律法规丛书”。本丛书具有如本书是“应用型法律法规丛书”之一,该丛书以主体法为主线,针对主体法适用过程中的问题,把主体法条文中的应用点以问题的形式提出,然后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回答和阐释。提示醒目,覆盖全面,体法适用过程中的每个问题在目录主体法相应条文下列出,使读者能快速查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从体例安排到版式设计,无不以提高法律的应用性为宗旨,无不体现“应读者之所需,用心做好书”的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