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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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纠纷祝铭山主编本套丛书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1、案例典型、真实。所选案例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业务庭通过其他形式公布的案例。2、评析权威。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其他案例均由主审法官或专家对核心法律问题作出权威评析,尤其注重阐释专业领域的热点或疑难问题。3、法律文件全面。4、丛书分类细致、合理。根据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不同类型(案由),分别单独成册。 -
民商法判解研究杨立新著暂缺简介... -
中国海上保险案例摘要及评论汪鹏南主编《中国海上保险案例摘要及评论(第1辑)》精选我国法院近年来判决的船舶保险案例21件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28件,围绕各案主要争议点,扼要交代主要案情,说明法院的判决思路和理由,最后附上主编的评论意见。该书的出版对研究海商法,特别是对研究海上保险的人士来说,结合本书所述案例,确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对保险公司从事海上保险业务的人士来说,参照所述案例,应对目前的法律和保险环境,完善内部的承保理赔以及条款的修订,更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
国际商法林光祖,刘经华编著2001年11月,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向新世纪做出的一项重大抉择,对扩大开放、深化改革和推进现代化事业,均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是以法律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经济组织。它的核心是规则,基础是法律。中国入世标示着我国的法律和经济要与国际接轨,要融入国际社会,以便更快地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好地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在新形势下,我国企业和自然人从事国际商务活动将更加活跃、更加频繁。他们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多方面涉及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法制,迫切需要掌握这方面的法律并利用好法律这一工具,从而更好地争取主动权,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根据国内外最新发布或修订与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考察国际商务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做法,并吸收了国内外法学教育的最新成果,编写了这本教材。国际商法课程是高等院校经济学院国际经济、国际贸易、国际企业管理和国际会计等专业的一门必修课。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开设这门课已有十余年,《国际商务丛书:国际商法》就是在我们原讲授教材的基础上加以修订的,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在结构设置和内容编排上,突破国际商法传统的仅以国际贸易买卖法作为核心内容的基本框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现今的国际商事交易已大大突破传统的国际贸易的范畴,而深入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等众多领域,这就要求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相应地做出变动,涵盖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服务贸易诸领域,以与目前国际贸易主要由上述三种贸易形态形成的三足鼎立的格局相适应。此外,有关国际商事交易的法律管制和国际商事仲裁,也是进行国际商事活动所不可或缺的部分。鉴于此,我们确立了《国际商务丛书:国际商法》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商事交易的法律管制和国际商事仲裁共五大篇的结构体系。2.在研究方法上,把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与法学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在阐述与分析一个法律制度的建立与运作时,必先介绍它所产生的经济背景和演进情形,并试图对其运作的效率问题作出分析或评价,以便读者能更好地领会其立法的精神实质而加以灵活运用。3.在写作方式上,我们采用比较的方法,介绍和分析各国立法的差异并及时点明我国立法的现状与差距,以期满足不同贸易对象的需要。 -
外贸及海运诈骗货物索赔新发展杨良宜编著本书内容包括:国际贸易与海运关系的概述、国际贸易与海运诈骗、诉权等。 -
英国海上保险问答张永坚编著;王秀娟,张永坚翻译英国的海上保险法律制度及其所确立的原则经历了时间的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本社编暂缺简介... -
信用证杨良宜著编辑推荐:本书共有十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是解释信用证定义、信用证做法的优点、信用证的实际操作等;第二章,信用证合约与UCP内容包括:信用证标准条款的历史、UCP成为习惯法;第三章,信用证的种类;第四章,买方在买卖合约下开信用证责任;第五章,结汇;第六章,单证文件;第七章,欺骗则对信用证做法下买方受骗的探讨等;第八章,备用信用证;第九章,适用法与管辖权;第十章其他。 -
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卢代富著企业社会责任是20世纪以来凸现于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亦是建构企业与社会和谐关系的一种基本思想。作为理论概念,企业社会责任蕴涵隽永,言近指远,然于其诠释,歧异颇多,即便是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倡导者中,也未能就其形成一致公认的界说。作为极富建设性的思想,企业社会责任风靡不衰,众多理论工作者殚精竭虑,意在唤起全社会对它的认同与接纳,然又因其挑战传统而备受责难。鉴此,当我们思考在我国应否树立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时候,有必要平心静气地追问: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意味着什么?企业社会责任为什么会出现?企业社会责任有无正当性?若企业社会责任是正当的,则如何将其付诸落实?本书站在肯定企业社会责任的立场,以经济学和法学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就以上几个相互关联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作了前瞻。全文由6章构成。第一章——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渊源属于一个文献综述。考虑到企业社会责任是在对主流理论、尤其是有关企业的主流理论的反思和不满中发展起来的,且这种思想一提出,即引起了学界广泛而又激烈的争论,故事章以主流理论观点作为分析的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考察与此等主流理论观点相左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之形成,以及学界围绕企业社会责任所进行的争论。本章的主要目的有二:其一,是通过主流理论观点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对比分析,大致勾勒企业社会责任的蕴意,从而为下文的进一步展开奠定必要的观念基础。其二,是通过对国内外学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学术活动概况之展示,发现既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之争的焦点及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的缺憾,由此说明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现时代意义和本书力图解决的问题。第二章——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考究的是“企业社会责任是什么?”这一问题。鉴于“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争议较大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在不同学者的心目中大相径庭,为使企业社会责任观尽量立基于客观、公正和科学之上,本章首先回到企业社会责任产生的本土之中,穷原竟委,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界说进行展示;其次依“企业社会责任”的语源和语境,运用逻辑学的判别方法,对各种观点展开评析;最后斟酌各家之说,提出一个自以为妥适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这就是: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第三章——企业社会责任与法律改革课题试图回答“企业社会责任意味着什么?”这一问题。本章无意于展现企业社会责任所引申出的所有话题,惟就企业社会责任所暗含的法律变革要求做出追寻。笔者以为,若承认企业社会责任,则将引起法律对企业和企业管理者的角色定位以及企业治理结构的相应调适。第四章——企业社会责任产生和发展的时代背景及其正当性探究的是“企业社会责任为什么会出现?”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有无正当性基础?”这两个紧密相关的问题。企业社会责任之提出必有一定的背景,而形成于一定背景之下的某种现象尽管有其不可避免性,但并不当然具有正当性。本章基于此认知,首先对企业社会责任产生的背景做出勾画,然后以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实然和应然关系,在此基础上得出企业社会责任具有正当性基础的结论。此外,针对学者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种种责难,本章—方面从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包含上阐释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回答了企业社会责任反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正当性的质疑。第五章——企业社会费任的实行讨论的是“如何落实企业社会责任?”这个问题。本章通过对发达国家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的考察,意在说明:在当代,企业社会责任已非纯然的道德宣示,而是建立在一定法律支撑之上的正式制度。同时,借此考察,发掘发达国家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建设中的经验教训,以为我所用。本章的基本结论是:法律是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保障;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行必须有多方法律机制的配合;正确处理股东与非股东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重点。第六章——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与立法是专门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观念与制度的一些思考。鉴于本书的主旨之一,在于通过对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制度之考究。总结其利弊得失,以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构建提供参照,故在本章中,笔者在回顾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既有理论和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对未来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学术研究和立法的方向做出了展望。 -
公司治理结构倪建林著公司治理结构,既是一个法学课题,也是一个经济学课题。本书的出发点是从利益制衡机制展开对公司治理结构约法律研究。本书认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是公司内部的利益制衡机制,即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等利益群体之间的制衡机制。据此,本书是通过探讨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利益制衡、董事会内部的利益制衡、经理层的利益制衡和监事会的制衡展开的。为了更好地理解利益制衡机制,本书还首先对公司的产权结构和代理问题作了分析。本书首先指出,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于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安排。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更确切地说,股东股票所有权、公司法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各自分离所形成的公司产权结构,才使得以利益制衡为基础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构架成为必要。就我国的上市公司来说,优化股权结构其实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前提。其次,从委托代理理论角度看,公司治理结构其实是解决公司内部各种代理问题的机制。就我国的国有企业来说,以代理理论分析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公司利益制衡机制中的首要问题就是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利益制衡。重视股东权利的保护,是实现股东对董事会控制的基础。通过对英美法和大陆法的比较分析,本书认为要真正实现股东民主,强化股东投票权制度是极为重要的,而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显然是十分欠缺的。强化董事的义务则是股东对董事会制衡机制的另一个重要方面。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虽然主要来源于英美法,但大陆法近年来在这方面的逐步完善,更使我们认识到了强化董事义务在构建公司治理机制中的重要性。英美法在确立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原则上的灵活性,特别是美国法上的商业判断准则在规范董事注意义务上的运用,比较适合现代商业实践,很值得我们借鉴。“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争论,触及的是股东会和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核心问题。本书认为,“股东会中心主义”的衰落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兴起,并不意味排斥股东拥有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最终控制权。英美法和大陆法的经验均告诉我们,在明确公司管理权属于董事会的同时,明确划分股东会与董事会在某些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是必须的。就董事会的内部制衡机制而言,其本质是股东对董事会制衡机制的一种延伸。本书仅就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的平衡结构、董事会的评估机制等方面展开对董事会内部制衡机制的讨论。虽然在英美的公司实践中,独立董事制度对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防止内部人控制,维护股东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们也看到,对独立董事制度是否能真正发挥作用、提高公司业绩的质疑还是大量存在。本书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由于对“独立性”的严格限制,独立董事的作用有限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就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过于严重的现状来说,推行独立董事制度无疑具有积极意义。由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兽性,董事长兼任CEO(首席执行官)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赞同。但从其他国家反对这一做法的主张来分析,如果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董事长兼任CEO显然是不现实的。就我国来说,笔者赞同法律不应支持董事长与CEO兼任。为更好地实现董事会内部制衡而设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特别是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设置,可以较好地解决董事会的内部控制问题。美国法的实践是,上述三个委员会基本上由独立董事组成,而其他国家规定应大部分由独立董事组成。从更符合现实的角度看,本书赞同在我国应规定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其他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可以因各公司而异,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则规定大部分是独立董事即可。至于董事会的评估机制,美国法的实践是注重评估的程序规制,特别强调外部顾问的介入,这值得我们借鉴的。经理层与董事会之间的代理关系决定了经理层必须受董事会的指导和控制。就经理层的权力来源来说,英美法的规定更灵活一些。通过对两大法系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经理层虽然拥有充分的业务执行权,但经理层的权力始终应受到董事会的直接限制。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公司法上直接规定经理的职权似乎是不适宜的,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和业务执行权应由董事会和经理层共同行使。以股票期权为基础的激励计划,是对经理层激励的主要途径。本书指出,对经理层的激励必须坚持合理性原则。偏离合理性原则的激励计划,将会使股东放弃更多的利益。而且,激励计划和公司业绩的增长并不具有必然的正相关性,因此,对激励计划应慎重把握。经理层的约束机制,主要应发挥股东、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控制作用及信息披露机制和股东诉讼机制的作用。本书特别指出,在我国,只有真正启动股东诉讼的司法实践,才能真正产生对经理层约束的威慑作用。通过对英美法和大陆法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两者在监事会制度上,有着迥然不同的安排。由于资本结构和法律传统的不同,也很难说英美的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师相结合的监督模式与德国的强有力的监事会监督模式哪种更好。我们没有必要为了适应一种模式而筒单批判另一种模式,对两种监事会制度的兼收并蓄,是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取向。为此,必须在强化监事会的权力、完善监事的任命机制、设立独立外部监事制度及审计委员会制度等方面加以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