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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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孔祥俊著本书以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施行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为依托,集条文释义、案例评析、法理研究于一身,通过独特的撰写方法,将三者融为一体,突出了理论和实践的密切结合。 -
大额电子支付的法律基础刘颖著电子支付是大部分电子商务的关键环节之一,也是传统商事交易的的重要结算方式,而在额电子支付是电子支付的核心组成部分。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是目前世界上调整大额电子支付的最完善的法律。有别于其他采用“功能等同”模式担忧子商务立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创设了全新的概念与规则,如“支付命令”、“安全程序”及经安全程序检测未发现欺诈的支付命令时的损失分担规则等。< -
民商法论丛梁慧星主编暂缺简介... -
债法总论王丽萍编著本书是《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材》之一种。债法是民法中最重要、最杂的制度。作为债法基础理论的总汇,本书从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分类、效力、保全、担保、移转与变更、债的消灭和债法上的责任等几个方面,立足于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学说,同时对于国外先进的债法制度及理论作了简要介绍。力争做到既不囿于一家之言,也不拘泥于一国之法,使读者开扩眼界和思路,透彻领悟债法的基本精神。本书是一本相当不错的基本教材和读物。 -
票据责任与票据法律责任刘定华,张严方著本书对我国票据责任立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并从我国国情出发分析了我国票据法在票据责任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并就如何完善票据责任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另外,对票据犯罪问题也作了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防范票据犯罪的对策。 -
民商法论丛梁慧星主编本书目录简介:一、专题研究;二、判解研究;三、立法问题;四、罗马法;五、域外法;六、国际问题;七、硕士学位论文;八、资料。 -
海商法研究北京大学法学院海商法研究中心主办海商法是一门实务性和技术性极强,商业实践和法律规范紧密结合的法律理论领域。全书是2001年第二辑,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用于法学研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收集,传播实务中的信息和研究中的动态,使海商法的研究与商业现实紧密结合。 -
商务的法律刘弓强主编本书以有助于商务人员全面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商务法律知识为基本点,通过商务活动中所普遍存在和经常发生的法律问题作为背景材进行系统的剖析。在内容上力求完整、准确地阐述商务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并努力使该书在具体的商务活动中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该书可以作为商务人员以及企业系统学习商务法律知识的材料和案头书,也可以作为大专院校的学生学习经济法和商务法的教材。 -
企业所有权论(美)亨利·汉斯曼著(Henry Hansmann);于静译“美国法律文库”所选书目均以能够体现美国法律教育的基本模式以及法学理论研究的最高水平为标准,计划书目约上百种,既包括经典法学教科书,也包括经典法学专著。《企业所有权论》是“美国法律文库”项目中即将出版的系列美国法律图书中的第一本。书中探讨的问题与中国的实践有着紧密的相关性。相信本书的出版不仅有助于促进中美文化交流,亦将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的法治体系提供重要的理论借鉴。本书前言特色及评论文章节选第一章分析框架就语词的一般意义和本书的用法而言,企业的“所有人”是指分享以下两项名义权利(formalrights)的人:对企业的控制权和对企业利润或剩余收益(residualearnings)的索取权,(剩余收益是指企业在偿付了其他契约债务如工资、利息以及原材料价款以后剩余的净收益(netearning)——作者原注)。这个定义的一个很重要的界定是两顶权利只是“名义上的”,而“名义上的”控制并不一定是有效的控制。本书主要关注的对象是法人公司,其中包括商事公司(businesscorporations)、合作社(cooperatives)、非营利性机构(nonprofitinstitutions)以及互助企业(mutualfirms),在这些企业中,名义控制权通常只涉及选举董事和诸如公司合并、解散之类的重大决策的表决权。不仅如此,由于在大型的商事公司中拥有名义控制权的股东通常人数众多而且过于分散,使他们很难集中起来行使表决权,所以,实际上就连以上的重大决策,公司股东都很难有效地参与,因而公司的管理层也就很自然地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通常所说的“管理权与控制权相分离”反映的就是这种管理层大权在握的情况。尽管如此,本书还是试图探索涉及企业控制和剩余收益的名义上的法定权利和合同权利是如何配置的。在下面的章节中我们会了解到,很多时候,往往存在非常强有力的原因要求企业把名义上的控制权交给某一个特定集团的人,尽管这些人未必能够有效地行使这些权力。由于这些原因,名义上的控制权即所有权的分配实际上遵循着一个清晰而且稳定的模式。 -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梅慎实著1.本文既有宏观的公司机关权力分配与制衡制度模式的比较研究,又有微观史实的考察以及具体规则的阐释和评析。既原原本本地论证了各种机关权力实现的具体制度规定,又揭示了公司机关权力构造的本质要求以及权力分配的民主性、效率性、机动性、法治性、公平性与正义性的要求;最后,就我国公司立法、证券立法相关问题的修正、完善提出了一些浅见。本文综合运用法解释学、比较法学、经济学、历史学以及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在探讨古典企业和法人财产权的基础上,主要构架了公司诸机关及董事、监事、经理之间权利(力)、义务、责任与利益的制衡关系;并且在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取向是我国现代公司规范运作的关键点且任重道远。2.第一章作为本书一个引子,旨在显现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的政策与立法背景、现实意义要求以及学术价值。简单分析了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管理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以及中国证监会旨在推动公司治理工作的诸多重大规章制度和举措。3.第二章探讨古典企业(独资企业和合伙组织)的产权特征及其缺陷、古典公有制性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行政权力与经济权力的高度结合、全民所有制企业低效运转的治理结构。在各国企业形态中,古典企业的数量虽多,但其规模一直保持着较小的状况,组织上少有制度创新。本章认为,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古典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高度合一的权力结构与单一的组织制度已成为企业规模扩张和交易安全的障碍,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向现代公司扩张。当然,本章研究之旨趣并不是否定古典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存在;恰恰相反,它们的存在有其客观需要和合理性,只不过应退居现代社会的非主导企业形态地位。4.第三章是论述现代公司的兴起、产权特征、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以及“分立——制衡”型的现代公司产权关系和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确立与完善。本章认为,现代公司是社会分工的必然产物。对于这种规模巨大和分工细化的庞然大物,我们在进行权力分立与制衡、义务、责任与利益定位的制度设计时,应旨在为该分工体系中的每一个角色提供足够的刺激,以便最大限度地使每—利益关系主体释放其积极性。5.第四章论述公司的表意机关——股东大会——的权力来源、价值取向、会议体功能、实现表决权间接行使机制之一的表决权信托设计以及将其移植中国的思考、股东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关系的理顺问题。本文指出,尽管“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已形式化,但此首脑机关不可或缺,并且公司立法应不断完善股东权的实现机制,以促使消极股东转变为积极股东。6.第五章探讨公司的业务执行与代表机关——董事与董事会、经理。现代公司由于董事会、经理层权力十分强大、地位显赫,因此,我们必须重点探讨董事、经理与公司的关系(即董事、经理的法律地位)、资格要求、权力界区、任免机制、义务、责任以及现代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经理的运行机制和权力行使以及“董事会中心主义”强化趋势下股东大会对其制衡关系、董事会秘书的定位与职责、董事会与党委会的关系。本章认为,为适应现代公司经营的特点,公司立法赋予经理、董事及董事会几乎完全自主的业务执行权或代表权是正确的,但同时应从义务、责任等机制的完善方面制约其权力。7.第六章旨在探讨经营监督之专设机关——监事会一的价值功效、任免机制、人数构成、权力界区、义务与责任监控设计、与董事会的制衡关系以及对世界主流的4种现代公司经营监督模式的比较与我国的取向等问题。本章认为,在董事会、经理,层权力极大并无制衡机制之时,腐败和专横不可避免,故必须实施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强化监事会、监事及独立监事的权力,以使其可与董事会相抗衡,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制衡力量。为防止监事会与董事会共谋,我们必须明确监事的义务与责任,使监事切实“监事”。此外,本章还论及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本身地位的建设问题,以使其监事会确有能力“监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