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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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裁决书选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 编域名争议解决采取专家裁判制度。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专门设立专家名册,聘任国内外网络与知识产权界的专家、教授、学者、律师、法官等知名人士担任专家。中心自成立以来,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原有专家名册的基础上不断吸收专业人士,补充扩大专家队伍,目前在册专家己近百名。这支德才兼备的专家队伍为案件的公正、及时、高效的审理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另一方面,贸仲也积极利用从事域名争议解决所积累的网上争议解决的丰富经验,针对电子商务争议,适时制定了贸仲《网上仲裁规 则》。《网上仲裁规则》己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贸仲现在己经可以为广大当事人提供快捷高效的网上仲裁服务。该规则的制定实施在国风外产生了较大反响。引起了仲裁业界的广泛关注。贸仲由此成为国际上第一个单独制定并实施《网上仲裁规则》的国际仲裁机构。贸仲将继续努力,进一步推进网上争议解决服务,努力将贸仲打造成为一个以提供商事仲裁为主的国际多元化争议解决机构。…… -
其他不正当竞争判例程永顺 主编本丛书收录了近千个自2000年以来全国各地各级具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案例。本丛书不仅对具体案例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裁判文书进行了全面梳理,而且提炼出每个案件的关键词、争议焦点,将每个案例立体化地呈现给读者。每个案例由12个部分组成,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案由、关键词、涉案法条、争议焦点、审判结论、起诉及答辩、事实认定、一审判决及理由、上诉理由、二审查明事实、二审判决及理由,便于读者进一步研究、利用。本书是其他不正当竞争判例卷。读者对象:法官、律师、代理人、企业知识产权主管、法律顾问、高校师生。 -
中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赵明昕 著《中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债权人的信用利益保障为中心》坚持民商法视角,开篇即从民法的诚信原则到信用的财产化、利益化,再到信用利益的制度保障,进而引出信用保险这个主题。此后,沿着“信用保险基本理论研究——信用保险合同具体问题研究——信用保险法律制度构建”这条逻辑线索逐次展开,向读者展现了一个完整的信用保险制度。在信用保险基础理论部分,对信用保险定义的辨析为全文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信用保险合同研究是《中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债权人的信用利益保障为中心》的中坚,亦为任何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此部分阐述信用保险合同较为独特的各项要素及合同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在信用保险制度构建部分,《中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债权人的信用利益保障为中心》就我我信用保险制度的建设提出了颇具独创性的见解。《中国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债权人的信用利益保障为中心》不仅可以成为法学和保险学的理论研究书籍,亦可为法律和保险实践提供必要的参考。 -
拍卖法原理刘双舟 著《拍卖法原理》内容丰富,资料翔实,阐述简明,对我国拍卖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试图从理论上回答目前我国拍卖业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重大的现实法律问题,并对现行拍卖法的修订和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指导和借鉴。 -
商业秘密判例程永顺 主编本书收录了近千个自2000年以来全国各地各级具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案例。本丛书不仅对具体案例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裁判文书进行了全面梳理,而且提炼出每个案件的关键词、争议焦点,将每个案例立体化地呈现给读者。每个案例由12个部分组成,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案由、关键词、涉案法条、争议焦点、审判结论、起诉及答辩、事实认定、一审判决及理由、上诉理由、二审查明事实、二审判决及理由,便于读者进一步研究、利用。《商业秘密判例》是商业秘密判例卷。读者对象:法官、律师、代理人、企业知识产权主管、法律顾问、高校师生。 -
企业与公司法题库与解答殷洁,乔宝杰 主编公司、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活动。建立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关键在于规范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内部的组织管理活动。企业与公司法既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经济法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
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周玉华,张俊 编著《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是保险业内第一本系统阐述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的著作,对保险公司如何开展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该书以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为基本依据,对合规管理的内涵、技术、要素、规范等基本理论以及对合规管理的组织体系、流挥、保障机制、互动关系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研究,并通过大犁商业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的具体做法和经验,以及大量的风险点剖析和实际案例的介绍,有针对性地解答保险公司实践当中提出来的疑问。《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实践性较强,较好地解决了如何将《指引》确立的合规管理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与我国保险公司的实际运作相结合的问题。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的内容既包括合规体系建设、合规管理价值等宏观层面,同时也包括合规管理手册、内部制度管珲、制度合规审查、日常合规管理、合规风险评估、违规举报、合规文化建设等合规管理的微观环节,为保险公司实际做好合规管理工作提供了现实的范本。 -
电子商务法苏丽琴 主编《电子商务法(第2版)》从学理上将电子商务法学科体系划分为四大部分,共11章内容,分别为电子商务法基本理论(第1章)、电子商务交易法(第2~4章)、电子商务权益保护法(第5~7章)和电子商务管制法(第8~11章)。《电子商务法(第2版)》在吸取最新电子商务立法信息的基础上,采用比较分析、案例分析、归纳推理等研究方法,力求做到基本概念和观点明确,阐述简明清晰,原理与案例相结合,学理与法理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电子商务法(第2版)》主要适合作为相关院校电子商务本(专)科专业的教材,也可作为相关法律专业电子商务法课程的参考教材以及法律界和企业界相关人员的参考读本。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动公示制度研究傅曦林 著第一章是股份公司股权变动的基础理论分析。股权变动,指股权民事法律关系各要素的动态变化,包含了股权的取得(产生)、变更、丧失(消灭),即动态的股权民事法律关系。其中,股权变更是指股权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本书的研究对象是股份公司的股权变更。现代股份公司的股权变动,表现为四个特点。第一,股权变动体现出证券化倾向,股权从传统的静态经营公司的控制工具,向现代的价值化交易工具演进。股权的证券化,要求股权变动过程中更便捷的公示制度。第二,股权变动在从以经营公司为目的开始向以投资为目的的演进过程中,股权变动日益成为资本经营的枢纽。作为资本经营枢纽的股权,其股权变动的安全性、稳定性、确定性越来越被提到一个突出的位置上来,这对股权变动公示这一法律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股权变动创新不断,对公示的对抗性要求强烈。第四,技术正在颠覆股权变动的公示形式。信息技术对股权的表彰和变动的传统法律规则带来了极大的冲击,集中表现在有纸化股票思维方式的逐步退出,股权电子化表彰和交易的做法,逐步成为主流。由此聚焦于公示问题。什么是公示?股权变动的公不,是议权的公示,是能够产生股权变动效力的法律行为,而不是一般的司识别性行为、信息公开行为、宣示行为。股东名册登记、股票交付、章程记载、工商登记、股权实际占有(表现为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等,都是目前公示的可选择范围。哪些或者哪种方式最适合产生股权变动效力,应该考量是否符合外观主义、是否具备普遍适用性、是否具备便捷性、是否属于公共信息、是否符合时代发展趋势。传统的股票交付公示方式,已经落后于时代需要。我国企业实践中大都不再印制股票,但在当前我国公司法中还是属于强制文件。信息技术的发展兴起了无纸化,改变了股权的表彰方式,导致了交付的式微和登记的崛起。不记名股早已成为公司进化过程的“阑尾”,就是记名股等实体股票,也呈衰败迹象:纸质股票存在仿伪风险,不适宜印制股票;无纸化、非移动化的趋势,以及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登记和查询的普及,效率优于实体股票;公司股权证券化的趋势,导致投资人数的众多和流转的加快,实体股票无法适应这种形势发展。相反,登记方式,尤其是电子登记方式,能够适应股权变动的复杂类型,在同一个权利上设置并固定多重权利负担。股票的占有外观,难以同时并存并且表现几个抽象的权利。只有登记这种方式,创设出一种脱离财产的占有公不之外的一套权利体系,并通过权利证明文件发放、权利查询、检索、顺位、优先等逻辑体系的技术手段,表现出了存在一个财产上的好几个权利。因此,登记方式,可以反映交付不能容纳的复杂法律关系,表现了纸质的交付无法表现的东西。因此,登记公示优于股票交付公示。登记又分商事登记和股东名册登记。商事登记是商事主体的登记,不包含成员登记,中国公司法律也仅规定了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工商登记。因此,股份公司股东名册登记是几种现有方式中最佳的公示方式。股权变动行为之所以能谈到公示的概念,是为了让抽象无形的股权在变动时穿上具体可视的外衣并以此判断股权变动的方式、时点。中国股份公司股权变动公示立法模式应当采用债权形式主义、区分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选择公示成立主义、采用统一化的公示方式。基于前述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最佳公示方式的论述,本书确定了股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即本书的核心理论观点: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是一元化统一的公示方式;股份公司股票的交付,仅仅类似不动产托伦斯登记主义下的权利证书的交付,没有发生股权变动的法律效力;股权变动的效力在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后发生,既包括双方之间的股权变动效力,也包括对抗公司的效力,还包括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为了克服公司内部置备的股东名册的公信力不足的弊端,不是采用工商登记方式替代,而是采用非上市股份公司将股东名册交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增强了股东名册自身的公信力;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只是这种情况下的外部保管的股东名册的副本。这种观点如果可以起个名称的话,不妨称为“股东名册统一公示论”。 第二章总体上集中论述股东名册登记制度。股东名册的登记属于强制、全面、实质审查并承担登记赔偿责任的登记。这些原则既适用于股份公司内部股东名册的登记,也适用于外部股东名册的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上市公司之间、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和非上市股份公司之间,均应定性为股东名册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关系。完善股东名册制度,应该明确置备义务主体及其法律责任、记载事项、公示查询方式,并解决好分部管理的问题。 接下来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论述非上市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登记的特殊性,目的不是仅仅揭示差异,而是希望能够做到揭示两者的共通性,挖掘差异性,有利于多层次股权登记制度的互相借鉴。 非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外部登记托管,在我国俗称“股权登记托管”,是新生事物,但在国外已较为普遍。由于属于新生事物,存在登记行为本身性质的较大争议,如经济行政法性质、物权登记性质、商事登记性质,本书坚持民事委托代理性质。制度层面上,该章介绍了登记种类和登记对象,介绍了现阶段较为成熟的股权托管机构可以开办的创新登记品种,如股权共有登记、股权信托登记、股权托管经营登记。从中可以看到,如果固守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登记种类,不但会限制经济发展,而且一定会失去外部登记的生命力。 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外部登记托管,业内通称“证券登记结算”。上市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签署登记服务协议,为民事代理,但也具有商事自律规则的性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外部登记,是由登记、托管(存管)的特定概念的范畴体系为结构构建起来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的最大区别除了变动的绝对性以外,就是这种间接托管。这种间接托管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几种不同观点,如德国式的中间商共有权、美国式的对物权体系、英国式的信托衡平权益、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混合寄藏、比利时的名义上证券共同所有权。笔者认为,股东对中间券商的关系为虚拟集合财产的共有,交易中的关系为间接代理。 -
财产与宅基地纠纷《农村法律纠纷案例解析丛书》编写组 编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民是思想上离法律最远的群体。农民是最容易因为不懂法律而盲目行事,因为不懂法律而吃亏的群体。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地位也越显重要,农民的日常生活、衣食住行也越来越多地需要法律的指引和帮助,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