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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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有企业法律地位研究林艳琴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指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规定将宪法第11条第2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2005年2月国务院公布《关于管理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对今后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非常有意义。 我国现行法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属于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它们在我国现实社会中是客观存在和发展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讲,现行法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少独特的作用。但当我们回顾我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历程时,我们发现,它们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是一个从基本不允许到补充成分再到重要组成部分的成长过程。特别是当我们从法律的角度、从私有财产权利行使的角度审视我国现阶段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时,其法律地位的不完善依然可见,主要表现在具体法律形态种类的选择和进入退出市场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这种不完善的法律地位影响和制约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影响了私人财产权利的行使和私人资本的投资信心,从而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财富的创造和私人财产的增值。因此,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法律地位便成了理论和现实的一种必然选择。 正是基于此,本书以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紧扣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和理论,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采用历史、实证和逻辑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力图通过研究,完善我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权利规范,使其获得规范化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 为此,首先规范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法律概念,界定了“私有企业”的法律概念,即“私有企业”是指私人投资、私人享有所有权并且以一定的形式固定地、连续地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组织。该概念包括了现实中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将走街串巷的流动性小商小贩排除在外(同时限于研究的需要,本书也将外资企业排除在外),这正是本书的创新之处。 其次,本书的另一新颖之处是通过对私有企业法律地位的现实考察(主要考察私有企业法律形态和进入退出市场法律制度),指出了完善私有企业法律地位的价值取向、法律原则、指导思想以及具体的制度设想。此外,本书还认为立法不应该过分拘泥于已有的某些理论,应该从实践发展的需要,从鼓励私人投资,保障私人财产处分权和资本要素的流转,保障私人财产权利自由、正当行使的角度出发,设立形态多样的具体的企业形式,供私人投资选择。 本书除导论外,由五章构成:一、我国私有企业法律概念与法律地位考察之必要性;二、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私有企业发展的历史考察;三、我国私有企业法律地位现实考察之一:私有企业法律形态;四、我国私有企业法律地位现实考察之二:私有企业进入退出市场法律制度;五、我国私有企业法律地位完善之法律保障。其中,第一章和第二章是研究的基点和铺垫,第三章和第四章是主要部分,目的主要是为了构筑第五章。 本书的主要观点和主要内容是:第一章主要论述了我国私有企业的法律概念和考察私有企业法律地位的必要性。指出,党的十六大报告等方针、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及私有企业的功能和概念自身的需求是私有企业法律概念界定的依据。对私有企业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划定了研究的范围和边界。其次,指出了完善私有企业法律地位需要考虑:我国私有企业的法律性质、私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以及在鼓励和支持私有企业发展、保护其合法权利的同时要规范私有企业的经营活动,引导私有企业走法制化发展的道路。同时认为,私有企业的现实发展迫切需要法律保障是考察私有企业法律地位的现实依据;法律和经济发展的互动性需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必然选择、市场信用制度的建立、政府行为法治化和加入WTO的现实需要等是私有企业法律地位考察的理论依据。 第二章通过对建国以来我国私有企业发展历史的考察,指出我国私有企业是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客观存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认为不能用回避的态度对待中国现实中存在的所有权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协调不同所有权主体的利益、协调不同所有权主体因客体占有不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认为私有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提供的法律支持,并且这种支持也是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要求。 第三章通过对我国私有企业法律形态的现实考察,指出我国现行的私有企业具体法律形态种类单一,相关制度规定不足等影响了私有企业的规范发展。认为,从一定意义上讲,企业法律形态是私人投资的一种手段,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私人财产权利行使的角度出发,法律需要做的一种理性选择是根据实践的需要完善私有企业具体法律形态,在法律上设立各种具体企业形态供投资人选择,不应拘泥于某种具体的界限。同时对如何完善提出了具体的设想,如设立隐名合伙和有限合伙制度等。 第四章对我国私有企业进入退出市场法律制度进行了考察,指出我国私有企业进入退出市场法律制度存在着法律供给不足的现象,如私有企业设立制度零散且严格、自然人和合伙企业破产制度欠缺、清算法律制度的具体操作性规定不足等,影响了私有企业的规范化发展。为此,认为在明确市场进入退出法律制度是保障企业投资人和与企业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保障市场活动主体营业自由和社会经营安全、保障国家对私有企业经营活动宏观调控和管理的制度的基础上,完善私有企业进入退出市场法律制度是私有企业规范化发展的关键。具体的建议主要是:完善私有企业设立制度,树立私有企业的设立是一项民事权利的理念,法律没有规定许可证制度的行业,都是私有企业自由活动的领域;贯彻社会本位、公正和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明确清算制度是私有企业退出市场的必经程序,明确清算企业的法律性质和清算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特别清算制度,建立自然人和合伙企业的破产清算制度等。 第五章是建立在前面四章论述的基础上。该章主要论述我国私有企业法律地位完善的法律保障问题。指出财产权利的自由、平等实现和私法自治是完善私有企业法律地位的价值取向;平等原则、法律规定统一原则是完善私有企业法律地位需要贯彻的法律原则;鼓励投资、发展市场经济,明确权益、予以保护,适度扶持、促进发展是私有企业法律地位完善的指导思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包括保护私有企业财产权利,确立私有企业以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强化政府的投资信用约束制度,健全投资经营中止赔偿制度;拓宽融资渠道,建立私有企业信用担保制度;规范私有企业的市场行为;发展商会和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等。 总之,我国私有企业法律地位的不断完善将有助于规范私有企业经营行为、增强私人创造社会财富的信心,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相信我国私有企业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会迎来其健康发展的美好明天。 -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丁风楚随着机动车的普及,道路交通事故也越来越频繁。为了强化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实行无过错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下简称“机动车事故无过错责任”),同时,该法还规定以此种无过错侵权责任为保险标的,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并配之以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笔者将之统一称为“交强险”制度。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机动车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保险金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机动车事故责任人的经济负担,化解事故责任纠纷;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浮动费率机制,还有利于促进机动车一方增强安全意识。总体而言,它既保障了车祸受害人的权益,又实现了“交强险”的受害第三人、保险人、被保险人这三方主体的利益平衡,有利于社会安全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创新和特色之处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方法上的创新。笔者将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和传统法学方法相结合,分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采用无过错的危险责任的根本原因,让容易控制事故风险的机动车一方来提高其注意义务,以减少交通事故和节约诉讼成本,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其次是观念上的创新。其一,笔者通过对“机动车事故无过错责任”的经济和伦理分析发现,它实质上是一种实行无过错责任主义的危险责任,整个侵权责任法的归责体系可重新整合为过错责任和危险责任这两大归责标准和事由,并统一于“公平”这一归责原理;其二,笔者认为不应简单地将“交强险”制度看做是“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的产物,其实,该制度还蕴涵着深刻的法律经济学和法律社会学原理,它恰到好处地处理了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第三人之间的相互博弈和彼此制衡的关系,实现了一种“有效率的正义”;其三,笔者分析指出“交强险”制度代表了现代工业社会下的危险活动事故的归责原则客观化和事故承担社会化的大趋势。最后是制度上的创新。笔者就整个“交强险”及其三方主体的制度完善提出了不少建议。如我国的“交强险”应采用专门立法的模式,正确厘定保险费率,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完善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完善监管制度等。 -
2007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商法熊可《2007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由我社组织司考辅导专家倾力编写。丛书充分考虑了:考生在复习过程中系统、全面掌握真题、法理、法条的需要,将三者按司考犬纲要求掌握的知识点串联起来,真正做到一本通达! 一、关于撰稿人 本书的撰稿人都是司法考试各领域的知名辅导专家,且每位专家只负责自己学科部分的撰写,充分保证质量。 二、关于体例 本书由理论体系结构图和考点提示、最近一年真题水平自测、基本法理、相关法条、历年真题五部分构成。 理论体系结构图和考点提示——系统提示考点,概览考纲内容 每章正文内容前安排本章理论体系结构图和考纲知识点提示,帮助考生总体把握本章知识点的脉络,使知识点更加系统化。 最近一年真题水平自测——揭示命题思路,准确自我评估 最近一年真题水平自测帮助考生在接触知识点之前进行准确的初步评估,进而大致 了解该知识点,基本把握司考命题角度和思路。 基本法理:体系完整,重难点突出 基本法理部分严格按照司考大纲要求掌握的知识点编写,并在全面系统阐释基本法理的同时,以旁注和黑体的形式标注重点、难点、高频考点,帮助考生有的放矢、强化记忆。 相关法条——收录全面。标注关键 相关法条是基本法理的体现和支撑。本书对相关法条的考频和关键词分别用星号和波浪线作了标注,以帮助考生准确记忆法条、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 历年真题——把握方向。强化巩固 历年真题归纳了2002年司法考试以来能体现该知识点命题思路和角度的经典真题,考生据此可以评估自己的备考效果、巩固对知识点的掌握。 -
控制股东的义务和责任研究习龙生本书尝试解决以下问题:第一,对控制股东义务的理论基础进行构造,探讨什么是控制股东、控制股东承担什么样的义务、控制股东为什么要承担超乎其他股东的义务这样一些基本问题。第二,选择我国公司实践中最为典型和普遍的几种控制股东义务——公平交易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控制权转让中的义务、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义务、信息公开义务等展开研究,从法理上平衡控制股东与利益相关人的关系,探讨并构建能被多数相关接受的应用性理论。第三,在境内外立法和司法比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运行状况,归纳总结出可资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参考的控制股东行为法则。 -
新编海商法学司玉琢、胡正良、傅廷中、李海、朱清等《新编海商法学(第2版)》主要内容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提单、海运单、电子提单、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船舶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海商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海事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共同海损行为的法律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海事诉讼与仲裁程序法律适用及特点等。 -
修订,为公司松绑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 编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历时近两年的修改,终于完成,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在2005年版《公司法》施行之际,为了帮助国内外广大商务人士更全面、系统地了解这一新版的《公司法》,理解其所蕴含的新理念,我们特地组织了本所从事商务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将2005年版和2004年版的《公司法》以中文和英文逐条作了对比,找出其异同点,以便读者在现实商战中能熟练、准确地运用该法律。希望我们的对照能给国内外商务界的朋友带来帮助,真正体现legalcare。此次《公司法》修改内容广泛,涉及条款多,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大改。据粗略统计,此次《公司法》增、删、改总数达246处之多,其中新增条文36条,删除条文18条,没有任何改动的条、款仅占总条、款的不到20%。《公司法》这一次的变革和创新主要体现在此:2005年版《公司法》较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人民币10万元至50万元调整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1000万元调整为500万元,并允许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成功网商创业指南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 编著网络交易是一种新型业态,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结果。它凭借着互联网便捷、快速、灵活的优势迅速发展起来。在国外,网络交易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并日趋成熟,而在中国,它刚刚起步。在电子商务浪潮涌来之际.“易趣”、“淘宝”、“卓越”等国内知名的网络交易平台纷纷脱颖而出。它们积极地借鉴国外大型同类网站的成熟经验和先进运营方式,为喜爱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提供了全新的体验,让网络交易的观念深入人心。随着网络购物渐渐成为一种便捷时尚的生活方式,精明的商人们开始将注意力转移到网上商城。近一两年媒体频频报道网上开店生意兴隆、成本低廉,引发了大众对网上开店的关注。网上开店为什么这么受欢迎,它有哪些优势呢?首先,网上开店成本低廉。只要在网上开办一个虚拟店铺发布商品就可以展开经营,无需支付高昂的实体商铺租金,并且可以把员工数量减到最少,以节省大量佣金。还有,由于网上交易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加之发布商品仅需出示图片,卖家无需库存大量商品待售,降低了存贮成本和经营风险。其次,网上开店方便快捷。网上卖家与传统交易形式中的卖家最大的区别在于经营活动的自由度。网上卖家可以“一心二用”,开店的同时不影响其固有的工作和生活。如此看来,网上开店可以成为卖家的第二职业甚至业余活动,当然也有不少卖家全职经营网上店铺。交易双方无需见面,通常利用网络或电话进行联系.从而对交易内容达成共识。一些网络交易平台还为用户提供了在线即时通讯工具,双方可以在网上轻松表达自己的意愿,使交易的达成更加顺畅和方便。再次,网上开店人人可为之。正是由于网上开店如此方便,这种新型经营方式获得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只要拥有方便的上网条件,无论是上班族还是赋闲在家者甚至是学生,都可以在网上拥有自己的店铺,进行交易。 -
国际商法刘胜题暂缺简介... -
商法-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刘东根本书的最大特色是通过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强化模拟题四位一体,全面理解和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真正做到“一本通”。一、关于法条。本书既保证了主体法的完整性,又强调了重点法条。同时,根据指定的《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逐条穿插相关司法解释,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和司法解释都列在一起。二、关于命题题眼。本书对各部门法各章的历年及其分值进行统计,并在此基础上对重要条款的考点、命题和题眼和角度进行分析。对某一点法条所涉及的一个或多年考点进行分解并分析,指出法条的题眼,这样既可以从多个方面掌握该法条的内容,又可以掌握该法条的命题角度,真正提高应试水平。三、关于历年试题。本书在逐条进行考点、命题题眼分析的同时,将涉及的历年试题及其答案一一展示。根据某一试题涉及的主要考点将其列考点剖析中的某一相应考点之后,这样可以直观地反映出该知识点的重要程序和历年考试情况,更重要的是可以帮助考生通过试题来理解该知识点,掌握该知识点的考眼和可能的出题方法。四、关于强化模拟题。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五、关于编写人员。本书的作者都为相应部门法专业的法学博士,并且都以高分通过司法考试,具有较系统的成功经验和司法考试辅导经验。六、关于实际效果。本套丛书在2004年第一次出版后,获得了广大考生的认可与信任。许多考生认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与强化模拟题四位一体的编写模式司法考试的特点,贴近实战的要求,开辟了一条正确、有效的法条为中心的复习和应用方法。2004年、2005年、2006年的司法考试也验证了“一本通”编写模式和内容的成功。 -
海难救助客体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刘刚仿 著引言第一篇 海难救助客体总论第1章 海难救助客体的概念1.1 客体的概念1.2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1.3 海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1.4 海难救助客体的概念第2章 从海难救助的性质和概念看海难救助的客体2.1 从海难救助的性质看海难救助客体2.2 从海难救助的概念看海难救助客体第二篇 两大法系海难救助客体比较研究第3章 英国法中海难救助的客体3.1 英国法中作为海难救助客体的船舶3.2 英国法海难救助客体中其他海上财产3.3 美国法的海上人命救助第4章 美国法中海难救助的客体4.1 美国法海难救助客体的范围4.2 HENER案体现的理念4.3 美国法中的海上人命救助4.4 对美国法中海难救助客体的梳理第5章 大陆法系海难救助的客体5.1 德国法中海难救助的客体5.2 荷兰法中海难救助的客体5.3 希腊法中海难救助的客体5.4 日本法中海难救助的客体5.5 我国台湾地工海商法中海难救助的客体第三篇 我国海难救助客体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完善第6章 我国法律和学理中海难救助的客体6.1 我国法律中海难救助客体的规定6.2 我国学理中海难救助的客体第7章 实务和司法中凸现的问题分析7.1 “织女星”轮案所凸现的争议分析7.2 “东运419”案所凸现的问题和剖析7.3 “NANCY”轮案凸现的强制救助客体立法之不足7.4 两起救助人命的实例凸现的部下和分析第8章 我国海难救助客体法律制度的完善8.1 比较研究中提出的问题8.2 《海商法》就海难救助客体规定的不足8.3 完善海难救助客体法制的理念和建议参考文献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