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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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樊启荣著告知义务制度,作为保险契约法上一个传统而又独特的固有制度,是保险业合理营运之制度基石;没有科学而又合理的告知义务制度之建构,就不可能有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有序发展。但与此同时,它也是保险实务与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最易引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理解的规则,因而成为保险立法史上一个最具活力和最容易作为立法改革对象的精灵。因此,本文专题研究告知义务,所要回答和解决的中心议题是:它是如何形成的,其存在的合理依据是什么?它又是如何发展的,其变迁的内容与实质何在?以及在保险业业已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它仍有存在的正当理由吗?其规则如何建构方达其本旨?作者站在"肯定论"的立场上,运用法律解释学、法史学、法经济学以及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作了深入而系统的研究。第一章界定告知义务制度的功能及性质。保险业的特殊性――保险人依赖被保险人告知或披露的事实或信息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及以何种条件承保,决定着告知义务之于保险合同法的固有性;其制度安排之目的与功能在于要求投保人为保险人在选择与评估危险时提供协力,以排除不良危险之混入、促进危险分担之公平、维持危险共同体之健全;其在制度、规范及义务等层面之性质为先契约义务、片面的强制性规定及不真正义务;并澄清了告知义务与保险契约关系上的一些争议,其基本结论是:告知义务并非保险契约之内容,而为保险契约之动机或诱因;并非保险契约之要约邀请,而为投保人单方面之声明;并非保险契约之成立要件,而为契约上权利存续之要件。第二章探讨告知义务制度之立法根据。以两大法系有关告知义务制度之学说史及其演进为中心,相继考察了射忡契约说、瑕疵担保说、最大善意说、意思合致说与危险估计说之基本观点及其立论基点,并剖析了各说之合理性或者缺陷;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主张现代告知义务制度之立法根据应立基于"善意与衡平"理念之上,其基本结论是:保险法上告知义务制度之立法根据在于以善意或诚信为出发点,凭借投保人告知义务之履行,以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个别契约关系上之对价平衡,以及在危险团体成员间之危险分担公平。第三章追溯告知义务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演进过程。告知义务制度以"推定被保险人更了解重要事实"为前提,滥筋于海上保险时期。在自确立起至今天近300年的历程中,历经了从判例法到成文法的创制过程,发生了从客观主义到主观主义、从无F民主义到有F民主义的理念革新,从严格走向宽松的法律改革;到20世纪下半叶,国际上甚至出现了"存废之争"。历史表明:告知义务已不再是一个基于老式道德要求的宽泛的披露义务,它已经完成了从片面保护保险人到公平合理保护整体投保大众一一保险协同体之立法理念与立法技术变革,仍然应当予以保留,其未来之价值取向为鼓励保险诚实、节约交易成本、实现对价平衡、追求利益衡平。第四章论证告知义务制度在经济学意义上之合理性与正当性。告知义务制度的经济分析是告知义务制度研究方法创新的尝试。在告知义务制度价值上,公平与效益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信息不对称理论表明,因保险交易中当事人间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保险市场中的逆选择问题,是告知义务形成的基本经济根由。而根据信息一一再分配性事实理论,投保人所拥有的有关保险标的危险状况之优势信息,不可能带来财富分配的有效性,只能导致财富再分配的元效率性,因而不具备经济上的可激励性,是告知义务合理性的经济理由之一。同时,按交易费用理论,基于保险业对于危险信息及其分类所具有的高度依赖性,构建告知义务制度的目的,在于如何通过立法引导并促使投保人真实地向保险人披露信息而不是让保险人花费很大的成本去收集信息,以节约保险交易之信息成本;正是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通常是最廉价的信息提供者"这一基本事实,是法律要求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又一正当的经济理由。第五章解构告知义务制度的基本范畴。立足于我国《保险法》有关告知义务制度的相关规定,着眼于告知义务制度之未来重构,通过考察现行规定在实务中所引发的争议及所带来的问题,就告知义务人、告知履行期、询问表制度、知悉与应当知悉规则、重要事实规则、诱因规则、告知范围限制规则等基本范畴或具体规则,分别寻求了两大法系在相关立法、学说及判例等方面的理论支撑,并在此基础上就完善我国法律规则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理由。其基本主张是,应基于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在个别性契约关系和团体性契约关系二个层面之"双重"利益衡平及其综合考量理念,根据我国保险业之现状与未来,借鉴国外之先进经验,重构我国告知义务制度之具体规则。第六章剖析告知义务违反之法律效果及法律救济机制。通过比较两大法系有关告知义务违反之成立要件、立法原则、认定标准,追溯立法例上从无效主义到解约主义之演进趋势及价值取向,考察国外尤其是英美法上阻却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制度安排及其借鉴意义,揭示了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之缺陷及疏漏,即在投保人故意隐瞒情形之下,我国现行规定只重投保人主观之心理,而轻所隐瞒之事实是否重要及与保险事故间因果关系之有元;而在投保人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我国现行规定虽强调未如实告知事实之重要性及与保险事故间之因果关系,但因不分投保人之过失属重大过失抑或轻微过失而失之过苛。与此同时,我国现行规定对保险人解除权行使之阻却事由漏而未定,殊失公平。由此主张,应在上述"双重"利益衡平理念指导下,完善相关规定,以弥补其缺失。第七章比较与告知义务相关之范畴或制度。从目的一一-功能论出发,通过考察保险人订约时之说明义务,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订约时之保证义务、危险增加时之通知义务、事故发生时之通知义务等规范之法理依据及本旨,比较其与告知义务之区别与联系,以期对告知义务范畴之内涵与外延作出符合法律规范之目的的解释与界定。最后,基于上述研究所得,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之见解,并草拟"修正意见",以为本文之结论。 -
债法总论张民安,李婉丽主编;梅伟[等]撰稿本书共14章,从债与债法、债的种类、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债的效力、债的保全、债的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债的转移、民事法律责任及债的变动等方面,对债法的基本原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本书内容新颖,结构紧凑,体现理论性、科学性与应用性的统一;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作教材,也适合法官、律师等司法界人士使用,对希望了解债法的广大群众亦是一本理想的法学读物。 -
票据案件中国法制出版社内容介绍:本书融合了“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办案依据丛书”“法律一本通”三套丛书的精华,独创法律理解与适用、经典案例评析、司法疑难解答、常用文书图表与法律文件索引五合一的编排体系,旨在为读者迅速掌握法律规定、高效办理案件提供较为全面的参考。 -
商法王保树主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简称JM教育)于1995年4月批准设立。1996年试点招生,标志着我国应用类高层次法律人才教育制度的诞生。为了正确引导JM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JM的教学要求,保证JM的培养规格,提高JM的培养质量,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性培养方案》,组织国内法律院校、科研机构政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和教授统一编写了一套“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教学用书”,作为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JM教育进行教学评估和教学工作检查的根据,以及开展师资培训、教学交流的重要依据。《商法》是“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教学用书”中的一种。本书根据JM教学特点,采用专题式编排体例。将商法学科的基本问题,尤其是核心问题,分为若干专题,每个专题都涵盖了与此相关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问题和基本方法,注重方法的传授和能打的训练;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反映新的司法实践和学科前沿问题,及时充实新的科研成果、新的法律规范、新的司法解释、新的学术动态和发展方向。本书由著名法学家王保树、覃有土、朱慈蕴三位教授任正副主编,十六位国内知名学者、教授执笔撰稿,确保了本书成为一部在形式上具有独创性,在内容上具有科学性、前沿性和适用性的教材。本书前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简称JM教育)系列教学用书将陆续与大家见面,该套教材凝聚了全国各法律院校、研究机构近百名知名学者、教授的研究成果,是一套体例上具有独创性、内容上具有科学性、前沿性和适用性的教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批准设立的,1996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八所院校首批试点招生,当年招生539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立和试点,标志着我国应用类高层次法律人才教育制度的诞生。伴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社会对高层次应用类法律人才的需求日益扩大,JM教育也得以迅速发展。试点单位不断增加,截止到1998年底试点单位已增加到28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大学、南开大学、兰州大学、山西大学、四川大学、苏州大学、安徽大学、郑州大学、黑龙江大学、辽宁大学、云南大学、湘潭大学);招生规模日益扩大,截止到2001年底招生已达11902人,其中法律硕士研究生6433人,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5469人。JM教育已经成为我国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和实践型法律专门人才的重要渠道。中国加入WTO后,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国家,迫切需要大批高层次的应用类法律人才,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又将有力地促进法律教育与法学教育的结合,促进法学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一体化发展进程,促进JM教育试点范围和办学规模的扩大。在这种背景下,为了正确引导JM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JM的教学要求,保证JM的培养规格,提高JM的培养质量,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1998年武汉会议精神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性培养方案》,决定统一组织国内法律院校、科研机构、政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和教授编写JM教育教学用书。这套教学用书的编写采用了新的编写体例:一是不过分强调学科自身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而是根据教学需要,按学科的基本问题尤其是本学科的核心问题,分为若干专题,每个专题都涵盖了与此相关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问题和基本方法,注意方法的传授和能力的训练;二是充分反映新的司法实践和学科前沿问题,及时充实新的科研成果、新的法律规范、新的司法解释、新的学术动态和发展方向等等;三是通过认真地归纳、梳理、概括、规范和提炼,体现了学科的逻辑化、系统化程度,具有附加价值比较高的特点。该套教材力图使学习者通过研究性的学习,了解和掌握法学各学科目前所处的基本状态和面临的基本问题,让学习者站在各学科的前沿阵地,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直接面对新的实践、新的探索和新的问题。该系列教材适用于JM研究生教育和JM在职攻读教育,同时,也可供其他法学类研究生教育和从事法律的人员使用。本套教学用书还将作为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对JM教育进行教学评估和教学工作检查的根据,以及开展师资培训、教学交流的重要依据。我们诚挚欢迎关心JM教育的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对JM系列教学用书提出宝贵意见,真诚祝愿JM学习者学业有成、事业成功! -
企业品牌管理法律实务蒋焱兰编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靠什么来生存?靠的是自己的产品。产品靠什么来进入市场?靠的就是品牌。只有品牌上去了,产品的销路才会好,企业才会在消费者的心里留下良好的印象,最终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可以说,品牌是企业的“脸面”,即企业形象;同时,品牌也是企业最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因为品牌具有不可复制性,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组成部分。品牌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创建、培育以及提升品牌资产的价值。一个好的品牌商品往往使人对生产该产品的企业产生好感,最终将使消费者对该企业的其他产品产生认同,从而能够提高企业的整体形象。因此,品牌战略实际上已演变成为企业为适应市场竞争而精心培养核心品牌产品,再利用核心产品创立企业品牌形象,最终提高企业整体形象的一种战咯,是企业用来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品牌的重要性要求企业的领导一方面要树立现代品牌战咯意识,重视品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品牌管理中的法律实务问题。《企业品牌管理法律实务/企业管理法律实务丛书》就是从这些基本的法律事务问题出发,结合企业管理知识,凭借最贴切实际的案例,做了浅显易懂的分析。 -
商事仲裁法律报告韩健,林一飞主编内容介绍:本书旨在将仲裁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提升到法理的层面上进行讨论分析,指导仲裁实践,以促进仲裁制度的完善。本书主要分为三大部分:国内外资源的仲裁专家对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仲裁法律冲突进行研究,帮助仲裁工作者更深入了解仲裁制度的精髓,进一步保证案件的实体公正;对新近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评析,希望能对仲裁机构、法院、律师办案有所裨益;整理最新的重要仲裁法规资料,意在方便仲裁法律适用的查询。本书作为系列出版物,既能够反映中国仲裁界的发展,又随时关注国际仲裁界的最新动态。无论对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仲裁界或是相关的企业界,均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
公司企业法研究韩灵丽,苟军年,沈建萍著中国是缺少权利意识的国家。自古以来,在这里责任便是人们生活中的首要意义:从信奉“忠孝”到“仁义礼智信”,从“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到“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再到“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无不在强调个人对社会、对国家的责任。除责任之外,这里便是国家权力的世界。 -
中国破产法律制度专论谢俊林著中国的破产制度研究在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并非一个新兴的研究课题。中国已经有很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人士对破产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各种政策性的建议,尤其是集中在对现行破产法存在的弊端评价方面以及对破产法具体规定修改的建议方面。一部试行的国有企业破产法早在1986年通过,但却在此后的几年中很少得到实行,相反,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司法解释等组成的一个纵横交错的庞杂的制度体系却大行其道。目前,国内已有的对中国破产制度的研究成果虽汗牛充栋,但关于对中国企业破产制度形成的原因、,形成过程中的影响因素、改革趋势走向的理性分析却鲜有全面、独到的论述。马克思曾深刻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我们“不应忘记法也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法只是表达一定的社会关系的要求而已。也正如社会学法学家庞德指出:“法的任务和职能就是通过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笔者认为,作为对中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研究,制度层面的研究(包括对现行 破产法律制度的条文分析、实施效果等方面)无疑是重要的,而对破产法律制度的形成、实施、改革过程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将能更进一步地有助于加深对中国破产制度的研究。特别是在比较法视野的研究中,不仅要了解外国破产法的制度规范本身,还应当考察该法实施的社会经济背景,实施效果如何,放在中国会怎样。从各国之间在破产制度方面的借鉴情况来看,也没有哪个国家是完全照搬别国经验。只有加强对本国国情的研究,才能创造有中国特色的破产制度。而且,破产法实施的效果并不仅仅在于其本身规则的具体与否,更重要的是,它是否能与相关法律制度协同运作,比如,破产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职工安置难,这就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破产制度应把它作为相关法律体系中的一节链条,关注法律整体效应的实现。本书将集中研究中国破产制度的形成、实施、改革过程。在本书中,笔者通过回顾对中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沿革,梳理目前破产法律制度框架的形成原因,结合变化中的制度内、制度外两方面环境对中国破产制度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动态的分析,阐明其面临的各种挑战,最后通过对新破产法草案的分析说明中国破产制度的改革方向并提出自己的建议。笔者希望能提供一种研究中国破产法律问题的崭新视角,为那些对在中国建立健全的金融和企业部门感兴趣的人们就有效破产制度的重要作用和实施情况及其将来在中国的发展提供新的视角和观点;而且中国破产制度的经验将能够为其他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非拉国家——的破产制度的发展提供一种有益的借鉴的作用。在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是否能够对破产财产的公平、科学的管理和处分,是使整个破产程序能否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在管理和清算破产财产的过程中需要在法院、债权人和破产人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因此,专门设立一个管理破产财产的机构,即破产管理人,是进行破产程序的必要要求。可以说.整个破产程序是以破产管理人为中心而推进的,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尚未建立真正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笔者长期以来从事企业法律业务的实务工作,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性有直接的深刻体会。因此,笔者对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并进行了详尽的比较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应该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借鉴外国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 -
食品安全法律手册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内容介绍:本书收录了食品安全领域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200余件,具体涉及食品监督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分类食品卫生、饮用水安全、学校食品安全、卫生检疫等七个方面,对粮油食品、保健食品、肉禽食品、转基因食品、乳产品等10余种不同食品分类编排,使本书在保证内容全面完整的同时,更具科学性和针对性。本书是食品业从业人士日常工作及广大公民解决食品安全纠纷的必备法律工具书。 -
社会保险法律通谢良敏,吕静,毕颖编著解读相关法律法规;阐释常见疑难问题;帮助维护实现权利。面对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您该怎么办?如果您是退休职工、工伤职工……如果您是失业人员、患病职工……您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待遇?您在社会保险权利和待遇如何得到实现?本书对您最关心的社会保险问题依法作了全面、详细地解答,照书办理,维护您的社会保险权利和待遇不受侵犯,拥有此书,您完全有能力在社会保险方面自我维护。我们编写了这本社会保险主面的普及性读物,一是希望劳动者通过本书能够明了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利;二是希望本书对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利能够尽一点微簿之力。
