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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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商法吴弘本书为“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读本”系列之经济法商法篇,按司法部最新发布的司法考试大纲编写。全书按考纲结构与顺序编写,分四个部分:考纲要求及知识要点;法律与相关解释(法条);历年试题及答案;模拟试题及解析。前三部分能帮助考生全面了解知识点、答题要点、历年该知识点的考查情况,模拟试题及解析部分能帮助考生对该知识点的巩固。这种按知识点立体编排的方式,对考试内容进行了全面的整合、梳理,打破了同类图书理论、法条、题目分散在不同书中的弊端,对考生无疑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奚晓明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制度是我国一项全新的制度。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中介机构中的个人可以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担任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2条的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同时,为保证《企业破产法》施行时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近期发布。 -
工商法律小全书15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提纲挈领的专家导读:每一分册在每一主题分类下均配有法律权威人士撰写的导读,为您概括介绍该大类下法律法规的体系与框架,让您轻松把握该部分法规的整体面貌,目标更明确,检索更快捷。深入浅出的专业提示:每大类下的重点法律文件还附有精炼实用的专业提示,为您介绍该法规的难点要点,使您轻松掌握法律条文的内容精髓。科学合理的编排体例:依据各个法律部门的特点精心梳理相关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科学编排,合理分类,兼顾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的需要,真正做到简明易明、一目了然。 -
公司法实务指南张远堂笔者试图从自身实践经验出发,并紧紧围绕实务和实用这个主线,同时展示公司法实务工作者独特的视觉和关注。本书共十章三十九节,每一节由法条梳理、条款解析、实务指引和疑难与前沿四项内容组成。法条梳理 拆解现行公司法的逻辑体系,按公司实务操作的同类事项分章叙述条款解析 从实用角度解析公司法条款实务指引 提醒相关实务问题操作方法疑难与前沿 提出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前沿性事务,提供独到见解与方法 -
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研究于飞 著《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研究》基于区际冲突法的基本理论,采用理论联系实际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剖析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性质和特点入手,以回顾和总结海峡两岸冲突法的历史发展为铺垫,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了海峡两岸冲突法的制度、原则和规则以及它们在解决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方面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并对解决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思路进行了梳理,提出了解决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若干原则、模式和途径,讨论了海峡两岸相互承认与适用对方法律的法理基础以及建立解决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宪法性机制的可行性。《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研究》以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为主题,探讨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性质、特点、解决模式等问题;分析两岸冲突法立法的演进;从理论、立法与实践等方面对两岸冲突法中的识别、公共秩序保留、反致等制度进行研究;考察两岸学者对常用冲突原则的基本观点或态度,分析其立法规定、具体适用及其在解决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时的运用;对协调与解决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一般问题的思路再次加以梳理,意在坚持解决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奠定承认与适用对方法律的理论基础,建立协调与解决冲突的宪法性机制,探寻多种途径,协调与解决两岸的民商事法律冲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
公司法手册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法律掌中宝”系列是一套小型实用法规汇编,着眼于为普通百姓和法律院校师生解决实际问题、学习相关课程时便利地查找相关法律依据。本系列选取与日常生活和教学关系密切的常用法规,以之为核心,将与其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最大限度地突出本丛书的实用性与易用性。本系列有以下特点:(1)权威专家导读:每本书基本上都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主体核心法规的“导读”,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与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2)附加法条条旨:每本书的主体核心法规都附加条旨,且将条旨标明于目录之中,读者通过目录即可快速领会核心法规涉及的法律问题;(3)重点条文注释:每本书对主体核心法规的重点条文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4)关联法规精选:每本书的关联法规都是在某一方面对主体核心法规的深人和细化规定,采取分类编排,其与主体核心法规的关系一目了然,便于读者查找。另外,我们采用了袖珍开本,便于携带,读者可以随时随地查找相关的法律依据。我们衷心希望“法律掌中宝”系列能够成为广大读者生活学习中的法律自助工具。期望您的慧眼相识,欢迎您的宝贵建议。 -
破产程序运作实务李永祥,丁文联 主编这本书在《破产案件审理与破产清算实务》基础上根据3年来新的实践经验总结和今年新的破产法做了很大修订和补充,但指导思想没有改变,依然是:紧扣破产程序操作实务,全面反映破产程序运作实况,关注新问题和难点问题,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切实帮助。为此,在内容安排方面仍坚持了《破产案件审理与破产清算实务》的几个特点:第一,是融合破产案件审理与破产事务管理两个方面、两个视角。根据破产程序运作中法官与管理人分工合作、管理人在法官指挥下承担主要工作的特点,仍由多年从事破产案件审理的法官和从事破产清算的专业律师合作编写,分别阐述破产案件审理与破产事务管理,但又互补融合。第二,是研究讨论破产程序操作实务中的许多新问题和疑难问题,结合破产法原理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有操作性的解决方案。第三,是专门编集有代表性的破产案件审理案例与破产事务管理案例,帮助读者了解破产程序运作实况,理解破产程序中理论与实务问题。第四,是根据破产程序操作的需要,编制常用文书样式,汇编常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方便读者查找和参考。根据《破产案件审理与破产清算实务》出版3年来新的实践经验和几个月前新出台的破产法,我们在编写本书过程中,力图实现这样一些新发展:第一,跟踪这几年来破产案件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如类似如何对待股东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公司破产等在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审查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又如是否准许逾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等在破产债权确认中的一些疑难问题,等等。第二,全面吸收新破产法的新内容,扩展本书写作范围,特别是对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等新制度进行比较深入的阐述,因此主题讨论部分篇幅已扩展到三十章,而附录中文书样武则几乎根据新破产法完全进行了更新。第三,所有问题在新破产法框架下讨论,所有问题都结合新破产法的条文进行阐述,并在必要时进行新旧法律的对比,以强调制度和实践的变化。 -
衡平法的推定信托研究邢建东《衡平法的推定信托研究:另一类的物权性救济》全方位展示推定信托的理论。《衡平法的推定信托研究:另一类的物权性救济》首先从历史上详细介绍传统的推定信托的理论,指出推定信托首先是制度性推定信托。接着详细展示推定信托在婚姻家庭及非婚姻家庭的适用条件、范围及具体案例,然后详细对推定信托与明示信托、暗示信托、共同信托、秘密信托的比较。在此基础上,对推定信托的适用条件、规则进行比较性分析。作者并不仅仅局限于普通法系的推定信托的介绍,而是通过与大陆法系的相似规则进行比较性分析,如与不当得利、合同成立规则、涉他合同规则和善意第三人规则等。通过比较分析,让读者清晰得知推定信托与大陆法系既有的规则存在不同。系统地介绍推定信托的这种法律机制。作者旁征博引,资料翔实,经典案例均为所用。作者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在全面介绍的基础上进行比较。首先在推定信托的性质上进行比较,即推定信托属于制度性或救济性?在此同时,作者又从国别上进行比较,即从几个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上进行比较: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美国。最后,对推定信托与大陆法系的相近或相关规则进行比较,如与不当得利的比较、善意第三人的比较,物权法定规则的比较、实体法及程序法的比较、自由裁量权的分析、一物一权的比较。同时,作者结合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案例已经发出的解释及案例,归纳结论是:司法实践已经在不知不觉中适用推定信托的规则。《衡平法的推定信托研究:另一类的物权性救济》的面世,在理论上提出的与大陆法系传统的不同的物权救济观念,不但内容新颖,而且社会实用价值也高,弥补了我国目前在此方面的理论研究的空白。特别是《衡平法的推定信托研究:另一类的物权性救济》对信义人的范围扩大到政府公务人员,将公务人员的违法所得,对信义人的违法所得,也采用同样方法,极大地加强了对权利人的救济,加强或增大对违法者的阻遏力度。作者也同样意识到推定信托可能成为法官自由载量权下的泛滥的工具,因此,谨慎地建议在不当得利的基础上进行适用。 -
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第2版)》是在《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第一版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该著作对现代英美法系国家公司董事的法律地位作出了全面和系统的介绍,包括公司董事的职位、董事对公司事务的管理、公司董事的代理权、董事利益和义务相冲突的规避、董事义务的强制执行等。书中还增加了有关事实董事和影子方面的内容和英国1989年公司法关于公司越权行为原则的最新规定。该书中的许多理论已经为我国立法机关在2005年公司法中所借鉴和采取,诸如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理论、公司机会规则、自我交易规则、派生诉讼制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